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与许可谈判小组

本文作者为伦敦圣乔治城市大学恩里科·博纳迪奥(Enrico Bonadio)、剑桥大学阿克希塔·罗哈特吉(Akshita Rohatgi),由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王子祺翻译。

目次

· 引言

一、LNG的发展演变

二、LNG的优势

三、专利反向劫持与竞争问题

四、结语

引 言

许可谈判小组(Licensing Negotiation Groups, LNGs)是由有意获取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许可的潜在被许可人组成的联合体。这些被许可人联合起来,以集体方式与SEP权利人或专利池就SEP许可事项进行双边许可谈判。[1]LNG的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企业、行业协会,也可以仅仅是由所有相关方共同委托的一名谈判代表。

在德国竞争主管机关于2024年6月10日就汽车许可谈判小组(Automotive Licensing Negotiation Group, ALNG)申请案作出允许汽车行业组建LNG的裁决后,关于欧盟法下LNG是否具备可取性与合法性的讨论再度引发广泛关注。[2]这一做法随后又在2025年7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非正式指导函中得到确认。[3]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探讨LNG的预期利益、其制度框架引发的相关关切,以及缓解此类关切的应对机制。尽管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限于欧盟(EU),但在必要时亦会适当参考美国的法律实践。

一、LNG的发展演变

通过LNG开展SEP谈判的提议,有着漫长且曲折的发展历程。SEP潜在被许可人联合行动的构想,源于早期关于“标准制定组织(SDOs)或标准制定组织成员群体,应在将技术纳入标准前开展事前协商许可费” 的讨论。

美国反垄断律师罗伯特·斯基托尔(Robert Skitol)在2005年提出的构想,是为参与SEP谈判的潜在被许可人构建联盟的最早的结构化方案之一,他认为买方的合作可以作为平衡SEP权利人不对称议价能力的手段[4]。虽然当时尚未提出LNG的概念,但Skitol认为,潜在被许可人之间的合作能够通过引入谈判过程透明度,并确保SEP权利人遵守FRAND承诺,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专利劫持[5]现象。鉴于该构想可能带来的反竞争影响,Skitol将通过合谋将SEP权利人的许可价格压低至竞争水平以下,与就特定问题进行的结构化合作区分开来,并主张只有前者才可被认定为“买方卡特尔”。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07年首次就SEP的买方框架进行了监管层面的讨论。[6]此次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包含有被许可人的标准制定组织(SDOs),在决定将哪些技术纳入标准时,是否可以在事前(即在标准确定之前)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就许可条款展开谈判。[7]FTC指出,此类事先谈判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它允许其他技术参与纳入标准的竞争,并使SDO在标准确定前能够掌握相关许可条款和专利价格。与此同时,FTC也承认了潜在的担忧,即此类谈判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产生反竞争效果,例如,被许可人集体拒绝按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条款许可,而坚持按其自身设定的条款获取技术许可。尽管如此,FTC 最终认定,根据美国反垄断法,SDO或其成员在标准制定前进行事前谈判,并不足以构成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理由,而应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评估——即权衡其促进竞争的效益与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事实上,此类谈判往往能够提升透明度并增加不同技术之间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专利劫持问题。[8]

十年后,标准制定中的事前谈判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持续发酵。2016年,欧盟委员会的一项研究考察了SDO通过要求潜在SEP权利人承诺其专利许可的最高许可费率从而影响许可费率的做法。[9]该措施旨在在 SDO 决定采纳何种技术纳入标准的过程中,引导技术之间展开事前价格竞争。研究指出,只有在技术纳入标准的决策中将专利技术价格考虑在内,而非仅考虑技术因素时,此类事前竞争才会被真正激发。[10]然而,2016年的这项研究并未认可该提议。这无疑是一次错失的机遇——若在标准化前承诺最高许可费率,则既能防范专利劫持、确保公平许可条款,又能推动技术的广泛应用、降低市场不确定性,保护标准使用者免受标准化后过高许可费要求的影响。

随后,在2019年,欧洲议会委托开展的一项研究(本文合著者恩里科・博纳迪奥(Enrico Bonadio)亦参与研究撰写)认可了包括由SDO代表标准实施人就许可费率进行谈判,以应对SEP权利人强大议价能力的构想在内的多项主张。[11]随后,更重要的是,LNG的概念在2021年正式进入了欧盟政策话语体系。欧盟委员会SEP许可与评估专家组[12]的一名成员提出:若某一标准的实施人(潜在被许可人)能够联合起来与一名或多名SEP权利人开展集体谈判,那么在物联网(IoT)产业中,SEP谈判的交易成本有望降低(下称“欧盟专家提议”)。[13]该“欧盟专家提议” 将LNG定位为平衡SEP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不平等议价能力的一种手段,使潜在被许可人能够将法律、技术和许可方面的专家聚集起来,使其能与专利权利人在更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14]尽管如此,目前尚不清楚该专家组中有多少成员实际支持这一提议。

