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禁令看短视频发布平台的版权合规趋势
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生效后,著作权侵权违法成本大幅提升,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时间,视频发布平台头部企业之间因短视频侵权引发的高赔偿案件频发:6月4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斗罗大陆》诉讼禁令;6月11日,短视频平台T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关于《亮剑》的禁令,要求另一视频平台Q停止侵权。除了与《亮剑》相关的诉讼,平台T还就《中国好声音2020》在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Q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短视频领域的版权合规问题已经成为视频行业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修改为“视听作品”。立法去掉“电影”这一限制性名词,将“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外延扩大,体现了国家对整个视频行业一体化保护的倾向。以下,笔者分别从短视频制作、侵权应对和权利保护两个方面探讨短视频发布平台的版权合规问题。
一.视频制作的版权合规
通过剪辑技术对已经发表的视频作品进行剪辑而产生的新的视频,即本文讨论的“短视频”。短视频侵权方式包括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将一部或多部影视作品的片段剪辑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的作品)、切条(将一整部电影切成两个或三个长视频上传)、搬运(将原作者的影视作品或二次创作的视频原封不动地搬运到自己的视频号上)、播放、传播等行为。切条、搬运、传播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构成侵权,但是经过视频剪辑二次加工形成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值得探讨。行为人如果取得原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可以进行视频剪辑、制作短视频。但是如果没有取得原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则侵犯了原视频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短视频制作领域的版权合规,其关键点是“合理使用”问题。短视频中涉及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从版权角度讲,平台发布方需要审查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同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新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大大提高。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能会被判决承担违法所得的最多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使短视频发布方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额侵权责任风险。本文提到的视频侵权案件中,根据法院裁定的内容,由于平台Q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作品,法院并没有支持行为保全禁令的申请,当然也可能减轻后续可能发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1、“合理使用”只能作为例外情况明确界定;2、“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3、“合理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第1步,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后两步。新《著作权法》第24条则系统完整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和具体情形,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原法相比,新法增加了兜底规定,即“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况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扩展,对“合理使用”的认定带来更多可能。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合理使用”,要从使用效果进行评判,如果使用行为与著作权人正常使用作品的行为之间没有冲突,不会对著作权人产生影响,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则能够被判定为“合理使用”。反之,如果影响了著作权人正常使用作品,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根据现实中的司法判例,一般从作品使用目的,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使用作品对市场的影响等综合判断。实践中作为普通的短视频制作者,对于未经原视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视频剪辑,应从其使用原作品的程度,包括内容、数量、质量、可替代性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如果剪辑者个人创作内容比例很低,或使用原作品的部分构成原作品的“实质部分”,属于原作品的本质、核心所在,或者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在客观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超出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甚至整体可替代观看原片的,就不构成“合理使用”。具体合规要点如下:
二.著作权侵权指控应对及维权合规
2021年5月17日,12426版权监测中心正式发布《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受权利人及监管部门委托,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成功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综合视频、新闻资讯及短视频平台占比分别为34.4%、31.8%和29.3%。涉及点击量5.01万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1亿元”。从上述数据看,短视频领域的侵权程度是非常严重的,短视频发布平台方仅仅遵循通知删除规则显然已经不适应短视频领域的快速发展。
视频作品发布(发行)平台方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按照所谓技术中立原则,实务中已经建立起一整套通知与删除规则,对网络用户上传于其平台的内容并不负担事先审查、过滤义务,仅在接到权利人合法侵权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或者虽未接到权利人合法侵权通知但侵权内容明显而未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诞生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与当时的网络技术水平相匹配。然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进行事先的主动审查、过滤,技术上可以轻易实现。上文中提到,6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斗罗大陆》诉讼禁令,要求平台T立即删除平台内所有侵权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传播相关侵权视频。可见,在新著作权法生效后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作出了超越了该规则的探索。笔者认为,要求短视频平台提高注意义务,对相关有高度侵权嫌疑的短视频主动进行拦截、屏蔽、过滤,以阻止侵权短视频反复上传,可能是未来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三.结语
无论长视频还是短视频,只要构成作品,都平等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长视频和短视频的权利人,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这个意义上说,短视频侵权之争,并非泾渭分明的权利人和侵权人之争,而是视频领域的市场竞争主体在短视频版权合规边界的交锋,在版权保护边界不清晰的地带,还往往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诉讼。作为短视频发布平台,特别是头部平台,肩负着维护包括短视频在内的整个视频行业领域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应积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尊重“合理使用”的版权保护边界,做好版权合规工作,在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包容创新,形成包括短视频在内的视听作品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