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勇达等 | LV 诉茉莉奶白千万赔偿案,二审应如何逆转天价判赔?


目次
一、茉莉奶白出路一:以无效、撤销等手段对商标权利基础发起进攻
二、茉莉奶白出路二:以不产生混淆抗辩商标侵权三、茉莉奶白出路
三:对判赔金额的合理质疑
2026 年茉莉奶白公司与 LV 公司商标侵权一审千万元判罚引发广泛社会争议,传统柿蒂纹能否被境外品牌独占成为行业焦点。本文立足《商标法》及国内外同类判例,从商标权利瑕疵、不构成侵权、高额判赔失当三大维度,讨论基于当前法律规定,本土品牌可能主张的抗辩体系,厘清商标维权边界等核心争议,为本土茶饮或其他潜在的风险中企业提供完整应对思路。
一、茉莉奶白出路一:以无效、撤销等手段对商标权利基础发起进攻
LV公司就四叶花卉所享有的注册商标权是LV公司提起索赔的基础所在,是案件得以存续的支点,茉莉奶白公司如果把支点撤走了,索赔请求自然也就不成立了。在本案中,针对LV公司的四叶花卉注册商标,茉莉奶白公司可以考虑通过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两种方式向LV公司的权利基础发起进攻。
(一)举证证明LV公司真正驰名的是“LV”商标和老花整体图样,而非单个的四叶花卉图案
LV公司的经典老花图样,如图1,是由
、
、
、
四个基础图案并搭配相应的颜色比例构成的,公众所熟知的是图1整体,而并非其中每个独立元素。针对四个独立元素而言,公众熟知的是“
”图标,因为其是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对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简称,指代性极强。

图1 LV的经典老花图样
应当注意区分老花整体的识别认知体系和基础元素的识别认知体系。在该老花图案使用之初,公众主要通过“
”商标,将其与LV公司相联系。随着LV公司对此花样的使用频率增加以及时间的推移,公众逐渐对此老花图案的整体所熟知,在认知体系中将LV公司与经典老花图案进行连接。应当注意的是,公众认知体系中所连接的主要是老花整体图案风格,而非单个的基础图案。老花图案的风格包括各图案之间的比例、位置搭配设计以及色彩搭配。如果将另外三个独立元素图标单独提取出来,换以别的颜色作为箱包的图案,相关公众可能较难直接将其与LV公司联系起来。因此,LV公司的使用行为并不能让单个的四叶花卉“
”图案驰名。
(二)举证证明四叶花卉图案对于纺织品、皮革制品、包包等服装类、服饰类、箱包类商品而言,不具有显著性,不满足《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被宣告无效
《商标法》(2019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一个图案属于某类商品的通用图形或者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并且该图案的使用者并未通过将其在该类商品上进行商标性使用而使其获得显著性,那么将该图案在此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便不符合《商标法》(2019年)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依据《商标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向商标局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以该条为法律基础,又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举证证明四叶花卉图案是服装类、服饰类、箱包类商品的惯常使用图案,在相关类别上不具有显著性
关于通用图形的认定,国知局在其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四章“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中指出:“认定是否属于本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有两个途径,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是看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是否已约定俗成或已普遍使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粤73民终576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04民初27163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注册图形商标构成商品的通用图形,必须是该图形实际已被同行业普遍使用和公认为某一种类商品的图形。”
因此,通用图形并不仅仅指能够直接联想到商品类别的图案,还包括在此类商品上普遍使用的图案。四叶花卉原型为柿蒂纹,若能证明其自古便是服饰面料的经典装饰纹样,当下各大服饰、皮具品牌均大量单独印制该四叶花卉做装饰,属于行业普遍使用的图形,相关公众仅会将其视作装饰元素,无法仅凭该图形区分商品来源,那么四叶花卉图形天然不具备商标固有显著性。
将视野从国内放至国外,LV的单一要素商标之路也屡次受挫。欧盟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直接撤销两枚棋盘格商标,LV公司就此两次上诉均被欧盟普通法院全部驳回;意大利知识产权法院全部驳回LV公司就棋盘格商标对多家意大利平价箱包厂主张的商标侵权请求;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和纽约联邦法院亦驳回了LV公司就四叶花卉图案向宠物玩具制造商、帆布包制造商主张的商标侵权请求。理由多为单独四叶花卉、棋盘格(方格)图案属于基础通用装饰元素,不具有商标固有显著性,企业无权垄断某一类设计风格、花纹样式。