最后,德国竞争主管机关联邦卡特尔局近期直接回应了有关LNG的竞争问题。该案件始于2023年12月,当时由大众集团、梅赛德斯-奔驰集团、宝马集团及蒂森克虏伯集团组成的ALNG就其拟开展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向联邦卡特尔局申请指导意见。德国竞争主管机关认定,ALNG所描述的活动在现行形式下可以“被容忍”,因为其符合相关要求(本文第四节将对此展开进一步论述)。欧盟委员会随后发布的一份非正式指导意见亦与联邦卡特尔局的观点形成呼应,即ALNG并未限制竞争,而且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它也不太可能对竞争产生任何“实际或限制性影响”。[15]

二、LNG的优势

LNG的价值在于其能够降低SEP谈判中的协商和诉讼成本,尤其是在由多个许可人和实施人构成的分散市场中——这一点对于促进创新至关重要。通过整合谈判资源,LNG使得实施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能够获得那些在单独谈判情况下因经济成本过高而无法获取的标准必要技术许可。中小企业通常缺乏对专利组合进行评估和价格确定的能力,而大型企业因其管理的许可项目数量庞大,同样面临资源限制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对它们同样至关重要。因此,LNG可以通过为大型实体与小型实体构建统一且无歧视的费率结构提供助力,从而发挥积极作用。[16]

因此,LNG的构建基于这样一种理念:所有潜在被许可人将以集体形式与SEP权利人开展许可谈判。这种模式一方面可省去SEP权利人与每位潜在被许可人单独进行双边交易的必要,另一方面能提升SEP权利人及专利池成员的效率,[17]从而往往实现双赢局面。事实上,通过简化获取许可的流程,LNG可以维持市场对标准化技术的合理需求,这既为SEP权利人保留了创新动力,也为被许可人的创新提供了激励。

还需注意的是,SEP许可市场历来存在一种不对称现象:SEP权利人可以组建专利池,而标准实施人则必须单独进行谈判。因此,LNG通过允许实施人实现类似的协作效益,同时保持竞争性约束,从而有助于恢复市场平衡。这种由LNG促成的对称性,通过确保双方都无法行使过度议价能力,强化了整体的FRAND框架。换言之,相较于议价能力悬殊的双方开展单独谈判,LNG更有可能促成平衡的谈判,并产生真正符合FRAND原则的结果。

此外,通过降低许可门槛和交易成本,LNG能够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标准化进程,并加快技术的普及应用。[18]以往因许可流程复杂而避免实施特定标准的企业,现在可以借助精简的LNG谈判机制更容易地获取必要技术。这一得以扩大的实施基础为标准化技术创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进而提高研发投资的回报收益,并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强化创新激励。

信息共享

LNG还可以通过为潜在被许可人提供成本更低、更便捷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来降低交易成本,例如专利对标准的必要性、SEP许可人在整体SEP组合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相关专利的有效性。事实上,此类信息的能否获取通常取决于SEP权利人是否愿意向被许可人披露。[19]

通过LNG成员开展的集体研究与尽职调查,可以对SEP组合进行更为准确的估值,同时更清晰地理解FRAND基准。这种信息质量的提升,使得成员在最终就具体许可条款进行单独谈判时,双边讨论更加高效。[20]此外,LNG的集体结构在成员之间形成了同行监督压力与透明度,使个别参与者难以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做出不诚信行为。在这一信息共享的环境之下,任何机会主义策略都会被其他成员察觉,而这些成员也有动力确保集体行为符合FRAND义务的要求。

欧盟专家提议在此亦具有参考意义,因为其将LNG视为减少标准实施人与SEP权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工具。实际上,SEP谈判中的保密性通常导致谈判方无法比较SEP权利人向其他人授予许可的条款。[20]这阻碍了实施人判断所获得的许可是否真正符合FRAND原则–[22]这一问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尤为突出。[23]对此,欧盟专家提议指出,LNG可通过允许潜在被许可人之间共享信息,推动同为LNG成员的标准实施人之间整合法律、技术及许可专家资源,从而缓解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24]

