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忠法 裴浩 | 论非专利实施体与专利投机者的关系
目次
· 引言
一、非专利实施体的含义、类型及其特征
二、非专利实施体中专利投机者的含义及其特征
三、非专利实施体与专利投机者的关系辨析
· 结语
摘要:非专利实施体(NPE)与专利投机者(Patent Troll)作为专利市场的两类争议主体,常被误认为具有同一性,但二者本质上是属种关系,即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前者还包括具有技术性中介功能的NPE,如各种市场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等,它们以促进专利流通为主要使命,而专利投机者则主要依赖诉讼策略获取不当利益;前者一般是中性词,而后者多数场合下是贬义词。明确二者关系利于我们准确判断NPE的类型及其功能,以发挥其积极作用,或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非专利实施体 专利投机者 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引 言
在全球化和技术迭代加速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正经历深刻变革:由传统的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转向运用和保护并重。非专利实施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作为专利运营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专利价值实现方面有积极意义,它发源于19世纪的美国,在促进专利运用方面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通过构建专利运营生态系统实现技术要素的优化配置,对促进实体制造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间的合作有一定的价值。
专利投机者(Patent Troll)出现较晚,有研究认为,Patent troll的概念于2001年首次在美国法院出现。虽然它也以专利运营为核心,但与NPE存在根本差异:它是NPE的一种形式,是NPE的下位概念;多数NPE扮演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角色,其功能在于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推动发明创造——产业发展等形成良性的创新循环(如技术交易所、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等服务机构),而专利投机者则依赖于诉讼等威胁、胁迫等策略攫取经济利益。这种差异决定了两者在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双重角色——前者可能成为技术扩散、转让的“催化剂”,后者则可能被视为抑制企业生存、发展活力的“制度寄生虫”。
上世纪90年代之后,技术复杂化与商业秘密(其中的核心是专有技术)保护的兴起开始重塑专利制度的基本逻辑。数据显示,全球技术转让中90%涉及专有技术(Know-how)而非公开专利,企业更倾向于通过“技术黑箱”巩固竞争优势(如英特尔、高通、可口可乐及华为等最为核心的技术未申请专利)。这一趋势对依赖专利许可的传统商业模式构成直接挑战:NPE的专利组合价值因技术集成化被稀释(如高智公司专利储备缩水至7000件[1]),而专利投机者则因法律改革(如美国Alice案限制低质量专利诉讼)面临生存空间压缩。中国作为新兴创新大国,尽管NPE活动尚处发展初期,但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数量激增与制度滞后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特别是专利投机者行为(特别是对那些可能上市的创新型公司因为专利投机者的诉讼行为而影响公司发展的规划进程,如中芯国际IPO诉讼案所揭示的模式)可能带来专利滥用风险和市场紊乱;与此同时,技术服务中介型NPE(如中科院专利运营模式)则可能在促进技术转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弄清楚二者的关系有利于发挥NPE的积极作用而遏制其负面作用的发挥,为推动中国的创新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本文通过解构NPE与专利投机者的本质差异,意图为读者对二者未来的判断提供评判基础。
一、非专利实施体的含义、类型及其特征
(一)非专利实施体的含义及其特征
学界对NPE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但其核心特征可归纳为非生产性主体通过专利运营获取收益。Ferrill[2]将其定义为“依赖专利收入但无生产意图的实体”,强调其与传统企业的根本差异;Rodau[3]进一步指出NPE“持有专利但无商业化产品”,凸显其专利资产的非实施性。Pohlmann等学者则主张从行为模式切入,认为NPE的本质在于以诉讼或谈判策略实现专利价值变现。[4]尽管定义视角多元,但学界共识在于:NPE的商业模式高度依赖专利制度设计并且分化为多种模式,其行为动机亦非常多元——有些以技术流通为目标(如大学技术转移机构),而有些则以诉讼威胁为盈利手段。尽管NPE的商业模式具有争议性,但它们在推动某些类型的创新和技术普及方面确实有其积极作用。
