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注册为烟草商标有何不可?
8月13日上午,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将“天眼”卷烟商标一事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据《科技日报》8月9日报道,近年,一款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命名的“天眼”牌香烟上市。虽然该香烟生产企业拿出了“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但这种“跨界联姻”的操作颇有蹭热点之嫌。
事实上,这包“天眼”烟,悄然间已经上市两年了,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
重要的时间节点有这些:
2016年9月25日,“天眼”在贵州平塘建成,并进入调试阶段。
2017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
2018年4月23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申请注册了“天眼 云烟 YUNYAN HTTP://WWW.HYHHGROUP.COM SINCE 2016”“天眼 云烟 FAST SINCE 2016 HTTP://WWW.HYHHGROUP.COM”,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第30415571号“天眼 云烟 FAST SINCE 2016 HTTP://WWW.HYHHGROUP.COM”、第30415570号“天眼 云烟 YUNYAN HTTP://WWW.HYHHGROUP.COM SINCE 2016”已成功注册。
在中国商标网以“天眼”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1110件相关商标(数据统计截至8月11日),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型包括衣食住行等多个门类,其中将近800件商标的注册时间在2016年9月“天眼”正式落成启用之后。
而目前,正主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成功注册的“中国天眼”商标,也仅仅涉及20个商标品类。“天眼”烟一事,或许正敲打着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的警钟。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
据《科技日报》等媒体报道,近来有一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并引起公众热议和不满。
众所周知,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是国家耗费巨资,南仁东等科学家历时22年才打造成的国之重器,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的骄傲,它将引领中国天文走向“黄金时代”。然而这一国之重器的名号,竟然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震惊之余,我们也感到无比愤慨!
据了解,“天眼”卷烟烟盒外包装上不仅有“天眼”的全景模型以及“FAST”字样(“FAST 是“中国天眼”的英文首字母缩写Five-hundred-meter Aperture Spherical radio Telescope,全称“五百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还缀以瑰丽星云和灿烂繁星。2017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天眼 云烟 FAST ”,上述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科学已经反复证实,烟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也给我国人民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有调查显示,中国约有3.08亿吸烟者,每年我国因吸烟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170万。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到本世纪中叶,每年归因于烟草使用的死亡人数将超过300万。为减少烟草危害、保护人民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06年1月起在我国生效。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颁发的《“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并且设定明确目标到 2030 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
但就在控烟履约、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的新形势下,竟出现了云南中烟公司投机利用“天眼”这一国之重器作为卷烟品牌商标这一怪事。我们认为,云南中烟“天眼”品牌商标既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更与党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的战略决策背道而驰,是对以“时代楷模”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天眼精神”的亵渎。
云南中烟“天眼”卷烟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将与“天眼”、天象毫无关系的烟草制品联系起来,有盗用“天眼”科学声誉蒙骗消费者之嫌。同时,本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七)带商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云南中烟“天眼”既非贵州所产,又与天文沒有半毛钱关系,明显具有利用“天眼”的声誉误导欺骗消费者之嫌,且在公众中已产生不良影响。多家主流媒体纷纷呼吁不能任由“天眼”被商业滥用。
此外,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饽。云南中烟围绕“天眼”所做的种种举动,不外乎是想要利用“天眼”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美誉与知名度营销烟草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通过抢注“天眼”等不择手段的方式来进行烟草产品营销,将会加剧烟草流行与烟草使用带来的沉重负担,阻碍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影响健康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
此外,将“天眼”作为烟草产品的商标显然是恶意“碰瓷”,让公众在情感与民族自豪感上难以接受。虽然相关烟草企业以所谓“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来美化包装自己的行为,在烟草产品包装上堂而皇之地印上“天眼”形象与国家重点科技工程的大名,实在很难让人体会到致敬之情,反而有亵渎之意。云南中烟这一行为严重歪曲和丑化了作为“天眼之父”的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时代精神。
根据以上理由,我们强烈呼吁: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公约》要求,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推行平装包装: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印制大幅、清晰、能够直接反映烟草使用带来疾病的健康图片警示、以标准颜色和字体(平装)显示品牌名称和产品名称,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并以此营销、推广烟草制品的乱象。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控烟履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应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与对公众情感的伤害。
“知产前沿”编辑:IvesDuran
来源: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知产力
