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6 围炉谈话 | 反垄断边界——规制滥用与激励创新如何兼得?

2026年3月11日至13日,由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会议策划及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前沿”举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6)在深圳前海华侨城瑞吉酒店隆重举行。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专业盛会之一,本届论坛以"破局·立势:全球SEP许可的博弈与前瞻"为主题,汇聚75余位来自法院、领先企业及律所的发言嘉宾,与现场近400余位产业界知识产权负责人共同探寻公平、高效的SEP治理新范式。
3月11日下午,会前研讨会B的围炉谈话以“反垄断边界——规制滥用与激励创新如何兼得?”为主题展开。本场谈话由小米许可总监于程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担任访谈嘉宾。三位嘉宾从产业实践、学术研究与司法审判等不同视角出发,围绕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中反垄断规制的适用边界、专利许可费率争议的法律属性,以及市场机制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一、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中反垄断规制的制度边界
于程指出,在数字经济和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在反垄断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找合理边界,已成为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重要议题。从制度目标来看,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并非相互对立,而是共同服务于激励创新、维护竞争秩序以及提升消费者福利。然而,与传统产业相比,SEP许可在制度结构和市场运行机制上具有明显的特殊性。首先,标准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在通信等数字产业中,技术标准往往构成数字化的基础设施,但与传统基础设施通常由政府指导定价不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一般由市场机制决定。其次,SEP领域普遍存在“先实施、后许可”的商业模式,这种路径依赖容易形成技术锁定效应。再次,实施标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传统行业中,企业通常可以在不同供应商之间进行选择,但在SEP情境下,实施标准往往意味着必须获得相关专利许可。此外,SEP权利人之间并非典型的竞争关系,实施者往往需要获得多个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在多个供应商之间择一购买。与此同时,由于FRAND原则的存在,某一许可协议中确定的费率往往会对其他许可谈判产生“溢出效应”。最后,SEP领域在专利数量、专利质量以及累计费率等方面仍存在透明度与可预测性不足的问题。
(一)SEP纠纷解决的多元法律路径与反垄断工具的滞后性
宋健首先指出,SEP纠纷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高度复杂性。从知识产权审判的角度看,SEP争议往往同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例如专利侵权、确认不侵权、许可费率确定、反垄断,以及行政执法或行政裁决等。这种多元化的法律路径,使得当事人在解决争议时拥有丰富的法律工具。她表示,近期巴西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爱立信与联想达成和解后,仍继续推进相关调查。这表明,SEP商业纠纷的解决与相关行为是否对市场整体竞争秩序产生影响,分属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此,即便当事人之间的商业争议已经得到解决,反垄断执法程序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
在宋健看来,SEP纠纷的核心问题仍然是许可费率问题。由于技术标准往往已经实施,即所谓“先上车、后付费”,最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仍然是许可费用应当如何确定。从这一角度看,SEP争议在本质上是合同法问题,因此费率确定机制在实践中往往成为主要解决路径。同时,SEP争议通常伴随着全球范围的国际平行诉讼。权利人可能在德国、UPC、巴西等法域提起SEP专利侵权诉讼,而实施者则可能在相同法域或其他法域如英国等提起费率诉讼或者反垄断诉讼等,当然权利人也可能直接提起费率诉讼。在多种法律工具并存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根据自己利益优先原则选择能够更直接推动谈判或促成和解的路径,或是侵权诉或是费率诉。
因此,宋健认为,反垄断工具在SEP纠纷解决中,往往具有某种天然的滞后性。反垄断法通常被称为经济宪法,其目标在于维护整体竞争秩序,而非解决个案中的商业利益分配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达成和解,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能选择暂缓介入。这也是SEP领域反垄断案件相对较少的重要原因之一。宋健同时指出,尽管SEP领域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但反垄断工具在实践中的介入仍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反垄断执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当事人通过谈判达成和解,那么在执法实践中适当调整执法思路,增强反垄断工具的实际作用,也是必要的。
(二)反垄断法的制度宗旨与SEP案件的审慎适用
黄勇教授从竞争法理论和立法角度回应了上述问题。他指出,在SEP争议中,可供当事人使用的法律工具包括专利侵权诉讼、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仲裁、行政裁决以及反垄断执法等。因此,反垄断法并非解决SEP争议的唯一工具,而是众多制度路径中的一种。黄勇强调,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和促进竞争、鼓励创新。这意味着,在处理包括SEP在内的相关案件时,执法机构和法院不仅需要考虑竞争秩序,还需要兼顾创新激励、消费者整体福利等重要因素。此外,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属性,更关注某一行为对整体市场竞争结构的影响。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反垄断违法行为时,需要通过个案分析,对市场结构、竞争影响、商业合理性以及各方利益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黄勇教授最后强调,在反垄断分析中,有一句经典原则:“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格局,而不是竞争者。”因此,在SEP案件中,反垄断法的适用应当保持审慎,通过专业、科学合理的分析来判断相关行为是否真正损害竞争秩序,避免简单化处理或过度干预市场,从而在维护竞争的同时保障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
二、SEP费率争议中的反垄断规制边界
