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6 圆桌讨论|视频编解码技术演进与许可格局发展


2026311日至13日,由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会议策划及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前沿”举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6在深圳前海华侨城瑞吉酒店隆重举行。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专业盛会之一,本届论坛以"破局·立势:全球SEP许可的博弈与前瞻"为主题,汇聚75余位来自法院、领先企业及律所的发言嘉宾,与现场近400余位产业界知识产权负责人共同探寻公平、高效的SEP治理新范式。


312日下午的圆桌讨论“视频编解码技术演进与许可格局发展”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主任、四川长虹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建主持。特邀思韬知识产权运营许可经理李雁南腾讯公司专利政策负责人王为阿里巴巴集团专利法务总监柯晓鹏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牧然参与,各方共同期待通过行业对话与司法实践推动形成更加透明、公平、符合产业发展的许可规则。



一、技术演进与许可格局的多元观察

代德建首先回顾了过去三十年,视频技术经历了从模拟到数字、从标清到高清、超高清乃至8K的快速迭代。过去三十年间视频之所以至关重要,在于其作为互联网内容核心载体的地位。从早期视频信息获取主要依赖电视等渠道,到MPEG-2标准诞生并建立专利池,后续中美两国均在技术路线上有所贡献。中国自2002年起启动AVS视频编解码标准的研究,该标准不仅成为中国国家标准,亦已成为国际标准。他指出,过去视频专利技术许可主要集中于硬件领域,而当前的新趋势在于对流媒体领域企业进行视频专利许可和诉讼,腾讯、阿里等流媒体企业正从平台与角色维度开展视频编解码技术研究和专利许可相关工作。

(一)流媒体平台视角

王为指出,视频编解码领域发展迅速,但其显著特征在于高度复杂性,这种复杂性集中体现为多种标准并行且彼此互不兼容。从应用现状来看,当前业界仍大量使用二十年前推出的H.264技术,H.265近期才实现规模化应用,而H.266在商业化进程中仍面临一定阻碍。他同时表示,业界普遍希望通过新技术的应用为用户带来更佳体验,这也是流媒体企业的共同初衷。

然而,在专利许可层面,相关障碍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许可费堆叠以及信息不透明问题。当前竞争态势错综复杂。王为表示,过去三年间,中国企业通过参加由知产前沿等机构组织的会议,持续表达自身诉求,这一过程已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积极效果,部分问题逐步明晰。他指出,包括阿里、腾讯、快手、字节跳动在内的多家中国企业已加入Access AdvanceAA)旗下的VDP专利池,近期亦有美国媒体公司加入该专利池。从这一趋势来看,VDP专利池在当前阶段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其通过权利人与实施人双方的双向认可,使专利池的覆盖面得以扩大。

王为进一步指出,除专利池许可模式外,双边许可情形同样普遍。从国际实践来看,德国、英国、巴西等地已出现多起国际平行诉讼。观察此类诉讼的进展,大多数案件仍处于审理或未决状态,部分案件已达成和解。他认为,这一现象本身具有积极意义,反映出当前许可规则仍处于明晰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最终定论。

在此背景下,王为强调,中国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可以在规则构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集体智慧与共同努力,建立一套符合流媒体产业及中国产业发展需求的友好、合理的规则体系,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他指出,这一目标的实现,所解决的并非某一家企业的许可费问题,而是关乎整个行业乃至更多领域的整体规则建构。

柯晓鹏表示认同并指出,作为流媒体行业的企业,阿里巴巴既面临技术应用的需求,同时也承担被许可人的角色。对于阿里巴巴为何与多家友商共同加入VDP专利池,他解释称,在当前编解码标准相对多元的背景下,VDP专利池提供了相对统一、透明、规范的解决方案。通过加入该专利池,企业可以将更多资源投入技术与产业发展,减少在纠纷与许可问题上的资源消耗。他希望流媒体行业内有更多目前仍持双边立场的权利人能够加入这一专利池,共同推动形成更加统一、透明、规范的许可体系。

(二)独立第三方视角

李雁南从音视频编解码许可领域的实践出发,指出该领域的专利组合具有显著特点,即同时包含标准必要专利(SEP)与非标准必要专利(non-SEP)。其中,部分专利虽未作SEP声明,但实际能够对应至标准;此外,还存在大量实现层面的专利,例如在HDR等显示技术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专利,这些均被纳入专利包中。

