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EF 2026 围炉谈话 | AI时代短剧的版权合规治理与反侵权实操


2026514日至15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泛娱乐论坛在上海圆满举行。本届论坛以“知识产权构建娱乐新业态”为主题,汇聚了来自全球的内容创作者、娱乐法专家、企业IPR代表及行业创新力量,共同探讨在市场环境与技术生态不断演进的背景下,泛娱乐产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论坛围绕数字媒体、流媒体、电子游戏、盲盒潮玩等新兴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实践与发展趋势展开深入交流,聚焦IP资产多元化应用、AI与泛娱乐产业的融合发展以及影视音乐版权保护等热点议题,为泛娱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提供了前瞻性思考与实践路径,搭建了跨行业、高层次的交流合作平台。

大会第二天上午,以AI时代短剧的版权合规治理与反侵权实操”为主题的围炉谈话,在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郭国中的主持下展开,九州文化法务总监李娜快手集团法务总监甘青锋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共同参与。


AI时代短剧的机遇与挑战

郭国中首先回顾了疫情初期影视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早期实践,其与当下AI技术广泛应用后的复杂局面存在显著差异。郭国中指出,当前已出现具有“洗脑”传播效果的AI创作短剧,且存在多个版本。一些政府部门在进行知识产权普法的过程中也使用了这些版本。他以“雪山救狐狸”为例,说明了如何通过更换AI模型、替换原版视频的“酱板鸭”等技术操作,从而生成一部典型的AI时代短剧。他认为,当前已进入“AI一键生成定制短剧”的阶段——创作门槛降低、创作速度翻倍、商业价值更加飙升。然而,风口之下机遇与挑战并存,出现了AI换脸、反身洗稿、批量搬运、权属扯皮等突出问题。

二制作方视角:AI深度嵌入创作全流程,合规面临四大困境

(一)AI短剧已成为行业绝对主流

李娜首先介绍了短剧行业的爆发式增长:用户超过7亿、年产值突破千亿,甚至已被纳入国家“十五五”规划。李娜披露了一组数据: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上线短剧数量为12.8万部,其中AI短剧数量达12.2万部,占比超过95%;春节档短剧总播放量达86.7亿,AI内容占比30%

(二)AI重构短剧制作全流程

李娜介绍,AI已深度嵌入选题策划、剧本生成、角色建模、语音合成、镜头调度及智能剪辑等环节,以往真人短剧从策划到完成全周期约需3个月,其中仅拍摄阶段(开机到杀青)就需715天;而借助AI,一部短剧的制作时间可压缩至15天到一个月,成本降低80%,甚至可由单人完成。

她对比了制作周期的变化:去年此时,一部真人短剧从开机到杀青需要715天,这一周期尚不包括场地选择、演员沟通及后期剪辑。而今年,AI短剧的制作周期为15天到一个月,团队规模可压缩至35人,甚至能力超强的个体可以单人完成从01的创作,成本降低80%。她总结认为,AI使短剧真正成为“轻资产”业态。

(三)四大合规困境

第一,法律认定困境。目前,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权利归属于谁、是否构成侵权,法律界定仍较模糊。这直接决定了AI短剧能否受到保护,以及企业是否敢于加大投入。传统版权关注的是人类原创、独立表达、可复制性。而在AI短剧场景下,人类通过写提示词、选模型、调参数、改画面等方式参与创作,传统著作权法、过往司法实践中中的“独创性”与“人类智力投入”标准如何适配AI短剧,尚待司法实践明确。

第二,素材源头风险。AI训练数据多来源于网络,各类参考图、风格模板、素材基本处于灰色地带。使用此类智能体生成的短剧,相当于间接使用了大量未经授权的素材,极易构成批量侵权。

第三,人身权侵权风险。AI生成的人脸或声音可能与现实人物高度相似,构成“撞脸”或“缝合脸”。现行法律以“可识别性”作为侵权认定标准,但在AI生成场景下该标准难以统一适用。同时,因企业无法记忆过往所有人群中的每个人的肖像权归属,“无故意侵权”现象频发。而声音的辨识度远低于人脸,合规难度更大。