基于上文分析,本文认为NPE为拥有专利但不从事生产、制造、特定服务提供而主要通过授权谈判或专利诉讼等方式,向相关主体或侵害其专利权的主体收取权利金或赔偿的实体;其本质就是:不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主要通过技术研发、专利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获得专利,并通过许可谈判或提起诉讼实现经济收益;简言之就是它是拥有专利但不直接从事产品制造或销售或提供服务等的实体。
(二)NPE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NPE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
1. 按主体分,NPE的类型
按主体的性质,可以将NPE划分为以下类型:
(1)专利主张主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 PAE),即拥有专利并进行许可与诉讼等专利运营,但不进行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这类实体在早期较为常见。
(2)技术服务中介型NPE,是指那些不直接从事技术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而是通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交易、许可或诉讼等方式获取收益的实体;这类NPE大量存在,诸如各种技术交易所或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等;它们常通过购买或其他合法手段获得专利技术等所有权,然后将其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从而获取许可费用。
(3)专利联盟,即Patent pool,国内多数场合下被译为“专利池”,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相互间或向第三方授权其一个或多个专利,或者进行交叉授权,从而形成一个知识产权集合体。[5]它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的美国;1856年,美国缝纫机制造商组成了第一个专利联盟,即“阿尔巴尼协议”(Albany Agreement);该联盟结合了九项制造缝纫机所必需的互补专利,旨在解决当时缝纫机制造商之间因专利侵权而引发的诉讼问题。[6]在1917年,美国政府为了应对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对飞机的迫切需求,推动了“制造商飞机协会”(Manufacturers Aircraft Association, MAA)的成立。该联盟涵盖了几乎所有的美国飞机制造商,通过将关键专利集中并进行交叉许可,解决了专利持有者之间的技术封锁问题;[7]1998年,日本索尼、荷兰的飞利浦公司和先锋公司在DVD-视频点播设备及DVD-ROM标准领域形成的专利联盟,让三家公司大发其财。这些专利联盟案例展示了专利联盟在解决技术封锁、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促进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过去150多年的时间里,专利联盟对美国相关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8]当然,其副作用也是也是十分明显的,即可能造成专利垄断或滥用现象,不利于市场竞争。
(4)大学及各种研究机构。这一点很清楚,绝大多数的大学和各种研究机构由于自身不办企业,其研究成果往往多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显然这一特点也符合NPE的基本特征。
(5)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明者及其他从事发明创造并拥有技术的非竞争实体。
(6)专利投机者,即Patent troll,是本文将进行对比讨论的另一特殊类型的NPE。
可以看出,专利投机者是诸多NPE中的一种,可能是那种表现欠佳、容易带来负面评价的那种。
2. 按行为分的NPE的类型
按行为来分的话,NPE的类型主要有:
(1)研发型: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附属技术转移机构为核心,专注于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前端环节,通过专利授权实现知识成果转化。
(2)防御型:通过购买专利并向成员提供许可,帮助成员避免诉讼成本,提升专利市场价值。
(3)诉讼型:主要通过专利诉讼实现专利的货币化价值,通常收购分散的专利构建诉讼组合。
(三)NPE的特征
NPE的核心特征是通过专利的市场化运作(如许可、转让、诉讼等)来获取收益,而非通过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产品来盈利。具体来说,其特征内容如下:
1. 专利储备与许可机制的双重驱动
NPE往往专利储备丰厚,这使得他们能够更灵活的组合和运用专利,其庞大的专利组合来源多样,可能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并不是他们的主要获取方式),或者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专利来扩充自己的专利库。此外,NPE也可能在专利市场上有目的性地直接选择和购买专利,以针对某一特定的领域(通常利润丰厚)开展活动。
