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不易商标被抢注,更有公司申请“毛不易掉”商标!
近期,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获悉,有关毛不易的多个相关商标被抢注。
还有不少网友对此商标进行调侃: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杨幂本人针对2015年某公司申请的“杨幂”商标申请无效宣告,且最终无效宣告成功。
针对艺人姓名是否可作为商标使用这一问题,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授权规定》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规定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对其构成损害。
一、01/毛不易相关商标被抢注
商标局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19日,有关毛不易的商标申请目前为44件,其中,申请人为哇唧唧哇娱乐(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只有14件,还有5件为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申请,其余25件均来自于其他公司。被抢注的毛不易商标类别包括16类办公用品、33类酒、43类餐饮住宿、44类医疗园艺、35类广告销售、29类食品等,涉及国内多家公司。
西安某公司竟然申请了4件“毛不易掉”商标;
有网友表示:我马上去注册周杰伦胎、周润发财、薛之谦引绳!
还有不少网友对此商标进行调侃:
二、02/周冬雨、黄渤、杨幂、林志玲等也曾中招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艺人商标被抢注的现象,周冬雨、黄渤、杨幂、林志玲等都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杨幂本人针对2015年某公司申请的“杨幂”商标申请无效宣告,且最终无效宣告成功。
杨幂(图片来源于其微博)
2017年9月,黄渤本人针对2014年某公司申请的“黄渤”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2018年,周冬雨所属的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针对2016年周某申请的“周冬雨”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8年5月23日,林志玲曾发微博:“感谢法律最终还事实以真相,盗用名字的商标被判决无效了。希望这些商家以后能恪守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准则,不要再通过这样不合法的方式误导消费者了。”
三、艺人艺名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目前,明星艺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案件,主要裁判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由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针对艺人姓名是否可作为商标使用这一问题,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授权规定》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规定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对其构成损害。
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