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5 | 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SEP的格局和趋势

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全球新态势 新发展 新规则” 为主题,来自智能手机、物联网、流媒体领域的实施方代表,以及各大专利权人、专利池管理人代表,同法律从业者、专家学者们齐聚一堂,共探SEP治理新范式。

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SEP)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纠纷和政策演变日益受到关注,尤其是在新兴技术领域,SEP的许可与争议解决机制直接影响着产业创新与市场竞争格局。3月5日的会前研讨会上,来自产业界和法律界的资深专家共同解析了巴西、印度、英国、德国、美国及统一专利法院(UPC)在SEP,特别是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应用上的实践与前景。

一、各司法管辖区对FRAND费率的确定

[主持人]LexisNexis美洲区董事总经理兼SEP分析部总监Tim Pohlmann提问:随着UPC(统一专利法院)的出现,欧洲是否在FRAND费率设定上将趋于统一?目前美国、印度和巴西的法院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哪些法院会确定FRAND费率,哪些不会?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燕彬指出,在美国,FRAND费率的裁定最初由法院主导,这在2018年之前的判例中尤为明显。然而,2019年至2020年间,两起标志性案件——TCL诉爱立信和IP Bridge诉TCL案,都涉及到陪审团决定FRAND费率,其中TCL诉爱立信案还出现了FRAND费率应由法官还是陪审团裁定的争议。由于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均明确:FRAND费率应由陪审团决定。这意味着未来美国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中,FRAND费率的裁定可能更多地依赖陪审团。美国法院在裁定全球FRAND费率时存在一项重要前提:许可方(licensor)与被许可方(licensee)均需自愿接受法院或陪审团的裁决约束。美国法律体系并不允许法院强制要求一方接受FRAND费率裁定,这一点与英国法院形成鲜明对比。

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SEP诉讼中更倾向于颁发禁令,而非主动裁定FRAND费率。考虑到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法官团队中德国法官占比较高,其裁判逻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德国司法实践的影响。因此,UPC可能不一定会主动介入全球FRAND费率的裁定,而是更侧重于禁令救济。

OPPO知识产权总监、IP策略负责人余媛芳认为,全球SEP治理格局近年来呈现出多极化演变趋势,从最初以中美欧为主导的"三国演义",逐步发展为涵盖中美英德巴的"五强逐鹿",再到如今中美英德巴印及UPC共同参与的"七雄鏖战",展现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各主要司法辖区通过新判例和政策调整来完善自身的SEP争议解决机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具箱"。

从本质上看,SEP纠纷的核心仍是许可费问题。当许可谈判陷入僵局时,法院的费率裁判可能成为打破僵局的关键。这一观点在实践中得到了验证,英国法院2016年就Unwired Planet诉Huawei案做出了全球费率判决,在2023年的InterDigital诉联想案和Optis诉苹果案中继续强化这一实践。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印度法院在爱立信诉Lava案中也作出了全球费率判决,中国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也作出了中国首个5G全球费率判决,这些案例从不同视角为当事方以及行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基准。

然而,不同司法辖区在费率裁判问题上的认定仍存在显著差异。德国法院传统上更倾向于采取禁令救济的手段,UPC则可能会为欧洲的SEP裁判带来新发展——UPC涵盖18个成员国,其分庭法官也来自不同法律系统的国家,这种多元背景可能会促使UPC采取不同于德国法院的裁判思路。事实上,荷兰和法国国家法院在先前判例中已表现出对费率管辖的开放态度,在TCL诉飞利浦案件、小米诉飞利浦案件中,法国法院确认了其享有费率管辖权;荷兰法院在Vestel诉飞利浦案中也确认了管辖权。这种倾向可能会影响UPC的相关分庭。不过,从OPPO在UPC曼海姆分庭的实践经验来看,虽然法官确认了对FRAND费率争议的管辖权,但最终仍选择颁发禁令而未实质审理费率问题,这表明UPC的裁判实践仍在发展过程中。

TCL实业知识产权副总监兼专利许可总监孟小龙强调,德国司法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的费率裁定机制,其侧重点在于通过Frand许可框架审查谈判过程,进而判断是否支持禁令救济请求。在这一过程中,德国法院更关注谈判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而不过度聚焦于具体费率问题。以UPC(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为例,其初衷是协调欧洲范围内的专利诉讼标准,推动案件审理更加统一化和规范化。以松下诉OPPO案为例,该案不仅体现了德国司法体系在颁发禁令方面的权限,同时也展现了其裁定FRAND费率的能力。尽管最终判决未作出具体费率裁决,但这一趋势表明欧洲专利市场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正在逐步提升。可以预见,未来UPC可能会效仿英国模式,在全球费率裁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其次,与德国和欧洲不同,美国专利诉讼的主要焦点在于专利有效性认定、侵权判定以及损害赔偿计算。相比而言,美国法院对FRAND谈判过程的详细审查程度较低。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朗普执政期间,美国专利政策曾经历一定调整,特别是在禁令救济方面,司法政策也存在一定变化空间。

最后,关于其他司法管辖区,据悉印度既可以采用禁令救济,也可进行费率裁定;而巴西的司法实践则更侧重于禁令措施,特别是临时禁令的快速执行机制,被诉方可通过缴纳保证金来暂缓禁令,但缺乏FRAND费率裁定的先例。目前,这种司法实践的分歧已演变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争议议题。这种分歧不仅影响企业在全球市场的战略布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复杂性。

主持人Tim Pohlmann:当前越来越多法院介入FRAND费率裁定,这一趋势是否具有积极意义?UPC在FRAND费率裁定方面有何发展趋势?

