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vs “CAT” 商标争议再过招 像与不像 你怎么看
8月26日,最高法开庭审理了卡特彼勒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徐州凯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两案。
“KAT及图”与“CAT及图”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从普通公众的角度来看,可能认为两件商标的外观和形态相差较大。然而,正是因为商标近似性判定问题,卡特彼勒公司与徐州凯尔农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徐州凯尔公司)告上了最高人民法院。
8月26日,最高法开庭审理了卡特彼勒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徐州凯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两案。
庭审中,卡特彼勒公司认为,诉争商标、被异议商标图中的“铁三角”是字母A的变形设计,徐州凯尔公司与卡特彼勒公司在先设立在徐州的下属公司,相距不远,理应知晓后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其商标申请行为存在恶意。庭审直播链接地址: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3653981
异议 无效均失利 近似判断成关键
2018年12月作出裁判的(2018)京行终4435号案(下称4435号案)中,诉争商标为第13522039号“KT及图”商标,申请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耙机、播种机(机器)、插秧机、谷物去壳机、谷物脱粒机、犁铧、农业机械、喷雾机(机器)、收割机械、中耕机商品上,商标权人为徐州凯尔公司。引证商标为卡特彼勒公司名下在先注册有效的15件“CAT”“CAT及图”“卡特CA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采矿机械、发动机、农业机械等商品上。
2016年8月,卡特彼勒公司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指控诉争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在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原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均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据了解,在4435号案中,徐州凯尔公司当庭提交了(2016)京行终4118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CAT及图”不构成近似商标。
具体而言,在4118号案中,卡特彼勒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针对徐州凯尔公司第7996068号“KT及图”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被异议商标申请于2010年1月14日,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7类压路机等商品上。6件引证商标“CAT”及“CAT及图”同样核准注册在第7类商品上。
该案经由北京市一中院、北京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均未支持卡特彼勒公司诉请。2017年8月,北京高院二审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卡特彼勒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
卡特彼勒公司在4435号案的上诉理由中认为,原审法院参照(2016)京行终4118号案(下称4118号案)的判断尺度,违反个案审查原则。笔者查询发现,徐州凯尔公司推出了“KT”系列不同型号的农用轮式拖拉机与工程机械。
从商标状态来看,徐州凯尔公司于2011年9月申请在第12类上的“KAT及图”商标已无效。在第7、12类上,该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凯特迪尔;KT;KT TIER”商标,商标样式为左侧带有三角形状的KT字母与字号“凯特迪尔”+“TIER”的组合构成,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另据裁判文书显示,被提出商标无效的“同行”还有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卡特彼特公司在一审中获得了有利的裁判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CATONE”、“CATAR”商标与“CAT”商标构成近似,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行政裁定。
不可否认,商标的近似性判断依循个案审查原则,针对徐州凯尔公司名下“KAT及图”商标屡战失利的卡特彼特公司,能否抓住再审机会扳回一城?“知产前沿”将保持关注。“知产前沿”编辑:IvesDur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