由于NPE并不直接参与实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故他们往往较少地承受来自市场竞争的直接压力。正是在这种“无压力”的环境下,NPE才能更加稳妥地将目光放在专利本身,发掘专利能够带来的经济价值。同时,他们也更有余力深入分析技术趋势和市场动态,挑选出那些具有高潜在价值的专利来进行重点投资和管理。由于NPE与传统研发者不一样,他们往往不受生产和销售周期的限制,故他们也可以采取更长远的视角来规划其专利战略,确保其专利资产在未来的技术发展中保持竞争力。
2. 多变的诉讼模式与谈判策略
NPE另一个使其立于不败之地的特征是其多变的诉讼模式与谈判策略。通过法律诉讼或谈判手段,NPE可以向这些公司索取专利使用费或力求达成和解协议。这种方法通常被视为NPE商业模式的核心,因为它依赖于法律程序和谈判桌上的博弈来实现盈利。
然而,这种做法正是争议的根源。被指控的公司往往会将这些诉讼视为一种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而非一种纯粹的创新保护手段。在实践中,NPE可能会突然对某家企业提起大量诉讼,利用专利制度中的某些漏洞,诸如不明确的专利边界或专利法中的技术性细节,来对被诉公司施加法律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9]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NPE的行为都是滥用系统,对于NPE实施的行为也不能一概否决。
对于被诉公司而言,面对NPE的法律行动决定了其必须在高昂的法律费用和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做出战略性的决策,这对企业的资源和管理构成一定的挑战。从NPE的角度来看,这种策略被视为一种合法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通过积极的权利主张来为专利持有者创造价值。[10]
3. 高度的专利市场敏感性
NPE往往也展现出对专利市场的高度敏感性。这种敏感性不仅体现在它们对专利组合的管理和运作上,也在于它们对市场动态的快速反应能力。[11]
尽管NPE由于其诉讼策略和专利运营方式常常被贴上负面的标签,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们实际上也为专利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流动性。通过积极参与专利的买卖与交易,NPE能够将专利从那些可能无法有效利用这些知识产权的小型企业或个人发明者手中收购。这样一来,NPE不仅为这些发明者提供了急需的资金支持,而且还为那些可能因资源限制而无法进一步发展其创新的主体提供了变现的机会。除此之外,NPE往往也能够为创新者扩大一定的市场,NPE往往更加愿意将其选中的专利授权给更大规模、更加具有经济实力以及科研能力更高的实施者。
4. 对创新生态系统影响具有双面性
NPE在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影响呈现出一种双面性,这也是近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逐渐产生的一种理念共识。
一方面,NPE通过其专利战略为许多发明者和小型企业提供了支持。正如前文分析,NPE擅长购买那些无法或无力将其创新推向市场的专利并将其转交给更有能力实施这些专利的人。而购买专利必然会向创新主体输送一定资金,在市场健康的情况下,这种资金往往数目可观,这可以帮助小型企业和个体发明者进一步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投入新的创新项目。此外,NPE通过专利许可,使得技术能够在更广泛的市场中扩散和应用。
另一方面,NPE的活动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是因为一些NPE对诉讼策略的选择可能过于“急功近利”。这种急功近利的策略会对一些企业的创新活力造成抑制作用。企业可能因为面临潜在的法律诉讼而变得更加谨慎,甚至可能放慢创新步伐,以避免侵权的风险。
因此,NPE在创新生态系统中的角色和影响,往往有赖于一国专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以及企业如何在这一制度框架下进行战略应对,只有国家制度设计干预与企业内部防范并驾齐驱,才能引导NPE的发展向好向善。
5. NPE类型的复杂性
NPE的类型多样且复杂,反映了其在专利市场和创新生态系统中扮演的多重角色和展现的多种行为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将NPE进一步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别,每种类型在专利运作和市场影响方面各具特色。
首先,“积极型NPE”是一类专注于技术转让和专利授权的非专利实施实体。这些公司通常通过签订许可协议,帮助推动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应用。它们在创新的生态系统中起到桥梁作用,连接起拥有专利的发明者和那些能把这些创新带到市场的企业。这样一来,积极型NPE就为合理分配知识产权和有效利用资源创造了条件。[12]
