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假图层…… 这些 “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两案原告均主张对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两案,均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1案例1

原告李某某主张其系案涉幼儿交通安全宣讲图片的作者,享有该图片著作权。因被告某幼儿园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美术图片,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幼儿园承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经查明,案涉美术图片展现了交通领航员带领小朋友过斑马线的场景,人物形象的手指细节较为模糊,但清晰可见交通领航员伸出的手指有6根。

02案例2

原告张某主张其对包括案涉教师节主题美术图片在内的14幅图片享有著作财产权。20259月,张某发现被告某学校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教师节发布的推文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案涉美术图片作为配图。经查明,案涉美术图片系教师节祝福海报,以教室书桌、书本与粉色康乃馨为画面主体,搭配节日祝福文案。

前述两案中,原告均提交了PSD文件作为作品底稿,但李某某提交的PSD文件仅能拖动交通领航员人物形象;而张某提交的PSD文件虽可见多个图层,但该图层仅为案涉图片成图后的拆分结果。两个PSD文件均无法体现创作过程中的线条勾勒、构图设计、元素取舍、色彩调试等核心环节,亦不能完整反映从构思到定稿的完整创作逻辑,无法排除通过AI生成成图再反向伪造创作痕迹的可能性。


审查重点

两案原告是否对案涉美术图片享有著作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该两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将“底稿”列为初步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表明其在权利主张中的基础性作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底稿”,通常指作品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或阶段性成果,能够体现作者独立创作的过程和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非简单的作品半成品,而是承载创作轨迹与独创性构思的关键载体

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底稿可能包括手写草稿、电子文档的早期版本、修改痕迹留存的文件等;对于美术作品,则可能表现为素描草图、设计线稿、色彩搭配方案、多版次修改稿等;摄影作品的底稿则常指未经后期处理的原始图像文件(如RAW格式文件),包含拍摄时间、设备参数等元数据信息。

本两案中,原告均主张系通过Photoshop工具绘制案涉图片,但其所提交的PSD文件体现不出完整、连贯的图层结构,也不具备历史修改痕迹与创作过程信息等,不属于作品底稿范畴。同时,案涉图片还出现人物形象“六指”、PSD图层模块化等疑似AI生成的异常因素,原告均未承认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工具,也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亦未补充提交其他体现创作过程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图片的创作/生成过程具备独创性智力投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两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 苏映霞 沈婉婷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创作门槛有所降低‌,公众无需具备深厚的创作功底,仅通过输入简单指令、点击操作等即可完成“创作”。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部分当事人将疑似AI生成物谎称为人类创作作品,将成图拆分为各图层伪装“底稿”主张权利的情况,对传统著作权司法裁判形成挑战。本两案基于新技术特点穿透审查,对疑似AI生成、未能体现人类智力投入的权利客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了明确的司法态度。

一、有效底稿应完整呈现创作脉络,无轨迹文件不能支撑权利主张

著作权维权中,底稿是证明权利归属的核心证据,其法律价值在于完整呈现从构思到定稿的原创轨迹,而非简单的成品拆分。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只有能够体现线条勾勒、构图设计、色彩调试、修改迭代等创作环节的原始资料,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底稿。本两案中,原告提交的PSD文件缺少连续创作轨迹,无法展示构图、配色、细节修改等关键环节,表现的只是成品图片的图层拆分结果,部分图片甚至出现 “六指” 等违背正常绘画逻辑的细节瑕疵,与利用AI工具生成图片再进行后期处理的特征高度吻合。

因此,此类文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底稿,无法证明原告付出了独创性智力劳动,不能认定其对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

二、仅靠简单提示词生成AI内容,无实质性智力投入不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成果AI工具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AI生成内容亦不当然构成作品。如果使用者仅输入简单、笼统、无专业度的简单提示词,不对生成结果进行筛选、调整、优化、再创作,难以认定生成内容具备独创性。简单提示词通常语句简短、要素有限、描述模糊,不涉及构图、光影、色彩、比例等设计细节,生成效果高度依赖模型能力,使用者未施加个性化影响,无法体现作者独特的思想、情感与审美。本两案中,即便原告承认使用AI生成,但若其提交的证据仅是基于简单提示词的生成过程,也难以满足 “独创性” 这一法定条件。只有当人类对AI生成内容进行深度干预与再创作,实质性加工、编排、修改,融入独特思想与审美,形成新的个性化表达时,才可能形成作品。因此,仅靠简单提示词生成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法官提醒 ·

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即便是利用AI工具创作的内容,也必须融入作者的选择、编排、修改等实质性智力投入,才能获得相应保护。作者亦应妥善保管作品源文件、创作草稿、版本迭代记录、发布时间戳等体现智力投入的证据材料,便于起诉维权时的权属举证。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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