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6 张婉泽 | 德国SEP诉讼全景透视——从禁令演变到实战策略

2026年3月11日至13日,由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会议策划及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前沿”举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6)在深圳前海华侨城瑞吉酒店隆重举行。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专业盛会之一,本届论坛以"破局·立势:全球SEP许可的博弈与前瞻"为主题,汇聚75余位来自法院、领先企业及律所的发言嘉宾,与现场近400余位产业界知识产权负责人共同探寻公平、高效的SEP治理新范式。

3月13日下午,Michalski Hüttermann & Partner权益合伙人张婉泽就德国SEP诉讼全景透视主题进行发言。此次分享结合近年来德国典型判例与最新司法动向,从制度结构、裁判逻辑到实务应对策略,系统梳理了德国SEP诉讼体系。

一德国专利诉讼的基础架构与管辖版图
本次发言开篇,张婉泽从宏观视角梳理了德国在欧洲知识产权诉讼体系中的枢纽地位。目前全德共有12个专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地方法庭,审判资源高度集中于慕尼黑、杜塞尔多夫、曼海姆与汉堡四地,其中慕尼黑法院的行业影响力正日益凸显。
在司法程序的底层设计上,德国施行典型的双轨制,专利侵权与无效诉讼在此架构下相互独立且平行运转。侵权法院原则上不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实质审查,被告若试图挑战专利的稳定性,需向联邦专利法院另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侵权案件的上诉程序由高级地区法院管辖,最终由联邦司法法院统一作出终局裁判。
诉讼数据的近期走向印证了管辖权分布的结构性演变。在经历前期的阶段性波动后,德国专利侵权新收案件量于2025年呈现回升态势,全年立案623件,同比增幅约14%。这一增长的主要引擎源自慕尼黑地方法院,该院当年新收案件达332件,同比激增43.7%,创下历史新高。从整体诉讼重心的迁移轨迹来看,杜塞尔多夫的案件受理量呈下滑趋势,曼海姆在震荡后逐步企稳,而慕尼黑已实质性取代杜塞尔多夫,成为当前德国专利诉讼最为密集的审判中心。
二慕尼黑FRAND裁判逻辑的构建与演进
慕尼黑地方法院在德国SEP诉讼体系中已实质性占据主导地位。数据维度显示,该院不仅收案量居首,且大量案件以实质性判决或和解结案,产出了众多具有标杆意义的SEP裁决,对全德乃至欧洲的司法实践形成了强有力的指引。在实务层面,德国法院近年在SEP案件中的裁判尺度通常对实施方的行为合规性施加了较高标准。这一司法倾向构成了实施企业在欧洲市场所面临的现实管辖权压力。基于德国法院在欧洲知识产权诉讼格局中的核心权重,深入解构其内部的裁判逻辑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及制定诉讼策略的前置条件。
(一)德国FRAND抗辩的基石:FRAND抗辩Ⅱ
时代德国SEP裁判体系的内核由长期判例积淀而成。早期的华为诉中兴案初步搭建了FRAND谈判的程序框架,随后的Sisvel诉海尔系列案则对该框架进行了实质性填补,不仅确立了以许可意愿为核心的审查标准,更严密规范了实施方的谈判行为边界。
现行裁判规则设定了严谨的程序性交互义务。首要环节要求权利人向实施方发送侵权通知并明确涉案的具体标准必要专利。随后实施方必须向权利人清晰且毫无保留地传达其在FRAND条件下获取许可的真实意愿。这种意愿表达构成后续抗辩的绝对先决条件,任何迟疑或含糊的表态均存在阻断抗辩程序的风险。在确认实施方具备许可意愿后,权利人负有提供具象化书面FRAND许可要约的义务。作为对等交互,实施方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实质性回应。若拒绝接受原始要约,实施方不仅需要提出符合其主张的FRAND反要约,还必须就既往及持续的实施行为提供完整账目,并依据反要约费率完成相应使用费的提存担保或支付。
(二)结论:以行为为导向的司法审查
综合审视,德国法院在SEP纠纷中确立了高度依赖行为导向的审查模式,重点考察诉讼双方是否审慎履行了上述交互义务。司法实践对实施方在表达许可意愿及回应要约的及时性与实质性上均适用严苛标准。一旦实施方在任一节点未能达到法院设定的合规门槛,其FRAND抗辩即面临阻却,禁令救济随之成为常态化的裁判结果。尽管这种高强度的审查体系常被部分业界解读为具有保护权利人的倾向,但从法理脉络分析,其实质是德国法院在长期个案累积中形成的、追求程序安定性的内生裁判逻辑。
三2026年德国SEP诉讼标杆判例解析
2026年期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与慕尼黑地方法院第一分院在短期内相继作出VoiceAge EVS诉HMD案与博通诉雷诺案两项核心裁决。这两份判决对标准必要专利及FRAND规则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其中VoiceAge EVS案的裁判要旨已进一步沉淀为业界所称的FRAND抗辩Ⅲ规则,为当下的诉讼实务提供了极具明确性的合规指引。
(一)VoiceAge EVS诉HMD案的规则细化
在VoiceAge EVS案中,德国法院进一步推演了基础裁判逻辑,在延续Sisvel诉海尔系列判例精神的基础上,实质性提升了对实施方许可意愿的审查门槛。判决明确重申,持续且毫不含糊的许可意愿是启动FRAND抗辩的底层前提。在担保金的提存时效上,法院强调实施方在拒绝接受许可要约后必须尽速提供足额担保,本案中HMD因担保金提存过晚且金额不足而承担了不利认定。