其次,一些NPE主要通过诉讼获得利润,被称为“诉讼型NPE”或更具争议性的“专利流氓”。这些实体的策略通常包括在发现潜在侵权行为后,迅速采取法律行动,以迫使企业支付专利费用或达成和解。这种模式常常引起争议,因为企业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去应对高额法律费用。然而,从NPE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一种有效实现专利价值的策略。[13]
此外,还有一些学术机构和研究组织,它们虽然拥有大量专利,但并不直接参与生产活动,广义上讲,它们也可以被归类为NPE的一种。这类NPE的目标通常是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合作,而不是通过诉讼来盈利。它们可能通过专利授权或合作研发,来支持学术研究的转化和技术的实际应用。这种NPE类型强调学术与产业的结合,旨在通过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非专利实施体在现代专利制度中扮演了一个复杂而多面的角色。它们既可以帮助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应用,也可能成为阻碍企业创新和竞争的因素。因此,理解NPE的不同特征和商业模式,对于评估它们在经济和技术发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二、非专利实施体中专利投机者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专利投机者的含义
在知识产权领域,所谓的“专利投机者”翻译自“Patent Troll[14]”,是指那些以诉讼威胁为核心手段,通过购买低质量专利获取不当经济收益的非生产性实体;这种译法强调该类主体牟利动机,多数场合带有一定的贬义色彩。这些实体通常会购买广泛但不显眼的专利,然后密切监控市场寻找潜在的侵权者,甚至故意利用一般商人对专利的无知,引诱对方制造或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一旦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或引诱他人侵权成功后,他们就会通过法律手段要求高额赔偿,甚至进行敲诈勒索。
由于专利诉讼往往耗时长、费用高,许多企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对业务的影响,可能选择支付和解费用,这为专利投机者提供了获利的机会。这种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因为它可能会对创新造成抑制,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成本。但也有观点认为,专利投机者也有积极的一面,特别是在商业条件下专利转化、转让和许可等流动(合称“专利流动”)不够充分的时代及地区。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技术的转化、转让及许可等活动,提高专利转化率。[15]
(二)专利投机者的特征
专利投机者的运作模式与传统的科技研发或生产实体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利获取策略:低成本收购与碎片化积累
专利投机者的专利获取方式确实与传统的创新型企业有很大不同。他们通常不通过自主研发来获取知识产权,而是通过购买、转让或接收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专利来快速积累专利组合。这种策略不仅节省了研发时间和成本,还使他们能够迅速在市场上建立起一套“法律武器库”,用于潜在的专利诉讼。
通过这种方式,专利投机者可以在市场上施加压力,对其他企业提出高额赔偿要求,迫使他们进行和解。与以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相比,专利投机者的商业模式更加依赖于法律手段,而非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这种行为引发了关于专利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广泛讨论,因为它可能导致资源的重新分配,而非促进技术的真正进步。[16]例如,据报道,美国的非实践实体(NPEs),即通常被视作专利投机者的实体,持有的专利中有超过80%是通过收购而来,而不是通过内部研发获得的。[17]此外,一些数据表明,这些专利的收购往往发生在专利即将过期之前,以便在最后时刻进行诉讼或许可谈判,最大化其收益。虽然大多数专利投机者依赖这种方式来积累专利,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少数专利投机者可能持有通过自身研发而来的专利。这样的例子虽然不占多数,但仍存在于一些技术密集型领域中。
2. 专利实施策略复杂
专利投机者的专利实施策略极为复杂,他们通常选择不实际运用其专利,也就是说,他们不生产相关产品或执行专利技术,这与大多数依赖创新和生产来获取市场份额的企业有着显著的区别。因为市场往往是复杂且多变的,为了规避潜在的任何风险,他们很少甚至根本不倾向于通过授权的方式来商业化专利,反而更倾向于保持专利的潜在威胁性。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十年中,非实践实体提起的专利诉讼占到了美国所有专利诉讼的60%以上,这表明他们更依赖法律途径而不是市场操作来获取利益。
3. 博弈时机选择灵活