据《科技日报》8月9日报道,近年,一款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命名的“天眼”牌香烟上市。虽然该香烟生产企业拿出了“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但这种“跨界联姻”的操作颇有蹭热点之嫌。
事实上,这包“天眼”烟,悄然间已经上市两年了,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
重要的时间节点有这些:
2016年9月25日,“天眼”在贵州平塘建成,并进入调试阶段。
2017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
2018年4月23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申请注册了“天眼 云烟 YUNYAN HTTP://WWW.HYHHGROUP.COM SINCE 2016”“天眼 云烟 FAST SINCE 2016 HTTP://WWW.HYHHGROUP.COM”,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至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计申请注册5件天眼相关商标,其中第30066410号“天眼 FILTER CIGARETTES FAST SINCE 2016”、第30053320号“天眼 FAST”、第32370853号“天眼”商标状态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第30415571号“天眼 云烟 FAST SINCE 2016 HTTP://WWW.HYHHGROUP.COM”、第30415570号“天眼 云烟 YUNYAN HTTP://WWW.HYHHGROUP.COM SINCE 2016”已成功注册。
在中国商标网以“天眼”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1110件相关商标(数据统计截至8月11日),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型包括衣食住行等多个门类,其中将近800件商标的注册时间在2016年9月“天眼”正式落成启用之后。
而目前,正主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成功注册的“中国天眼”商标,也仅仅涉及20个商标品类。“天眼”烟一事,或许正敲打着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的警钟。
- 以下为呼吁书全文 -
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
据《科技日报》等媒体报道,近来有一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并引起公众热议和不满。
众所周知,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是国家耗费巨资,南仁东等科学家历时22年才打造成的国之重器,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的骄傲,它将引领中国天文走向“黄金时代”。然而这一国之重器的名号,竟然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震惊之余,我们也感到无比愤慨!
据了解,“天眼”卷烟烟盒外包装上不仅有“天眼”的全景模型以及“FAST”字样(“FAST 是“中国天眼”的英文首字母缩写Five-hundred-meter Aperture Spherical radio Telescope,全称“五百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还缀以瑰丽星云和灿烂繁星。2017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天眼 云烟 FAST ”,上述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科学已经反复证实,烟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也给我国人民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有调查显示,中国约有3.08亿吸烟者,每年我国因吸烟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170万。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到本世纪中叶,每年归因于烟草使用的死亡人数将超过300万。为减少烟草危害、保护人民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06年1月起在我国生效。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颁发的《“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并且设定明确目标到 2030 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
但就在控烟履约、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的新形势下,竟出现了云南中烟公司投机利用“天眼”这一国之重器作为卷烟品牌商标这一怪事。我们认为,云南中烟“天眼”品牌商标既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更与党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的战略决策背道而驰,是对以“时代楷模”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天眼精神”的亵渎。
云南中烟“天眼”卷烟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将与“天眼”、天象毫无关系的烟草制品联系起来,有盗用“天眼”科学声誉蒙骗消费者之嫌。同时,本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七)带商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云南中烟“天眼”既非贵州所产,又与天文沒有半毛钱关系,明显具有利用“天眼”的声誉误导欺骗消费者之嫌,且在公众中已产生不良影响。多家主流媒体纷纷呼吁不能任由“天眼”被商业滥用。
此外,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饽。云南中烟围绕“天眼”所做的种种举动,不外乎是想要利用“天眼”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美誉与知名度营销烟草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通过抢注“天眼”等不择手段的方式来进行烟草产品营销,将会加剧烟草流行与烟草使用带来的沉重负担,阻碍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影响健康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
此外,将“天眼”作为烟草产品的商标显然是恶意“碰瓷”,让公众在情感与民族自豪感上难以接受。虽然相关烟草企业以所谓“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来美化包装自己的行为,在烟草产品包装上堂而皇之地印上“天眼”形象与国家重点科技工程的大名,实在很难让人体会到致敬之情,反而有亵渎之意。云南中烟这一行为严重歪曲和丑化了作为“天眼之父”的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时代精神。
根据以上理由,我们强烈呼吁: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公约》要求,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推行平装包装: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印制大幅、清晰、能够直接反映烟草使用带来疾病的健康图片警示、以标准颜色和字体(平装)显示品牌名称和产品名称,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并以此营销、推广烟草制品的乱象。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控烟履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应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与对公众情感的伤害。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2020年8月12日
2020年8月12日
“知产前沿”编辑:IvesDuran
来源: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