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审结三起盗链他人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件

近来,江西南昌、安徽滁州审结三起盗链他人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受到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案件一: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

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从他人处购得“xx影视”和“xx影院”两个网站。上述网站含有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李某明知该情况仍继续经营上述网站,并对网站进行维护优化,向公众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

2020年1月,李某将上述两个网站以1601000元的价格出售。2021年10月,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1年12月,李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判决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1000元。被告人李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1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

11月10日,由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影视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案在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经查,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网页上刊登广告营利为目的,搭建了“XXX影院”网站,并通过网站的相关功能采集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影视资源代码,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收集来的影视资源通过“XXX影院”网站供社会公众观看。

2018年4月,孙某某注册某网站联盟账号,通过在其“XXX影院”网站放置网站联盟广告,让网站访问者点击从而获利。期间,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电影、电视作品907部。

案件三:

2022年10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XX影院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判决: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电脑等予以没收。

2021年1月,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影院网站涉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经远程勘验后,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将涉案证据移送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

经公安部门侦查,犯罪嫌疑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了“XX影院网”。该网站有1万部以上的免费电影资源,可供浏览者免费点击观看。经初步依法提取该网站上的521部电影,并提交相关单位鉴定,其中有510部影片未经任何形式授权,被林某侵犯版权免费使用。林某从李某某、王某等人为股东的公司获取广告链接代码,在自己运营的该“XX影院网”上发布并获取推广费用,非法牟利近200万元。

2022年10月,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侵犯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引诱、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江西、安徽省“扫黄打非”办公室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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