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吾 黄苑辉 | 新司法解释背景下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的认定



目次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的认定维度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利润损失”的认定

三、其他损失认定方式的司法适用

四、损失数额认定的司法难点与完善路径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无形资产,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依托。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2025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2025年解释》)的出台,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损失数额认定规则作出系统性调整,将“情节严重”的损失数额入罪标准定为三十万元以上,同时细化了利润损失、合理许可使用费、商业价值等损失认定方式,彰显了我国强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严格打击商业秘密犯罪的司法导向。损失数额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入罪与量刑依据,其认定规则的准确适用是实现精准打击犯罪、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以《2025年解释》为背景,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严格性视角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探究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的认定规则与实务要点,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的认定维度

(立法修改的背景与价值取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并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奠定了立法基础。但此前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入罪门槛模糊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2025年解释》的出台,紧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对损失数额认定规则作出三重重构:一是降低入罪门槛,将损失数额入罪标准定为三十万元以上,对二年内曾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处罚又实施侵权的,将入罪数额降至十万元以上,强化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二是细化认定规则,区分不同侵权行为类型规定差异化的损失数额认定方式,将利润损失作为核心认定依据,同时明确合理许可使用费、商业价值的适用场景;三是扩大损失范畴,首次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支出的补救费用计入损失数额,实现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全面保护。这一立法重构,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损失数额认定的难点问题,也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严打击、强保护”的全球趋势相契合,为精准惩治商业秘密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损失数额认定的法定方式与适用顺位

根据《2025年解释》第18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认定分为五种法定方式,且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商业秘密的状态作出明确的适用顺位,体现了“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核心,以其他方式为补充”的认定原则:

1. 合理许可使用费:适用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披露、使用”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权利人利润损失,但已侵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独占权,《2025年解释》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2020年解释》)的规定一脉相承,避免“不正当获取型”侵权行为因无法计算利润损失或违法所得而无法适用刑法规制的漏洞,实现对商业秘密全链条保护。

2. 利润损失:适用于“非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违约型侵权”“间接侵权”等情形,是司法实践中最核心的损失认定方式。相较于《2020年解释》,《2025年解释》将“销售利润损失”修改为“利润损失”并只保留两种计算方式,即“权利人减少的销售量×合理利润”和“侵权产品销量×权利人合理利润”替代《2020年解释》规定的“侵权产品销量×侵权人利润”被列为“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式,与已有的法律体系相协调。

3. 商业价值:适用于“商业秘密因侵权行为为公众所知悉或灭失” 的情形。此时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丧失,其市场价值彻底灭失,《2025年解释》规定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实施收益等因素综合认定商业价值,实现对权利人永久性损失的补偿。

4. 补救费用计入:2025年解释》同时规定,权利人为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弥补商业运营损失等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损失数额。该条款延续了原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权利人的间接损失纳入刑事保护范畴,进一步强化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利润损失”的认定

利润损失是《2025 解释》规定的核心损失认定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商业秘密侵权犯罪情形。《2025 解释》将“销售利润损失” 修改为 “利润损失”,并非简单的概念替换,而是赋予司法机关在利润类型选择上的裁量权,同时要求结合个案事实认定商业秘密对利润的实际贡献。利润损失的准确认定,关键在于把握利润类型的选择、合理利润率的认定、计算基数的确定三大核心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与重点。

(毛利润与营业利润的适用争议

在会计概念中,利润分为毛利润、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其外延呈现“毛利润>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层级关系。其中,毛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反映产品本身的盈利能力,未扣除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计算公式为毛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利润(主营业务利润)是指毛利润扣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后的利润,聚焦主营业务的盈利情况,计算公式为销售利润=毛利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营业利润是指销售利润结合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减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后的利润,反映企业日常经营的综合盈利水平,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净利润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再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最终利润,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收益,体现企业最终盈利成果,计算公式为净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不同利润类型的选择,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计算结果,进而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实际上,利润类型的选择不仅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难题,也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乃至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的共同难题。

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部门法,专利侵权纠纷的规则相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采用了“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两个概念,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据此,不少观点认为,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是否符合“以侵权为业”之情形,符合则按销售利润或毛利润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不符合则采用营业利润。

然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直接采用毛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并不考虑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刊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办案难点及其破解》[1]一文指出:“以毛利计算更能准确评价犯罪收益。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以获利为构罪要件。净利润计算将会扣除大量犯罪间接成本,包括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和广告费用等。这些费用已融入了整个经营活动,是从事犯罪活动必须投入的间接犯罪成本,无法对应到具体的侵权产品之上,且间接成本的支出与犯罪行为紧密相连,其多寡能反映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16)黔刑终593号一案同样也采用毛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该案中,法院依据“沃某公司2012年及20131月至3月期间各型号反渗透膜销售单支毛利鉴定”计算得出沃某公司因彭梵等侵犯其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为375.468万元,据此判处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16)粤民终770[3]中,被告二审时同样主张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以“营业利润”作为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但该上诉理由并未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析后指出以权利人相关产品的毛利润作为合理利润来计算损失更为合理。该案例虽然是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二审判决关于利润计算方式的论述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的认定仍有重要参考意义。

