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亮 | 商标撤三程序中虚假使用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甄别实操方法——基于"邳彤""奥贝斯ABS""伏思特FUSTE"系列案件的实证分析



目次

一、引言

二、商标撤三案件中虚假使用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甄别商标撤三案件虚假证据的实操方法

四、结语

摘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以下简称“商标撤三”)制度是清理闲置商标、解决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和优化商标资源配置的重要制度。当下市场闲置商标数量庞大,市场主体为扫除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的在先权利阻碍,使得商标撤三案件数量持续攀升。部分商标注册人为保住商标专用权,故意伪造、篡改商标使用证据,虚假证据已成为商标撤三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本文结合多起典型商标撤三及撤销复审案例裁判观点与审查逻辑,梳理实务中高发的虚假证据表现形式,总结辨别虚假证据的方法与路径,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助力规范商标使用证据审查和维护诚信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关键词:商标撤三;虚假证据;证据审查;商标使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体量不断扩大,“重注册、轻使用” 的行业弊病日益凸显,大量注册商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浪费公共商标资源,还会成为其他市场主体布局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商标撤三制度由此被广泛应用于清除“僵尸商标”、化解在先权利冲突等场景中。在商标撤三全流程审查中,商标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是决定商标存续与否的核心依据,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面对撤三风险,部分商标权人选择铤而走险,通过倒签合同、伪造公章、篡改交易凭证、虚构商业行为等方式炮制虚假使用证据,试图规避法律审查。此类虚假证据形式多样、隐蔽性较强,极大增加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审查难度。本文结合“邳彤商标”“奥贝斯 ABS”“伏思特 FUSTE”等商标撤销复审案判例,剖析虚假证据的常见形态,并从基础核验、逻辑研判、链条穿透、工具辅助等层面,构建完整的虚假证据辨别体系。

二、商标撤三案件中虚假使用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

通过“邳彤商标”“奥贝斯 ABS”“伏思特 FUSTE”等商标撤销复审案判例可知,当前商标撤三案件中的虚假证据主要集中在合同文书、公章印鉴、交易凭证、自制使用材料四大类别,不同类型虚假证据的造假手法、瑕疵特征各有不同。

(一)商标使用类合同:倒签时间、主体信息冲突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经销合同是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商业流通的核心证据,也是造假行为的高发领域,合同倒签与签约主体信息矛盾是两类最典型的造假情形。

在第6438000号“邳彤”[1]、第13251857号“邳彤及图”[2]商标撤销复审案中,被申请人安国市邳彤酒业有限公司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用以证明两枚商标在2021117日至2024116日期间正常使用。经核查,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18日,合同载明的被授权方为“贵州省仁怀市新汉朝酒业有限公司”,但该企业直至 2023 3 月才完成企业名称变更,此前登记名称为“贵州新汉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尚未变更的前提下,合同提前使用变更后的新名称,属于典型的合同倒签,足以证实合同为事后伪造。同时,被申请人仅提交2023年两份订购合同,指定使用期间内其余时间段无任何销售记录,结合合同存在的明显瑕疵,可认定该两份订购合同系临时制作,仅为应对商标撤三审查,并非真实商业交易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涉案合同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对两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除此之外,部分合同还存在法律条文引用与签订时间相悖的逻辑矛盾问题。例如(2019)京行终7519号“奥贝斯 ABS” 商标撤销复审案中[3],涉案授权合同落款为2012年,但合同条款中援引了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及2014年实施的配套条例,时间逻辑完全相悖,权利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终商标因证据造假被撤销。此类时间线冲突是辨别倒签合同最直观的突破口。

(二)公章印鉴:名称错误、签章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

公章是商事合同真实性的重要佐证,公章信息与签约主体不符、行政区划名称错误、冒用第三方公章,是公章类虚假证据的主要特征,该类瑕疵辨识度高,也是行政与司法机关重点审查的内容。

前述“邳彤”商标撤销复审案同时暴露了严重的公章造假问题。案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列明的乙方为“贵州省仁怀市新汉朝酒业有限公司”,但合同加盖的公章字样为“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汉朝酒业有限公司”。从行政区划常识来看,贵州省并无“怀仁市”这一行政区,正确名称为“仁怀市”,公章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同时,盖章主体与合同签约乙方完全不一致,两处重大瑕疵足以证明该公章系违规使用或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该类存在重大瑕疵的公章证据均不予采信。

在实务中,还存在关联主体混用公章、已注销企业继续使用旧公章、合同甲乙双方公章颠倒等情形。例如部分案件中,签约公司已办理注销,权利人仍使用注销前公章补签合同;或分公司签订合同,却加盖总公司以外第三方公章等情形。一旦公章信息、签约主体、工商登记信息三者无法形成统一对应关系,即可否定该份证据的法律效力。

