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6 围炉谈话 | 美国SEP行动如何影响许可全球博弈格局

2026年3月11日至13日,由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会议策划及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前沿”举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6)在深圳前海华侨城瑞吉酒店隆重举行。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专业盛会之一,本届论坛以"破局·立势:全球SEP许可的博弈与前瞻"为主题,汇聚75余位来自法院、领先企业及律所的发言嘉宾,与现场近400余位产业界知识产权负责人共同探寻公平、高效的SEP治理新范式。

3月13日下午,围炉谈话围绕“美国SEP行动如何影响许可全球博弈格局”展开,由紫藤知识产权李德龙律师主持,特邀Devlin Law Firm管理合伙人Timothy Devlin作为嘉宾共同参与。

一、美国标准必要专利政策转向及其在跨国诉讼中的影响
Timothy首先介绍了近年来美国在SEP领域的一些变化。他指出,自去年以来,新一届政府在专利保护政策上相比过去10至15年更为倾向于支持专利权人。虽然这一政策取向目前尚未对全球FRAND许可费率产生明显影响,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主体的诉讼策略。特别是,这种变化强化了SEP权利人利用美国法院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下称ITC)作为工具,在全球FRAND争议中进行策略博弈的能力。
Timothy指出,美国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其管辖权是有限的。一个典型体现是美国法院在确定FRAND费率时所受到的限制,这与美国法院在损害赔偿管辖权方面的性质有关。一般来说,美国法院只能针对诉讼中涉及的专利计算损害赔偿。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由法院处理全球许可费率问题,否则美国法院通常只会评估案件中那一小部分专利所对应的赔偿。而实际上,一个专利权人可能拥有数百甚至上千件专利;如果是专利池管理机构,涉及的专利数量可能更多。因此,法院在个案中针对少数几件专利确定的费率,通常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整个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因为双方往往会提出各种具体理由反对这种推定。不过,也确实存在一些著名案例,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主动请求法院确定全球FRAND费率。最典型的例子是微软诉摩托罗拉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同意,美国法院确实有可能为全球许可确定FRAND费率。
Timothy还提到,美国在SEP诉讼中的另一个重要变化体现在禁令工具的运用上。由于SEP争议往往在多个国家同时进行,当事人通常会在不同法域提起平行诉讼,一些法院也可能在案件中发布禁令。在爱立信诉联想案中,美国法院在反诉禁令的适用方式上出现了新的变化,对SEP跨国诉讼中的程序博弈产生了影响。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反诉禁令是指美国法院发布的一种命令,用来影响或限制当事人在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但这种措施只能在特定条件下适用。通常要求不同法域中的案件在争议问题上具有足够的相似性,并且美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对外国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过去,美国法院对这一“决定性”的要求理解得较为严格,这意味着,美国案件必须能够基本解决外国诉讼中的相同争议,法院才可能发布反诉禁令。在爱立信诉联想案中,这一标准出现了变化。当时,爱立信已经在哥伦比亚和巴西的法院获得禁令,随后联想向美国法院申请反诉禁令,希望限制这些外国禁令的执行。美国地区法院最初拒绝了这一请求,理由是美国法院并不能完全解决外国法院中的所有争议,因此不满足“决定性”的要求。但在上诉阶段,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放宽了这一标准。该院认为,只要美国法院的裁判能够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禁令本身产生决定性影响,便已满足条件,无需解决外国案件中的全部争议。换言之,只要美国法院能够对禁令这一核心问题作出决定性判断,就可以签发反诉禁令。他指出,目前该案已发回原审地区法院继续审理,后续还将推进相关程序。这一判决实际上扩大了美国法院签发反诉禁令的适用空间。即便美国法院无法处理外国诉讼中的全部争议,仍可介入并限制外国禁令的执行,进而在跨国标准必要专利平行诉讼中发挥更大影响力。
二、ITC程序新变化
