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峰 | 有关舞台剧的著作权保护你了解多少?
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李志峰
编辑|梵高先生
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华腾公司)称其为舞台表演戏剧作品《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认为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电影)与其在先发表的《五维记忆》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改编权,故将《哪吒》电影的编剧兼导演、出品方等六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中影华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影华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中影华腾公司撤回上诉。
小版: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应如何适用《著作权法》?
答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这与在舞台上上演的一整台戏是有区别的。对于以“一整台戏”来呈现的戏剧,在《著作权法》上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的劳动来决定哪些成果归入哪一类型作品加以保护,而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戏剧作品或其他作品而受到保护。本案中,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是以多种艺术形式呈现故事内容的“一整台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其中包含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二是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其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可以作为戏剧作品来保护。
小版:无剧本提供的情况下,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内容应该如何确定呢?
答主: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既包括已经写作完成体现在纸质载体或电子载体上的剧本,也包括没有完整体现于载体上,而是以口头、动作等行为形成的供舞台演出的剧本。不能简单地因戏剧作品缺乏最终文字表达的载体而否认戏剧作品的构成及创作者著作权的存在。对于后一种形式的剧本,应当以其客观呈现确定具体内容。本案中,中影华腾公司明确表示不提供剧本,关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内容的确定,应以其向广大受众呈现的外在表达的客观内容,即广大受众通过现场观看《五维记忆》整场演出所感知的外在表达为准。
小版:《哪吒》电影是否侵犯了《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的改编权?
答主:在侵犯改编权案件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判断时,应当注意的是,同一作品的不同受众基于个人独特的思想感情、生活经历等因素会产生不同的主观感受,作品的创作者对于其作品也会有其个性化的理解;不同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受众主观感知的差异程度会有所差别。因此,特别是在包含语言文字、音乐、图画、舞蹈等多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比对时,应当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而不能受创作者对作品的个性化理解的限制。本案中,经比对,中影华腾公司主张的《五维记忆》与《哪吒》电影的相关内容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对中影华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编辑:梵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