专利投机者在博弈时机的选择上展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和策略性。具体来说,专利投机者常常在实体企业对某项技术进行了重大且不可逆的投资之后,才提出专利主张,以此来获得谈判的优势。这样的策略使得他们能够在法律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因为此时被告企业通常已经在相关技术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时间,这些投入一旦发生便难以撤回。统计数据显示,许多专利投机者选择在大型企业发布新产品或技术不久后提起诉讼,这样的时机选择令企业迫于市场和财务压力,更倾向于选择和解,而不是进入漫长而昂贵的诉讼程序。[18]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科技巨头在推出其旗舰产品后不久,便遭遇数起专利诉讼,这些诉讼要求的赔偿金额动辄数百万美元,使企业不得不重新评估其产品策略和市场计划。此外,专利投机者通过这种策略,能够在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从其他企业的创新和投资中获利,从而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4. 专利策略倾向模糊
专利投机者在专利策略上倾向于选择那些权利要求模糊且范围宽泛的专利来发动诉讼,这种策略使得他们能够在法律博弈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由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够明确,被控企业在法律上面临的挑战往往是复杂且难以预测的,增加了诉讼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数据显示,这类专利诉讼有较高的和解率,因为被控企业为了避免高昂的法律费用以及耗时且结果不明的诉讼过程,常常选择支付和解金以快速解决争端。这样的策略不仅让专利投机者能够多次利用同一专利发起诉讼,从中反复获利,还使得他们能够在法律程序中保持较为有利的地位。
5. 运作模式隐秘
专利投机者的运作模式通常极为隐秘,他们往往通过注册大量空壳公司来进行专利索赔,这为他们的法律活动提供了多重保护和障碍。这些空壳公司使得专利投机者能够在法律上保持匿名性和独立性,增加了被告企业识别和防御的难度。此外,他们在法律和解过程中极少公开和解信息,使得其他被告方难以获知具体的和解条款和金额,从而无法借鉴和利用这些信息来制定分担费用等常规防御策略。
通过这些特征,专利投机者在法律体系中巧妙运作,虽然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却对创新和企业运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三、非专利实施体与专利投机者的关系辨析
需再次明确:非专利实施体(NPE)是属概念,涵盖所有不实施专利但运营专利的实体;专利投机者(Patent Troll)是NPE的种概念,具有NPE的共性(如非生产性、依赖专利资产),但其独特的负面特征(如诉讼驱动、低质量专利策略)使其成为NPE中备受争议的子集。
(一)非专利实施体与专利投机者的联系或共同之处
专利投机者由于是NPE的一个子类,二者在许多方面必然存在联系和共同之处,尽管它们在动机和影响上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二者的主要联系和共同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非生产性角色
无论是NPE还是专利投机者,这类主体都不直接参与实际产品的生产或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它们的核心业务模式是通过持有专利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或产品开发来实现盈利。由于不涉及实际生产和市场运营,这种非生产性角色使得它们能够专注于专利组合的管理和策略性许可以获得它们所期望的收益。
2. 以专利为核心资产
无论是NPE还是专利投机者,二者都主要把目光放在专利资产的选择、购买、许可、出售上。这种以专利为核心的商业模式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它们主要的经济获取途径。这种模式能够使二者避开实际产品生产或市场竞争,专心于实现盈利和资产增值。无论是IV公司还是Interdigital,无论其规模大或者是小,这都是他们主要的经营策略与生存之道。
3. 专利许可与诉讼活动频繁且活跃
NPE和专利投机者都在专利许可和诉讼活动中表现得非常活跃,这是所有科技企业有目共睹的。虽然NPE通常倾向于通过建立许可协议来实现收益,而专利投机者可能更倾向于利用诉讼来对目标企业施加压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都依靠专利权利来或谈判或胁迫其他企业支付费用。诉讼或诉讼威胁已成为它们实现经济目标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频繁地发起专利诉讼或威胁诉讼,这些实体能够在谈判中占据有利位置,迫使被控侵权的公司选择支付和解金或进入许可协议,以避免昂贵而漫长的法律纠纷。这种策略不仅可以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还可以提高它们的专利组合的市场价值。
4. 涉及的行业和领域较为广泛
