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EF 2026 圆桌讨论 | AIGC驱动泛娱乐行业发展——如何破解IP版权困境,规制不正当竞争

2026年5月14日至15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泛娱乐论坛在上海圆满举行。本届论坛以“知识产权构建娱乐新业态”为主题,汇聚了来自全球的内容创作者、娱乐法专家、企业IPR代表及行业创新力量,共同探讨在市场环境与技术生态不断演进的背景下,泛娱乐产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论坛围绕数字媒体、流媒体、电子游戏、盲盒潮玩等新兴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实践与发展趋势展开深入交流,聚焦IP资产多元化应用、AI与泛娱乐产业的融合发展以及影视音乐版权保护等热点议题,为泛娱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提供了前瞻性思考与实践路径,搭建了跨行业、高层次的交流合作平台。

大会第一天上午的圆桌讨论,由知恒律师事务所全国知识产权中心执行主任、上海分所管委会委员、知识产权部主任王小兵律师主持,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金博思、上海耀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闫欣晴、上海广播电视台审计风控部副主任、法学博士、知识产权博士后姚岚秋三位嘉宾共同参与,围绕“AIGC驱动泛娱乐行业发展——如何破解IP版权困境,规制不正当竞争”展开深入讨论。

一、AIGC在泛娱乐行业的实践图谱
从游戏出海到影视制作,再到传统广电的网络视听转型,AIGC的落地场景已覆盖内容生产的全链条。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海外手游业务,旗下有《Clash of Kings》和《The Walking Dead: Survivors》两款重要产品,主要市场集中在欧盟和美国。金博思介绍,该公司已基本实现了游戏开发、运维、用户数据分析与海外广告投放的全链路AI工具介入,“代码开发比较常见的是用Claude,美术产出主要用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视频类工具有可灵等;2D模型、3D模型整个产线都会用”。数据分析环节则依托海外归因平台如Appsflyer、Adjust提供的第三方大数据功能。公司的合同也会有一部分前置的AI审核提示,在金博思看来,AI工具在公司内部被普遍认为是降本增效的核心工具。
上海耀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头部影视内容制作公司,出品了《九重紫》《不眠日》《安家》等头部影视剧集。闫欣晴表示,耀客的态度是“AI不是要不要用的问题,而是必须要用,而且是怎么用才安全的问题”。耀客是内容制作公司中较早进行AI合规全领域探索的企业,在2026年初建立了涵盖内容创作、制作、宣传发行、艺人经纪四大场景的合同操作指引与条款升级。在业务实践层面,耀客已制作了AIGC文生视频、AI漫剧,并于上个月推出了AI艺人。闫欣晴将AI对影视行业的影响归纳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降本增效的工具层面,涉及特效、宣发资料、妆容、剧本创作及后期制作;第二是内容形态的生成层面,AI漫剧、虚拟偶像、文生视频正在催生新的商业模式——耀客上个月在腾讯视频推出的首部精品横屏AIGC短剧《秦岭青铜诡事录》取得了不错的市场成绩;第三则是产业生态层面,AI对演艺产业链中传统岗位的工作方式正在产生实际影响,相应的合作模式与利益分配机制也需要随之调整。
上海广播电视台作为国内代表性的广电和网络视听机构,随着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的深入推进,正在进行“智能化”“移动化”和“高清化”的全面转型。姚岚秋透露,今年是上海广播电视台的“数智创新年”,提出“all in AI”的口号。在技术应用层面,音频、视频、短剧、公益宣传片等都已在大量使用AI工具。他特别提到,台里存储了大量的音视频媒资(媒体内容资产),“目前正在开发相关的智能系统或手段,通过智能工具提高编目和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同时降低适当成本”。在人事、审计、法务等管理层面,也在尝试引进智能体来实现降本增效与更高效的合规管理。
二、AIGC生成物的版权属性之争
关于AIGC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权利归属如何确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激烈分歧。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下称“春风案”)中,首次认可了自然人对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著作权。该案中,法院明确人工智能模型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一般归属于作出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人工智能使用者。法院认为,原告对人物呈现方式的构思、提示词的选择与顺序安排、参数的设置等操作,体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因而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然而,这一认定在学术和实践层面仍面临持续的质疑。姚岚秋在圆桌中区分了两种主要观点:一种可称为“结果控制论”,主张用户必须对最终生成的内容具有直接控制能力——色彩、线条、文字等要素能够由用户直接决定,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另一种则是“过程投入论”,即只要用户在提示词、参数选择等环节投入了足够的智力劳动,AI工具的使用过程本身即可满足独创性要求。姚岚秋指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案”中实际上采纳的是“过程投入论”的逻辑。