(三)交易凭证:篡改原件内容、凭证与交易事实脱节

发票、购销合同原件等交易凭证由税务机关、市场交易双方共同留存,本具备较强公信力,但部分商标权人通过篡改复印件、替换合同核心内容、虚构交易等方式伪造凭证,以此佐证商标使用事实。如(2023)73行初4198号“伏思特 FUSTE”商标撤销复审案便是此类造假的代表性案例。[4]

该案中,第三人江西慧某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2021210日《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主张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完成有效商业使用。原告闫某榴不服复审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依据调查令向交易相对方福州轻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调取合同原件,核查发现:权利人提交的合同复印件“货号”栏标注了涉案商标,但合同原件 “货号”栏并无相关商标标识,且复印件与原件的交易金额、交易细节存在明显出入。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第三人提交的交易凭证涉嫌造假,并对其全部使用证据采取从严审查标准。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审查结论。

还有部分权利人伪造空白发票、拆分真实交易票据、套用他人正规发票信息。辨别此类证据可依托税务系统平台核验发票代码、开票日期、交易品名,若发票品名未体现涉案商标、开票时间集中在撤三申请受理后短期内、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差额过大,均可认定交易真实性存疑。当发票品名、金额、开票时间无法与对应合同相互印证时,交易行为的真实性便不复存在。

(四)自制使用材料:无时间佐证、虚构使用场景

产品照片、宣传册、线上店铺截图、社交平台宣传内容等由企业单方制作的材料,制作门槛低、缺乏第三方监管,常被用作辅助证明商标使用,也是虚假证据的常见载体。该类证据的核心问题为无法证明形成时间、使用行为属于象征性使用,甚至完全虚构使用场景。

在(2023)最高法行申3216 号“仨宝黄师傅”商标商标撤销复审再审案中,[5]权利人提交线上店铺截图、线下产品照片、宣传册等自制证据,但经核查,线上店铺无法证明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产品照片、宣传册无拍摄时间、印刷时间佐证,无法证明形成于指定三年使用期间内。同时,经销商出具的使用证明格式高度统一,部分经销商成立时间晚于证明记载的使用时间,多重瑕疵叠加,最高法驳回权利人再审申请。

在(2024)湘02知民初4号“Star Ai”商标侵权纠纷案中,[6]原告西安点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第36471195 号“Star Ai”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并提交无人机产品销售截图、产品实物照片等自制证据,以此指控被告商标侵权。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并不具备无人机生产、销售资质,其提交的产品销售、实物使用等证据均系虚构,无法证明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开展真实商业使用。同时,原告在被告企业上市辅导阶段,借助虚假证据提起诉讼,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续被告针对该商标提起撤三申请,涉案商标因无真实使用被依法撤销。

除此之外,线上店铺截图、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材料也存在诸多漏洞。部分截图无法证明店铺、账号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宣传内容无明确发布时间;经销商出具的使用证明格式高度雷同,甚至经销商成立时间晚于证明记载的使用时间,此类自制材料均无法作为有效商标使用证据。司法实践明确,仅用于展示、摆拍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三、甄别商标撤三案件虚假证据的实操方法

结合上述案例的裁判思路、证据瑕疵特征以及商标撤三案件的审查规则,从基础信息核查、逻辑关系校验、全证据链审查、司法程序辅助四个维度,形成分层递进的虚假证据辨别方法,实现对虚假证据的精准识别。

(一)第一步:基础信息逐项核查,筛查显性证据瑕疵

基础信息核查是识别虚假证据的第一道防线,主要针对企业主体、时间节点、公章印鉴三大硬性要素,该环节可快速筛查出大部分初级造假证据,操作简单且辨识度极高。

首先,核查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合同签约方、被许可方、经销商等主体的成立时间、名称变更记录、存续状态。对照案例规则,重点核查两项内容:一是合同签订时,交易主体是否已完成工商注册,若经销商、合作方成立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证据必然虚假;二是企业名称变更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如“邳彤”商标案所示,若合同提前使用企业变更后的新名称,即可认定合同倒签、证据伪造。

次,交叉核验全流程时间节点。梳理商标撤三指定使用期间,将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票时间、宣传材料制作时间、企业变更时间串联比对。重点关注两类异常时间线:其一,大量证据集中出现在撤三申请提交后的短期内,属于典型的临时补证;其二,文件内容引用尚未施行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时间逻辑自相矛盾。

