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雨悠 魏大海 | 源代码交付义务的司法实证梳理与风险防范建议
目次
一、源代码交付的义务属性
二、源代码交付的司法裁判规则
三、风险防范实务建议
四、结语
【摘 要】源代码交付义务性质依合同约定及目的实现程度综合判定,约定明确时多认定为主合同义务,反之则倾向推定为附随义务。司法裁判遵循“约定审查—目的检验—责任认定”框架,但因义务属性认定标准不一,存在同案异判风险。主合同义务违反构成根本违约,触发解除权及损失赔偿;附随义务违反适用利益平衡原则,以同时履行判决或过错相抵为主。裁判层面,建议完善“共性规则+技术特性”的认定框架。行业实践中,宜依托条款设计的精确化防范风险,开发方应通过权利保留、分阶段交付及抗辩条款维护权益;委托方须明确交付清单、量化验收标准并绑定知识产权归属。司法规则与合同治理双向协同,以期实现交易安全与技术创新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源代码交付;义务属性;违约责任;风险防范
计算机软件开发商务活动中,源代码交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事项。作为软件开发成果的核心载体,源代码的交付不仅关乎委托方对软件自主维护、二次开发的现实需求,更涉及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程度与权利义务平衡。尽管源代码如此重要,但由于源代码与计算机软件运行可分离的特殊属性,计算机软件的正常运行不依赖于是否得到了源代码本身是否交付,在此情形下委托方的合同目的是否以源代码交付与否得到实现容易产生分歧。另外,由于委托开发合同条款设计的模糊性与技术场景的复杂性交织,导致法院在义务性质认定、违约判断标准、责任承担方式等核心问题上呈现显著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最高院与地方法院间、不同审级法院间均有显现,影响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与行业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结合团队经办案件,本文立足法理,系统梳理类型化裁判规则,分析源代码交付义务纠纷的共性争议与裁判逻辑,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内容聚焦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源代码交付的义务属性;其二,源代码交付的司法裁判规则;其三,源代码交付的合同条款设计。以期为司法认定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源代码交付的义务属性
源代码是特定编程语言编写的可读性指令集合。区别于普通有形物的交付,源代码的转移涉及物理介质移交(如存储载体)、技术文档配套(如注释说明)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多重要素。源代码交付义务的属性判定直接影响根本违约的成立与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合同义务属性分类框架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确立了合同义务层级的基本框架。[1]根据我国学界通说及司法实践,合同义务可分为主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三类。主合同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的核心义务,直接指向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例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与价金支付。其履行标准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违反主合同义务往往触发法定解除权,且违约方需承担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从给付义务虽不决定合同类型,但对主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具有辅助功能,例如房屋买卖中产权证明文件的移交。此类义务的违反虽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但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独立诉请履行。附随义务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协作、通知、保密等义务均属此类,其功能在于平衡双方利益、防范履行风险。
以主合同义务明确交易核心,借助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弥补合同漏洞,契合公平原则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要求。上述合同义务属性类型化框架,体现了《民法典》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逻辑,也为司法实践中源代码交付义务的定性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源代码交付义务定性争议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主合同义务通常体现为开发方按约定交付具备特定功能的软件成果,包括需求响应、程序设计及测试验收等系统性环节;附随义务则涉及技术文档移交、操作指导等辅助性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的无形性和技术性特点,使得合同主体对交付标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的约定难免存在模糊空间,交付成果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的结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具体到源代码交付义务,现行法律体系相关规范存在不足:一方面,无法就《民法典》上述规定明确其性质;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2]虽允许当事人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却未规定源代码交付作为权利转移的法定条件,导致制度衔接层面存在困境——源代码作为著作权的核心载体,其交付性质可能因著作权归属条款等被纳入主合同义务,亦可能因合同约定缺失、仅涉及后续维护便利性等而被认定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
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明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可参照技术合同规则处理,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的权属裁判指引,亦为法院考量软件维护升级需求、认定附随义务提供间接依据。[3]然而,上述规则未就源代码交付的具体要求与法律后果作出细化规定,导致主次义务的区分边界仍显模糊。例如,合同约定“交付完整软件”时,源代码是否必然包含于“完整性”范畴,需依赖合同目的解释填补规则漏洞;且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义务性质不明晰易导致裁判尺度存在差异。
(三)义务属性对违约责任认定影响
