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专利碰瓷”!严惩商业窃密!杭州法院2起案例入选全省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颁布施行。在施行一周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杭州法院审理的“某日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某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两案入选。

案例一
某日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
专利碰瓷 规制滥诉 创新生态
案情摘要
杭州某日化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食品及日用品销售,其于2025年6月25日从案外人处受让了“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杭州某科技股份公司制造、销售的某款机器狗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同时,还申请了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请求将本案以涉嫌假冒专利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关键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存在本质差异,杭州某日化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基本依据,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杭州某日化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指出,某日化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诉讼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对其予以谴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明晰专利侵权比对规则、规制不诚信诉讼、优化创新生态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对诉讼请求及程序性申请的严格审查,对于那些借知名创新企业上市、融资之机,以知识产权“维权”之名行“专利碰瓷”之实的行为进行了谴责,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规制滥用诉权、防范恶意诉讼的鲜明立场,对于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优化一流创新生态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
案例四
某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关键词
离职人员 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限制
案情摘要
朱某某、王某曾在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任职,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后,朱某某与郑某某等人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化名入职。在郑某某授意下,经朱某某联系,尚在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任职的王某私自将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带离厂区,交由郑某某获取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后王某离职,化名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制造涉案模具供公司使用。经鉴定,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约250万元。萧山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及郑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与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达成1200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综合郑某某、朱某某、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等,判处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130万元,判处郑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决定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窃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保护了民营企业的自主研发成果与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了企业的创新热情和发展信心,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创新成果、助推建设一流创新生态的鲜明立场与坚定决心。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高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条。
来源:杭州中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