依据上述案例不难发现,结合“严格保护商业秘密、严厉打击犯罪”的司法导向,在认定给权利人造成的重大损失时,尤其是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情形,司法机关倾向于采用毛利润作为“合理利润”的计算基准,以确保充分评价犯罪危害、弥补权利人研发等投入损失。

(合理利润应否考虑贡献率的争议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关于“合理利润”的计算是否需要考虑商业秘密贡献率(或称技术占比、技术贡献率)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涉案商业秘密是否为整体技术方案中不可分割的核心技术。即,当被侵犯的商业秘密是生产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时,司法实践倾向于不单独考虑贡献率,而是直接按照权利人整体产品的利润来计算损失数额。这种做法旨在充分保护关键核心技术,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在“(六)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时技术贡献率的适用”一节中指出:“被侵犯的技术秘密系整体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系另一产品零部件,该技术信息或零部件在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整个产品中起核心或决定性作用的,可以以整体方案或者整个产品产生的利润计算。不起核心或决定性作用的,在可以区分的条件下,应当根据该技术信息、零部件在整体技术方案、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实现整体技术效果的贡献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

在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侵犯商业秘密案[4]中,检察院提出的不考虑商业秘密贡献率之量刑建议被法院采信,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载明典型意义为“当涉案技术信息属于生产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时,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准确评价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关键核心技术被侵犯时可以按整体利润定罪量刑的刑事规制精神,以形成有力震慑。

而在浙江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5]中,因涉案技术秘密为权利人自主研发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相较于整车而言仅为其中零部件。检察院最终确定以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乘以春风动力每台车辆的利润再乘以发动机价值与整车价值占比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通过专业价值评估方式得出本案权利人损失数额83万余元。

基于上述地方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合理利润”的计算以考虑商业秘密贡献率为原则,以不考虑商业秘密贡献率为例外,其关键在于考量涉案商业秘密是否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到决定性的、不可拆分的作用。

三、其他损失认定方式的司法适用

除利润损失外,合理许可使用费与商业价值是《2025年解释》规定的重要损失认定方式,适用于特定侵权行为情形,其准确适用同样是实现严格打击商业秘密犯罪的重要环节。

(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认定:以市场价值为核心

合理许可使用费适用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披露、使用”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权利人利润损失,但已侵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独占权。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认定,应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结合商业秘密的类型、使用范围、许可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应把握两点:

1. 参照同类商业秘密的市场许可费用:若市场上存在同类商业秘密的许可交易,应以此为基准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

2. 结合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与实施收益:若市场上无同类许可交易,应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预期实施收益、独占使用的价值等因素综合测算,避免以过低的许可费用认定损失数额,弱化对“不正当获取型”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业价值的认定:弥补永久性损失

商业价值适用于“商业秘密因侵权行为为公众所知悉或灭失”的情形,如侵权人将商业秘密用于申请专利即为典型情况,此时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彻底丧失,其市场价值永久性灭失,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远大于一般利润损失。《2025年解释》规定商业价值根据研发成本、实施收益等因素综合认定,司法实践中应注重研发成本的全面性与实施收益的前瞻性:

1. 研发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研发过程中支出的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实验费用等,间接成本包括研发管理、技术培训等费用,均应纳入商业价值认定范畴。

2. 实施收益包括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对于已实施的商业秘密,应结合其实际产生的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因素认定实施收益;对于未实施但具有市场前景的商业秘密,应结合行业趋势、市场需求等因素测算预期收益,实现对权利人永久性损失的全面补偿。

四、损失数额认定的司法难点与完善路径

2025年解释》虽细化了损失数额的认定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商业秘密的隐蔽性、多样性以及市场环境的复杂性,损失数额认定仍面临利润类型适用标准不统一、贡献率评估缺乏量化规则、服务类商业秘密损失认定模糊等难点问题。损失数额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入罪与量刑依据,其认定规则的准确适用,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应紧扣《2025年解释》的立法精神,以利润损失为核心,准确把握利润类型选择、合理利润率认定、计算基数确定等核心规则,同时规范合理许可使用费、商业价值等其他损失认定方式的适用,实现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全面保护。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陆川:《侵犯商业秘密罪办案难点及其破解》,2019115日转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网址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1911/t20191105_437310.shtml

2】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593号刑事判决书。

3】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

4】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3426日发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IdQjuiWWNU4oIhGvs1H49Q

5】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最高检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425日发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zZ8j2g8a9ciQPFH2ZbBEA

作者:张泽吾 黄苑辉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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