义务性质的认定差异将引发不同的法律后果。主合同义务违反通常构成根本违约,将触发《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且违约方需承担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履行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具体到源代码交付义务,若被认定为主合同义务,其未交付或交付瑕疵将直接导致委托方无法实现对软件的正常使用、自主维护等根本目的,此时法律赋予委托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开发方赔偿因合同目的落空产生的全部损失,以与主合同义务“决定合同性质”的定位匹配。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一般产生继续履行责任。在源代码交付场景中,若该义务被认定为从给付义务,开发方未交付源代码通常不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委托方可诉请继续交付或主张直接损失赔偿,且开发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主张实际履行例外抗辩。
附随义务的违反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且仅在特殊情形下可能引发合同解除权。附随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在于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在源代码交付义务被认定为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开发方未交付行为通常不构成根本违约,仅需就过错行为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责任。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时履行判决,要求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或通过过错相抵的方式实现利益再平衡。但当附随义务的违反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直接关联性时可能突破传统附随义务的责任边界,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技术合同中的扩张适用法理。[4]
源代码作为技术载体的特殊性,使其义务属性认定需结合合同目的解释与技术实现逻辑。主合同义务的认定需满足“源代码交付直接关联合同根本目的”,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则需符合“辅助主合同义务履行”的功能定位。这种分类理论为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现象提供法理注解,也为后续裁判规则的类型化梳理奠定理论基础。
二、源代码交付的司法裁判规则
本文不完全统计了近年来40件典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涉源代码交付纠纷案件(见附录)。检索发现,该类纠纷呈现显著的地域集中性与审级特殊性特征。地域分布方面,此类案件主要分布于北上广浙,以上四地合计占比达72.5%,与区域技术发展水平及软件产业规模呈正相关;审理法院层级方面,二审占比达65%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73%),且同期最高院内部关于源代码交付义务性质的认定等亦存在裁判分歧,反映出该类案件法律适用复杂性,裁判标准难以统一。2023年11月1日后,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件的管辖已下放到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预见在今后此类案件中,司法实践的分歧将进一步凸显。(图2-1、图2-2)基于此,下文将主要围绕义务性质认定、责任承担规则及裁判框架提炼与优化三个方面展开实证分析。
图2-1 各地案件量(以一审法院地区为准)
图2-2 审级分布与二审法院层级占比
(一)源代码交付义务的不同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源代码交付义务性质的认定呈现“约定优先、目的补充”的特征,核心争议集中于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
1.约定明确情形:主合同义务认定
当合同条款对源代码交付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约定时,法院普遍认定其为主合同义务。可分为以下三种典型情形:
第一,源代码交付义务与著作权归属条款联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案中指出,当合同明确约定源代码交付义务且委托方取得源代码著作权时,开发方不仅负有交付义务,还需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此类条款使源代码交付成为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义务,其主合同义务属性已由该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基本形成裁判共识。
第二,源代码交付义务与合同解除权挂钩。如北京高院(2016)京民终307号案所示,合同将超期未交付源代码约定为单方解除条件时,开发方未履约即构成对主合同义务之违反,委托方解除权行使具有充分依据。此类条款设计实质上将源代码交付提升至合同履行基础地位。
第三,特殊交付条件与技术要求约定。实践中,部分合同未对源代码进行具体约定,但对成品软件的性能有具体要求。软件开发具有其特殊性,软件实现的功能是由源代码控制,而实现某特定功能时,有时需使用相应特定的源代码,否则将影响软件的正常使用及使用效率,在此情形下,为实现合同对软件性能的要求,即使未特别约定,使用特定的源代码也将被视为合同暗含的义务。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009号案中,开发方所交付源代码未采用特定技术组件,导致软件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高可用性及可扩展性要求。法院据此认定该违约行为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此类涉源代码技术细节条款的约定,成为主合同义务认定依据。
2.约定模糊情形:附随义务推定
对于源代码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约定不明的合同,法院多基于合同目的实现程度与履行行为关联性进行推定,呈现将源代码交付义务认定为附随义务的倾向:
其一,以软件运行效果等判断合同目的实现。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通常基于“交付的软件已通过初验收,运行正常”[5]“涉案项目并未因源代码交付问题陷于停滞或出现整体性进度延宕,开发方已经履行并初步完成相关合同义务”[6]等理由,认为未交付源代码通常不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源代码交付义务不构成主合同义务。最高法在(2020)知民终1107号案指出:若软件已通过初验收且运行正常,应当认定开发方已经初步完成双方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源代码未交付通常不构成合同目的落空。新疆高院(2023)新民终291号案进一步明确,系统项目源代码交付义务属附随义务,不影响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认定。
其二,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49号案指出,合同未约定交付方式及日期且委托方从未主张交付的,应尊重交易习惯认定附随义务属性。另外,即使委托方实际主张源代码交付,但未明确交付方式、时间等,在委托方先行违约情形下,考虑到验收后受托方可能会对源代码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修复,源代码随后移交更为合理,开发方保留源代码具有履约抗辩的正当性。[7]