此外,SEP权利人通常拥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源来制定许可策略并开展全面调查。与标准实施人不同,SEP权利人即便拖延专利许可进程,也不会面临法律后果,这使其及专利池有充分时间进行研究与准备。相比之下,在SEP权利人发起许可谈判时,实施人往往缺乏足够的准备时间。这种时间上的不对称给实施人带来了显著劣势:因此,应允许LNG在成员就最高许可费率或拟议许可条款达成一致之前,获取必要的关键信息。如果无法获取理解标准化技术价值所必需的基础信息,便在谈判开始前便同意某一最高费率,将构成信息不充分的决策,从而有损集体谈判的有效性。

三、专利反向劫持与竞争问题

关于LNG的争论,往往集中在其可能出现拖延专利方向劫持所引发的竞争问题,以及因此可能存在被认定为欧盟竞争法下的“买方卡特尔”的风险。本节将针对这些批评意见展开探讨,并分析化解此类风险的方法。

化解专利反向劫持的风险

欧盟专家提议建议,LNG成员应在启动FRAND谈判前,就关键许可事项达成一致,包括拟许可的产品、许可所覆盖的价值链层级,以及LNG成员可接受的集体财务上限。[25]该类协议可能是确保LNG产出能够被大多数成员所接受的必要前提,而成员的广泛采纳对于LNG机制能否有效运行至关重要。[26]

对此,有观点指出,如果缺乏此类协议,可能会存在由被许可人主导的专利反向劫持风险,即实施人在未取得适当许可的情况下将SEP纳入其技术,且无视专利权人的许可要求,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不会被追究责任。[27]该观点进一步认为,这种情况之所以可能发生,是因为LNG成员在得知谈判结果后,有机会选择退出小组,转而将谈判结果作为其与专利权人开展双边谈判的起点。[28]

但也有人提出相反观点:若辅以恰当的保障措施,LNG实际上非但不会助长专利反向劫持行为,反而可能对其产生抑制作用。例如,LNG可要求成员明确承诺将依据预先确定的条款接受谈判达成的结果,并在谈判达成后的规定期限内与SEP权利人正式签署许可协议。[29]这将促使潜在被许可人从一开始就秉持诚信态度进行谈判,否则便选择退出LNG。[30]换言之,意在以不诚信方式参与LNG谈判以获取额外让步的潜在被许可人将无法实现其目的,尤其是在LNG谈判开始时成员已明确同意接受某一特定谈判结果的情况下。

对是否违反《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的评估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禁止产生反竞争效果的协议。然而,该条第3款为一般禁止规则规定了豁免例外。[31]要主张适用该例外,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该协议必须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发展;第二,必须将协议收益的合理份额惠及消费者;第三,所施加的限制必须为实现这些收益所必需;第四,不得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32]欧盟专家提议主张,基于LNG所具备的促进竞争的效益,可依据第101条第3款获得豁免。[33]诚然,如前所述,SEP的集体谈判有望通过汇集LNG成员的技术与产业专长,在专利有效性和必要性判断上实现资源整合,从而提升许可谈判的效率。[34]此外,正如前文所述,许可谈判小组在谈判实践中能够发挥平衡谈判博弈结构、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尤以标准实施人为资源与专业能力有限的小型企业时,其作用尤为突出。

一些评论者仍然认为,赋予标准实施人过强的谈判权将迫使SEP权利人接受过低的许可费,进而导致其研发投资受损。[35]其进一步指出,这可能导致许可费率低于正常竞争水平,危及到相关市场中以许可收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盈利模式。[36]然而,仔细审视这些论点可以发现,只有当LNG成员占据SEP总许可收入的较大份额或拥有显著市场支配力时,这些风险才会实质化。[37]对于特定标准或SEP而言,若LNG并未占据实质性市场份额,则不属于竞争法审查范畴。实际上,LNG反而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确保标准实施人履行FRAND许可费承诺,尤其是在如上节所述已建立明确程序确保LNG成员承诺接受许可协议时。[38]另需注意的是,15%的市场份额或适用于产品组件采购中。然而,在SEP许可情境下,由于标准技术在许可谈判之前就被先行采用,从而产生锁定效应,当专利侵权诉讼或禁令作为执法机制时,无论市场份额是5%、20% 还是30%,在许可谈判中的意义都将减弱。相较于传统采购市场,标准化技术的锁定效应已从根本上改变了竞争格局。