2.LV公司对四叶花卉的使用行为是装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四叶花卉在相关类别上并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与LV公司相似,Levis公司就常见双弧线图形“
”在中国申请了注册商标,但其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将该图样与“Levis”商标和“双马图形”商标一起使用。此后,Levis公司也因其组合使用行为不当,在侵权索赔之路上屡屡受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Levis公司诉广东文时特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均不认可Levis公司的此种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Levis公司的品牌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但是在相关公众眼中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是其“Levis”商标和“双马图形”商标。
商标核心功能为区分商品来源,品质背书、品牌宣传等衍生作用均依附于来源识别功能而成立。若某一标识仅发挥装饰美化效果,无法使相关公众借此区分商品提供者,则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将四叶花卉图形搭配LV文字标识及其他花纹组合呈现,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载体是LV文字商标,孤立的四叶花卉仅作为整体纹样的装饰部件。LV将单独的四叶花卉作为商标使用的场景较少,该图形无法通过使用获得后天显著性,其主张该图案具备获得显著性缺乏事实基础,不能成立。
因此,茉莉奶白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四叶花卉在服装、服饰、箱包、饰品类商品上不具有固有显著性,LV也未通过商标性使用使其获得显著性,不满足《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茉莉奶白公司可以申请宣告服装、服饰、箱包、饰品等类别的商标无效。
(三)部分类别上的四叶花卉图案注册商标或可通过撤三制度进行攻击
《商标法》(2019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即便四叶花卉图案在部分商品类别上不构成通用装饰纹样,或者具备一定显著性,但若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LV无法举证证明已将该四叶花卉标识在该类别作商标性使用,茉莉奶白可考虑依据前述法条对部分类别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二、茉莉奶白出路二:以不产生混淆抗辩商标侵权
回归到侵权行为认定本身,茉莉奶白公司或有争取胜诉或降低赔偿的一线生机。因一审裁判文书的原文并未公示,难以获知一审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实际认定路径,本文将从注册商标侵权混淆标准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两条认定路径质疑,为茉莉奶白公司上诉抗辩提供思路。
(一)若权利商标因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虑消费者群体和误导效果,注意保护边界,反淡化不等于无边界保护
茉莉奶白公司经营的业务与LV公司的经营业务相距甚远,目前部分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可能是通过将四叶花卉标识认定为驰名商标,对LV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进行了跨类保护。假设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讨论驰名商标的侵权抗辩。
《商标法》(2019年)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该条款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某种程度上是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体现。一方面,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与反淡化规则旨在制止混淆、防止商誉稀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属于有限垄断权利,绝非不受约束的全类扩张保护。实现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亦须满足“误导公众”的要件,即需要认定茉莉奶白公司的使用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因此,认定是否构成误导、淡化,消费群体是关键。此处需要区分两类主体的消费群体:LV主营高端皮具奢侈品,目标客群为追求高端奢品消费人群;茉莉奶白主营平价茶饮,面向大众日常消费群体,二者受众高度割裂,难以产生来源关联误认。同时,反淡化成立需以涉案标识具备独立强显著性、使用行为足以削弱驰名商标辨识度为前提,不能仅凭“LV老花整体知名”就推定其拆分后的单枚四叶花卉同样享有驰名保护。若机械套用反淡化规则无限扩张保护范围,会不当垄断传统通用纹样,压缩行业正常装饰设计与传统文化合理使用空间,违背《商标法》第一条指出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基本规定。
(二)尝试以实际混淆与否的认定,推翻侵权行为的认定
