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获赔500万 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对此“李鬼”媒体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侵权行为,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共同委托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海淀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
1. 原告及在先商标和商号权益
2. 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锐律师,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法院判定,作如下三方面分析:
1. 商标侵权
根据事实及通常的商业惯例及消费常识,可以看出,本案的相关公众主要为新闻通讯社或网站等媒体的受众或从业人员,媒体服务本身不是特殊类型的服务,一般的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在接受服务时去彻查媒体开办者的身份和相关背景。对于被告使用“凤凰”及“”标识,本身与原告经过在先大量持续使用的“凤凰”及“”商标构成近似,且在对外宣传上宣称是凤凰集团旗下的又一媒体机构等,其行为具有了明显的混淆恶意。而且,不仅有受众对被告“凤凰通讯社”真实身份提出质疑,从实际混淆情况来看,也已经有部分受众将被告“凤凰通讯社”同原告相混淆。
2. 不正当竞争
2.1 被告使用含有“凤凰佳艺”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凤凰卫视公司自1996年成立并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其中核心字号“凤凰”经长期使用在传媒领域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凤凰”字号在传媒行业已经与原告之间建立起稳定、唯一对应关系。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成立于2016年,作为传媒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明知凤凰卫视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字号“凤凰”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合理避让原告的“凤凰”字号,而且仍使用包含“凤凰”的“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在网站上使用案外人在香港登记的“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以及实际并不存在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目的就是要攀附原告商誉,以“搭便车”的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2.2被告使用含有“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和“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虚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以及使用在香港登记的案外人“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借助“香港”的地理印象以及原告凤凰卫视基于香港发展且具有的极高知名度,目的是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凤凰通讯社”与香港的“凤凰卫视”之间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导相关公众,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2.3被告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网站及会议等公开场合多次公告声明“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事实上,被告以及被告经营的“凤凰通讯社”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捏造前述事实,公开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权责任
三、小结
编辑:肖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