3.无约定情形:义务推定审慎化
合同未约定源代码交付义务时,原则上开发方通常不负有此项义务。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例外认定:
(1)基于知识产权归属推定源代码交付义务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在(2023)浙0203民初2393号案中认为,合同约定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委托方时,源代码作为软件组成部分应推定包含在交付范围内。但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持相反立场,强调不能径行以知识产权条款推定源代码交付义务。
(2)依据合同目的推定源代码交付义务
上海高院(2023)沪民终752号案在认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目的时提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代码也称源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认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的交付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包括源程序”。该裁判观点可追溯至杭州西湖法院等基层法院早期实践,[8]但此类裁判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尚未形成普遍性裁判规则。
(二)未能交付源代码的责任承担
根据义务性质认定差异,司法实践中呈现阶梯式裁判逻辑,区分义务性质对应不同法律后果。
1.主合同义务违反时严格责任导向:未交付源代码,开发方构成根本违约,承担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当源代码交付义务被认定为主合同义务时,开发方未履约即触发严格责任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软件实际运行效果为核心判断标准,采取“全有或全无”的裁量逻辑:若源代码未完整交付或软件无法正常使用,即便存在高比例交付或第三方鉴定意见支持,仍可能被直接认定根本违约。例如,北京高院(2022)京民终507号案中,开发方虽完成90%交付,但因软件存在系统故障导致委托方无法正常使用,法院认定开发方构成根本违约;(2023)新民终291号案中,第三方鉴定确认软件完成度达86.31%,新疆高院则认为未完成功能不足以实质阻碍合同目的,拒绝支持根本违约主张。两案对比表明,软件运行效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的直接关联性是裁判关键,交付比例与鉴定意见仅具辅助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体现严格责任导向。
对于如前述未交付完整源代码被认定构成根本违约的,当事人根据约定或法定情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通常分别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9]、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10]判决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承担。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合同性质、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1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判令开发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合同款项、酌情确定违约金。[12]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4年11月发文总结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解除责任认定的裁判思路,提出“终止履行—恢复原状(含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三步法”,其中返还价款或者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可以相互冲抵,但在判决时应先尽可能作出清晰认定,然后冲抵,不宜动辄直接一揽子判令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的金钱。[13]
另外,鉴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密集型契约,其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还需遵循《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确立的后合同义务规则。[14]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仍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因此,合同解除后,开发方仍有义务将在涉案项目开发过程中持有的委托方资料返还委托方,不能返还的应予销毁,并对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使用。[15]
2.附随义务违反时利益平衡导向:未交付源代码,开发方通常具有抗辩权;部分违约情形下,法院倾向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认定附随义务违反时,法院侧重考察双方履约瑕疵程度。若委托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组织验收义务等自身负有的主合同义务,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开发方享有法定抗辩权(开发方通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相对较高)予以支持,认定开发方不构成违约[16]或部分违约[17]。
其次,认定开发方构成部分违约情形下,法院采取差异化处理方案:其一,若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必要,同意解除合同,则予以解除并终止履行;[18]其二,若双方对合同存续存在争议,为打破双方纠缠于履行顺序之僵局,法院倾向于作出同时履行判决,[19]即判决在一方当事人支付款项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源代码交付义务。[20]至于损害赔偿,因双方均存在履行瑕疵,按公平原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或互不追责。[21]
3.义务推定审慎化下的免责空间:未约定交付义务,除法院推定交付义务外,开发方不负有交付义务,未交付源代码,不构成违约或根本违约。
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认为委托方超合同约定内容主张源代码交付的,缺乏请求权基础。开发方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2]
(三)法院裁判框架提炼