关于新修订的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的适用边界,该判决厘清了一个关键原则,即被认定缺乏实质许可意愿的侵权方,通常无权援引比例原则并以禁令将造成不当严苛后果为由进行抗辩。同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欧盟委员会将本案移交欧洲法院进行预先裁决的请求,从司法管辖层面再度确认了德国法院在FRAND争议审查上的独立裁量权。
(二)博通诉雷诺案的审查机制延展
博通诉雷诺案则是慕尼黑法院对德国联邦最高法院FRAND抗辩Ⅲ规则的首次司法延展。该案在裁判说理中创造性地引入了外部意愿与内部意愿的区分审查机制,成为现行FRAND抗辩规则的重要补充维度。外部意愿侧重于评估被许可方是否避免了明显的拖延策略,例如及时支付无争议款项或完成担保金提存。判决确立了一项审查顺序,法院仅在确认被许可方具备外部意愿后,才会实质性介入审查SEP权利人许可要约的合理性。若该要约未脱离FRAND框架而被许可方依然拒绝接受,法院将据此认定其实质上缺乏内部意愿。
该案还在费率审查尺度上突破了德国法院长期以来不直接评判具体许可费率的传统,罕见地就FRAND费率的合理区间给出了数学化的推演路径。判决论述提出,该区间的最高费率可达到最低费率的三倍,或允许围绕费率均值上下浮动百分之五十。此外,法院全面驳回了雷诺提出的多项抗辩主张,明确指出实施方以其上游供应商应优先获准许可,或以自身业务未实质涉足占涉案专利组合绝对比重的中美市场作为抗辩理由,均无法有效阻却侵权责任的成立。
四UPC与慕尼黑法院下发反临时许可禁令
2025年10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庭与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相继作出平行裁决,在InterDigital诉亚马逊案中签发了首个单方反临时许可禁令。这一司法动作的核心在于限制英国法院在临时专利许可领域的管辖权扩张。
在此前的实务操作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方常通过向英国法院申请临时许可来规避潜在的专利侵权诉讼,且英国法院倾向于将此类决定的效力延伸至欧洲大陆。本次UPC与慕尼黑法院通过分别立案的方式对这一做法予以了限制。两家法院在未进行内部协同的情况下,给出了高度一致的裁判理由,即强制性的临时许可实质上影响了专利权人行使排他权的基本保障。法院指出,一旦英国高等法院下发临时许可,专利权人将被剥夺在英国、欧洲各国国家法院乃至UPC提起侵权诉讼的资格。
为防范被告在英国抢先采取反制措施,两家法院均以单方禁令的形式紧急作出裁定。目前UPC的禁令无需提供担保即可执行,被告有30天的复议期限;慕尼黑法院的禁令同样无需保证金且无特定复议期限要求。这项裁决不仅明确了英国专利法院在欧洲大陆司法管辖的边界,也为电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谈判引入了新的诉讼考量因素。
诺基亚诉宏碁与华硕以及Wilus诉华硕等关联案件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审判趋势。上述判例实质性地扩展了FRAND规则的适用边界,将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许可要约的FRAND合规性确立为法庭主动审查的核心环节,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被许可方主张的消极抗辩事由。这一系列裁判轨迹表明,德国法院在维持严苛司法审查尺度的同时,其内部裁判逻辑已呈现出细微的动态调整与发展。
五结论与展望:当前司法框架下的应对策略
德国在涉SEP诉讼领域的司法体系呈现出极高的系统稳定性与延续性。其裁判逻辑深植于长期累积的判例法之中,且保持高度的审判独立,未受行政机制的实质干预。近期的一系列司法裁判主要在既定框架内细化审查颗粒度,客观上抬高了法庭的抗辩门槛。裁判文书清晰揭示,试图从根本上颠覆FRAND底层规则的抗辩路径,或是侵权方在被认定欠缺许可意愿后试图援引比例原则阻却禁令的主张,均无法获得法庭支持。诉讼参与方必须严格依附法院既定的审查标准来构筑其FRAND抗辩体系。
在抗辩事由的阻却效力维度,单独依托专利池基准费率、主张许可地域限制或单纯援引产业链上游已被许可的事实,均不足以单独构成有效的FRAND抗辩。针对内部许可意愿的实质审查,法庭的穿透点在于被许可方是否围绕许可费率等核心商业条款展开了真实的缔约磋商,纯粹的程序性回应或策略性迟延均会被予以负面评价。在程序要件上,足额且及时的担保金提存已被固定为法院启动FRAND实质性审查的绝对前置条件。若未能满足该项要件,实施方往往难以实质性推进其FRAND抗辩。
结合实务观察与法官的公开论述,张婉泽在发言尾声对德国SEP司法体系的发展走向及企业的合规路径进行了系统推演。慕尼黑地方法院法官Oliver Schön曾公开陈述,强制性仲裁机制或由行政主体单方裁定FRAND费率的模式并不能实质性化解当下的实务困境。这一司法观点预示着德国既有诉讼体系在可预见的周期内将继续主导涉SEP争议的解决进程。
基于此种司法现实,实施方需摒弃对外部制度性干预的策略性依赖,转而精准捕捉德国法院在现行裁判框架内释放的审查微调信号。法院在重申实施方行为义务的同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许可要约及费率合理性的审查力度正处于渐进式强化的过程之中。这一审判重心的局部偏移客观上拓宽了实施方的策略应对空间。参与欧洲市场竞争的企业应当立足于对德国裁判底层逻辑的穿透式理解,紧密贴合最新的判例法导向,构建兼具审慎性与靶向性的诉讼应对方案。
*注:本文所有内容仅为个人基于交流目的的言论分享,仅代表个人当下的观点输出,不代表本人固定立场,同时也不涉及、不代表任何公司或团队的官方立场与态度。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