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文静 | 三十年之后,再看《英儿》著作权纠纷案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顾城

《鹏城记忆:老新闻背后的故事》是知名报业人辜晓进撰写的数十篇报道的合集。这些报道均带有深圳的时代印记,是深圳人难以忘怀的城市记忆,冬瓜岭安置区、清水河大爆炸、天虹商场、全民炒股、岁宝百货……在这些报道里,提及了多个纠纷案件。其中,有一个系列报道涉及“1993 深圳(中国)首次优秀文稿公开竞价”活动的《英儿》著作权纠纷案,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1993年,深圳青年杂志社、广东省期刊实业发展公司联合举办了“1993深圳(中国)首次优秀文稿公开竞价”活动。活动收到了包括顾城夫妇自传体小说《英儿》等文稿800多部。其中,《英儿》由顾城在国内的父亲顾工代为办理报名手续,顾城签署了委托书。经过筛选,活动举办方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了包括《英儿》在内的30部作品进行竞价拍卖。公布之后,活动举办方又将一批可能有负面影响的作品移出了最后的竞价书目,移出的书稿包括《英儿》,原因是文稿的定评意见认为《英儿》宣扬了“一夫两妻”的不适当婚姻生活,不符合我国国情,会引起有识之士及广大读者的非议。对于未能“上台”的文稿,活动举办方挑选一些有一定出版价值的作品,以作者标明的最低价为起点进行非公开的版权交易。

《英儿》被“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以三万三千元的价格买走。交易不久,国内传来顾城在新西兰用斧头砍死妻子谢烨后悬梁自尽的消息。这一“巧合”,加上买主隐姓埋名的举动以及种种关于价格的传说,为《英儿》的交易蒙上一层迷雾。这种隐姓埋名的购买行为与顾城之死消息的共振,导致社会议论纷纷,有人指责买主是“发死人财”,外界将书稿炒到几十万元。无名购买者系上市公司康达尔集团一家下属公司的总经理。压力之下,这位购买者无偿将书稿赠送给了作家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以最快的速度出版了书籍。此时,顾工已委托华艺出版社出版了《英儿》,顾工的解释是,顾城生前已经委托了该出版社出版。

1994年,顾工及夫人作为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活动举办方与书稿购买者签订的《英儿》买卖合同无效,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的理由是,活动的举办方超出了代理范围,其授权的内容是公开交易,并未同意稿件“私下交易”,该书的成交价不止三万三千元,有人在“借亡灵发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书稿购买者的起诉。在案件开庭之前,作家出版社和华艺出版社分别出版了《英儿》,作家出版社的版本上标有“作者授权唯一合法全本”。1995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核心结果是:1、顾工委托举办方进行《英儿》版权交易的代理行为成立;2、举办方将《英儿》私下卖给第三方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应就此行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1]

谈到顾城,大多数人仅知晓他是朦胧诗的代表人物,只熟悉他的名句“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实际上,《英儿》是顾城的绝笔,且是顾城及其妻子唯一的一部小说,书中记载了顾城夫妻及英儿三人在新西兰岛上的生活。《英儿》著作权纠纷案的引人关注之处,还包括顾城杀妻后自杀、全国首次文稿竞价拍卖、传奇上市公司康达尔等等。当时的报道将该案形容为“离奇却又并不复杂”。然而,案件涉及的一些事实颇为“离奇”,但所涉及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并非“不复杂”。


一著作权的合法取得与善意取得

顾城父母起诉的原因在于,其认为其授权活动举办方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英儿》著作权,并未许可活动举办方私下交易《英儿》,私下交易《英儿》著作权的行为无效。如果活动的举办方没有权利私下交易《英儿》著作权,作为《英儿》购买方,其是否可以取得《英儿》的著作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当受让人对受让物权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进行了登记或交付之时,受让人可以取得物权。善意取得是物权变动的处理规则,其原理在于商事交易行为基于交易安全及迅速之必要考量,对占有权利外观之信赖,而扩大其保护[2]。善意取得的核心在于,转让人存在权利外观,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之基础乃占有之公信力[3]。虽然《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没有体现权利外观的表述,但权利外观的存在是善意取得存在的基本前提。不存在权利外观,则受让人是否善意在所不问;存在权利外观,则对受让人主观上的要求并不严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善意取得的“善意”指的是“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而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是没有过失,善意取得比表见代理的主观要求更低,亦是因为权利外观的公信力。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著作权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4]。司法实践中,有些判决明确著作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5]。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即享有权利。而且,虽然存在著作权登记制度,但著作权登记仅是形式审查,该登记与是否享有著作权并无必然联系,且没有相应公示机制。因此,著作权并不存在像物权这样的权利之外观。“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真正权利人权利的剥夺,以确保交易安全上之公共利益,属于宪法所保障之财产之限制,因此必须以法律为之,且适用上必须谨慎,必须基于权利之公示公信外观,而足以引起相对人之善意信赖,始足当之。”[6]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而言,如果出让方对转让内容没有相应权利,则受让方即无法取得权利。换句话讲,在著作权领域,只存在合法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如果出让方的权属存在瑕疵,无论受让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让人均无法取得著作权。正因如此,当著作权出现“一物多卖”的情况时,著作权的归属按照先后顺序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3.1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

