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6 围炉谈话 | 流媒体平台及终端视角:视频编解码许可未来与变革

2026年3月11日至13日,由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会议策划及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前沿”举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6)在深圳前海华侨城瑞吉酒店隆重举行。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专业盛会之一,本届论坛以"破局·立势:全球SEP许可的博弈与前瞻"为主题,汇聚75余位来自法院、领先企业及律所的发言嘉宾,与现场近400余位产业界知识产权负责人共同探寻公平、高效的SEP治理新范式。
3月12日,主题为“流媒体平台及终端视角:视频编解码许可未来与变革”的围炉谈话由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启杉主持,由Access Advance执行副总裁Dylan Zhou、TCL实业高级知识产权经理朱怡蔓和快手科技专利许可总监樊晓鹏共同参与,围绕其应对庞大许可成本的策略、对下一代编解码技术的采纳考量,以及对未来许可模式变革的期望展开。

一、视频编解码许可态势的整体观察
会议伊始,赵启杉通过一组数据揭示了该领域纠纷的升温态势。她指出,联德律师事务所SEP业务团队跟踪统计了2019年至2025年七年间的全球涉及视频编解码SEP纠纷案件,根据公开途径可以获取的信息统计,2019年至2025年七年间全球共发生涉及视频编解码领域的SEP纠纷案件181件,而如果按年度分布统计可以发现2025年该领域的SEP纠纷案件数量显著激增,共计87件。这表明该领域的专利许可实践中有诸多复杂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她随后邀请三位与谈嘉宾分别代表专利运营组织、终端设备侧及流媒体侧的专家分享各自观察。
Dylan Zhou首先回应了业界对视频编解码许可复杂性的误解。他认为,相比无线通信领域多达百余位的权利人,视频编解码领域的权利人数量实则更少,其复杂性更多体现在应用场景的广泛性上。他指出,视频编解码技术不仅应用于手机,还广泛存在于电视、电脑、平板、机顶盒、各类相机乃至监控摄像头中,市场参与者更多,市场对专利池的需求也更为强烈。他强调,视频编解码技术领域的一大特点在于专利池的广泛覆盖,与无线通信领域仅覆盖特定细分市场(例如汽车)的专利池不同,视频编解码领域的专利池实现了全产业覆盖。
针对为何将设备侧与流媒体侧分开许可的问题,Dylan Zhou解释称,设备侧与流媒体侧业态差异显著,无法适用同一套费率架构。设备侧许可是按设备数量计算,而流媒体侧需按用户数量计算。此外,流媒体领域用户性质差异较大——电商购物、短视频浏览与长视频点播的用户对商家贡献的价值各不相同,因此无法适用统一的许可模式或费率。这正是两者需分开设立专利池项目的原因之一。
二、实施方面临的挑战与分歧
赵启杉随后邀请与谈嘉宾分别从终端侧和流媒体侧的角度,谈谈两类主体在实施视频编解码专利时,在技术层面上适用视频编解码技术的主要区别、在当前复杂的许可态势下作为实施方的直观感受,以及谈判中双方容易在哪些问题上产生分歧?
朱怡蔓首先从终端角度回应。她指出,在协商谈判中,一个关键分歧点在于价格难以达成一致,费用如何确定成为核心问题。权利人自有其定价标准,但对终端厂商而言,视频技术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且视频标准繁多。若各许可人的使用费叠加,终端承受的负担将极为沉重,这是谈判陷入僵局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她提到专利必要性的认定问题。权利人提供的专利清单往往包含成百上千件专利,其中不乏仅与标准稍有关联者。对于终端厂商而言,如何判断这些专利是否真正必要,挑战巨大,需依赖专门的音视频专家进行解读。此外,部分技术的实际实施并非在电视终端本身完成,而是由系统级芯片(SOC)实现,但终端厂商对SOC的具体实施细节并不了解,只能请求SOC厂商协助分析。这一过程涉及SOC的技术秘密,导致分析链条冗长,且若待分析专利数量庞大,对SOC厂商亦构成挑战。
樊晓鹏作为流媒体行业的专利许可人发表了其个人观点。关于技术层面的区别,他阐述了对视频编解码技术在流媒体产业中应用的理解。他认为,该技术可视为一种“运输器”,类似高速公路上的卡车。视频内容以不同视频格式为载体,在互联网上流通,最终传输至终端侧。终端侧调用硬件编解码器进行解码后,将内容呈现给观众。若无硬件支持,则可能出现视频格式无法解码、观众无法观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尝试通过调用软件编解码器进行软解。
