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原创IP被他人印在童装上销售?法院:构成侵权!


精心培育的原创IP,恰逢权利人准备正式推出服饰类周边产品之际,居然发现印有IP图案的周边服饰已在网店有售?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有钱花”IP系深圳市某艺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重点培育的IP。在IP推广初期,该司通过邀请明星加持并在社交平台上持续曝光,在全国各大商场、购物中心、酒店、公共空间举办各类IP主题展、艺术展,与其他知名品牌官方联名合作推出手表、项链等各种方式,投入巨大成本,获得良好市场反馈。然而,正当该公司准备着手自行开发T恤等周边产品之时,却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已有网店开始售卖印有该IP的童装。作为“RICHFLOWER有钱花”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深圳市某艺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石某某在其于某电商平台经营的童装店铺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故认为石某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石某某辩称,被告实际经营规模小、获利微薄,侵权情节轻微,应从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有钱花”图案

被告销售的服装图案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及艺术美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结合原告提交的底稿、作品登记证书及首次发表信息等,可认定深圳市某艺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美术作品“RICHFLOWER有钱花”的著作权。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或允许的情况下,销售印有被控侵权图案的商品,并在店铺页面展示了印有涉案作品图案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基于上述考虑,综合该美术作品商业价值、图案对被控侵权商品的贡献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涉案童装的销售行为客观上利用了权利人前期市场投入所积累的作品知名度和市场关注度且挤占了权利人开发服饰衍生品的商业机会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某艺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已生效。判后,被告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销售者对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负有法定审查义务,未经许可销售印有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商品,在不存在合法抗辩理由的情况下,都将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坚决制止“搭便车”获利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要保护成熟IP,更要呵护处于孵化、培育、预热阶段的原创成果。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原创IP并非天然形成,而是权利人长期投入、逐步累积的过程,权利人往往进行了持续创作、大量资金投入、长期宣传推广、商业运营培育,方能初步形成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和较高的品牌溢价。倘若在仍处于孵化培育阶段、尚未正式推出商品周边之际即遭遇侵权,会直接侵蚀其预期商业利益,挫伤原创动力。销售者销售印有权利人原创图案的服饰周边,尤其是在IP培育周边上市的关键期,此类行为会直接分流客源、贬损形象、破坏市场布局,人民法院应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司法守护创新动力。

二销售者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一是进货前审查商品来源。商家需审查供货渠道的合法性,确保商品来源清晰且合法,要审核供应商资质、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侵权风险,不能只看价格低就进货。二是建立规范进货台账。需保存好进货合同、付款记录、物流单据、与渠道商就商品合法来源进行的查询沟通记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经审查留存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销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权利人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仍应承担。三是不蹭热度、不搭便车。守法经营是立足之本。要算好成本账,莫因小利失大义,看似赚了一点钱,实则可能要承担多倍的赔偿,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信用受损等连锁后果。一旦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平台投诉或法院传票,要审慎自查,避免侵权后果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赵芳芳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法官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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