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那 王斐 | 浅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目次

一、数据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

二、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情况分析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实质要件

四、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数据已成为驱动产业变革的核心生产要素。随着数据价值的不断释放,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作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环节,登记审核的重点与尺度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权益保障,更影响着数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将通过对比传统知识产权,深入剖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等实务要点。

一、数据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

(一)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及特征

数据知识产权是对数据集合经编排、处理、分析形成的独创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这一定义明确其核心要素为数据集合及其衍生的独创性与经济价值。其特征主要体现在:

客体特殊性:保护对象为数据集合,如电商平台通过整合用户购买行为数据,挖掘消费偏好等信息形成的智力成果。这种集合形式使得保护具有独特性。

动态性:数据的可更新、可扩展特性,决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会随数据变化而调整。以社交平台为例,每日新增的用户动态、评论等数据,会改变原有数据集合,进而影响权利范围。

复合性:数据知识产权常融合多种权利类型,如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其数据存储结构涉及数据库权,客户敏感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数据呈现和分析方式可能具有著作权属性。

(二)数据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比较

从保护对象看,传统知识产权对象定义清晰,而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更具多样性和灵活性;权利取得方面,作品自动获得保护,专利权、商标权需登记获得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目前依赖登记或司法认定;权利稳定性上,传统知识产权相对固定,数据知识产权因数据动态性稳定性较差;侵权判定标准,传统知识产权较为明确,数据知识产权更复杂,需个案分析。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大众点评诉百度”案((2016)沪73民终242号):法院认定平台数据集合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未明确数据权属登记效力,反映早期数据登记法律效力的模糊性。

“新浪微博诉脉脉”案((2016)京73民终588号):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未经许可抓取用户数据构成侵权,未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表明司法实践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侵权。

“山东亿某公司诉陈某”案(2023年山东法院十五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七):该案系涉及数据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对登录账户及口令(密码)信息属性的深入剖析,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

“隐某公司诉数某公司”案((2024)京 73 民终 546 号):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及确认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系司法首次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证据效力。

因此,数据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在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现有法律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数据知识产权领域,并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二、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情况分析

(一)国内试点地区的实践

目前,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审核模式:

北京:审核侧重数据来源合法性,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数据采集协议及隐私合规证明,体现对数据合规和用户隐私保护的重视。

上海:强调数据处理的独创性,登记时需提交数据清洗、分析的详细流程,契合当地科技创新产业对创新性的高要求。

浙江: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结合区块链技术存证,既保障登记安全性,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数据资产价值实现。

山东:率先实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模式,建立了数据知识产权实质审查规则和实质审查队伍,对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及数据产品智力成果属性、实用属性进行实质审查。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中的共性问题

尽管试点取得一定成果,但仍面临诸多共性问题:

  • 权属证明难:数据产生和流转涉及多方主体,权利关系复杂。如社交平台中用户内容、平台管理、第三方开发应用的数据权利界定困难,登记时梳理权利链条难度大。
  • 独创性标准模糊:部分登记机构要求数据编排“具有创造性”,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如果对“独创性”认定宽松,导致申请人难以把握登记要求,将会影响审核工作和法律公平性。
  • 与现有法律衔接不足:数据登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否构成“竞争优势”尚无定论,企业利用数据知识产权维权时面临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登记前应严格审查数据来源合规性,通过规范协议获取合法授权,固定证据;借助哈希值存证等技术手段固定数据形态,增强权利稳定性,降低审核风险。

(三)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授权模式

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授权模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为管理部门,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登记机构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业务;另一类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筹,指定某一单位或机构为登记机构,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业务。

其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作为登记机构;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建设、运营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并负责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交易流通等工作;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则是通过指定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实质要件

结合目前的司法裁判和学术观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数据产品智力成果属性

最低限度创造性:数据集合需在筛选、分类等方面体现个性化选择。如旅游攻略网站按不同主题编排景点数据并添加独特评价,体现创造性,符合登记要求。

排除纯事实数据:仅机械汇总的数据,如简单天气记录、商品价格列表,因缺乏创造性劳动,通常不受保护。只有经过筛选、分析形成有逻辑和价值的数据集合,才可能受保护。

(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

来源合法:申请人需提供数据获取授权文件,如用户协议、政府开放数据许可,确保数据采集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原则。如健康医疗数据平台收集用户数据时,需签订详细协议获取同意。

隐私合规:数据处理必须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或去标识化处理,保障信息安全。如对用户敏感信息处理,既要保留数据价值,又要防止信息泄露。

(三)实用属性

价值证明:申请人可通过市场交易记录、应用场景说明佐证数据经济价值。如大数据分析公司的用户行为分析数据产品,通过商业合同为企业提供服务,证明其经济价值。

技术固定:建议采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存证,增强权利稳定性。利用区块链记录数据全流程,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升登记审核和维权可信度。

因此,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过程中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及数据产品智力成果属性、实用属性进行实质审查。

目前,相较于其他省市采取的形式审查制度,上海市在审查数据产品的过程中增加了实质审查制度,其特点在于需进行“实质性加工”与“创新性劳动”两个要件的说明及判断。

首先,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布的《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第二十条“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可知,“数据交易供方应当说明数据产品的知识投入情况和注入劳动情况。数据处理过程包括对原始数据进行必要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通过算法运用、深度融合等方法形成数据产品。因此,总体而言,“实质性加工”与“创新性劳动”这两个要件的说明目的在于阐释数据产品的知识投入及注入劳动情况。

同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交易第1部分:数据流通交易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对这两个要件分别进行解释。“实质性加工”指的是“对采集和存储的数据进行实质性的筛选和处理”,而“创新性劳动”指的是“进行个性化、创新性、投入知识性的劳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交易第2部分:数据产品权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则为这两个要件提供了具体示例:

(1)“实质性加工”包括:对原始数据筛选;对数据质量进行校验;对数据进行清洗、标注、审核、融合;对原始数据进行汇编产生提高数据可用性或价值。

(2)“创新性劳动”包括:数据处理者的个性化选择,如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处理、编辑、清洗、加工等体现了该个性化选择;数据处理者的创新添附,如对公开信息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分类、整理、加工、对后续变更进行汇总并加入自定义字段信息,以及其他方式对数据进行选择、编排、清洗等,具备明显区分度的创新性;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密、匿名化处理、清洗、整理、加工并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衍生数据产品。

四、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虽已初具雏形,但仍任重而道远,包括在明确数据知识产权属性,明确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属性、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以及统一登记标准,制定统一标准和流程,消除地方规则差异,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促进数据流通方面仍需有长足的健全空间。

在使用数据知识产权的实践方面,探索数据使用权分离规则,为数据合理使用和交易提供法律保障,提高数据利用效率。但对于企业来说,做好前置登记,对核心数据资产提前登记,可以降低维权举证成本,对数据的动态管理也可以建立数据更新后的补充登记机制,确保数据知识产权随数据变化持续得到有效保护。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制度完善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多方协同。立法应尽快完善数据相关的法律体系,司法需统一裁判标准,行政要规范登记管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实质性审查需围绕技术创新、价值创造、合规性三个核心维度,涵盖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及数据产品智力成果属性、实用属性等标准,通过分类分级审查、多方协同验证和动态调整机制确定标准。实践中应对技术标准模糊、合规审查复杂、规则协同难等问题,需构建分级审查体系、动态更新标准、完善价值评估体系,以平衡各方需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提供保障。对于企业而言,则更应关注试点政策,优化数据资产管理,积极登记并加强动态管理,以适应制度变革,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孙那 王斐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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