ALNG案的裁定

前述段落的提议方案得到了德国竞争主管机关在ALNG案中所作裁定的支持。[39]该案涉及的LNG由四家汽车制造商组成,旨在通过联合谈判获取SEP许可。 ALNG 受中立性条款及限制LNG内部信息流通的条款约束。此外,ALNG的组织结构阻止了其成员之间交换商业敏感信息。[40]

SEP权利人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ALNG谈判,并可随时终止谈判。[41]但与此同时,权利人也需受到一项约束:在ALNG谈判期间,不得与ALNG成员进行平行的单独谈判,也不得对其提起法律诉讼。[42] ALNG成员可以选择接受集体谈判的结果、拒绝该结果,或继续开展双边谈判,将协议调整至各成员的具体情况。[43]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该LNG初步具备欧盟委员会《横向指南》中规定的联合采购合作的一些要素。[44]根据欧盟竞争法,ALNG成员的市场份额对于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具有参考意义。[45]德国竞争主管机关认为,ALNG成员在上游(采购)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不太可能超过15%,因为所涉SEP许可市场面向的是通用移动通信技术。若同样的案件涉及汽车专用标准,那么ALNG的联合市场地位则可能超过上述指南规定的最大值15%。[46]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还指出,在下游(销售)汽车市场,ALNG成员的市场份额可能会超过欧盟竞争法的规定。但由于通用移动通信技术的SEP许可成本仅占整车制造成本的很小一部分。因此,德国卡特尔局裁定,上游市场的联合采购行为不会限制下游车辆市场的竞争;[47]并依据上述分析,决定对ALNG的相关活动予以“容忍”。该容忍仅在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有效。此外,ALNG还受到以下条件约束:

  1. ALNG的活动仅限于电信或其他非高度“汽车专用”的标准;
  2. ALNG需对有权获得SEP许可的汽车供应商保持开放;
  3. 对SEP权利人而言,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经济层面,参与谈判都必须出于自愿;
  4. ALNG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换应仅限于集体许可谈判所必需的信息;
  5. 任何将ALNG活动扩展至上述技术范围之外,或对ALNG组织架构或活动进行其他重大变更的计划,须在实施前通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就ALNG遵守《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事宜出具的非正式指导函,认可了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观点,并对该德国机构提出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48]委员会在函中还进一步指出,ALNG旨在提高数字技术领域SEP许可效率,该目标将助推欧洲脱碳进程,从而为这一许可小组的成立提供了支持。[49]

透明度与竞争

还需指出的是,在LNG的框架下,透明度有助于缓解竞争问题。2022 年,公平标准联盟(Fair Standards Alliance, FSA)的一份文件指出,LNG的流程应在“法律允许且商业上合理的范围内”保持公开。[50]不过,部分信息(如商业敏感数据)仍可予以保密;且任何LNG在组建前,均应履行公开告知程序,以确保公众及利益相关方能够对LNG的活动进行监督。[51]

LNG负有保持独立性的义务,以确保参与者之间不交换商业敏感信息,且不得发生任何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52]限制LNG成员之间共享反竞争信息的方法包括:引入谈判代表或外部法律顾问,指导成员明确可共享的信息范围(如SEP的必要性、专利有效性及侵权相关信息),同时禁止其讨论任何定价、利润、市场份额或其他违反反垄断指南的信息。[53]此类做法能够排除各类反竞争行为,同时保障SEP许可谈判的效率。

四、结语

LNG的设立以向SEP许可的被许可方提供集体协商平台为核心前提,旨在提升竞争水平与市场效率。过去几年间,一种主张LNG具有促进竞争效应的学术观点逐渐兴起。尽管起初各界对其存在质疑,且不乏反垄断层面的担忧,但LNG实际上能够通过若干改善市场效率与谈判动态的关键机制,增强创新激励,并强化实施人对FRAND许可费的履行承诺。事实上,为LNG运作所设定的条件——包括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的限制及双边权利的保留——能够构建一套制度框架:通过提高机会主义行为的实施难度与对其进行曝光,从而有效促进对FRAND原则的遵守。这些结构性保障措施确保集体谈判以促进竞争为导向,而非服务于反竞争目标。德国竞争主管机关在2024年ALNG案中作出的裁决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观点,为LNG在欧盟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尽管未来仍存在不确定性,但近期的发展趋势表明,LNG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监管支持与更广泛的应用。

作者:恩里科·博纳迪奥(Enrico Bonadio)、阿克希塔·罗哈特吉(Akshita Rohatgi)

翻译:王子祺

编辑:Sharon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