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思专栏 | 将文字固化为权利:泰国广告语与品牌标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文校对 | 房晶晶
合伙人 罗思国际
泰国商标法规持续优化,广告语保护迎来改善,但注册实务仍存在挑战。
广告语和品牌标语往往是品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识别标识。然而长期以来,在泰国为上述标识取得商标保护难度较大,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泰国商标审查实务:通用宣传用语面临的困境》已对此展开探讨。近期,泰国商标委员会的裁判动向释放积极信号,但整体保护环境依旧复杂。本文梳理现行审查标准、新兴裁判趋势,并为品牌权利人提供实操指引。
一、申请人难以完成广告语和品牌标语商标注册的原因
泰国知识产权厅审查员一贯认为,广告语或品牌标语属于通用宣传用语,依据《商标法》第 7 条第 1 款,这类标识不具备显著性。常见驳回理由包括:
- 被认定为广告通用措辞;
- 多字词长语句被推定为不具备显著性;
- 直接描述指定商品 / 服务特征;
- 不同审查员尺度不一,审查结果存在差异。
因此,大量广告语或品牌标语在知识产权厅审查阶段,会因缺乏显著性遭到驳回。
二、2026 年新动向:商标委员会审查尺度趋于宽松
自 2026 年初起,泰国商标委员会(TMB)裁判思路出现明显转变,关键进展如下:
若广告语或品牌标语并未直接描述商品 / 服务,商标委员会可认定其具备固有显著性。
但仍需注意如下事项:
- 尽管该裁判导向利好申请人,但个案裁决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无法保证此类标识稳定获得注册;
- 即便如此,该变化属于积极进展,代表以往保守的审查思路出现松动,申请人在上诉阶段拥有更充分的抗辩依据。
三、广告语与品牌标语成功获权路径:法院裁判标准更为清晰
倘若商标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认定标语不具备显著性;若该广告语、品牌标语具备重大商业价值,权利人可进一步向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IPIT 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所适用的显著性判定标准更加接轨国际,限制更少。在 2021 年标志性判例(专业上诉法院第 30/2564 号案件,佛历 2564 年)中,法院认定知识产权厅错误适用《商标法》第 7 条第 1 款。法院判定,涉案标语并未直接描述指定服务(广告、企业管理、物流货物运输、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该语句无法对上述服务起到描述作用,具备固有显著性,可在第 35 类、39 类、42 类获准注册。
完整维权流程(知识产权厅→商标委员会→法院)耗时约 5 至 6 年,但进入司法程序后,成功注册的概率大幅提升。
四、强化广告语与品牌标语保护:品牌权利人策略指引
4.1 优化广告语与品牌标语创作
有效的保护策略始于创作阶段。企业应当避免使用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标语。具备创意、暗示性、非描述性语句,更易满足《商标法》关于显著性的要求。法律未限制语句长度,但简短、富有创意的标语注册成功率更高。
4.2 策略性提交申请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品牌权利人应尽早提交广告语、品牌短语商标申请,最好以纯文字商标形式提交。
若纯文字版本面临显著性驳回风险,同步提交艺术字体或图形组合商标申请也可提高注册成功率。尽早申请并持续规范使用,能够强化权利基础,逐步积累消费者认知。
4.3 把握商标委员会当前裁判趋势,但保持理性预期
商标委员会近期判例显示,审查机构更倾向认可非描述性标语具备固有显著性。因此,商标依据《商标法》第 7 条第 1 款被驳回的申请人,如今拥有更充分的上诉理由与抗辩空间。但该趋势形成时间较短,裁判结果尚不统一,标语类商标能否注册仍无法预判、不能确保成功。
4.4 留存证据
无论是否启动商标注册程序,企业均应当保存广告语、品牌标语的使用及推广证据,包括广告物料、营销活动资料、媒体报道以及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的证据。该类证据可以佐证标语具备商品来源识别功能,也能够在商标审查程序、假冒诉讼中证明品牌知名度。
4.5 核心品牌标识适时推进司法救济
对于重要品牌资产,权利人可在行政层面之外寻求保护。虽然诉讼会产生额外时间与成本投入,但在知识产权厅、商标委员会遭到驳回的广告语、品牌标语,依然有机会在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获得注册支持。
五、总结:赋能品牌的宣传语句,如何实现法律保护
在泰国,广告语、品牌标语的保护依旧充满挑战,尤其在行政审查阶段。2026 年商标委员会的判例释放积极信号,但裁判尺度尚未统一,无法确保成功注册。即便如此,该变化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对多词组商标形成更现代化的理解,突破了过往保守的审查惯例。
对品牌权利人而言,策略性布局商标申请、精心设计标语文案、坚持上诉,变得尤为重要。在泰国,商标注册仍是广告语、品牌标语最强、通常也是唯一稳定有效的保护方式。
我们可就广告语、品牌标语的可注册性提供专业咨询,协助制定申请策略、起草上诉文件,并为泰国境内全方位品牌保护方案提供支持。如需定制化意见或后续行动建议,欢迎与我们取得联系。
作者:Montira Sakulsuwan
中文校对:房晶晶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