最后,核验公章与文字信息。逐字核对公章上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与合同首部、尾部的签约主体名称保持比对。重点排查行政区划名称错误、公章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多份合同公章样式不统一等问题。如“邳彤”商标案中“仁怀市”被错写为“怀仁市”,属于公章造假的典型显性瑕疵,可直接否定证据效力。

(二)第二步:商业逻辑深度校验,识别隐性造假行为

对于基础信息无明显瑕疵的证据,需结合行业惯例、商业交易规则开展深度逻辑校验,穿透证据形式表象,判断交易行为、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备真实商业属性,区分真实使用与虚构使用、象征性使用。

首先,校验交易行为的合理性。正常商业交易具备完整的商业逻辑,大额交易必然配套物流单据、收货凭证,长期合作的经销商会存在多笔连续交易。若出现“大额交易无物流记录”“异地交易无运输凭证”“全部交易集中在短期小额流水”“交易双方为关联企业且无对外流通记录”等情形,交易真实性存疑。同时,结合企业经营规模判断交易数量、金额是否匹配,小微企业出现远超经营能力的大额订单,大概率为虚构交易。

其次,校验商标使用的关联性。核查合同、发票、产品实物、宣传材料等全部载体,确认是否规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若核心交易凭证(合同、发票)全程未体现商标,仅在单方制作的产品照片、宣传图中标注商标,说明商标并未实际投入商业流通。依据“伏思特 FUSTE”商标案裁判观点,复印件刻意添加商标标识、原件无商标的情形,直接认定商标使用事实不成立。

最后,区分象征性使用与商业使用。商标撤三制度所要求的“使用”,特指面向不特定消费群体、进入市场流通的公开商业使用。单纯的产品摆拍、内部宣传、商标标识制作、短期试用展示等行为,仅为规避撤三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即便证据形式无瑕疵,也不能认定为有效使用。

(三)第三步:全证据链闭环审查,阻断碎片化虚假证据

虚假证据普遍存在“单一证据看似合规,整体证据链断裂”的特征,因此必须遵循整体审查原则,将合同、发票、物流单据、产品材料、宣传内容等全部证据整合审查,验证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与完整性,拒绝孤立评判单份证据。

结合案件裁判规则,完整的商标商业使用证据链应形成“合同约定+票据结算+物流流转+产品落地”的闭环。首先,比对合同与发票,二者的交易主体、商品名称、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必须保持一致,偏差过大则链条断裂;其次,比对合同与物流单据,货物收发地址、运输时间、商品品类需相互对应,无物流记录则无法证明商品进入市场;最后,区分证据证明力层级,税务发票、官方备案合同、第三方物流单据证明力较强,单方制作的宣传截图、产品照片证明力最弱。若全案仅依靠自制材料佐证使用事实,无高公信力证据配合,直接认定证据不足。

(四)第四步:借助专业工具与法律手段辅助取证核验

针对证据原件缺失、票据真伪不明、线上证据难以核实等复杂情形,可依托官方核验工具、司法调查程序、司法鉴定等方式,进一步固定事实、辨别真伪,该方法适用于复审、行政诉讼等正式审查阶段。

首先,使用官方平台核验票据与主体信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金额等信息,核验发票真伪、开票时间与交易内容,“查无此票”“信息不一致” 即可证实发票造假。同时持续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动态核查企业变更、注销等信息,辅助佐证合同真实性。

其次,依法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在商标撤销复审的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交易相对方、合作企业调取合同、票据原件。“伏思特 FUSTE”商标案中,法院依申请调取合同原件,成为揭穿证据造假的关键环节。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原件,根据证据规则,该份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最后,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针对疑似伪造的公章、倒签的手写合同、篡改的打印文件,可向法院申请印章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笔迹鉴定,借助专业技术手段确定证据形成时间与真伪,该方式适用于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撤三案件。

四、结语

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初衷是激活闲置商标资源,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标,而虚假证据的泛滥,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严重阻碍商标制度发挥应有作用。从“邳彤”商标案的合同与公章造假,到“伏思特 FUSTE”商标案的交易凭证篡改,再到“Star Ai”商标案的虚构使用场景,多起案例清晰展现了虚假证据的各类形态,也传递出行政与司法机关从严打击虚假证据的坚定态度。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摒弃造假侥幸心理,留存完整、真实的商标使用凭证,坚持合法合规使用商标,才是应对商标撤三风险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阅览)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5]0000151156撤销复审决定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5]0000188053撤销复审决定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519号行政判决书.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73行初4198号行政判决书.

5】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3216号行政裁定书

6】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周春亮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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