判断商标近似侵权的核心标准是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实际混淆,不能仅凭主观抽象联想推定侵权。结合消费群体区分、标识整体使用状态、涉案图形显著性缺陷三重维度综合研判,本案客观上存在不混淆的可能性,可尝试直接否定侵权成立。
1.消费群体不同
LV主营高端奢侈皮具、服饰,目标受众为具备高端消费能力、专注奢侈品选购的群体;茉莉奶白主打平价新式茶饮,面向普通年轻大众、日常休闲消费人群,二者消费圈层、消费场景、消费认知完全割裂。两类受众在选购商品时注意力、识别标准差异显著,茶饮消费者不会将平价奶茶门店装饰图案与高端奢侈品牌产生来源关联,不存在混淆的客观基础。一审法院仅凭抽象联想推定公众会误认为二者存在联名、合作等关联关系,该结论可能缺乏事实支撑。能够单独指向LV公司、起到来源识别作用的是LV文字商标,单独的四叶花卉图案不具备独立识别来源的能力,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二者存在商业合作的误认。
此项内容,茉莉奶白公司可以结合消费者调研报告进行佐证。
2.四叶花卉图案不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与LV公司联系起来,不存在关联混淆的问题
一方面,四叶花卉脱胎于传统柿蒂纹,或可属于服饰箱包行业通用装饰纹样,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另一方面,若LV仅将该图形与LV字母、其他花纹成套组合使用,从未单独以四叶花卉对外开展商业推广,该图形无法单独建立与LV品牌的稳定对应关系。脱离LV老花整体组合后,单独的四叶花卉无法让普通消费者直接联想到LV,不具备独立识别LV来源的能力,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二者存在授权、联名等关联关系的混淆后果。
3.茉莉奶白公司通常将四叶花卉同“MOLLYTEA”“茉莉奶白”等进行组合使用,真正起识别作用的是后者,而非四叶花卉图案
茉莉奶白通常将该四叶花卉图形与“MOLLYTEA”“茉莉奶白”等自有文字商标搭配组合使用,文字品牌名称醒目突出,在整体视觉中占据核心识别位置。真正能够指引消费者辨识服务主体的是品牌文字,而非案涉四叶花卉图形。相关公众第一眼只会将四叶花卉图形视作装饰元素,无法将其单独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识别。因此,茉莉奶白公司对四叶花卉标识的使用属于装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LV公司此前也曾起诉广东某钟表公司在表盘上使用四叶花卉图案,侵犯了其四叶花卉的注册商标权【案号:(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345号】。该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从被控侵权的‘SOLVIL’手表上图案花纹花瓣所起的作用和整体效果看,被控侵权‘SOLVIL’手表上的图案花纹在其手表上的使用是不规则的,主要是以装饰为目的,而并非作为手表的标识使用。虽然被控侵权“SOLVIL”手表没有在中国申请获得注册商标,但瑞士某公司申请了第G56145X(国际注册)“SOLVILETTITUS”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钟表。被控侵权的手表将“SOLVIL”字样置于手表中上部即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上,应当视为被控侵权的“SOLVIL”手表将“SOLVIL”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而该手表对图案花纹的使用不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据此驳回了LV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Levis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米兰服饰店侵犯其“双弧线图形”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案号:(2019)粤73民终5761号】中认定双弧线图案在牛仔裤上兼具装饰作用,不具有显著性,并且被告裤子上不止有双飞鸟图案,还在显著位置标注真正起识别作用的商标,并据此驳回了Levis公司的诉讼请求。
4.如果案涉花卉为公有通用纹样,显著性低,则在侵权比对时宜采用相对更严格的评价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开展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同时必须考量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综合判断混淆可能性。
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项核心裁判规则:若原告主张保护的基础图形属于公有通用装饰元素、固有显著性极低等情形,则法院应当从严把握商标近似认定标准。
四叶花卉属于中外通用传统装饰纹样,在中国传统宝相花、民间花卉纹饰、日常装饰图案中广泛运用,若能认定其已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基础通用图形,天然固有显著性弱。法院判断近似、混淆的标准或可收紧。本案中,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见下图3)与 LV 主张权利的四叶花卉(见下图2)并非没有区别:茉莉奶白四叶花卉中心为菱形镂空,LV 四叶花卉中心为圆形(星形)镂空。在四叶花卉本身公有通用、显著性极低的前提下,在比对二者是否近似时,也可争取重点审视前述核心细节差别,从而阻断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

