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花》等影视作品被侵权案二审开庭,检察机关击破“幽灵抗辩”


 


77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境外平台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繁花》等4000余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庭审中,该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拒不承认全部犯罪事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逐一击破“幽灵抗辩”,合议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境外人员运营“某某帆”网站及应用软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王某某本人不仅负责“某某帆”平台的广告植入、平台推广等工作,还通过重庆创某某有限公司招募肖某某、胡某某等人,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涉案平台通过开通付费会员、投放商业广告等模式牟利,未经许可大量复制、传播近年来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作品。

经审计,“某某帆”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中电视剧《繁花》普通话版实际被点击500余万次、沪语版实际被点击300余万次,严重挤占正版作品市场空间,损害优秀文化创作者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243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面对这起“零口供”案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从运营数据、资金流水、技术后台三条线同时切入,并聘请司法鉴定所和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出具专业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确保犯罪事实清晰、证据链条完整。

结合以上证据内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成立,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同时撤销王某某在此前另一侵犯著作权案判决中的缓刑,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罚金总额升至七百万元。

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仍全程拒不认罪,不仅声称自己并非创某某公司的管理人,对平台运营、侵权传播等核心事实均予以全面否认,还针对核心鉴定意见提出程序性和实质性异议,辩称侵权作品比对、平台点击数量等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客观,试图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为由推翻定罪核心证据,以难以查证的“幽灵抗辩”规避刑事处罚

针对王某某的辩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完整呈现了从王某某手机内恢复的数据,及其与同案犯在涉案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细节,直观印证王某某为创某某公司实际管理人,且该公司为某某帆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持,并参与平台广告宣传推广的核心行为;针对王某某对鉴定报告、固定鉴定证据效力提出的辩解,检察官专门录制鉴定全程操作校验视频并当庭播放,完整还原鉴定机构对涉案侵权作品进行同一性比对时未遗漏检材的过程,当庭印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庭审最后,三分院发表检察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三分院表示,该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机制优势的体现,同时也是一审注重夯实定罪量刑基础,二审依托数字化检察手段攻坚零口供案件的一次完整实践。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网络版权保护重点领域,精准打击跨境、平台化、产业化网络侵权犯罪,不断创新优化数字化举证、质证、辅助发表意见的履职方式,破解跨境网络侵权犯罪办理难点,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知识产权权益,为净化网络文化市场环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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