结合前文分析,司法实践基本遵循“合同约定审查—目的检验—责任认定”递进式裁判框架(图2-3),但在类型化标准适用中仍存在矛盾,亟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法院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文义审查:若条款明确约定源代码交付的时间、方式及验收标准等,则倾向认定主合同义务属性;若条款表述模糊(如仅约定“交付完整软件”),则转向合同目的检验,通过软件运行状态等判断源代码缺失是否实质阻碍合同根本目的实现。最终责任认定呈现类型化特征:主合同义务违反时严格适用合同解除、赔偿规则,附随义务违反则通过同时履行判决或过错相抵实现利益再平衡。然而,该框架在具体适用中面临规则冲突加剧同案异判风险困境,典型如:合同目的解释标准不一、行业惯例的补充解释效力边界不清以及知识产权条款能否推定交付义务等问题。最终解决此问题,将有赖于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或广大司法实务人员不懈地探索以逐渐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下文我们将基于前述分析,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通过不同的视角,对涉及源代码交付问题的各方应注意的风险及应对方案提出建议。
图2-3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源代码交付义务之法院裁判逻辑图
三、风险防范实务建议
作为软件开发合作的重要内容,源代码交付义务的条款设计与履行规范直接影响双方权益实现。基于司法实践中典型争议大多因约定不明引发,本部分聚焦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从开发方与委托方双重视角提出风险防范指引,将源代码交付义务转化为可执行的合同权利,合理防范履行风险。下文结合行业惯例与司法裁判规则,提供条款示例与操作规范,为实务中相关从业者构建合作框架提供参考。
(一)开发方角度
开发方需重点防范源代码交付义务被不当扩大或强制绑定主合同义务的风险。在合同条款设计上,应优先保留知识产权归属,避免将源代码交付作为合同核心履约条件。实际操作中,可明确约定“委托方仅享有软件使用权,源代码交付需另行协商”或限定交付范围为非核心模块代码等。同时,建议采用分阶段交付策略,将完整源代码移交与委托方付款义务直接挂钩,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付清全款后移交源代码”,并设置验收前置条款(如“委托方逾期验收视为默认合格”)。
为强化履约抗辩权,开发方需注重书面证据的固化。若委托方拖延付款或验收,应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函、会议纪要等形式记录其违约行为,并在合同中预设抗辩权触发条件(如“委托方逾期付款超15日,开发方有权暂停交付”)。此外,对于需求变更、功能争议等常见纠纷点,应要求委托方签署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后续因“功能不符”被主张违约。
表3-1 开发方风险防范条款设计参考
(二)委托方角度
委托方应着力确保源代码交付的主合同义务地位,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维权困难。在合同订立阶段,需明确源代码交付的具体范围(如开发语言、版本号、功能清单、第三方组件清单、编译手册、操作说明等)、验收标准(如关键代码注释率≥50%、核心功能单元测试覆盖率≥90%)以及交付方式,并约定“未完整交付视为根本违约”。同时,建议将知识产权归属与源代码交付深度绑定,例如要求开发方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明确“源代码著作权及衍生权利归属委托方所有”。
在履行过程中,委托方需严格按节点履行付款义务,并通过书面文件固化履约进程。例如,在付款条款中采用“开发启动—原型确认—初验交付—终验移交”四阶段流程,终验阶段预留至少30%尾款待源代码验收合格后支付。若发现代码不完整或存在缺陷,应立即委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代码质量检测,并通过公证手段对软件运行异常(如崩溃、功能缺失)进行证据保全。对于开发方违约情形,需在主张解除合同前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建议给予15日补救期),避免被认定为“任意解除”。
表3-2 委托方风险防范条款设计参考
四、结语
源代码交付义务司法争议,突出表现为技术特性与合同规则适配不足的矛盾。实证分析表明,裁判分歧的根源在于现行规则难以为技术标的的交付标准提供清晰指引,合同目的解释的弹性空间与行业惯例的补充作用亦缺乏统一尺度,导致违约认定与责任承担呈现不同路径。为此,需在裁判层面完善“共性规则+技术特性”的认定框架:一方面,将源代码交付义务的性质判断聚焦合同条款的技术性约定与履约效果的实质性关联,细化主合同义务的触发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源代码交付的联动规则,限缩“合同目的落空”的泛化适用空间。对于行业实践,开发方与委托方宜依托条款设计的精确化防范风险:前者可通过分阶段交付与抗辩权条款维护技术控制力,后者则应强化验收标准量化与第三方检测机制,将技术交付转化为可执行的合同权利。司法规则与合同治理的双向协同,方能保障交易安全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完善探索可行路径。
附 录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2】《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9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一分编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4】黎淑兰,陈惠珍,范静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1期,第118页。
【5】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
【7】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云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
【8】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知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
【9】《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民事判决书。
【12】《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课题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第116页。
【14】《民法典》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
【16】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10997号民事判决书。
【17】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云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
【18】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书。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31条第2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20】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
【2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
【2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5520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