她分析认为,这一结构特征主要源于视频编解码标准的设计方式。如多位嘉宾此前所述,该领域标准仅对解码端进行规范,编码端则未作统一要求。因此,解码端的专利较易对应至标准,而编码端的专利虽未纳入标准,却对流媒体应用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编码效率的提升可直接降低带宽消耗,从而显著节省分发成本。对于视频内容提供方而言,此类技术贡献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基于上述专利组合结构,李雁南指出,在许可实践中会衍生出两方面问题。其一,在双边谈判中,专利组合的价值评估不宜仅以是否为SEP作为主要衡量标准,而应综合考虑被许可方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具体应用场景等因素,对专利组合的整体价值进行判断。其二,在许可条件设计上,相较于蜂窝通信领域在SEPFRAND框架下相对清晰的结构,音视频编解码领域需要更具灵活性、更加市场化的安排。

孙牧然结合其参与诉讼与谈判的经验进行分析。她将核心问题归纳为两类:一是法院对专利池费率是否具有管辖权;二是费率应如何确定。

就管辖权问题,孙牧然指出,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答案相对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案例中已明确,中国法院对专利池费率裁定以及对可能涉及的反垄断问题享有裁判权。相比之下,其他法域的实践则不尽相同。各国基于其民事诉讼法规则、司法传统及法律实践,得出了不同结论。

从过往通信行业SEP费率争议的实践来看,孙牧然认为,过去十余年的系列诉讼为产业带来了积极影响。通过诉讼,实施人方在谈判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与不透明问题得以缓解。多数实施人并非拒绝缴费,而是希望在符合FRAND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费率。对于许可人而言,费率的司法确定亦有助于形成可预期性,从而为双方实现双赢创造条件。

在费率确定方法方面,孙牧然指出,通信领域经过多年积累与多国法院实践,已形成自上而下法、可比协议法等产业普遍认可的方法论。然而,视频编解码领域尚未建立类似体系,主要原因在于业态存在显著差异。硬件厂商与流媒体平台的缴费逻辑不尽相同,即便是VDP专利池已公布的收费标准,也根据被许可人的业态类型(如按营收、注册用户或活跃用户)进行了区分。这一框架本身即反映出流媒体行业内部的巨大差异,例如长视频平台以会员订阅为主要模式,但也有平台不直接向用户收费,其费率确定方式理应有别。

此外,在视频编解码领域进行费率确定时,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第一,实施人在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优化贡献是否应在许可费分配中予以体现。视频编解码效率的提升直接降低带宽传输成本,这一部分贡献的价值如何核算,有待司法裁判提供指引。第二,专利的过期问题与质量问题应如何纳入费率计算。通信领域采用自上而下法时,通常以“总蛋糕”为前提进行分配,而音视频领域的情况更为复杂。第三,如何设计科学的费率结构,以有效防止重复收费与费率堆叠,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她认为,上述问题均有待行业思考,若司法实践能给出相应答案,将对产业产生积极影响。


二、流媒体出海与透明度建设

代德建将话题引向市场层面的观察。他指出,从传统来看,视频编解码技术早期主要集中于硬件领域,但近三至五年来,流媒体领域的许可与诉讼事件日益增多。他注意到,当前硬件领域的诉讼中,中国厂商参与度较高,这与中国制造业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提升密切相关。以电视机为例,除三星外,全球市场份额第二、第三位已分别为海信、TCL等中国企业占据,这些电视厂商在国际化中面临全球的视频专利诉讼和许可。他预判,未来中国流媒体企业也将加速“走出去”,同样可能面临相关许可与诉讼挑战。

王为首先表示,流媒体企业“走出去”是大势所趋,流媒体企业愿意且希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消费习惯、用户付费意愿、收入利润结构及商业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中国信通院等第三方机构发布的研究报告,中美两国流媒体市场结构差异巨大。基于这一差异,王为认为,流媒体领域的许可安排必须坚持灵活性考量,不宜采用“一刀切”的许可模式。

王为进一步回应了此前嘉宾提及的编码器问题,将其作为当前许可环境中尚未解决的复杂问题之一。他分享了其团队的研究发现:通过对相关权利人在海外涉诉专利的分析,绝大多数编码器权利要求与解码器权利要求呈现完全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此情况下,若解码器权利要求被认定为SEP并需履行FRAND义务,而完全对应的编码器权利要求却被认定为非SEP、无需履行FRAND义务,他认为这在法理上存在巨大不合理。他补充指出,若权利人对编码器确有另行创新,应通过权利要求的形式予以体现;若权利要求完全对应却作截然不同的定性,则有违专利制度的本质。