根据报道所描述的判决内容,该案件并未否定《英儿》购买者获得著作权,这或许与原告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相关。原告最初起诉,要求确认活动举办方与《英儿》购买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随后撤回了对购买者的起诉,其可能仅主张活动举办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倘若原告当时坚持确认合同无效这一诉讼请求,购买者可能就无法获得《英儿》的著作权,作家出版社所谓的“作者授权唯一合法全本”则更难以成立。


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与出版限制

《英儿》著作权没有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因在于,活动举办方认为《英儿》宣扬了“一夫两妻”的不适当婚姻观念。如果《英儿》是一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对案件是否会产生影响?

《著作权法》于1990年制定,1991年实施,《英儿》著作权纠纷案发生在1993年至1995年。当时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制定过程中,该条款就存在巨大争议,争议的主要内容是,违禁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20074月,美国以上述条文等法律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由,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2009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按照WTO的裁决,《著作权法》第四条第1款违反国际条约,应予删改。20102月,为了履行WTO上述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条文修改之后,可以进一步明确的是,违禁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内容的出版受到《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限制。

《英儿》著作权纠纷案并未提及违禁作品,其原因或许在于,尽管《英儿》被视作一部可能存在不良影响的作品,但尚未达到违禁作品的标准。并且,各方基于自身立场,可能认为认定其为违禁作品并非对己方有利。倘若《英儿》被认定为违禁作品,则可能会对《英儿》著作权的交易产生影响,各方所承担的责任也可能随之改变。


三权利人死亡之后的继承与保护

《英儿》著作权纠纷案判决时,原告共有五人,包括顾城夫妻的孩子及双方父母。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为《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当时《著作权法》这两个条文的内容是关于合作作品和继承的相关规定[7]。因顾城夫妻离世,《英儿》的著作权出现了继承事宜,而著作权的继承相较于其他财产权的继承更为复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除财产的“合法性”限定和排除性规定之外,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个人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遗产,因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而无法继承[8]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具体权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著作人身权和十余项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根据上述规定,著作财产权由继承人继承,著作人身权因其人身依附性而无法继承,其由继承人进行保护,但发表权因为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发表权由继承人行使[9]。有观点认为,继承人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属于一项义务。继承人在继承著作财产权的同时,承担维护作者人身权不受侵害的义务,这是由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10]。实际上,如果对作品的使用涉及著作人身权,继承人的态度就尤为关键,因为其可主张使用者停止侵权,继承人的保护亦是一种权利,著作人身权也间接具备了财产属性。

《英儿》著作权由顾城夫妻享有,其二人去世之后,著作财产权及发表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其他著作人身权由其继承人进行保护。因此,《英儿》著作权纠纷案中,顾城夫妻的继承人,可以在案件中主张保护《英儿》被侵害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作家出版社《英儿》卷首文章《爱的宽容》,由《英儿》著作权的购买者撰写,该文章的主题为:逝者已逝,生者为何不珍惜当下?[11]三十年后,我们珍惜当下生活的同时,也珍视《英儿》著作权纠纷案给予我们的思考。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辜晓进:《鹏城记忆:老新闻背后的故事》,南方日报出版社2020年版,第249页至261页。

2】谢在全:《民法物权》(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3页。

3】谢在全:《民法物权》(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2页。

4】相关论文的探讨可见戴哲:《论知识产权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制》,暨南学报(哲社版)2023年第4期;吕炳斌:《版权“一女多嫁”的解决之道-以善意第三人保护为中心》,暨南学报(哲社版)2017年第12期;杨明:《著作权许可中的公示公信——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57条的质疑谈起》,《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5】具体详见(2022)最高法知民终1076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再244号民事判决书。

6】谢铭洋:《智慧财产权法》,元照出版公司2024年第13版,第44页。

7】《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98页、第550页。

9】董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10】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转自董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11】辜晓进:《鹏城记忆:老新闻背后的故事》,南方日报出版社2020年版,第256页。

作者:屈文静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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