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EF 2026 林娜 | AI素材被抄袭,游戏公司如何维权?

2026年5月14日至15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泛娱乐论坛在上海圆满举行。本届论坛以“知识产权构建娱乐新业态”为主题,汇聚了来自全球的内容创作者、娱乐法专家、企业IPR代表及行业创新力量,共同探讨在市场环境与技术生态不断演进的背景下,泛娱乐产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论坛围绕数字媒体、流媒体、电子游戏、盲盒潮玩等新兴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实践与发展趋势展开深入交流,聚焦IP资产多元化应用、AI与泛娱乐产业的融合发展以及影视音乐版权保护等热点议题,为泛娱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提供了前瞻性思考与实践路径,搭建了跨行业、高层次的交流合作平台。

大会第一天上午,垦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行主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指南》(T/CECC42-2025)核心执笔人林娜律师围绕“游戏/社交产品场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确权及维权”展开分享,分析了AI素材被抄袭时,游戏公司该如何维权。

01AI正在重塑内容生产行业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逐步改写游戏、社交产品以及泛娱乐内容行业的底层生产方式。
Google Cloud 委托 The Harris Poll 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至 7 月 9 日对美国、韩国、芬兰、挪威、瑞典五国 615 名游戏开发者开展在线调查,90% 的受访开发者已经在游戏开发工作流中使用某种形式的 AI。该调查同时显示,95% 的受访者认为 AI 正在减少重复性工作,97% 的受访者认为生成式 AI 正在重塑游戏行业。[1]这一数据未必能够直接代表中国市场,但足以说明,AI 已经不再只是内容产业的边缘工具,而正在成为游戏工业和社交产品内容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
从产业实践看,开发者使用 AI 的主要目的大体可以分为三层:提升效率、激发创新、增强用户体验。这三项目标并非同时实现,而是随着 AI 嵌入深度的增加逐步展开。
第一阶段:工具化 AI
在这一阶段,AI 主要表现为一系列单点生产力工具,首先替代或辅助的是重复性工作,例如游戏测试与平衡、本地化与翻译、代码生成与脚本支持等。其次,AI 开始进入叙事内容创作、音乐、配音、广告素材生成等内容生产环节。此时的典型作业方式是对话式生成,包括文生图、图生图、图生视频、文生文等。从著作权法角度看,当前司法争议最先集中爆发于这一阶段,原因在于生成结果往往以图片、视频、文字、音乐等传统作品类型呈现,因而最容易被纳入现有著作权法框架进行评价。
在工具化 AI 阶段,人的参与通常表现为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调试模型输出、在多个候选结果中进行选择,并对局部细节进行后期修改。换言之,人的主动输入引发 AI 输出,而 AI 输出又反过来成为人的进一步选择、修改和定稿对象。此种“人—机—人”的交互过程,构成了目前法院判断 AI 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核心事实基础。
第二阶段:流程化 AI
企业不再只是零散使用若干工具,而是将多种 AI 工具部署为一条相互衔接的生产管线。其具体形式包括资产数据化、标准数据化、各环节 SOP 梳理、工具链搭建以及 AI 中台建设。
在这一阶段,核心不再是单个工具的生成能力,而是“编排能力”:谁触发谁,谁的输出成为谁的输入,哪个环节需要人工审核,审核后又如何自动流转。对于游戏、社交产品企业而言,真正产生商业价值的,往往不是某一张图、某一段文案或某一条视频,而是能够持续稳定地产出、筛选、迭代并投放内容的系统能力。

第三阶段:运行时 AI
生成式 AI 被全面嵌入产品运行过程。届时,游戏工业可能从“预制内容的线性生产”转向“人机协同的动态生成系统”。AI 不只是帮助开发商画图、写文案或生成代码,而是被嵌入策划、美术、程序、测试、运营、社区管理和玩家交互全链路,成为内容生产、内容调度和内容反馈的基础设施。对用户而言,游戏内容也可能从开发商预先制作的固定内容,逐渐演化为由开发商规则、AI 系统和玩家行为共同触发的动态内容。
例如,一些实验性产品已经展示了由 AI 实时生成界面元素、按钮、图表和背景的可能性。此类形态目前仍面临算力成本、交互稳定性和内容安全等限制,但其提示了未来产品形态的变化方向:内容不再只是被“制作”出来,也可能是在运行中被“生成”出来。当内容可以近乎无限地被生成时,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不再只是“能否生成”,而是“什么内容值得生成、由谁控制生成、生成结果归谁所有、发生侵权时如何证明权利基础”。
02与游戏、社交产品场景下,企业真正的护城河是什么
游戏、社交产品本质上是多重资产的有机结合体。其资产既包括美术、音乐、文本、视频、角色形象、世界观设定等可见内容,也包括玩法规则、数值体系、用户关系、社区运营、内容推荐机制、数据资产以及持续迭代能力。因此,合规方案不能简单理解为“把所有内容都登记一遍”或者“把所有流程都留痕一遍”,而应当基于商业价值、技术路径和法律风险三条线,形成重点明确、成本可控、可被证明的合规布局。
