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猴姑”商标17次被提无效宣告,二审迎来反转!
2013年9月,江中集团推出产品“猴姑”饼干,借助一系列的品牌营销宣传,很快便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成为饼干市场的销售冠军。
不过,在江中“猴姑”饼干走红后,各种品牌的“猴菇”饼干大量涌入市场,在包装、宣传上均与江中猴姑饼干相似,对“江中猴姑”的饼干所占市场份额产生了撼动。
因此,在拿到“猴姑”商标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猴菇企业”进行了多次的商标拉锯战。
而作为江中公司猴姑饼干商品的核心商标,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亦招致多家与其存在商标侵权纠葛的企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据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的相关裁定就有17份之多。
作为相关纠纷中的一例,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江中公司围绕诉争商标展开的纷争日前又有了新的进展。
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是江中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 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蛋白杏仁饼(糕点),面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13日。
2018年6月5日,达伦之园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达伦之园公司主张“猴菇”是“猴头菇”的简称,“猴姑”与“猴菇”相近,且已成为猴头菇制品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江中公司在未含有所述食用菌种原材料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猴姑”字样,带有欺骗性,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影响。
据悉,这已经不是两家公司第一次因“猴姑”商标产生纠纷。2017年,江中公司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印有“猴菇”字样商品的生产商达伦之园公司诉至法院。2018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达伦之园公司侵犯了江中公司对诉争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判令达伦之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针对此次达伦之园公司对“猴姑”商标无效宣告案,原商评委认为,宁波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维持江中公司“猴姑”商标。
宁波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认定“猴姑”商标无效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江中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及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而这两大争议焦点的判断均需要以诉争商标的标志“猴姑”与“猴头菇”是否形成对应关系为事实基础。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社会公众或者相关公众会认为“猴头菇”与“猴姑”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且“猴姑”的“姑”字与“猴头菇”的“菇”字在字形、含义上并不相同,故达伦之园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及获准注册时“猴姑”与“猴头菇”形成对应关系。同时,鉴于“猴姑”与“猴头菇”并未形成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诉争商标“猴姑”亦非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且根据江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其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的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诉争商标的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达伦之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所以说在确定商标名称时,除了要考虑到商标文字图形的创意外,还要对商标的显著性加以考虑。
即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显著性时要注意商标“便于识别”:
一方面公众看到某件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公众意识到某一标志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商标加以区分。
所以企业想快速与消费者建立起联系,在申请商标时就要规划好商标显著性,既要符合商标法规定又要让商标与众不同,这样才能建立起品牌或企业辨识度。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企业成长,是企业信誉的载体,同时也是灵魂所在。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借助执法部门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之外,自身也应有相应的应对和预防措施。在做好商标保护工作的同时,面对侵权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导致自身品牌名誉受损。
编辑:肖晋
不过,在江中“猴姑”饼干走红后,各种品牌的“猴菇”饼干大量涌入市场,在包装、宣传上均与江中猴姑饼干相似,对“江中猴姑”的饼干所占市场份额产生了撼动。
而作为江中公司猴姑饼干商品的核心商标,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亦招致多家与其存在商标侵权纠葛的企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据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的相关裁定就有17份之多。
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是江中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 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蛋白杏仁饼(糕点),面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13日。
达伦之园公司主张“猴菇”是“猴头菇”的简称,“猴姑”与“猴菇”相近,且已成为猴头菇制品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江中公司在未含有所述食用菌种原材料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猴姑”字样,带有欺骗性,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影响。
据悉,这已经不是两家公司第一次因“猴姑”商标产生纠纷。2017年,江中公司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印有“猴菇”字样商品的生产商达伦之园公司诉至法院。2018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达伦之园公司侵犯了江中公司对诉争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判令达伦之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针对此次达伦之园公司对“猴姑”商标无效宣告案,原商评委认为,宁波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维持江中公司“猴姑”商标。
宁波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认定“猴姑”商标无效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江中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及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而这两大争议焦点的判断均需要以诉争商标的标志“猴姑”与“猴头菇”是否形成对应关系为事实基础。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社会公众或者相关公众会认为“猴头菇”与“猴姑”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且“猴姑”的“姑”字与“猴头菇”的“菇”字在字形、含义上并不相同,故达伦之园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及获准注册时“猴姑”与“猴头菇”形成对应关系。同时,鉴于“猴姑”与“猴头菇”并未形成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诉争商标“猴姑”亦非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且根据江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其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的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诉争商标的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达伦之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即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显著性时要注意商标“便于识别”:
一方面公众看到某件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公众意识到某一标志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商标加以区分。
所以企业想快速与消费者建立起联系,在申请商标时就要规划好商标显著性,既要符合商标法规定又要让商标与众不同,这样才能建立起品牌或企业辨识度。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企业成长,是企业信誉的载体,同时也是灵魂所在。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借助执法部门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之外,自身也应有相应的应对和预防措施。在做好商标保护工作的同时,面对侵权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导致自身品牌名誉受损。
编辑:肖晋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