第四,维权与治理困境。侵权手段借助AI实现智能化、批量化、产业链化,侵权人可利用AI批量生成账号与内容,多账号分发。权利人即便通过“通知—删除”机制快速下架,侵权内容仍可重新上线,形成“打地鼠”式困局。另一方面,AI深度合成技术使改编权侵权认定更加复杂。侵权人可以通过AI一键提取原剧的核心情节、人物关系、叙事结构,仅更换场景、演员、台词等表面元素,实现“似像非像”的改编。权利人维权举证需逐帧比对、技术鉴定甚至溯源训练数据,而赔偿金额远低于侵权获利,形成“侵权易、举证难、维权贵、处罚轻”的恶性循环。

(四)探索路径

针对上述困境,李娜介绍了九州文化的探索实践。概括而言,即“以法护航、以技制技、行业共建”。

在“以法护航”方面,从企业合规自律入手:在前期获取AI生成的肖像、声音权利时即进行规范处理;完善AI创作的全流程留痕,固定从立项到提示词、参数设置、后期修改等证据,确保权属清晰且可追溯;同时探索AI素材授权审核机制。

在“以技制技”方面,尝试利用AI防御对抗AI侵权,探索AI监测、AI取证、AI处置等技术手段,并尝试搭建AI版权智能防护平台。

在行业共建方面,李娜认为,当前困境的本质是技术发展快于法律适应与生态建设。短期来看,行业需要守住授权底线、规范素材来源、杜绝“偷脸换声”、留存全链路证据;长期来看,则需要全行业共建版权库,统一认定标准,强化技术治理,提高侵权成本。

三平台方视角:AI时代的新型侵权与协同治理

(一)AI技术正在改变短剧生态

甘青锋从平台视角指出,AI时代的侵权问题已不仅是传统盗版,而是伴随新技术、新载体出现的新生态问题。她以海外短剧市场为例介绍,一家乌克兰公司的产品“My Drama”在中国短剧霸榜背景下异军突起。该平台除了提供短剧播放功能外,还加入了AI互动能力:用户看剧后,可以与角色对话、接收角色图片,甚至定制剧情和场景,本质上已从“看短剧”延伸到“AI情感陪伴”。她认为,其成功关键在于全链条AI能力:前期使用AI生成剧本,中期通过多个智能体完成画面生成与识别,后期加入AI互动陪伴功能,从而显著提升用户留存和付费能力。

(二)未来短剧可能进入“实时生成”阶段

甘青锋进一步提到,目前已有AI实时渲染产品出现。用户无需进入传统网页,只需输入角色和场景,系统即可实时生成动态画面或视频流。

她认为,如果这一技术与“My Drama”模式结合,未来短剧可能从“固定内容播放”转向“实时互动生成”,整个行业生态都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三)版权保护范围需要重新界定

甘青锋指出,在短剧生态下,版权保护的重点可能正在变化。与长剧相比,短剧单集时间短,完整正片内容通常只有6070分钟。但版权方真正重视的,可能并非正片本身,而是用户后续的互动生命周期,例如角色互动、AI陪伴和长期留存。因此,平台希望与版权方共同讨论:究竟哪些内容值得保护?是否不仅包括正片,还包括用户交互数据、AI角色互动等新型权益?如果涉及AI真人角色授权,是否可以开放跨平台合作,引导用户回流版权方生态,实现长期运营价值。

(四)盗版内容对平台本身也是负资产

对于搬运、切条等盗版内容,甘青锋认为,这类内容对平台从未产生真正价值和收益。一方面,盗版内容画质差、商业化能力弱,广告主通常不愿投放;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潜在法律风险,可能随时引发诉讼、舆情和品牌损害。因此,从平台长期发展角度看,治理盗版不仅是合规要求,也是平台自身利益所在。未来的关键,在于平台与版权方如何更高效地协同,并共同明确新的版权保护边界。

四法学研究视角:法律以“旧”应“新”,核心规则未变

(一)“两新一旧”的框架

熊文聪教授从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视角,解读了AI短剧作品的属性、版权归属、侵权认定等法律核心问题。他将自己的发言概括为“两新一旧”。