于程提到,标准必要专利具有明显的行业公共属性,往往被整个产业链广泛实施,而FRAND原则在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溢出效应”。例如,一份许可协议中确定的费率,或法院在个案中裁定的费率,往往会对同一标准下其他专利包的许可谈判产生参考甚至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行业形成示范效应。从实践角度看,SEP纠纷的核心仍然集中在许可费率问题上,本质上是围绕价格展开的商业谈判,而非真正意图将相关产品排除出市场。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提供三类主要制度工具: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中,在SEP情境下,费率问题有时会被讨论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主张“不合理高价”。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某一专利许可费率属于不合理高价始终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一)诉讼与柔性监管共同塑造SEP费率参考框架
宋健介绍,2025年,迪士尼曾指控InterDigital垄断类似的视频压缩编解码器技术,并因此引发了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的介入。但美国司法部当时主张,仅凭许可费过高不足以认定反垄断责任。
美国司法部在迪士尼诉InterDigital案中明确,仅仅因为定价过高并不足以单独触发反垄断执法。她指出,不同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因此在实践中的执法策略也会有所差异。例如,一些国家的执法机构可能希望通过启动案件调查来积累执法经验。相比之下,中国执法机构在许可层级、许可费率等SEP反垄断问题上的关注起步较早,且相关监管框架仍在持续完善。
宋健特别提到,2024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已经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该指引不仅涉及横向与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不同类型的反垄断问题,还对SEP许可中的善意谈判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企业合规角度看,权利人在评估SEP许可行为的反垄断风险时,可以将该指引作为重要参考。该指引还特别强调了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或者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方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宋健表示,现阶段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SEP领域总体上可能更倾向于采用相对柔性的监管方式,通过沟通与监督促使当事人合理解决争议,而非频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在谈到“不合理高价”的认定问题时,宋健指出,SEP费率的确定本身具有较高复杂性,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例如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等。不同方法之间往往可以相互印证,而不应当单纯依赖某一种方法。她表示,已有SEP诉讼在形成费率参考体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谈判难以达成一致,通过诉讼、仲裁或其它裁决机制解决争议反而有助于行业逐步形成更多可参考的费率案例。随着相关案件信息的不断披露,市场中逐渐会形成一个相对确定的费率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企业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往往能够据此开展更加高效的许可谈判。
同时,宋健指出,即便法院裁决了某一具体费率,该裁决在法律上通常属于确认判决,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最终是否签署许可协议仍然需要当事人之间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一致。总体而言,SEP费率的形成往往是诉讼机制与市场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而最终仍由市场力量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反垄断法在SEP费率问题上的适用边界
黄勇指出,定价问题在商业实践中本身就具有高度复杂性,并非仅存在于SEP领域。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或技术复杂度较高的产品而言,价格的形成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技术因素与商业因素,因此本身就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的谈判过程。对于反垄断执法而言,“不合理高价”条款的适用尤为困难,因为其前提在于界定何为“合理价格”,而这一判断通常需要依赖复杂的经济学分析与市场评估。
美国反垄断理论长期以来坚持价格高低原则上应由市场竞争机制加以调节。因此,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机关通常不会仅以价格水平作为认定违法的直接依据,而是更多通过对相关经营行为的分析进行间接判断,例如是否存在附加不合理条件、捆绑销售或其他限制性行为。
与此同时,黄勇表示,即使通过行政处罚等罚款手段进行干预,也未必能够从根本上解决SEP许可纠纷。对于部分大型跨国企业而言,罚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仅被视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裁判,都难以完全替代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谈判。
在此背景下,黄勇认为,仲裁机制或许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性的争议解决路径。由于仲裁程序通常可以邀请具有技术背景和市场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审理,在处理复杂费率问题方面可能更具专业优势。不过,他也指出,仲裁实践同样可能引发新的程序性争议,例如当事人可能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监管机构投诉,从而使原本相对简洁的仲裁程序再次变得复杂。
三、多元法律路径下的现实选择
总体而言,SEP费率争议无论通过诉讼、行政执法还是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性。各种法律工具本质上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工具箱”,可以在不同情境下发挥作用,但其最终目标仍在于推动当事人通过市场谈判实现利益平衡。在实践中,各方往往会综合运用侵权诉讼、反垄断投诉以及仲裁程序等多种手段,以增强谈判筹码,而争议的最终解决仍取决于双方在商业利益上的协调与妥协。随着全球SEP诉讼数量不断增加,反垄断法在该领域的适用仍处于持续发展之中。如何在规制滥用行为与保护创新激励之间取得平衡,仍然是未来制度演进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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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