Timothy随后谈到了ITC程序中的重要变化,代表性案例为Lashify诉ITC案。ITC属于美国行政机构,并不隶属于联邦法院体系。在进口商品专利争议中,该委员会虽无法作出损害赔偿判决,但有权发布排除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因此ITC在商业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长期以来,在该委员会提起专利诉讼必须满足一项核心前提,即证明存在“国内产业”,也就是在美国境内存在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关的真实经济活动。过去,这一要求通常被限定为工业层面的投入,例如在美国开展生产制造或研发活动等。而在Lashify诉ITC案中,法院对这一标准作出了扩大解释,认定销售、市场营销与分销等商业投入同样可以构成“国内产业”,进而满足该委员会的管辖条件。这一判决意味着,即便企业主要在海外生产,只要在美国存在规模较大的销售、营销或分销活动,也可能满足“国内产业”要求,从而在该委员会提起专利诉讼。此外,大量标准必要专利由专利池或专利持有主体持有,这类机构本身并不直接生产产品,但其被许可方通常在美国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因此,这些专利持有主体也可依托被许可方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满足“国内产业”要求,进而在该委员会发起诉讼并申请排除令等救济措施。
在讨论完ITC“国内产业”标准的变化后,李德龙将话题转向ITC程序中的另一关键问题——公共利益抗辩。实践中,被控侵权的专利实施方常会主张,ITC若发布排除令将损害美国经济与相关产业发展,但这类抗辩实际成功率极低。
对此,Timothy指出,相关判例中最为典型、最常被讨论的案件是三星诉苹果案。该案中,三星最初在ITC程序中获得排除令裁定,并经ITC委员会审查维持。但案件随后进入极为罕见的总统审查环节,美国政府最终认定,将iPhone排除出美国市场不符合公共利益,遂否决该排除令。这一裁决影响重大,一方面由于涉案双方均为全球头部科技企业,另一方面也因为总统否决ITC排除令的情形极为罕见。不过,后续实践显示,该判例并未被普遍沿用。此后多起案件中,当事人均提出类似主张,认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应基于公共利益拒绝排除令。尽管ITC在审理中常会提及三星诉苹果案,但并未再依据该案逻辑否决排除令。总体而言,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即便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案件,ITC仍可能发布排除令。这也意味着,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争议中,ITC依旧是专利权人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救济平台。
三、美国法院确定FRAND费率方法
在谈到美国法院如何确定FRAND费率时,Timothy指出,在更多情况下,美国法院处理的其实只是个别专利或少量专利,而这些专利只是更大专利组合中的一部分。在这类占多数的案件中,法院通常采用自下而上(Bottom-up)的方法,即重点分析具体涉案专利的价值,并按照美国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来确定许可费。这一计算仍然受到FRAND许可义务的约束,也就是说,最终费率需要满足公平、合理、非歧视的要求。在美国专利法体系中,确定许可费的基本标准是合理许可费,从概念上看,这一标准与FRAND要求之间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巨大差别。
相比之下,如果只看那些被要求确定全球FRAND费率的少数案件,则不得不提及微软诉摩托罗拉案。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采用自上而下(top-down)的方法,即先确定整个标准对应的专利总费率,也就是整体的专利堆叠费率,再从这一整体费率中向下分配,计算涉案专利组合应当占据的比例。
四、诉讼建议
李德龙谈到新技术发展对SEP许可实践带来的影响。他指出,随着技术不断演进,SEP相关领域已经从Wi-Fi 6发展到Wi-Fi 7,同时还涉及5G、6G等通信技术,未来甚至可能延伸至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在这一背景下,技术快速迭代将持续对专利布局和许可策略产生影响,也对企业的许可团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对此,Timothy从美国法院的实践出发分享了自己的观察。他认为,在FRAND义务的认定上,德国等欧洲法院已形成的裁判思路,很可能逐渐成为一种“黄金标准”。而在美国法院体系下,无论从专利权人还是实施者视角,对于何为“善意许可人”与“善意被许可人”,目前仍缺乏清晰、系统的司法指引。因此,随着Wi-Fi 6、Wi-Fi 7等新技术不断发展,未来相关SEP争议进入美国法院时,很可能会更多参考外国法院已经形成的分析框架,特别是德国法院在FRAND问题上的做法,以判断当事人是否真正履行了FRAND许可义务。同时,Timothy也认为,美国法院整体上不会出现根本性的变化,大体仍会延续目前的做法,只是在个别问题上可能会有一些调整,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对禁令救济的态度可能相对更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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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