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木之源灵芝水包装装潢仿冒者被判赔偿约1060万元!
“悦木之源/ORIGINS”灵芝水是雅诗兰黛集团旗下一款热销爽肤水,用于快速褪红,去闭口,修护受损肌肤,因具有抗红敏金三角植萃——灵芝、发酵白桦茸、甘草根精萃等天然来源植物成分而受到欢迎,多次获得COSMO美容大赏年度化妆水、瑞丽美容大赏年度金牌全效化妆水等荣誉。近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雅诗兰黛公司”)与长沙*航公司,深圳*公司,广州*公司,赵*、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悦木之源”灵芝水包装装潢首次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法院判令仿冒者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公开声明为雅诗兰黛公司消除影响,同时连带赔偿雅诗兰黛公司约1060万元。
裁判要旨
1. 法院认定各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
”与雅诗兰黛公司享有权益的案涉商标“
”相比较,二者均为黑白色、版画风格的直立树形图案,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通过整体观察的方式,在普通消费者施加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混淆误认。被诉侵权商品与雅诗兰黛公司使用案涉商标的商品均为灵芝水这一细类的商品,双方标识在产品包装上的印制位置、大小均相同,再结合雅诗兰黛公司案涉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事实,必然进一步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考虑以下因素对被告的商标侵权部分顶格适用了5倍的惩罚性赔偿:各被告具有侵权恶意。各被告与雅诗兰黛公司同属化妆品行业,不可能不知晓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悦木之源”品牌及其图形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与“悦木之源”灵芝水商品的图形标识高度近似,且抄袭雅诗兰黛公司部分宣传图文文案;被告惯于抄袭模仿他人产品标识及包装装潢,造成了大量消费者混淆误认以及投诉;被告曾因生产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被行政处罚;被告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却仍然从事被诉行为,并企图通过进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掩盖侵权行为。被告侵权情节严重。被控侵权产品的销量巨大,被告且同时进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2. 悦木之源灵芝水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认定“悦木之源”灵芝水商品的包装装潢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包装装潢通常都具有一定的通用元素,但各种通用元素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方式,亦可以与非通用元素结合,因此在判断包装装潢的特有性或显著性时,应采用整体观察和评价的原则。如果忽视整体观察和评价原则的重要性,仅因部分元素具有通用性而否认包装装潢的特有性或显著性,将无法为包装装潢提供充分保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悦木之源”灵芝水的商品包装装潢系由多个设计元素组成的整体,该整体包装装潢并非通用包装装潢,亦不属于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商品实质性功能效果而必需。没有证据显示除被诉侵权商品外,市场上有同类产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包装装潢,该商品的包装装潢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可以印证该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悦木之源”灵芝水与被告灵芝水的包装装潢相比,二者在瓶体形状、长宽高的比例,瓶盖形状细节与其他元素的相对比例和位置、瓶体及瓶盖的颜色、外包装盒的形状、颜色、正面中部方框的形状、相对其他元素的比例和位置等包装装潢的设计方面完全相同;方框内部区域的底色、内边框距离方框外边框的距离、线形及粗细、方框内的内容排列、颜色、大小及字体、方框内的图形商标的位置极为近似。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使用“悦木之源”灵芝水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明确规定对除侵犯商业秘密外的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部分适用酌定赔偿。通过组合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不正当竞争酌定赔偿,并全额支持雅诗兰黛公司索赔的维权支出,法院判决被告共赔偿原告10,569,250元。
3. 法院认定股东对侵权行为起组织策划作用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公司未经合法清算注销,股东应承担责任,且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参照一人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本案中侵权产品的委托方、品牌方及二销售商的共同股东构成共同侵权。其作为这些公司的共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以推定其个人意志和行为在上述主体所实施的被诉行为中起主导作用;二人为夫妻关系,通过设立多个股权结构单一的公司,组织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共享获利,是被诉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法院认定雅诗兰黛公司在前期发送给被告公司的律师函中提出了索赔要求,该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在明知基于涉案侵权争议可能产生债权的情况下,未通知原告即宣告注销,属于未依法进行清算即解散的情形,公司股东需对公司解散前行为导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公司股权共同共有,实质上可认定为一人公司,在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由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成为化妆品行业中多发的现象。“悦木之源”灵芝水作为“悦木之源”品牌的王牌爽肤水,备受油痘敏肌的爱美人群推崇,也引起了仿冒者的注意。此次判决不仅有效保护了“悦木之源”品牌的合法权益和商品商誉,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先例和法律指导,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