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吾 胡佳佳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情节严重”的规范解读与考量因素



目次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范演变梳理

二、知识产权领域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梳理与参照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考量因素认定

四、结语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维系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无形资产,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随市场竞争加剧日益凸显。笔者此前已就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议、行政、民事路径展开分析。三者之中,刑事保护因打击力度最强、威慑效果最好,日益成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救济路径。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持续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制规则,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构入罪标准后,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5年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大幅提升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精准度与力度。鉴于刑事制裁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明晰侵犯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情节严重的核心内涵,是维护司法统一、保障市场主体预期的必然要求。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梳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范演变,探究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考量因素,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范演变梳理

近年来,我国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修法重构与司法解释细化的双重完善,形成了刑法框架+司法解释细则的规制体系,核心围绕入罪标准、行为类型、量刑档次、损失计算等关键问题展开调整,其中《2025年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该罪名的司法适用进入标准化、精细化阶段。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核心修改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重大修改,全方位强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为后续司法解释奠定了基础:

1. 调整入罪与升格标准:将原入罪标准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同时将量刑升格标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从重大损失的结果犯模式调整为情节严重的情节犯模式具有里程牌意义。这一立法转变意味着,只要侵权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序(如侵权故意恶劣、手段不法、涉及重大商业秘密、可能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等),即使难以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具体经济损失,亦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突破了单一的数额认定模式,实现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综合评价。

2. 扩充非法行为类型:在原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基础上,新增贿赂、欺诈、电子入侵三类典型不正当手段,契合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侵权的新特点。

3. 提高法定最高刑期:将原最高7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加大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罚威慑。

4. 增设独立境外犯罪罪名:新增《刑法》第219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明确该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化对商业秘密的国家安全保护。

()司法解释的迭代与《2025年解释》的突破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适用难题,司法解释历经多次调整,最终《2025年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作出系统性细化,成为当前认定该罪名的核心依据:

1. 入罪标准的逐步优化:2004年司法解释将重大损失界定为50万元以上,特别严重后果250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2020年解释》)将重大损失数额降至30万元,并将权利人破产、倒闭等非数额损失纳入考量;《2025年解释》则在30万元数额标准基础上,增设重复侵权的数额降档规则,即明确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入罪数额降至10万元以上,强化对屡犯行为的打击。

2. 损失与违法所得计算的精细化:2020年解释》确立了合理许可使用费、权利人销售利润损失、商业秘密商业价值三种损失计算方法;《2025年解释》则进一步根据行为类型的不同设定差异化损失认定标准:对盗窃、电子入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无需实际使用,可直接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对违约型侵权等情形,按权利人实际利润损失计算;对造成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灭失的,按商业价值认定损失。同时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方式,包括转让商业秘密的财产性利益、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利润(侵权销售量×单件合理利润)。

3. 量刑升档的规则重构:2025年解释》将原入罪考量的权利人破产、倒闭情形调整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升档标准,实现了入罪与升格的层级区分,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 两罪衔接的明确化:明确《2025年解释》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直接适用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情节严重升格量刑,确保两罪在定罪量刑上的逻辑统一。

综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范演变呈现出数额为主综合评价”“单一标准差异化规则”“国内保护内外兼顾的特点,而《2025年解释》的出台,最终解决了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模糊、损失计算不统一等核心司法难题。下文将结合该司法解释,重点探讨情节严重的内涵与考量因素。


二、知识产权领域“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梳理与参照

情节严重并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有表述,在知识产权刑事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罪名,以及民事领域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均有适用。对知识产权领域既有情节严重认定规则进行融贯分析,可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提供横向参照,而《2025年解释》的规定,也正是在借鉴既有规则基础上结合商业秘密特性作出的制度设计。

()刑事领域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情节严重考量因素

刑事领域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以量化标准为主、客观情节为辅,核心考量因素经司法解释明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1. 侵权数额:是最常见的也是相对易于操作的认定因素,如2004年司法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假冒专利罪以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

2. 被侵权客体数量:如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体现对多重侵权行为的加重评价;

3. 侵权产品数量:如侵犯著作权罪以复制品数量500张(份)以上为情节严重,适用于侵权产品可量化的知识产权类型。

()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情节严重考量因素

民事领域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以主观恶意与行为后果为核心,侧重对侵权行为的定性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及地方法院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

1. 通用考量因素:包括重复侵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裁判后再次侵权)、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范围广、持续性强)、妨害司法(伪造、隐匿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数额巨大、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或人身健康等;

2. 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的特殊考量因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司法机关结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的特征,新增了侵权持续时间、商业秘密因侵权为公众所知悉、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等考量因素,体现了对商业秘密客体特性的针对性保护。

()知识产权领域情节严重考量因素的对比与启示

通过梳理可见,知识产权刑事领域与民事领域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既有相通性,也存在显著差异:相通之处在于均将侵权数额作为核心量化指标;差异则体现在刑事领域侧重客观行为的量化标准,民事领域侧重主观恶意与行为后果的定性评价。

这一差异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启示:刑事认定需坚持量化为基础、定性为补充的原则,既借鉴民事领域对主观恶意、行为后果的评价思路,又不能脱离刑事犯罪的客观归责要求,而《2025年解释》正是遵循该原则,在明确数额标准的同时,将重复侵权等主观恶性较强的行为纳入考量,实现了刑民规则的衔接与区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考量因素认定

