新《著作权法》视野下的短视频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探索(下)
上一期文章我们围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与短视频行业相关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初步的解读和评析,本期文章将针对近期短视频行业内密切关注的几大热点法律问题进行逐一介绍和分析。
新法下判定短视频受保护的要件:依然以独创性为核心
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将原本的类电作品统一修改为视听作品,法条中多次出现围绕这一新型作品形式作出的规定,比如作品的界定和权利归属等。目前最值得关注和思考的是,这一作品类型未来能够包含覆盖哪些内容表现形式,能否将目前涌现的各类新型网络作品都纳入其保护范围内,比如网络短视频、VR游戏画面和运行画面、体育赛事和游戏直播等等。
华中科技大学熊琦教授认为,将原先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不是独创性认定上的改变,而是保护范畴上的扩张。网络短视频等新型作品如符合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条件,就能够被纳入保护范围内。
另外,新法第三条的第(九)款将原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表述,也说明了立法者对后续可能涌现的新类型的作品保护的开放态度。在未来若随着技术发展,即使某些新的创新成果不能归到现有作品类型中,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也能够予以保护。
行业发声
2021年4月9日晚,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称将对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4月23日,超过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500多名艺人再发联合倡议,倡导短视频平台即日起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发文,重点关注了“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
以上声明的矛头均指向了对原创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常见为影视综艺、动漫、体育及游戏等作品素材制作的短视频,主要形式有:预告片类、影评和解说类、盘点类、配有其他原创音乐的混剪类。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此类二次创作的作品的共同特征就是剪辑原片中具有独创性的片段,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出来。其中,影评、解说和影视混剪由于大量涉及对原影视作品片段的修改、改编行为,是著作权侵权发生的重灾区。
此次事件无论对短视频原创作者或平台都是一次挑战,平台如何做好现有侵权内容的清理、用技术手段预防未来的侵权行为,以及短视频作者如何在内容产出过程中规避风险,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侵权风险
影视解说和吐槽视频,亦被称作“速食电影”,如“X分钟看电影”系列短视频,即将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浓缩改编成数量不等的短视频,结合作者自己的理解、解说还原剧情。而吐槽类电影解说的独创性更为明显,有些制作者为了视频的效果,除了在解说中加入大量自己对作品的新的理解或原创内容,还会有剪掉原视频的原声,自行进行配音以加强节目效果。
影视混剪视频英文名称为“mashup video”,是一种基于剪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混剪视频相对于影评和吐槽类视频,原创性相对较弱,通常以某个预设的主题为核心线索,通过拼接一部或多部作品中的多个场景,以并列或递进的关系为逻辑,配上不同的音乐、特效、不同场景下的原声台词,形成具有独特风格的建构性作品。
4月的影视行业联合声明中,提到了“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字眼,结合以上两种侵权高发视频的制作思路,目前以影视片段作为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的侵权风险主要集中在侵犯复制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内容呈现的过程中,无论是解说还是混剪类视频,都会涉及剪辑并搬运原影视作品片段并在新的作品中进行拼接的行为。为了达到好的呈现效果,大部分被使用的片段或截图都具有一定独创性,否则也不会被筛选入作品中,此处首先就会涉及到对原作品复制权的侵犯,将该类侵权作品上传至网络则当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在二次创作的过程中,视频创作者有时会通过将两个视频中的人物拼接到一个画面中,或是将其他影视作品的原声台词嫁接到本视频的画面中来突出视频的核心主题,达到更好的制作效果。此处由于视频制作者改变原作品并创造出了新的作品,侵犯的是著作权所有者的改编权。
比如在(2018)京0108民初11116号案中,法院观点如下:
涉案视频歌词在歌曲《一封家书》歌词基础上,结合时代背景,对中间部分的叙事内容进行了替换,即加入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构成对歌曲《一封家书》歌词的改编。
对于解说、混剪类视频是否应该一刀切地禁止,目前存在广泛的讨论。反对者认为,现在有相当数量的观众是通过影评类、混剪类视频“入坑”原作的,此类二次创作视频本质上有益于作品的传播,是影视作品宣传和吸引观众的好途径,全面禁止可能会反过来对著作权人的收益造成损失。因此,未来可能会出现影视剧著作权人授权“剪刀手”使用影片素材进行二次创作情况的发生。
那么如果视频制作者获得了原著作权人的改编许可,是否就可以自由进行产出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该改编行为进一步涉及“歪曲、篡改”了原作的主旨意图,即使改编行为经过原著作权人授权,也有可能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2016)京73民终587号案中:
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系《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作者,认为被告将涉案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九层妖塔》,该电影的内容对涉案小说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涉案小说差别巨大,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目前,行业声明和新《著作权法》都刚刚面世,未来二次创作的解说类和混剪视频的处境尚不明朗。但是明确的一点是,无论对于创作者还是平台,行业的规范化是挑战也是机遇,在大量侵权作品没有生存空间的情况下,流量会更加集中,未来若能产出高质量的作品并且做好著作权合规,带来的利益会更加可观。
合理使用
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二)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是二次创作作者最经常使用的抗辩。
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电影海报使用卡通形象案为例:
该案被告在电影海报主体画面很小的部分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法院以构成合理使用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体现了对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考虑要素:
引用的作品本身一定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是预告类作品,为了介绍剧情擅自发布了原著作权人尚未发布或是限制发布的素材,可能同时侵犯原作者的发表权,还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