关于许可态势,他分析指出,视频编解码领域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与诉讼增多的现象,根源在于流媒体厂商经历了许可逻辑的重大转变。2023年之前,业界对流媒体许可普遍缺乏概念,甚至认为视频编解码对流媒体采取豁免或不收费状态。而自2023年起,趋势转变为广大视频编解码企业开始对流媒体企业提出许可诉求。这一变化导致诉讼数量较以往单纯面向终端侧收费时有所增加,且诉讼所涉主体不仅包括终端制造企业,亦涵盖流媒体企业。此外,他认为中国电视制造商、手机厂商及流媒体企业在全球市场的业务表现良好,使得此前对视频编解码诉讼缺乏体感的中国企业近期频繁涉诉,从而加剧了行业感知,但实际上针对终端侧的许可诉讼一直在进行。
最后,他观察到当前各专利池之间存在竞争态势,各方均希望囊括更多权利人与实施人。在此激烈竞争中,为争夺特定权利人或实施人,相应的许可与诉讼谈判亦随之展开。
回应与谈嘉宾的发言,赵启杉对近年来相关领域的诉讼案件量进一步进行了分享。她指出,综合设备侧与流媒体侧的数据来看,案件总量在2025年出现了均显著增长,其中设备侧的诉讼案件量在2025年亦有明显上升,延续了此前便存在的诉讼态势。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流媒体侧的数据变化。在2024年以前,流媒体侧的案件量相对较少,且主要为侵权诉讼,反映出流媒体企业当时尚未采取反制性措施。但到了2025年,流媒体侧的案件量不仅大幅增长,更出现了一批由流媒体企业发起的反制性诉讼,类型涵盖垄断纠纷以及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费率纠纷。这表明,该领域正涌现出大量新的分歧点与争议点,亟待业界深入研究与探讨。
针对上述数据,Dylan Zhou从专利池管理方的视角进行了回应。他提示,统计口径(如同一实施主体被同一专利权人用多件专利起诉时,是按案件数还是专利数计算)可能会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他观察到,其所在专利池内的权利人行为并未出现巨大波动。在他看来,近年来诉讼活动的增加,部分原因可能源于一些双边许可的权利方,在传统无线通信技术领域的许可收入趋于成熟后,正积极寻求新的增长点,从而推动了视频编解码领域的诉讼的增加。不过,他同意最实质性的最新变化仍主要来自流媒体领域相关诉讼的兴起,这也是为什么Access Advance推出VDP专利池,目标就是为产业提供一个通过专利池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专利池透明度与必要性认定实践
随后,讨论聚焦于技术谈判中面临的透明度挑战,特别是专利清单(Patent List)中必要性的认定问题。赵启杉以Access Advance(AA)专利池为例,指出该池不仅公布了详细的专利许可清单,还明确了入池专利属于编码专利、解码专利还是比特流专利,甚至比对至相关标准的段落,展现出较高的透明度。她提出疑问,希望了解AA专利池如何进行入池专利的必要性分析,以及如何认定编码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Dylan Zhou回应称,AA专利池在透明度方面确实走在行业前列。他介绍,专利必要性的评估流程极为严谨:首先由许可方提交权利要求对照表,专利池管理方则聘请长期深耕视频编解码技术领域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第三方律所会与许可方就存疑之处进行澄清,以最终确定专利的必要性。他强调,专利池管理方全程不参与评估工作,且评估事务所无论结果如何均收取相同费用,以此确保整个流程的中立性、客观性与严谨性。他坦言,有时许可方会抱怨评估标准过于严格,但这正是专利池坚持的原则。
关于编码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Dylan Zhou先生表示,注意到许多双边权利方声称编码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因此不受FRAND承诺的约束。他明确,AA专利池在此问题上不持特定立场。无论入池专利权人自身持有何种观点,专利池本身的立场在于:其提供的许可费率和许可条件是符合FRAND原则的。专利池致力于提供一个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方案,各专利权人的个体立场并不代表专利池的立场。
赵启杉进一步提出了关于FRAND义务来源的深入观察。她指出,FRAND义务通常源于权利人主动向标准化组织作出的FRAND声明。但在研究AA专利池的专利清单时,她注意到一个现象:专利池对入池专利的评估,似乎主要集中于技术事实层面的必要性认定,而未考察入池专利权人是否曾向标准化组织作出FRAND声明。具体分析显示,入池成员的情况较为多元:有些并非国际电信联盟(ITU)成员,有些虽是成员但未作声明,还有些虽非成员却自愿作出了声明。她认为,Dylan Zhou此前“无论专利权人是否作声明,入池后均需承担统一FRAND义务”的表述,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有趣的做法——相当于专利池通过自身机制,事后自愿向业界表明了FRAND承诺。