2025年解释》第17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作出了明确的法定认定标准,取代了此前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内容,成为司法实践的唯一依据。结合该规定,结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性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原则,可对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作出清晰界定,同时明确排除不适宜的考量因素,厘清司法认定的边界。

()2025年解释》明确的情节严重法定情形

2025年解释》第17条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核心认定标准,以数额标准为基础,以重复侵权降档规则为补充,具体包括两类情形:

1. 一般情形: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因侵权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2. “从重情形(数额降档):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述规定的核心在于强化对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通过降低入罪数额,对主观恶意大、屡教不改的侵权人作出从严评价,同时以法定数额标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司法适用的模糊性。

()不宜纳入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结合《2025年解释》的规定及商业秘密的特性,部分在民事领域或其他知识产权犯罪中适用的考量因素,因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归责逻辑,不应纳入刑事领域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具体包括:

1. 一次侵犯多项商业秘密:有观点认为,侵犯多项商业秘密和多次侵犯商业秘密一样,都可以作为证明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因为多项的场合,权利人的竞争优势由多项商业秘密共同组成,侵犯的秘密越多,权利人竞争优势遭受的抽象危险就越接近于现实、越迫切。”[1]但该观点忽视了刑事入罪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的关联性。多次侵权可直接证明行为人主观恶意,而一次侵权中获取多项商业秘密,多为行为的自然结果,无法直接推导出主观恶意,且若将其纳入考量可能导致权利人故意拆分商业秘密滥用刑事追诉权。对于此类情形,应直接以合并计算的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无需单独评价。

2. 侵权产品数量:侵权产品数量是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的重要考量因素,原因在于此类犯罪的侵权后果可通过产品数量直接量化,但商业秘密侵权的损害具有多元性、隐蔽性:侵权人可能未实际制造产品,仅通过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或消极使用(如节约研发成本)获取利益,此时侵权产品数量无法反映实际损害。《2025年解释》已通过差异化的损失数额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涵盖各类侵权情形,侵权产品数量无单独考量必要。

()可纳入情节严重的补充考量因素

2025年解释》虽未采用列举式规定全部情节,但结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及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实践需求,妨害司法、导致商业秘密灭失或公知两类情形可作为情节严重的补充考量因素,纳入法定数额标准的兜底评价,具体包括:

1. 妨害司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民事领域将伪造、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纳入情节严重,而刑事领域可作进一步限缩:若侵权人在刑事侦查、起诉阶段,恶意毁坏、隐匿商业秘密载体,导致商业秘密物理灭失,或伪造证据掩盖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无法恢复商业秘密、损失无法计算的,因其主观恶意大且损害后果不可逆,可认定为情节严重。[2]该情形与《2025年解释》中按商业价值认定损失的规则相衔接,是对损害后果的加重评价。

2. 商业秘密因侵权而丧失非公知性:商业秘密的核心价值在于非公知性,若侵权人通过披露、扩散等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永久丧失,其损害后果远大于一般的经济损失。即使此类情形的损失数额未达法定标准,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刑事入罪程度,可结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为情节严重。该考量因素契合商业秘密的客体特性,也与民事领域的认定规则相衔接,体现了刑民保护的一致性。

()“情节特别严重的关联认定与边界

2025年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升格标准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了双重界定,既明确了与情节严重的层级区分,也为司法适用划定了边界:

1. 数额升格标准: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直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延续了司法解释的数额梯度规则;

2. 后果升格标准:将原入罪考量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调整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同时可拓展至停产、清算、解散等与破产、倒闭具有同等严重程度的情形,[3]此类情形均属于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根本性经营损害,远超一般的经济损失,符合量刑升档的归责要求。

此外,《2025年解释》明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升格量刑,即实施境外侵权行为,若损失或违法所得达30万元以上(重复侵权为10万元以上),即构成该罪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现了国内与境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量刑统一。


四、结语

2025年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实现了法定化、标准化、精细化,其以“30万元一般数额+10万元重复侵权数额为核心的认定标准,既明确了罪与非罪的清晰边界,又体现了对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高的侵权行为的从严打击。结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性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原则,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坚持法定数额为基础、主观恶意与损害后果为补充的原则,将妨害司法、商业秘密灭失或公知等特殊情形纳入兜底评价,同时排除一次侵犯多项商业秘密、侵权产品数量等不适宜的考量因素,避免刑事追诉的扩大化。

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是平衡市场竞争与创新激励的关键环节。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形式不断翻新,司法实践中仍需结合《2025年解释》的规定,精准把握情节严重的内涵,既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又防止刑事手段过度介入市场竞争,最终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计算、违法所得认定等具体问题,笔者将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另行撰文分析。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黄小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获取型构成要件研究》,载《当代法学》2024年第3期。

2】参见王现辉:《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载https://mp.weixin.qq.com/s/1ciYJQvKYhgog4qrJp5xhA2025110日访问。

3】参见潘莉:《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界定情节严重》,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1/t20201125_487257.shtml2025110日访问。

作者:张泽吾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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