注意法条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表述,即笔者认为,解释剧情类二次创作,较难满足法条中描述的情形,而评论吐槽类对素材使用的目的则较可能被认定为发生了变化,即构成转换性使用;
与作品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质量如何。使用的作品应当少量且适当,如该案中被告使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很小,被引用的作品只是属于辅助、从属地位,也没有突出显示,属于适度引用。
新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一条兜底说明,即“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兜底规定的范围非常广,比如对原影片内容的泄密、截流、诋毁等,都可能被纳入该情况内,其核心的关注点在于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该要素从行为结果的角度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评判,如果使用行为与著作权人正常使用作品的行为之间没有冲突,不会对著作权人产生影响,则能够被判定为合理使用。
因此,对于短视频制作者而言,需要同时关注使用的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程度、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此外,许多作品往往会忽略的问题是,即使二次创作的视频能构成合理使用,也要在产出的作品中标注原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作品名称,方能完全规避侵权风险。
短视频模板
对于短视频模板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因为“短视频模板第一案”受到广泛关注。在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A科技有限公司、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C科技有限公司、杭州D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在X App中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将短视频模板也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中。
Y 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经B公司授权确认由A公司负责运营。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Y 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运营的X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视频。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法院认为,在判断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有二:
首先,是否独立创作完成。涉案短视频模板创作过程中选择了Y 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判断是否独立完成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本案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就此,短视频模板在司法实践中首次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因此,对于创作者而言,谨慎使用短视频模板也是未来在创作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即著作权法上的相关侵权行为都可能在使用短视频模板的过程中发生。创作者应当尽量使用官方平台提供的已经授权的模板,尽量避免通过其他软件对于该模板中的元素进行随意的改动、剪辑等行为。
版权平台化
曾经的“避风港”规则是各大聚合网络平台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抗辩理由,如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具体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履行删除义务即可,否则才被视为侵权。
但是目前该原则的适用正在面临挑战。近几年涌现的各类新的网络作品形式显然已经成为了新时代中内容产出的主流,各个头部平台之间经过竞争、洗牌、整合,平台已经不再仅仅是居于幕后的技术服务提供者。部分平台还会在用户入驻时要求作者将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各种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改编权、制作衍生品、表演和演示等)转让给平台,同时平台也将这些权益开放给平台上的其他用户。这就是版权平台化,本质上是版权权益在平台范围内的一种共享。
通过此类协议,平台不仅获取了作品的商业权益,还在平台内部达到资源共享、流量最大化的目的,从中收获大量利益的平台显然不应再仅仅适用传统的“避风港原则”,应权责相符,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
目前,平台方主要利用以下几类技术方法应对和防范侵权行为:
对于秒盗、完全复刻原视频内容的搬运,自动检测并删除侵权内容;
利用AI智能快速处理相关侵权投诉。当用户提交的投诉申请格式完整、材料齐全,AI会先将视频下架或断开链接,并通知被投诉方同步上传相关的自证材料,等待最终的人工复核;
独创性较高的视频设置下载限制,在视频下载时打水印;
对于侵权、违规的用户降权重、限流、封号等。
另一方面,创作者得益于平台的资源共享,可以任意使用平台中的背景音乐、短视频模板等资源,制作出质量更好的视频并从中获得收益,因此也应当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
版权平台化体系对打击侵权短视频有很大助益,对短视频中的影像、音乐等元素能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但是对视频中的其他内容,比如对白、旁白、字幕等无法达到高效的抓取和限制效果。文字和肢体表演也是独创性表达的重要方式,因此短视频的创作者即使使用平台提供的合法素材,也同样承担着侵权的风险。短视频模板显然不包含使用者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行照搬模仿,否则同样会产生侵权风险。
总结
总之,对于新《著作权法》中修订的部分,内容生产者都应保持高度敏感性,避免因为不了解新规而产生侵权行为。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应该从更高的角度出发,主动关注行业内热点问题并提前做好内部合规工作。尤其是本文中提到的二次创作短视频问题,可以考虑与长视频平台建立宏观层面的合作,争取资源的授权共享,为个人创作者争取更多利益,有益于内容产出,也让平台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另外,著作权法尤其关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相信未来集体管理组织会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状况下逐渐发展成熟,从业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动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展开。最后,未来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出现更多能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从法律条文的描述看,立法者也对此持开放态度,可能会出现各类新型纠纷,个人创作者与平台都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持合规敏感度,重视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好证据留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