在此基础上,王为强调,信息披露与透明化是许可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他观察到,与三年前相比,当前行业可获得的信息与渠道资源已显著增加,每周涉及SEP的重要资讯可达十余条。各方虽市场立场不同,但通过持续的规则建立与碰撞,正在逐步形成新的行业共识。

针对透明度建设,王为提出三个仍需持续努力的方向。

第一,专利信息的透明度。视频编解码领域的SEP声明存在不足,声明数据与实际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他建议,可通过专利池公开信息、自我披露及第三方数据分析报告等方式进行补充,并特别期望建立权威的全局性数据库,以为自上而下法或实际贡献法提供可靠的基数支撑。

第二,许可信息的公开。他指出,部分权利人在签署许可协议后,虽声称已与某些实施人达成和解,却不公开被许可方信息,对行业造成“黑箱”印象。他认为,信息公开越充分,双方确定性越强。

第三,许可费的透明度。VDP专利池已公开其费率,并于今年1月发布了关于FRAND说明的白皮书,详细阐释了费率模式与计算过程。他仍有商榷之处,但认为这一方向值得行业共同参与。在诉讼层面,迄今为止,尚无任何法院针对流媒体音视频编解码专利包作出正式的费率裁决。

王为最后表示,当前特别期待重庆中院等国内法院能作出终局性费率裁决,亦关注英国方面在华纳兄弟案中的临时许可进展——诺基亚已表明愿意接受英国临时许可裁定,此为积极信号。他总结道,公开信息越多,越能打破信息茧房,破除信息差,从而营造更加合理的行业共识。

李雁南结合近期Velos与字节跳动之间的案件分享了自己的观察。她指出,该案涉及两个不同专利池阵营,引发了业界对定价差异的广泛讨论。

她分析认为,从产业结构角度观察两个专利池的成员构成及其商业模式,即可清晰理解差异的根源。以AA专利池为例,其成员包括腾讯、字节跳动等企业,这些主体既是许可方,同时也是规模庞大的实施方。因此,其在专利池运作中必然需要在许可收益与产业实施之间寻求平衡。相比之下,另一阵营(如Avanci Video)的成员构成则以特定创新主体为主,其商业模式更侧重于通过许可实现收益最大化,商业追求自然有所不同。李雁南表示,难以简单以定价高低来评判哪个专利池更优或更成功,最终结果仍需交由市场检验。


三、中国角色再定义:区域差异与司法参与

代德建指出,技术发展处于不同阶段,从流媒体角度来看,根据去年美国的统计数据,H.265在当前市场中仍占据主流地位。但他认为,技术迭代不可逆转,H.265H.266取代H.264是大势所趋。

他观察到,当前硬件领域与流媒体领域的诉讼频发,谈判陷入僵局的原因可能包括信息披露不足、双方沟通不对称,以及谈判地位的不对等。从硬件领域的许可实践来看,既往存在按地区划分费率的情形——对发达地区适用较高费率,对普通地区适用较低费率;同时,对不同产品类型适用的费率亦有所区分。

由此,中国区域的许可费率是否应与全球许可费率存在差异?他指出,过去几十年间,其观察到不同法域在版权与内容保护方面的理念存在差异。他建议从中国角度出发,探讨中国厂商、中国机构、行业协会乃至法院体系,如何在许可条件、许可发展及技术应用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领域,最终目标均在于服务广大消费者。

代德建举例说明,受技术许可限制影响,部分企业已作出业务调整。例如,迪士尼不得不停止在德国的部分服务;部分PC厂商及其他企业选择取消对HEVCH.265)的应用,其中甚至包括已获取许可的厂商。这一现象究竟是出于抗议,还是对相关技术的不信任,值得探讨。

他强调,技术演进迅猛,市场发展需要多方平衡。在此基础上,他邀请各位嘉宾探讨中国厂商、中介服务机构、法院在相关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此外,他指出,专利本身作为一种合法垄断,专利池亦需接受反垄断审查。当前中国政府正加强在并购管理及反垄断领域的要求。

柯晓鹏首先表示,相较于硬件产品,流媒体市场呈现出更为显著的区域化或本地化特征。他指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治文化传统、监管要求均存在差异,流媒体服务与内容也因此更加贴近本地市场。尽管近两年流媒体领域的专利诉讼数量显著增加,但中国境内与流媒体相关的SEP诉讼仍然偏少。作为拥有巨大市场规模的国家,他希望中国法院能够更多参与此类案件的审判,认为这将有助于推动行业整体达成共识。