但姚岚秋同时表达了自己的不同见解。他认为,按照目前世界通行的著作权法逻辑,AIGC生成物很难被认定为作品,其核心原因在于,“AI工具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创作工具。传统工具是被动和消极的,自己不主动参与作品内容的生成;但AI的特点是主动和积极的,你可以把它看成是人和机器的共创或者互动的结果”。他指出,美国的“Zarya of the Dawn”案便是这一立场的典型体现——美国版权局认定,使用Midjourney生成图像的作者不能对AI生成的图像主张版权保护,尽管文字部分和汇编编排可以获得保护,但“非人类创作的产物”不予登记。姚岚秋预测,未来的立法思路可能走向第三条路径:不将AIGC认定为传统作品,而是将其作为特殊的邻接权客体,给予低于纯人类创作作品的保护。“完全和我们纯人类拍摄制作出来的影视作品相比,AIGC中人的智力劳动的付出比较少”,这种差异化保护在他看来是可行的方向。至于权利归属,他明确认为应该归用户,因为大模型的研发者只是提供了一个比较聪明工具,并没有参与内容的生成。
金博思则更直接地表达了基于法务视角的观点。“我觉得无论如何,作为企业的角度,我希望有法律保障。至于是著作权能够保护,还是反不正当竞争能够保护,还是像姚主任所说可能需要进行立法调整,通过全新制度或全新角度去保护,我们更多关心的是能保护就行。”他同时指出,从美国现有判例来看,AI生成的内容本身不应受到保护,保护的更多是人基于AI生成内容所做的整合与编排,即作为汇编作品对其加以保护,美国“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的保护策略为例正是这样一种具有开创性的做法。
闫欣晴则从合规实践的角度提出,在现有主流看法下,人类的创造性贡献仍然是决定AIGC是否受版权保护的关键要素,若是在AI生成的过程中仅有少量人工参与或利用简单一句话提示词生成的图片,难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基于这一判断,耀客采取了三个层面的保护措施:其一,在与合作创作方的合同中约定前置披露义务,要求披露哪些部分使用了AI辅助创作、哪些是纯AI生成、使用的工具以及人工对生成内容的介入程度,同时要求在作品前端进行标注;其二,要求合作方保留创作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包括创意来源、会议纪要、提示词迭代记录、提示词的修改过程、最终生成的稿件与AI初始稿的比对文件,以及多轮创作中的修改日志(含具体修改时间、创作人及修改内容);其三,通过合同约定将一切与AI衍生相关的数据权、商品化权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方,“即使AIGC后续被法律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我们公司也要对这些内容拥有独占使用与商业开发权益”。她总结道,“AIGC内容的归属,其实就是创作过程的每一步留痕”。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5年9月审结的“猫咪晶钻吊坠案”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创作过程留痕的司法要求。该案中,原告周某未能提交在AI软件中的创作过程记录,仅通过事后模拟方式进行复现描述,法院认定“这种事后模拟的证据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这一案例的司法实践明确提醒内容创作者应树立“过程留痕”意识,保留详细的生成记录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这一判例也恰好印证了闫欣晴关于创作过程证据保全重要性的判断。
三、训练数据侵权的法律迷宫
如果说输出端的版权归属已是复杂议题,那么输入端的训练数据合规问题则更加棘手。AI大模型的训练需要海量语料,其中涉及版权作品、音乐、表演、肖像与声音等人格性要素,以及小说、漫画等文字作品的使用问题。闫欣晴将泛娱乐行业面临AI训练数据侵权风险的四类敏感素材概括为: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演员表演中的肖像声音等人格性要素、以及小说漫画等文字性作品。这些素材尽管各自的风险点不同,但共同特征是在AI训练场景中权属边界容易被忽视、易发生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
闫欣晴指出,我国的合理使用条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属于封闭式列举,AI训练并未被明确列入。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在探讨是否应引入类似日本著作权法中“非享受性使用”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如果使用目的不是为人类享受而是为机器学习,可被豁免侵权——但该制度尚未在我国确立。“在现行立法下,我们的操作必然是要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数据进行训练的话,那必须要取得授权方明确的授权。”在责任分担层面,闫欣晴介绍了耀客采取的“谁触发谁兜底”原则:上游版权购买环节,要求版权方就版权作品的侵权瑕疵、人格权及AI侵权风险作出权利保障和违约责任承诺;中游合作方环节,要求其使用的AI平台及训练数据合规并承担赔偿责任;下游传播环节,要求合作方严格遵循合规清单使用,不得将公司成片及演员素材上传至AI平台进行训练;同时内部要求员工不得将公司成片上传至开源AI平台,“这不仅是AI的问题,也是商业秘密的问题”。她基于企业法务的视角承认,“现在做法是靠合同自治来解决,但这样一条路径肯定是走不远的”,未来需要依赖合理使用的立法改革,以及类似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样的授权许可平台来保障AI训练数据的合法获取。