在传统游戏或社交产品场景下,容易遭遇侵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放素材、核心角色、游戏情节、界面表达、宣传视频以及具有识别度的玩法呈现。对这些内容进行全盘复制或改头换面的抄袭,往往成为攫取权利人流量和潜在商业利益的“便捷手段”。模仿者的基本心态是:既要让玩家联想到原产品,又尽量避免相似到足以构成侵权的程度。
AI 的介入改变了这种侵权生态。由于生成式 AI 可以在极低成本下快速完成风格迁移、元素拼接和细节改写,投放素材、角色形象、剧情片段、短视频广告等外向展示内容,可能被快速进行“清洗式修改”。侵权人可以将多个来源的表达要素投喂给 AI,生成看似不完全相同、但足以搭便车的融合内容。此时,权利人可能面临两个层面的举证困难:一是难以证明对方接触并使用了自己的特定表达;二是即便能够证明高度借鉴,也可能因 AI 改写后的结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差异,而在“实质性相似”判断中遭遇不确定性。
因此,AI 场景下企业需要守住的,不只是前 AI 时代的单个素材、文本或视频,更包括一套能够将 AI 生成能力转化为可持续产品体验、用户关系和商业收入的系统。换言之,手游和社交产品企业的核心价值,不是“会用 AI 生成内容”,而是拥有一套能够让 AI 服务于产品目标、审美标准、用户体验和商业转化的流程能力、数据能力与审查能力。
由此引出一个更具体的问题:这些看似抽象的 AI 流程、审核标准和系统能力,如何转化为企业可以自证的法律凭证?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回到司法实践,观察法院目前如何理解 AI 生成物的作品性和权利归属。
03从司法裁判看 AI 生成物如何自证权利
对于 AI 生成物而言,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领域之一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2]因此,AI 生成物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通常取决于两个基本问题:第一,生成结果是否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可以被感知的表达;第二,该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维权场景中,权利人需要证明“谁对什么享有权利”。通常做法是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创作过程记录、原始工程文件、发布记录、平台后台记录、合同或职务创作文件等初步证据。如果相对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反证,权利人就有机会建立权利基础,并据此向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但在 AI 生成物场景下,单纯提交最终图片往往并不足够。法院更关注生成过程是否能够显示人的选择、安排、调整和判断。
(一)认可生成物作品性的案件:关注人的选择、安排与控制
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案[3]是我国 AI 文生图著作权保护讨论中的重要案件。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由 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生成,但原告通过提示词设计人物及其呈现方式,通过参数设置画面布局和构图,并在生成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
江苏常熟“伴心”案[4]进一步提示,法院虽然可能认可 AI 生成平面图的作品性,但会严格限定权利保护范围。该案中,法院认为《伴心》图在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倒影等元素的场景、色彩、光影、角度和排列组合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选择与安排,构成美术作品。但法院同时强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对象应限定于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
武汉东湖“AI 生成图被侵权”案[5]、秦皇岛山海关 AI 文生图案[6]以及无锡 AI 辅助生成短视频搬运案[7],均体现了类似裁判思路。法院并非简单因为作品“由 AI 生成”而否定保护,而是审查提示词、参数、风格、光影、挑选、剪辑、文案、旁白、字幕等环节是否体现人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尤其在 AI 辅助生成短视频场景中,法院采取了分层认定思路:单个 AI 生成片段未必当然构成作品,但最终发布的完整短视频如果通过文案、旁白、字幕、剪辑和整体编排形成有机整体,仍可能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
(二)否定生成物作品性的案件:随机生成、事后复现与证据断裂,将难以认定构成作品。
与上述案件相对,江苏张家港“蝴蝶椅”案[8]、北京“猫咪晶钻吊坠”案[9]和扬州 AI 蛇形玩偶设计案[10],则反映出法院否定 AI 生成物作品性的典型理由。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关注以下事实:
提示词是否过于简单、是否仅为抽象思想或常见修饰语;
用户是否只是反复点击刷新并选择结果;
生成过程是否可以被客观还原;
后续 PS 修改、打样迭代是否有证据证明并达到独创性表达程度;