图2: LV公司注册的四叶花卉

图3:茉莉奶白公司使用的四叶花卉
同时,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必须严格适用隔离观察法,且隔离观察不能割裂商标与商品使用场景,需结合双方商品载体、实际使用形态综合判断,不能单独截取单一图形孤立比对。LV 公司在商业使用中,案涉四叶花卉鲜少单独、孤立作为识别标识使用,通常与 LV 字母、棋盘格等多元素组合成套出现在箱包面料、产品包装之上,形成固定组合识别体系;反观茉莉奶白仅单独使用菱形中心四叶花卉图形,二者在商品上的呈现形式、搭配元素、整体视觉布局完全不同。在相关公众隔离记忆、无法并排对照比对的真实消费场景下,相关公众难以仅凭模糊印象将二者建立来源关联,不具备商标侵权所要求的混淆可能性。
(三)在保护注册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平衡中国传统文化等公共利益
商标权是具有边界的法定垄断权,司法裁判不能片面侧重商标权人私益,需兼顾传统纹样、通用装饰图案承载的公共文化利益,避免企业通过商标独占公有设计素材。结合指定域外经典判例、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层论述如下:
1.利益平衡原则或可为茉莉奶白证据二审翻案提供依据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当机械适用法条可能造成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后果时,可援引法律基本原则填补规则漏洞。本案一审高额判罚引发全网热议,足以说明该案判赔结果及金额,与部分公众的认知存在分歧。
案涉四叶花卉源自传统柿蒂纹,是我国传统公有纹样,属于全体社会共享的文化资源。若无限制扩张LV单花图形商标保护范围,可能导致变相垄断传统纹样,挤压茶饮、服饰等行业正常设计创作空间,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商标法立法目的相悖。
2.域外众多法院在裁量类似案件时均考量了利益平衡原则
欧盟、意大利、美国多地司法机关针对LV主张棋盘格、四叶花卉图形等专用权的系列案件形成统一裁判观点,各国法院均坚守公共利益底线,认定方格、单枚四叶花卉均属于不分品牌、不分行业均可自由使用的基础通用装饰纹样,天然缺乏商标固有显著性,任何市场主体不得借助商标权垄断基础花纹、通用设计风格。即便LV品牌具备极高知名度,这些法院也拒绝无限扩张其图形商标排他保护范围,防止私权垄断侵蚀社会公有设计资源,这套限缩商标垄断、优先保障公共创作空间的裁判逻辑,可直接作为本案二审重要参考。
3.本案或可成为民俗纹样与商标私权协调保护的典型案例
本案二审可借鉴域外公共利益裁判思路,严格限缩通用传统纹样的商标保护边界,认可传统纹样的正当使用空间;同时本案裁判可形成示范观点,为同类传统纹样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显著性审查提供裁判参考,进一步完善传统民俗纹样与商标私权协调保护的法律适用路径。
三、茉莉奶白出路三:对判赔金额的合理质疑
(一)证明茉莉奶白自身品牌具备成熟市场知名度,即便存在销量增长,与案涉花卉图案无因果关联,或可通过知识产权贡献率、经济学报告剔除无关获利
茉莉奶白在规模化使用四叶花卉图形前,已凭借新式茶饮产品、线下门店布局、自有“MOLLYTEA茉莉奶白”文字品牌积累稳定客群与市场口碑,门店营收、品牌销量核心来源于产品口味、定价、门店运营、品牌宣传等多重要素,案涉四叶花卉仅为包装装饰,无法单独拉动销售额、创造商业利润。
司法实践中已有商标侵权案件引入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贡献率专项报告划分各要素价值。例如“长秀霖”商标侵权案【案号:(2021)苏05民初437号、(2022)苏民终1604号】中,法院区分产品疗效、企业商誉、商标标识等对权利人不同贡献维度,核算侵权赔偿。
本案二审可提交经济学报告、知识产权贡献率等证据,客观量化四叶花卉图案对茉莉奶白营收的贡献占比,证明企业经营收益与被诉商标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假定本案一审适用了跨类保护,跨类保护时的判赔金额应当有所限制
LV 主营高端皮具箱包,茉莉奶白经营平价茶饮,二者商品类别、消费场景、竞争关系完全割裂。即便采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路径予以保护,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仅用于制止商誉淡化、关联混淆,不存在同类商品直接抢占市场、分流客户的损害后果,司法裁判宜下调赔偿计算基数、降低判赔上限。
(三)商标三年不使用或可作为茉莉奶白公司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
《商标法》(2019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LV 始终将四叶花卉搭配 LV 文字标识、其他花纹组合成套使用,单独四叶花卉仅承担包装装饰功能,不具备独立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属性,无法形成单独商誉。若 LV 无法举证起诉前三年单独、规范使用案涉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亦无法证明因本案使用行为产生实际经济损失,依据前述法条,茉莉奶白依法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建议茉莉奶白二审同步推进商标无效、撤三程序,以不侵权抗辩和降低赔偿责任抗辩为主。全部主张均需依托完整证据支撑方可成立;若证据完备,可证明涉案商标缺乏显著性、非商标性使用无混淆,结合利益平衡规则,有望推翻侵权认定、大幅削减乃至免除赔偿,维护传统纹样公共使用权益。
作者:冷勇达 刘芸芸 陈慧洁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