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尼黑法院一审认定Suno侵犯音乐著作权:训练数据“记忆化”构成复制


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专门审理著作权相关案件的第四十二民事法庭,于近日作出判决,基本支持了德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GEMA)人工智能音乐生成平台针对 SUNO提出的停止侵权、披露信息及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涉案作品包括六首知名音乐作品:克里斯蒂娜·巴赫的《Atemlos durch die Nacht》;弗兰克·法里安、弗雷德·杰伊和乔治·雷亚姆合作的《Rasputin》;玛丽安·戈尔德、伯恩哈德·劳埃德和弗兰克·梅尔滕斯合作的《Big in Japan》和《Forever Young》;大卫·卢贝加和克里斯蒂安·普莱查赫合作的《Mambo No. 5 A little bit of》的副歌部分;以及弗兰克·法里安的《Daddy Cool》。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音乐作品本身的著作权,歌词部分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并未纳入审理范围。
作为原告,GEMA 主张涉案音乐作品在模型训练阶段被非法复制,并被存储在被告所使用的AI模型中,后续生成输出进一步构成了侵权。GEMA指出,上述侵权行为同时发生在美国与德国。GEMA仅向SUNO输入了原曲歌词、指定音乐风格及作品名称,未提供任何关于旋律、和声、节奏或编曲的具体指令,但模型仍生成了与原作高度相似的输出结果。被告提供的音乐生成工具可根据用户请求创作音乐作品。其用于模型训练的数据集中包含本案所涉音乐作品。被告采用“流媒体翻录技术”从YouTube平台提取并复制上述音乐作品,在此过程中绕过了YouTube为防止音视频内容下载而部署的“滚动加密”技术保护措施。
被告SUNO辩称,涉案作品已不受著作权保护,且输出结果中无法识别原作;训练数据并未存储于模型中,模型权重仅反映从数据中归纳的数学模式与通用特征;输出相似性源于用户指令对搜索空间的限制及统计学习模式。SUNO还主张,其训练行为依据美国法律构成“合理使用”,而受诉法院对此无管辖权;涉案输出结果是原告通过复杂、迭代优化指令生成的结果,用户有目的的介入行为已中断归责关联;即便适用德国法,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若构成使用行为,也可通过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条款免责。
审理法庭裁定,原告的各项请求均成立,其依据在于:涉案音乐作品在美国训练过程中被复制,且在德国模型中亦存在复制行为,并在输出内容中被再现。
关于管辖权,法院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VGG)第131条第1款和第2款,认定其对发生在美国境内的侵权行为所致索赔拥有国际管辖权。该规定既涉及地域管辖,也涉及国际管辖,并为以维护著作权为宗旨的特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了特殊的关联管辖地。
法庭经审理认定,涉案音乐作品可被重现于被告的v3.5及v4版本模型中,这些模型存储于德国境内的服务器上。据信息技术研究证实,训练数据可能包含于AI模型之中,并可被提取为模型输出,即“记忆化”现象。当模型在训练中不仅从训练数据集中提取信息,且训练数据内容亦被吸收至训练后的模型参数中时,即构成记忆化。本案中,通过将训练数据中的音乐作品与模型输出内容进行比对,可确认记忆化事实。鉴于涉案音乐作品的复杂度与长度,可排除因偶然因素再现的可能性。据此,模型中的记忆化行为构成对《德国著作权法》第16条复制权的侵害,且该复制行为不属于该法第44b条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条款的豁免范围。
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在德国境内通过模型输出再现音乐作品,亦构成未经授权的复制与公开传播。从输出内容可辨认出音乐作品中的原创性元素。责任主体应为被告而非用户,因为输出内容是通过简洁且结果开放的指令生成的,仅预设了歌词与音乐风格。被告运营AI模型,选择音乐作品作为训练数据并实施训练,对模型架构及训练数据的记忆化负有责任。此外,被告提供模型并用于音乐生成的行为,亦违反《德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关于公开传播权的规定。
关于美国境内的训练行为,依据保护地原则应适用美国法律。由于涉案作品在输出中被再现,依据应适用的美国法,该复制行为不受《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7条“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本案事实与Bartz案、Kadrey案存在显著区别:在后者中,训练数据未或几乎未向用户实质性提供;而本案中,仅凭简单开放式指令即可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输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arhol案”判决中就合理使用判断所确立的各项因素,均不利于被告。
本判决目前尚未生效,被告Suno已明确表达了上诉意向。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