是否存在在先高度相似作品。
北京“猫咪晶钻吊坠”案尤其提示,事后使用 AI 的“describe”功能对图片进行反向描述,不能当然等同于原始提示词或生成指令的还原。事后模拟即便能够生成近似图片,也未必能够证明原始生成过程中的选择、安排和判断。
扬州 AI 蛇形玩偶设计案则进一步说明,常见关键词、随机刷新、缺乏可复现流程和缺乏有效修改证据,均可能导致法院认为生成内容不能体现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贡献。
(三)阶段性结论:作品性判断的核心是“可识别的人类取舍”与“可证明的控制过程”
综合现有裁判思路,AI 生成物是否具有作品性,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 AI,而在于是否能够证明生成结果凝结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更具体地说,法院关注的是:提示词是否具有具体性和限定性,参数设置是否体现构图、风格、视角、光影等选择,生成过程是否经过多轮迭代和修改,用户是否能够解释为什么选择该版本而不是其他版本,以及上述过程是否可以通过客观证据予以复原。
因此,AI 生成物的确权逻辑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不是证明“AI 生成了什么”,而是证明“人在 AI 生成过程中如何进行选择、控制和表达”。这也是游戏和社交产品企业后续设计确权流程时最应把握的主线。
04证明独创性的两层困境
(一)单一对象的独创性证明,可能随着 AI 工具进化而变得更困难
现有司法案例大多发生在 AI 工具化阶段。在这一阶段,用户往往需要输入较长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筛选多个候选结果,并进行后期修改。因此,人的参与轨迹相对清晰,法院也更容易从创作过程记录中识别人的取舍选择。
但随着模型能力持续提升,问题可能发生反转。当工具越不“灵光”时,人的反复修改、纠偏和调参反而越容易被看见。当工具足够强大,一句简单提示词即可生成高质量内容时,人的外显操作减少,独创性证明反而可能变得更困难。按照这一逻辑,现有独创性判断在实践中似乎会奖励一种“辛苦创作”的证据外观:在单一对象上,人类参与越多、越复杂、越辛苦,越容易获得法律上的正向评价。
然而,AI 的技术进化恰恰是在不断将人类的基础决策、审美经验和操作技巧打包进模型能力之中。内容生产的门槛越接近于零,单一作品层面的独创性证明就越容易陷入悖论:创作效果越好、操作越简化,用户越难说明自己究竟贡献了何种足以被著作权法评价的表达。
(二)AI 管线和运行时 AI 场景下,权利证明将从“单件作品”转向“系统过程”
进入 AI 管线时代后,企业通过多个 AI 环节的有机串联完成设计、起草、审核、修改、润色和投放。人类可能只在关键节点进行方向把控、标准设定和结果选择。此时,生成结果的形成不再是某个设计师对某个工具的一次操作,而是素材库、模型、提示词模板、审核规则、数据反馈和人工决策共同作用的结果。
到运行时 AI 阶段,问题会更加复杂。开发商预置的内容可能越来越底层和抽象,真正呈现在用户眼前的内容则由玩家行为、系统规则和 AI 模型共同触发。不同用户的不同点击路径可能引发不同结果。若仍完全依赖传统“单一作者—单一作品—固定表达”的证明逻辑,企业可能面临一种新的困境:越是动态、个性化、用户体验良好的产品,越难用传统方式证明每一个具体输出背后的人类取舍。
这并不意味着 AI 管线或运行时 AI 的结果当然不能被保护,而是意味着保护路径需要从单一著作权思维扩展为组合式权利保护。对于具体可感知表达,可以继续围绕著作权进行确权,对于模型调用流程、提示词模板、素材标签体系、审核规则和内部标准,则可能更多依赖商业秘密、合同约束、反不正当竞争和数据合规治理。
05如何将抽象的 AI 流程转化为可证明的权利凭证
AI 时代的确权难题,本质上是证据工程问题。前 AI 时代之所以相对容易留痕,是因为创作工具较为固定,创作内容总量有限,文件版本、原始工程和发布日期通常足以构成较完整的证明链条。
AI 工具化阶段,企业仍可以通过保存提示词、参数、候选图、修改记录和定稿文件来证明创作过程。但当内容数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时,让每位设计师手动录屏、手动截图、手动撰写说明,短期可以应急,长期必然难以持续。
因此,AI 时代的确权必须工程化:把法律证据需求嵌入生产系统,让留痕成为工作流的副产品。可以想象的一种路径,是以“魔法打败魔法”,即通过自动化工具将存证环节嵌入 AI 生产管线。
在2025年的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一案[11]中,美国版权登记实践里曾出现的第一例使用具备过程记录功能的 AI 绘制工具辅助说明创作过程。该工具是否完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种思路:确权不是在作品完成后临时补材料,而是在作品生成过程中同步形成证据。
对游戏和社交产品企业而言,较为可行的做法并不是追求“记录一切”,而是围绕高价值资产和高风险场景建立分层留痕机制。对于核心角色、主视觉、宣传视频、关键文案、付费素材和商业投放素材,应当留存较完整的生成过程;对于日常运营图片、低价值社区素材,可以采用抽样留痕或轻量化日志;对于 AI 管线本身,则应重点留存流程版本、权限记录、模型调用日志、审核节点和定稿依据。
在制度层面,企业还应当同步完善合同和内部治理文件。
员工使用 AI 工具生成内容的,应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专项制度中明确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商业秘密和工具使用规则。