NPE和专利投机者通常持有覆盖广泛技术领域和行业的专利组合。这种多样化的专利持有策略使它们能够向各种规模的企业提出许可要求或发起诉讼。往往一个NPE所收购的专利覆盖领域越多,其能够使用的专利组合就越广泛,这也意味着相关专利实施者所实施的专利落入其控制范围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大规模的NPE的专利组合可能涵盖从信息技术、通信、电子设备到生物技术等多个领域,这能够一定程度上使其落于不败之地。
例如,一个NPE可能拥有涉及智能手机技术、云计算服务以及医疗设备的专利,这样它就可以在目前最为前沿、经济实力最为雄厚的市场寻找机会。通过这种多元化的策略,NPE和专利投机者能够有效地利用市场动态,扩大其收入来源,同时也增加了它们对创新企业的法律和市场压力。
5. 对专利制度的高度依赖
NPE和专利投机者的商业模式高度依赖于现有专利制度的运作。所谓的专利制度设计,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以及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举例来说,一个国家的专利申请时间越短,专利审查越宽松,对于NPE及专利投机者就越有利。同时,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对于该国专利的保护越严格、诉讼效率越高,NPE及专利投机者的胜诉率及判赔率就会相应提高。因此,专利制度的效率和连贯性对于它们的商业成功至关重要。任何针对专利申请、审查或法律保护机制的政策变化,都可能对其商业模式带来显著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看到:NPE和专利投机者在运作模式上有许多共同点。一言以蔽之,它们是以专利储备和专利制度为依赖的主体,二者也都以许可或诉讼作为主要企业战略和经济来源。
(二)非专利实施体与专利投机者的本质差异
尽管非专利实施体(NPE)与专利投机者(Patent Troll)共享非生产性、专利依赖等核心特征,但专利投机者作为NPE的特殊子类,其独有的负面属性导致二者在功能与影响上产生根本分野。具体差异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1. 动机分化
NPE的初始使命在于促进技术转移与商业化(如大学技术转移机构通过许可支持科研转化)。其行为逻辑本质上是构建创新循环——通过专利授权为研发注入资金,推动产学合作与技术扩散。
而专利投机者作为NPE中异化的子类,则完全偏离这一路径:其动机纯粹指向经济利益攫取,既不参与技术开发也不推动商业合作,仅通过诉讼威胁迫使企业支付高额和解金。这种"不劳而获"的盈利模式,正是其从NPE母体中分化成争议性存在的关键动因。
2. 策略异变
典型NPE倾向于采取建设性策略,例如与企业协商互惠许可协议,或通过专利池降低交易成本(如RPX公司的防御性聚合模式)。此类策略旨在实现技术所有者与实施者的双赢。
专利投机者则演变为NPE中的对抗性变体:其核心策略是通过隐秘性诉讼压迫(如利用空壳公司发起突袭式起诉),刻意制造法律风险以榨取和解费用。这种策略不仅消耗企业创新资源,更扭曲了专利制度应有的合作平衡。
3. 专利质量偏好不同
NPE的专利组合通常聚焦高技术创新成果(如高校的前沿研究专利),通过严格的价值评估实现技术产业化。此类专利具备明确权利要求与市场应用前景。
专利投机者作为NPE的负面分支,则系统性偏好低质量或权利要求模糊的专利。其通过碎片化收购积累诉讼武器,并利用专利审查漏洞(如“功能性描述”缺陷)最大化法律不确定性。这种策略选择使其成为NPE体系中的“制度寄生虫”。
表一 非专利实施体与专利投机者的区别
专利投机者与典型NPE的差异本质在于其动机异化、策略对抗性与专利低质化倾向。这些独有特征使其从NPE中分化成以诉讼为生的特殊子类,而非独立于NPE的平行主体。
结语
本文通过系统辨析非专利实施体(NPE)与专利投机者(Patent Troll)的内在逻辑,揭示二者本质为属种关系:NPE作为涵盖所有非生产性专利运营实体的广义范畴,包含以技术转移为核心的中介型机构及以诉讼驱动的专利投机者。前者通过促进专利流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后者则依赖低质量专利的诉讼威胁攫取利益,二者在动机、策略与影响上存在根本分野。这一发现澄清了学界长期将二者简单等同或者完全对立的认知误区,为精准识别NPE的多元角色提供了理论基础。
明确区分二者对构建健康创新生态系统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其一,在制度设计层面,政策应通过提高专利审查标准、限制空壳公司诉讼等机制遏制专利投机行为,同时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基础设施以扶持良性NPE发展。其二,司法实践需建立滥用诉讼识别规则,避免正当维权行为被污名化。其三,企业亟需构建专利风险分级防控体系,区分合作型NPE的技术价值与投机者的法律威胁。
未来研究可沿三个方向深化:一是追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对NPE运营模式的变革性影响;二是开展中国语境下NPE行为的实证分析,量化不同类型实体对产业创新的净效应;三是比较全球专利制度改革对投机行为的抑制效果,探索跨国协作规制路径。唯有在理论澄明与制度协同的基础上,方能引导专利运营回归其本质使命——成为技术创新的催化剂而非制度成本的寄生虫。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IP Forefront. 高智公司专利运营战略调整动态[EB/OL]. (2024-04-15)[2025-01-12].