“两新” 之一,是AI技术本身。熊文聪认为AI技术是一个划时代的发明,对影视创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他对比传统影视创作的高门槛——以正在法国举行的戛纳电影节为例,巩俐、张艺谋等顶级创作者并非普通人可以轻易合作的对象,且创作风险高。而AI时代使人人皆可成为创作者,例如将“酱板鸭”拍成短剧并走红,使普通人获得成就感和分享的乐趣,甚至带来流量与收益。他认为,AI使影视创作门槛极大降低,实现了“平民化”。

“两新” 之二,在于消费者一端。熊文聪指出,当代消费者的欣赏偏好、口味和时间分配已发生根本变化——地铁上几乎无人看书,家庭中也很少有人花几小时阅读小说,大部分时间都在刷手机,平均每人每天刷手机超过7小时。他认为,社会已从“读文字时代”到“读图时代”,再到今天的“读短剧时代”。碎片化消费场景与AI技术形成共振,这是AI短剧火爆的另一重要原因。

“旧” 则指法律本身的保守天性。熊文聪强调,法律不会因技术更迭而轻易改变基本规则。法官裁判仍然依据《民法典》《著作权法》等现行法律,不会等待新的专门立法出台。法律天然具有保守性格,其原因在于:首先,许多新技术、新产业带来的法律问题本质上是利益分配问题,而民法数千年来一直在处理“蛋糕如何分配”的问题——是偏向创作者、读者公众还是传播者平台,并无本质不同。其次,法律需要为社会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产业将因畏惧规制而不敢投资。

(二)AIGC可版权性:独创性的重新审视

熊文聪进一步指出,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法律体系并非缺乏应对机制。但他特别强调,法律中的许多概念在AI时代到来之前实际上存在被误读或曲解的情况。恰恰是AI技术的发展,使得这些旧有概念的真实含义与适用场景得以被重新发现。他认为,这可能是AI对法律领域最重要的贡献之一。

他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为例进行说明。AI的出现并未改变法律判断的基本逻辑,即法律依然需要判断某一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然而,在AI时代之前,学界与实务界对“独创性”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传统观点认为,独创性体现为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即只要创作者作出了选择、表达区别于既有内容,便满足独创性要求。按照这一标准,AI显然具备“选择”能力——即便输入相同的提示词,AI生成的内容亦可能不同。那么,为何不能认为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进而构成作品?

熊文聪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独创性概念在AI时代之前即已被误读。那种“只要与既有表达不同即构成创作”的理解,未能触及独创性的本质。他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提出,独创性的实质是财产的属性,即稀缺性。只有具备稀缺性的表达,才构成财产、构成作品,才值得获得法律的保护。

以此标准审视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熊文聪认为绝大多数并不具备。他不否认部分企业创作的AI短剧可能具有财产价值,但整体而言,AI生成内容的创作成本被极大降低——用户仅需输入简单指令,即可快速生成音乐、图像等内容。创作难度的显著下降导致内容供给量急剧增加,而市场需求并未同步扩大。他指出,受众本质上仍倾向于消费由人类创作的内容,因为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真正的情感共鸣。AI或许能够提供一种快餐式的消费体验,甚至带来短暂的娱乐效果,但其能否真正带来精神层面的愉悦与满足,仍有待商榷。

(三)AI短剧侵权两层面

熊文聪指出,AI短剧的侵权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或数据进行训练可能构成的侵权;二是使用他人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

在肖像权与声音权问题上,他提出一个值得反思的观点:民法典将肖像权、声音权界定为人格权,位阶较高,原则上需要事先获得授权。但如果严格适用这一规则,AI短剧创作将因海量数据收集与授权的高昂交易成本而难以开展。他认为,在AI短剧中使用他人肖像,即使是明星的脸,本质上侵犯的不是人格权,而是财产权——类似于美国法上的“公开权”。作为财产权,它与AI短剧本身的版权处于平等位阶,不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且存在合理使用的空间。

他举出《秋菊打官司》这一经典案例:电影中街拍了一位农村妇女,并对其脸部进行了特写,停留时间长达数秒,完全满足可识别性要求。该妇女起诉电影公司侵犯肖像权,但法院最终判决不侵权。熊文聪分析,法院的考量在于:被告的创作意图并非蹭流量,而是为了反映真实性、服务剧情需要;被使用的主体是素人而非明星;需要尊重创作自由这一价值。通过利益平衡,法院未支持侵权主张。他认为,在AI时代,同样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创作自由等原则并未过时。