金博思表达了对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审慎态度。他认为,通用大模型的训练数据相对泛化,生成内容很难与训练数据中的某一特定结果产生实质性相似。但他也承认,“一个人拿别人的数据去训练这件事情到底应不应该控制,我觉得是应该进行控制的”。尤其是美国Bartz v. Anthropic”案——关于用正版书和盗版书训练AI模型的判例——其中传达了一个思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数据可以用于训练,但从非法途径获取的数据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先合法获取训练数据,再进行内容创作,这应是各方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姚岚秋则从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两条路径的适用空间进行了比较分析。他指出,著作权路径面临两个层面的争议:首先是AI训练过程中的语料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比如“复制”;其次是即便构成使用,能否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他特别提到了上海法院近期审结的“美杜莎案”。在该案中,被告用户截取了《斗破苍穹》动漫中二十余张美杜莎形象图片,使用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生成两款LoRA模型并公开发布。法院认定“美杜莎”为公有领域词汇,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但被告李某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素材截取及模型训练、发布和使用阶段再现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未见被告有实质性智力投入,由AI直接生成的图片不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故被告不构成改编权侵权。平台方因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更值得关注的是“美杜莎案”二审判决中的一个观点:上海法院认为模型在输入语料时,利用的是其参数,并未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因此不构成复制。“复制件什么时候产生的?是在用户使用大模型输出结果的时候,才有可能产生跟原来的语料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结果,才有可能构成复制。”若这一观点被广泛接受,“那么前面讨论的合理使用问题就都不存在了,因为没有这个前提和基础”。姚岚秋由此提出,在著作权路径争议尚大的情况下,可以让子弹再飞一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可以发挥更大作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专条)的前提是以技术措施存在为前提,或者回归到反法第2条的原则性条款,针对大规模、具有商业价值的使用行为,认定其对原作品市场产生冲击,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规制路径的多元探索
综合三位嘉宾的发言,AIGC领域的法律规制存在三条并行路径:著作权法路径、合同自治路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
著作权法路径的适用空间目前争议最大。姚岚秋提醒,美国版权局“Zarya of the Dawn”案的决定与中国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案”的判决实际上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前者严格坚守“人类作者中心主义”,AI生成图像的版权不予登记;后者则在“过程投入论”框架下认可了以AI为工具的创作成果。这种分野不仅是中美两国司法理念的差异,更折射出传统著作权法在应对技术变革时的张力。
合同自治路径是目前实务界最务实的解决方案。闫欣晴所描述的“前置披露—过程留痕—权利归属约定—约束上下游”全链条机制,以及“谁触发谁兜底”的责任分担原则,代表了内容制作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所能建构的最具操作性的合规体系。然而,合同自治并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当合同条款遭遇司法审查的不确定性,或当当事人不具有同等议价能力时,这一模式的局限性便会显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则可能在未来发挥更大作用。金博思与姚岚秋均提到,在版权保护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作为相对明确的替代性保护工具。姚岚秋特别指出,当一方大规模使用另一方持有的、享有一定知识产权价值的作品,且产生了巨大商业价值,并对原作品市场产生冲击时,反法第2条的原则性条款便可介入规制。
与此同时,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AI版权诉讼正在快速积累,不同法域的裁判路径差异显著。2025年11月,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在GEMA诉OpenAI案中作出欧洲首个认定AI训练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裁决,核心结论是:若模型通过简单提示即可重现歌词内容,则训练阶段的“记忆”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同月,英国高等法院在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案中作出不同认定,法院认为模型权重仅代表统计关系而非存储侵权复制品,故驳回Getty的核心版权主张。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亦有多起集体诉讼,Kadrey诉Meta案、Bartz诉Anthropic案均认定AI训练构成合理使用,而新闻出版商诉OpenAI及Microsoft系列案件索赔超过100亿美元,尚未进入实质审理。可以看到,德国强化版权保护,英国从技术逻辑出发,美国倾向于保护技术创新。可以预见,未来各国立法与司法将在技术推动与权利保护中持续博弈。
五、总结
圆桌讨论的最后,主持人王小兵总结道,从嘉宾的讨论中可以清晰地看到:AI技术的发展亟需法律给予及时回应,以实现产业发展与原创版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通过合规体系构筑的防线,与立法者、司法机关逐步确立的法律体系与裁判规则,或将共同塑造未来AIGC领域的法律新秩序。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