http://ipforefront.com/m_article_show.asp?BigClass=%E8%B5%84%E8%AE%AF&id=544
【2】FERRILLE D. Patent investment trusts : Lets build a PIT to catch thepatent trolls [J]. North Carolina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2005,6(2):367-376
【3】BECKERMAN-RODAU A.Supreme court engages in judicial activism in interpreting the patent law in ebay. inc. v. mercexchange,LLC [. Tulane Journal of Technology & Intellectual Property,2007,10(1):165-209
【4】参见张克群,夏伟伟,袁建中,等.非专利实施实体的定义、形态与特征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35(15):141-146+151.
【5】See Lori B. Andrews: GENETICS: ETHICS, LAW AND POLICY,Third Edition,West, a Thomson business, 2010, p.266. 张健:“论我国法人型专利联盟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年第5期;马忠法:“专利联盟及其专利许可政策”,《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9期。
【6】See
Ryan L. Lampe & Petra Moser: Do Patent Pools Encourage Innovation?
Evidence from the 19th-Century Sewing Machine Industry, Working Paper
15061, DOI 10.3386/w15061, Issue Date June 2009, at:
http://www.nber.org/papers/w15061.
【7】See Dykman, Harry. “Patent Licensing within the Manufacturer's Aircraft Association (MAA).” Journal of Patent Office Society 46, (1964): 646-59.
【8】See Lori B. Andrews: GENETICS: ETHICS, LAW AND POLICY,Third Edition,West, a Thomson business, 2010, p.266.
【9】参见宁立志,龚涛.专利非实施主体的价值评判与法律规制——以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为视角[J].知识产权,2024,(04):92-108.
【10】参见洪结银,封曾陟,陶爱萍.真的都是“专利流氓”吗?——如何正确看待NPEs[J].情报杂志,2019,38(04):29-36.
【11】参见张克群,夏伟伟,袁建中,等.非专利实施实体的定义、形态与特征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35(15):141-146+151.
【12】参见漆苏.非专利实施主体研究[J].知识产权,2019,(06):50-57.
【13】参见张凤绪.进攻型专利流氓的司法规制问题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
2020.DOI:10.27296/d.cnki.gshcu.2020.001679.
【14】也有人将其译为“专利流氓(最常见,贬义强烈,媒体与大众常用)”“专利蟑螂(台湾地区译法,形象化,强调‘无孔不入’的滋扰性)” “专利钓饵(突出“钓鱼式”诉讼的主动性)”;极少数场合下被译成“非专利实施实体”(显然这种译法与NPE混淆了)。
【15】参见马忠法,安慧中.Patent Troll——专利投机者[EB/OL].(2024-05-07)[2024-11-10]
.https://mp.weixin.qq.com/s/HmbUY3Am1YMi444gY6TpRg
【16】王金堂.专利蟑螂规制的法理分析[J].法学论坛,2022,37(06):107-116.
【17】曾莉,戚功琼.对“专利流氓”“鲶鱼效应”的思考与建议[J].科技管理研究,2017,37(15):18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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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忠法 裴浩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