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闻报道,也会被判侵权?法院判决

现如今网络环境极度开放,但凡喜欢上网冲浪、看新闻的人都知道不同媒体对同一篇新闻进行转载报道是再常见不过的事情。然而,这种行为却有可能造成侵权!

有的人会发出疑问:新闻都是事实,又不是自己编的怎么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我们便可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未经授权转载新闻报道被索赔,合不合理?

2020年1月,记者小刘在J站上发表了一篇长达5800多字的新闻通讯,记载了有关追星女孩驰援疫情防控的情况。报道发出后同一天,厦门某信息公司将原文标题略作改动后,发布在自己旗下运营的W站,并署上了小刘的名字,但未说明转载来源。2020年10月,该信息公司收到了来自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侵权告知函》。

原来J站是由上述科技公司主办的新闻网站,该站“版权声明”公示中提到:“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相应的版权或许可使用权均属本网站所有。”并载明文章转载使用价格。科技公司认为信息公司未经授权转载J站著作权文章,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

当日,信息公司删除了转载自J站的这篇文章,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科技公司便发起了诉讼。

信息公司:“疫情期间类似的时事新闻很多,我们只是把事实讲给大家听,难道所有报道疫情防控的新闻都适用于著作权法吗?”

审理判决

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属性的新闻,应受保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新闻报道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报道是由作者独立选题和构思,通过对当事人群体的采访,从受访者的角度讲述驰援疫情防控的事迹,具有一定独创性,并非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新闻类文字作品。

信息公司在其运营的W站上转载了案涉作品并对标题作出修改,亦未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侵犯了科技公司对案涉作品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信息公司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该案历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独创性是新闻成为法律意义上作品的关键要素

2020年11月1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原著作权法不适用“时事新闻”的表述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澄清了对于“新闻无版权”的误解。新闻报道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以此来区分受保护的新闻作品与单纯的事实消息。

那么如何判定新闻的“独创性”呢?

从司法实践的多数观点来看,应重在分析新闻中是否反映作者独创的思想表达,而不仅仅计算基于客观事实的篇幅占比。

举个例子

1.电视台记者在现场报道一起交通事故,提醒公众要遵守交通规则。

——仅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的部分或全部构成的消息,是对事实的直观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记者在报道交通事故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探究事发路段事故频发的成因,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的改进建议。

——融入了作者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分析与总结,包含智力创作,构成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本案而言,应在充分考察内容、目的的基础上判定案涉报道是否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属性及独创性。案涉报道内容不仅仅是单纯时事消息,而是根据采访,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让群众关注到“饭圈女孩”在疫情期间的担当奉献,生动地反映了全社会抗疫的事迹,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

来源:湖里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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