(四)避风港原则与技术中立

熊文聪强调,法律保持稳定是为了给包括AI创作者与平台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以稳定的行为预期。他以平台责任中的“技术中立原则”为例指出,该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索尼案确立以来,至今未被颠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送来的温柔”案中将AI生成工具类比为照相机,正是技术中立原则的延续。他认为,法律可以“以不变应万变”,调整技术带来的各种利益分配问题。

五行业展望及建议

三位嘉宾就企业普遍关心的三个问题——AI短剧全流程合规红线、新型侵权的快速识别与高效取证、维权成本高与赔偿低的破局之道——分别提出建议。

(一)行业共建合规生态

李娜呼吁全行业共同建设AI合规产业生态,规范AI使用,拒绝利用AI工具实施侵权行为。她期待监管、执法、司法、平台、实务界与企业同仁同向发力,形成合力,让技术赋能创作,同时守护创新成果。

(二)技术赋能确权与维权

甘青锋AI短剧维权确权角度进行回应。介绍了确权与存证领域的新发展。目前已有时间戳、联合信任等存证平台。在美国,有一个名为“Invoke”的图生平台,可对创作全过程进行自动存证——从原始需求、提示词到调优方向,均可完整记录。美国版权局在发布版权注册指引文件后一周内,即通过了该平台生成的名为“A Small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的作品的注册申请,依据正是其全程存证记录——对人类贡献的部分允许注册,对AI参与的部分不作法律评价。甘青锋相信,国内在三个月到半年内也将出现类似平台,甚至已有平台正在研发相关工具。只要适时赋予其法律评价空间,确权问题不会太大。

在维权方面,传统的路径是从机审到人审队列、不断扩大人审队列。未来,更多多模态识别模型工具将进入维权视野。她重申,著作权的核心并非“生成即保护”,而在于保护具有排他性、经济价值的作品。她呼吁行业共同界定“值得保护的范围”,并从法律评价、技术发展、行业生态共建三个维度协同推进。

(三)可识别性、实质性相似与避风港

熊文聪认为,知识产权永远是朝阳产业,AI时代的到来反而使法律业务更多。

关于可识别性问题,熊文聪澄清了一个常见概念混淆。他以“乔丹案”为例指出,权利人主张运球剪影动作构成其形象,但法院未予认定,理由是该动作具有普遍性,并非特定权利人的专属标识。他强调,“可识别性”解决的是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内容是否归属于该权利人的前置问题,而被告使用的内容是否与权利人构成相似,则属于“实质性相似”问题,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无论可识别性还是实质性相似,举证责任均在原告,即权利人,而非由被告证明不构成相似。这一规则旨在防止滥诉——若权利人无需举证即可获得支持,将严重妨碍AI创作产业的正常发展,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关于避风港规则。熊文聪认为,“避风港+红旗原则”在AI时代并未过时,仍然可以有效分配平台责任。他举例说明,自己在“知产前沿”发表了一篇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文章,不久后该文章被他人以AI模拟语音的形式在某个平台上传。该语音版本并非逐字朗读,而是做了替换和“玩梗”,但整体上仍可清晰判断文章来源。他联系平台法务并提供原文链接后,侵权内容很快被下架。他以此说明,避风港规则在当前仍可解决大量侵权问题。

关于重复侵权与惩罚性赔偿。对于同一用户删除后再次上传、多次反复的“打地鼠”式侵权,熊文聪认为可以适用“三振出局”规则,或认定构成“以侵权为业”,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前提是这些措施针对的是严重的直接侵权人。

结语

在围炉谈话的尾声,每位嘉宾分别用一句“金句”总结了本次分享。李娜以“尊重原创,善用AI”概括其核心观点;甘青锋提出“保护值得保护的一切”,强调保护范围的界定需行业共同探讨;熊文聪则以“技术有边界,法律有饭碗”作结,既呼应了法律在技术浪潮中的稳定价值,也传递出法律从业者对未来角色的从容信心。

编辑:Sharon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