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玉米种子,如何获赔5000多万元?最高法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粮食节约 人人有责”。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向社会公众介绍法庭在过去一年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及相关典型案例。

202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指出:“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全面突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良种培育“来之不易”,侵权手段“花样翻新”,据介绍,人民法院果断亮剑,通过“提高判赔数额、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减轻举证难度”“延长保护链条、缩短审理周期”“提炼裁判规则、扩大普法宣传”等系列举措,扎实推进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一粒玉米种子如何获赔5000多万元?

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介绍法庭在过去一年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及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有一项是玉米种子侵权索赔案,根据公开资料判断被判侵权的公司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苑种业曾申请在北交所上市,去年9月份北交所决定终止对金苑种业上市审核。

今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金苑种业生产、销售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下称“被诉侵权品种”)侵犯了恒某公司的“NP01154”玉米新品种(下称“涉案品种”)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该案是目前判赔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涉案品种权人为法国企业利马格兰欧洲(Limagrain Europe)。恒某公司为利马格兰欧洲的关联企业,利马格兰欧洲授权恒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经营玉米自交系“NP01154”。

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金苑种业生产、销售的“郑某玉491”“金某玉304”“金某玉171”“郑某玉597”等七个通过审定的玉米杂交品种均系未经许可使用“NP01154”作为亲本生产而来,遂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6亿元、另行赔付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中,恒某公司提交了四份检测报告以证明被诉侵权的七个审定玉米杂交品种的亲本(父本)“YZ320”与“NP01154”具有同一性,构成侵权。

金苑种业辩称,被诉侵权的“YZ320”品种属于糯玉米,而“NP01154”属于普通玉米,两者具有不同的生物学特性,系不同品种,其提交了某玉米检测中心出具的2994号测试报告,以该报告加测的5个位点中存在4个位点差异为由,抗辩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采信了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的“YZ320”与“NP01154”为不同品种,判决驳回金苑种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侵犯了涉案品种权。

一审败诉后,恒某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NP01154”品种权的行为,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该案是目前判赔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最高法知产法庭积极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坚决予以支持,惩罚性赔偿诉请支持率不断提升。”法庭审判长罗霞介绍,“在法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据悉,该案二审判决将对权利人的保护从判决中延伸至判决后,在要求金某公司停止侵权方面亮出“三把斧”:一是停止使用与“NP01154”具有同一性的“YZ320”作为亲本生产杂交玉米种子,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种子;二是在法院监督或恒某公司见证下,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三是将本判决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股东、关联公司等相关主体,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

同时,判决明确,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停止侵权义务的,应当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拒不履行前述第一项的,以每日10万元计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二项的,以每日5万元计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三项的,以每日2万元计算。

该案宣判后,金某公司主动联系恒某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各项侵权责任,并在相应期限内完成了停止侵权的各项要求,实现“主动履行、按时履行、全部履行”。恒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胜诉不仅是公司个案的胜利,更是整个行业的胜利。”

山楂新品种遭遇“李鬼”,如何认定?

“金如意”是某山楂研究所享有实施权的山楂新品种。该研究所发现李某在朋友圈宣传“黄山楂”种苗的内容,经公证取证,购买到被诉侵权种苗。检验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种苗与“金如意”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该研究所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判决李某赔偿15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不认可一审法院关于同一性的认定结论,主张检验报告对照样品来源不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最高法审查检验报告的对照样品来源,并查明李某曾从品种权人经销商处购得“金如意”种苗用于繁殖销售,且李某在微信聊天以及朋友圈中均对“黄山楂”进行宣传,而“金如意”品种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果皮颜色呈黄色,在李某抗辩所提及的各种山楂品种中,仅阿尔泰山楂具有相同颜色,但性状比对的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种苗的性状与“金如意”高度吻合,与阿尔泰等其他品种存在显著差异。

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苗与“金如意”具有同一性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无需再行就该事实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类似这种对“我是我”的证明,一直是品种权人的维权难点。该案对于同一性的认定显著减轻了品种权人的举证负担,缩短了事实查明的周期,在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

“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是长期困扰品种权人的维权难题,对此,法庭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技术调查、专家辅助、专家咨询等手段,解决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积极适用举证妨碍、举证责任转移及事实推定规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减轻品种权人证明负担。在这样一整套的操作下,法庭2024年审结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品种权人胜诉率高达90%。

据悉,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涉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二审民事案件604件。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887件,新收二审民事案件164件,分别是法庭成立前2017-2018年年均收案的5.5倍和4.6倍。

“法庭正在起草《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将进一步规范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和审查标准,促进提高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最高法知产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

来源:红星新闻、证券时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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