Dylan Zhou回应称,专利池之所以采取统一要求,是因为不能因个别专利权人的不同立场,而使专利池本身变成一个“不FRAND”的专利池。他还补充了一种常见情形:部分专利权人可能是通过转让获得专利,原始权利人曾参与ITU并作出FRAND声明,而受让人虽未直接参与标准化组织,但仍可能承继相应的声明义务。
赵启杉对此表示认同,并补充道,按照ITU的知识产权政策,若原始权利人曾作出FRAND声明,该声明对专利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她也指出,实践中确实存在原始权利人本身并非ITU成员的情形。她认为,通过专利池这种商业方式来解决此类法律层面的复杂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探索。
四、重复收费问题的商业解决机制
赵启杉将讨论引向业界普遍关注的重复收费问题。她指出,视频编解码领域存在多套标准并行迭代的复杂局面,市场上亦存在多个专利池,且专利池成员构成处于动态变化之中——部分权利人可能在不同时期加入不同专利池,甚至同时加入多个专利池。在此背景下,如何避免重复收费,成为实施主体关心的核心问题。
Dylan Zhou对此进行了系统回应。关于多代技术迭代是否导致重复收费,他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并不构成问题,因为传统上每个专利池的许可范围仅限于其对应的一代标准,不涉及上一代或下一代标准。然而,他也承认,从市场角度看,不同代际的视频编解码标准确实由不同的专利池分别收费,这给实施方带来了一些商业上的困扰。为此,AA专利池推出了“多编码桥接协议”,通过商业方式将不同代际的专利池进行桥接,使实施方只需支付与VVC相当的费率,即可获得HEVC和VVC两个代际标准的许可,从而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一长期存在的商业难题。
针对同一权利人可能同时加入多个专利池或同时进行双边许可所引发的重复收费风险,Dylan Zhou表示,专利池行业几十年来已形成一套成熟的处理机制。他介绍,AA专利池制定了公开的“重复许可费政策”,明确承诺:若实施方在签署本池许可之前已获得其他专利池的许可,导致专利重复,则有权要求从本专利池的许可费中扣除相应重复部分的费用。若重复费用已被收取,亦将予以返还。该政策已实施多年,体现了专利池在处理重复收费问题上的前瞻性与透明度。
五、专利池收购的澄清与实施方关切
赵启杉提及一则业界动态:2025年12月15日,Access Advance宣布收购Via-LA的HEVC与VVC许可项目管理方。
针对该收购后续对许可方案的影响,Dylan Zhou进行了澄清与说明。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次收购的对象是专利池的管理方,而非专利池本身,亦未收购任何专利或专利池。其次,收购后并不会推出新的许可方案。原有AA体系下已成熟运营的各个专利池将继续存在,其条款与费率不因本次收购而发生改变。
此次收购所期望实现的、同时也是业界所期待的变化在于:如果原Via-LA的HEVC/VVC专利权人都加入AA的专利池,未来实施方无需同时获得两个专利池的许可,而只需获得AA专利池的许可即可。但这一过程与其他专利权人加入AA专利池的情形无异,AA专利池不会因这些权利人的加入而改变现有费率。他回顾,AA专利池从最初的几百件专利发展到如今的两万多件,并未相应上调许可费,相对而言,如果原Via LA HEVC/VVC专利池中的权利人后续选择加入AA专利池,所带来的新增专利数量其实有限,亦无调整费率的理由。
Dylan Zhou强调,这一举措的核心目的在于进一步简化市场的许可流程,最终实现市场只需一个专利池许可的理想状态。但他同时指出,这一目标的实现,仍有赖于权利人自愿加入AA专利池,因为专利池管理方无法强制任何权利人作出选择。
针对同一议题,朱怡蔓表示作为实施方,对该合并持谨慎欢迎态度。她认同Dylan Zhou所阐述的合并优势,但亦表达了实施方的主要关切:合并后是否会导致市场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从而使实施方的议价空间受到进一步限制。
六、编码侧专利的SEP认定与流媒体企业策略
针对部分流媒体企业同时以权利人和实施人身份加入Access Advance的VDP许可项目,此类企业在策略上是如何考量的这一话题,樊晓鹏首先就“编码侧与解码侧专利的SEP认定”问题阐述了三点技术性评论。
第一,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的特殊性在于,标准本身通常仅明确定义解码侧,但编码侧必须严格依据解码侧规定的固定格式生成视频流。这种技术一致性决定了编码侧方案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即标准的强制性本质上是编码侧与解码侧技术一致性的必然结果。第二,编码器内部必然内嵌解码器,这是基础的技术事实。因此,当执行某一编码方案或技术方案时,实际运行过程中无法规避相应的SEP技术方案。第三,观察当前向流媒体企业提起诉讼的诸多权利人,其在ISO、ETSI等标准组织进行声明时,编码侧存在大量被声称为SEP的专利。这表明,权利人自己已在声明中声称编码侧专利属于SEP范畴,应受到FRAND约束。此外,在通信领域的SEP许可与诉讼实践中,标准对标工作会涉及多种必要性形态:强制性必要(mandatory essential)、选择性必要(optional essential)及偶发性必要(occasional essential)。在传统通信行业中,上述类型均被纳入SEP框架,并承担相应的FRAND义务。过往实践中,并无通信企业主张选择性必要或偶发性必要专利不属SEP,从而不应承担FRAND责任。