外包供应商参与 AI 生成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训练数据合法性、提示词和中间文件交付、生成结果权属、侵权责任承担以及不得重复使用核心素材等义务。
面向用户开放 AI 生成能力的社交产品,还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 UGC、AIGC、平台再利用、违规内容处置和投诉机制。

06结语:AI 时代的确权,不能只盯着最终生成物
AI 正在降低内容生产门槛,也正在抬高权利证明门槛。对于游戏和社交产品企业而言,未来的竞争优势不只是生成内容的速度,而是能否将生成能力转化为稳定的产品体验、可识别的品牌资产和可证明的权利基础。
现有司法裁判已经释放出较为清晰的信号:法院并不当然否定 AI 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但会要求权利人证明可识别的人类取舍选择和可复原的控制过程。提示词、参数、迭代、筛选、后期修改、整体编排以及定稿理由,都可能成为判断独创性的关键证据。相反,如果权利人只能证明自己输入了少量常见关键词、反复点击刷新并选择结果,却无法还原生成过程,也无法证明实质性修改或整体编排,其权利主张就可能面临较高不确定性。
因此,AI 时代的合规布局应当从“事后补证”转向“事中留痕”,从“单件作品登记”转向“核心资产清单+流程证据+合同治理+商业秘密保护”的组合方案。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真正值得投入的不是为每一次普通生成结果都制作冗长说明,而是把法律上需要的关键证据内嵌到生产管线之中,让业务流、技术流和证据流同步运行。
当内容可以无限生成时,值得被保护的,既是最终呈现给用户的优秀表达,也是企业长期积累的审美标准、流程能力、数据资产和系统治理能力。法律人需要做的,不是把 AI 简单视为风险源,而是帮助企业把这些抽象能力翻译成能够被合同、制度、证据和诉讼规则识别的权利凭证。
围绕本文讨论的 AI 生成物确权与维权问题,威理扬法律团队可结合企业具体业务形态,协助制定 AI 生成内容存证策略、核心资产保护方案、平台投诉及诉讼策略,并就出海法律合规、境外维权纠纷、平台上架、境外侵权风险评估、国内研运各阶段法律风险、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及诉讼纠纷等事项提供系统评估与解决方案。在 AI 技术快速嵌入内容产业流程的背景下,我们更强调将法律判断前置到产品设计和生产管理之中,帮助企业把会生成内容的能力,转化为可确权、可维权、可合规运营长期竞争优势。
林娜律师创建的威理扬法律团队隶属于垦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是骨灰级二次元迷汇集的二次元+AI法律服务团队,长期服务于游戏、动画、漫画、卡牌、盲盒、手办、虚拟人、主题公园等内容产业,覆盖项目研发、内容生产、产品上线、市场发行、出海运营、权利保护与争议解决等全生命周期法律合规需求。
曾为bilibili、智明星通、枫悦互动、沐瞳科技、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蜜雪冰城、赤子城、江娱互动、高图游戏、广州趣丸、西山居、中文在线、新创华、畅游、三七互娱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林娜律师代理的智明星通(ELEX)游戏场景生成式人工智能合规红宝书专项获评律新社 2025 年度标杆案例,亦作为T/TECC42-2025《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指南》团体标准核心执笔人,持续参与 AIGC与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建设。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阅览)
【1】https://www.googlecloudpresscorner.com/2025-08-18-90-of-Games-Developers-Already-Using-AI-in-Workflows,-According-to-New-Google-Cloud-Research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3】(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4】(2024)苏0581民初6697号。
【5】(2024)鄂0192知民初968号。
【6】未公开案号,仅有法院官方报道,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Mv8IP5wv4oGX6RDtJEEjcg
【7】未公开案号,仅有法院官方报道,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Uoe63fjsJzIV-8o-mN-gtA
【8】一审:(2024)苏0582民初9015号;二审:(2025)苏05民终4840号。
【9】未公开案号,仅有法院官方报道,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fHUYfWTIwSA0Juvh9YwiFw
【10】未公开案号,仅有法院官方报道,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FnjSQlO_zAl5qJhpciPiDg
【11】https://44037860.fs1.hubspotusercontent-na1.net/hubfs/44037860/Invoke-First-Copyright-Image-AI-Generated-Material-Report.pdf本文由人工智能辅助生成
来源:ACG法实务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