针对专利池费率设计,柯晓鹏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他指出,尽管VDP专利池在规范性与透明度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并推出了三种许可费计算方式,但仍存在改进空间。在流媒体行业中,若进行粗略分类,长视频、短视频、直播等三种不同场景下,编解码技术的技术贡献在价值分配层面存在显著差异。然而,无论是VDP现有的收费方式,还是目前已公开的司法判决与学术研究,均未深入讨论基于不同应用场景的费率设计问题。他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行业关注与重视,并期待未来相关司法判决能对此作出论述。

最后,柯晓鹏结合技术发展趋势指出,面向AI时代,开源开放已成为重大趋势。从国家顶层设计到地方实践,中国正积极推动开源开放生态建设。他以阿里巴巴为例,表示该公司在开源开放方面实践深入——其通义千问大模型目前已成为全球下载量与衍生量最大的开源大模型之一,数据、权重、代码、专利均实现全面开放。他期待,在视频编解码领域面向AI的技术演进过程中,亦能有机会在开源开放方面进行更多探索。

孙牧然认为,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案件初现之时,业界对于如何确定费率并无头绪,各方在案件中提出的方法亦各不相同。然而,随着案件数量的积累,各国法院乃至行业内部逐渐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

她将这一共识的形成归纳为三个来源。第一,回归专利许可的本质。在此过程中,各国国内法律框架中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成为重要的法律参考标准。第二,行业共识的达成。以自上而下法为例,当前业界普遍认可:对于3G标准,总的许可负担约为5%;对于4G标准,则在6%-8%6%-10%之间。这一结论不仅在中国获得认可,在美国、英国等法域的法院费率裁判中亦得到采纳。其最初源于部分企业共同商议形成的费率区间,后续通过司法实践与科学论证,逐步获得行业认可,进而成为判断费率是否符合FRAND原则的重要参考。第三,经济学测算方法的引入。在4G5G相关案件中,经济学家积极参与,提出符合市场规律的测算方法,帮助确定合理费率水平

聚焦至视频编解码领域,孙牧然指出,尽管目前尚无司法实践正式确定何为符合FRAND原则的费率,但未来相关标准的形成,大概率也将从上述三方面加以考量。她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在于回归专利法的本质——既为权利人提供适当补偿,又确保许可费负担不致过重而阻碍产业发展,从而实现激励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平衡。

她进一步指出,在面对专利包的许可费确认问题时,诸多细节问题往往被忽略。在视频编解码领域,解码端与编码端的区分、实施人的技术贡献、实施环节的具体位置、如何避免重复收费等问题,均值得在专利侵权案件或许可费确认案件中予以细致研究。若因打包处理而忽视这些细节,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代德建强调,无论是技术研发还是产品市场,最终均回归至经济回报层面。从通信领域来看,传统上硬件是主要的收费对象,但收费模式并不因通话时长差异而有所不同。当前,随着流媒体业务的兴起,许可对象已扩展至软件及流媒体平台。他也留下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既然权利人已开始向软件及流媒体领域收费,是否应对硬件领域的费率给予适当折扣?其逻辑在于,硬件的市场数量基本固定,而新增的流媒体市场将带来更大的收益空间。


四、总结与展望

李雁南从产业角度总结指出,早年间中国企业更多扮演实施者的角色。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标准提案与专利布局方面已展现出较强的影响力,部分企业正积极参与专利运营与许可工作,无论是加入专利池还是开展双边许可。她认为,当前中国企业的身份更像“影响者”,并期待未来能够成为行业“引领者”。

王为提出三点总结。第一,坚守FRAND原则。FRAND的核心在于“许可”而非“禁止”,对于SEP纠纷中的禁令应持审慎态度。第二,持续提升信息透明度。这是构建合理许可环境的关键要素。第三,重视技术贡献的认定。脱离技术贡献单纯评价专利价值毫无意义,在许可环节中应厘清真正的技术贡献。

柯晓鹏表示,希望行业同仁共同努力,朝着透明合理、开源开放的方向持续迈进。

孙牧然则表示,希望中国企业、中国法院以及整个法律共同体,能够在这一问题上展开更多探索与研究。

*注:本文所有内容仅为个人基于交流目的的言论分享,仅代表个人当下的观点输出,不代表本人固定立场,同时也不涉及、不代表任何公司或团队的官方立场与态度。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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