基于以上三点,樊晓鹏指出,若当前流媒体行业或新兴观点主张将部分选择性必要专利排除出SEP范畴,则通信领域既有的费率计算逻辑与许可体系将面临根本性质疑。
在回应关于流媒体企业同时以权利人与实施人身份加入VDP专利池的策略考量时,樊晓鹏表示,VDP专利池首先提供了灵活且能有效区分不同业态的解决方案。流媒体企业涵盖短视频、长视频、电商直播、点播等多种业态,不同业态的盈利模式与许可逻辑(如用户量是基于订阅数据还是APP访问量)存在显著差异。VDP机制能够对此进行合理区分。其次,VDP专利池的许可政策、费率和专利清单都比较透明,使得企业可以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许可费预期,同时对行业累计费率的整体价值认定也相对合理,不会引发结构性风险,这是实施方予以认可的重要因素。
七、AOM联盟标准的专利风险辨析
赵启杉介绍了当前视频编解码领域商用主流的两套标准体系及其知识产权政策差异。第一套体系由ISO/IEC与ITU主导的H.26x系列标准为代表,采用权利人向标准组织进行必要专利声明、标准化组织保持中立的传统知识产权政策。第二套体系则由AOM(开放媒体联盟)主导的VP9及AV1系列标准为代表,采用权利人与实施方之间订立默示性的免使用费许可协议模式。在此背景下,部分实施主体可能会产生疑问:采用AOM标准是否意味着彻底进入“安全区”,不会再面临专利许可或纠纷风险?
赵启杉进一步指出,VDP专利池宣称覆盖HEVC、VVC及AV系列等四套标准,她提出了该专利池针对AOM联盟所主导的标准在何种情形下会主张收费的疑问。
Dylan Zhou明确表示,VDP专利池所包含的AV1及VP9必要专利,不包含任何参与AOM的成员所持有的专利。专利池的许可范围已明确排除AOM成员的AV1和VP9专利。随后,他回应了此前关于专利池合并可能形成“一家独大”格局的担忧。他提到他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评论,并提出三点看法:第一,议价能力由市场决定,不会非因收购另一专利池管理方而改变;第二,专利池合并的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专利权人的决策,而非管理方的单方意愿;第三,该评论本身存在矛盾,此前行业长期面临两个甚至三个专利池(或许可项目)并存的局面,导致实施方普遍抱怨;如今有希望实现一站式许可,却又提出对一站式许可也有担忧,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他认为这可能是对交易性质存在误解所致。
赵启杉指出,业界报道显示部分诉讼已围绕AV1或VP9专利展开,并提及TCL相关被诉案件也涉及为AV1标准所覆盖的专利。她提出问题:作为实施方,TCL认为那些可能采用AOM联盟标准的企业,在使用该联盟制定标准时应关注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朱怡蔓回应称,AOM的免使用费承诺仅针对联盟内部成员,联盟外的独立许可人并不受此约束。因此,企业在使用AV1时需特别注意,联盟外部存在专利权人持有可覆盖AV1技术的专利。她进一步指出,部分专利在申请时可能并非对标AV1,而是对标HEVC等其他标准,但最终经权利要求解释后,其覆盖范围可能延伸至AV1技术方案。
八、总结:行业瓶颈与未来展望
赵启杉邀请三位发言人各用一句话总结:其认为当前视频编解码领域许可与纠纷解决中面临的最大瓶颈问题是什么?
Dylan Zhou表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流媒体专利许可费率意见极不统一。他希望通过VDP专利池的努力,推动行业对流媒体许可费率形成相对共识。
樊晓鹏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希望流媒体领域的权利人能够像当年3G和4G时代确立行业累计费率一样,在充分考虑兼具权利人与实施人双重身份的企业观点的基础上,共同确立行业累计费率,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许可效率。
朱怡蔓从终端厂商角度指出,当前许可体系的最大问题在于不可见性与总成本不可控。她表示,终端厂商面临一家接一家的许可方,难以预判终点,除专利池外还存在大量独立许可人。她希望行业能够建立总许可费上限机制,使终端厂商在产品定价与选型时能够有明确的成本预期,而非陷入不确定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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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