飞利浦中国许可项目负责人Peter Zhang指出,与多数跨国公司不同,飞利浦在中国的许可谈判完全由本土团队以中文开展,且在涉及全球诉讼时,中国团队始终保持深度参与。基于在印度、德国、英国等多国参与诉讼的实务经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下观点仅代表个人对行业的观察,不代表飞利浦公司的官方立场。

从专业视角来看,诉讼策略应当建立在商业理性的基础上。诉讼的本质目的并非单纯追求FRAND费率裁定,更不应以压制竞争对手为目标,这一认知在中国特殊的商业环境下尤为重要。基于这一核心理念,无论面对禁令还是FRAND费率裁定等各类法律程序,关键在于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作为许可方或被许可方,必须确保所有谈判行为和报价方案符合FRAND原则。只要恪守这一准则,无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诉讼,都能够从容应对当地法律要求。

回到问题本身,当前全球FRAND费率裁定的司法实践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英国、中国已建立起相对成熟的费率裁定机制,印度近期也开始出现相关判例,而美国则要求双方合意才能启动裁定程序。德国采取了独具特色的路径,其司法体系更关注谈判行为的合规性审查,主要通过禁令救济来实现规制目的。值得关注的是,不同司法管辖区在裁定程序启动要件(如是否需要双方合意)和行为审查标准(德国最为严格)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Peter最后强调,FRAND很有可能成为全球性趋势,FRAND是一个合理的区间,而非精确的某一数值,只要坚持FRAND原则,企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都能保持诉讼策略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二、临时禁令与禁令救济问题探讨

主持人Tim Pohlmann:当前,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法院如何权衡禁令救济与FRAND许可承诺之间的关系?是否呈现协调统一的趋势?德国、巴西和印度法院如何界定"善意被许可方"? 现行定义是否充分,抑或这些司法管辖区仍需建立独立的FRAND费率认定程序?

许燕彬指出,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禁令救济的法律实践,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eBay案确立了严格的四要素测试标准,要求禁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且法律救济不足以补偿,这一判例实质上大幅提高了禁令颁发的门槛,使得美国专利诉讼中损害赔偿成为主要的救济方式。在SEP领域,专利权人向标准组织作出的FRAND许可承诺可能构成获取禁令的法律障碍,美国法院普遍认为,该承诺隐含表明专利权人接受许可费作为侵权救济,可被解释为预先排除禁令救济的适用。

作为替代救济途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因其仅能颁发禁令而不具金钱赔偿权能的制度特点,理论上为SEP权利人提供了获取禁令的渠道。从历史实践来看,2013年三星诉苹果案中,ITC虽作出初步禁令决定,但在总统审查阶段被奥巴马政府以"政策考虑"为由否决。此后政策历经演变:奥巴马政府时期倾向于限制ITC颁发SEP禁令;特朗普政府2019年则主张SEP权利人应平等获得禁令救济;至2022年拜登政府,虽撤销特朗普政府立场,但未恢复奥巴马时期政策。值得关注的是,在最近爱立信诉联想、及诺基亚诉亚马逊两起SEP案件中,ITC均已作出侵权的判决,且在诺基亚诉亚马逊的案件中建议ITC委员会对亚马逊产品发布禁令。虽然这两个案子在2025年的3月底4月初和解了,ITC在诺基亚诉亚马逊的案件中发布禁令的建议可以作为美国SEP禁令实践的一个重要参考。

在欧洲层面,统一专利法院(UPC)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SEP判例体系。UPC在SEP禁令救济和费率裁决方面的司法实践仍有待后续案件发展来确立。

余媛芳认为,从行业实践来看,SEP争议的核心本质在于许可费率的确定。以OPPO为例,作为兼具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双重身份的行业参与者,其在全球范围内持有大量5G、视频编码及WiFi标准必要专利,这种双重身份使其在审视禁令问题时更倾向于采取平衡视角,着眼于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OPPO作为实施方在多个司法管辖区面临禁令挑战。纵观行业实践,禁令在SEP许可谈判中具有实质性作用,绝大多数案件在面临禁令威胁或禁令实际颁发后即告和解,但禁令压力对于双方而言存在不同影响,对于许可方而言,禁令是达成目的的加速器,而对于被许可方,禁令则意味着高风险和压力,这种不对称性会对谈判动向产生显著影响。当前,涉及SEP禁令颁发的“善意”评估标准在部分法域可能存在非平衡性,绝大多数实施方因无法满足严苛的“善意”标准而面临禁令。

从产业长期健康发展视角看,亟需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FRAND/善意认定框架。理想的制度设计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主张和举证空间;避免仅凭单方行为即作出绝对化认定;兼顾行业实践的特殊性。虽然过去十余年通过各类判例和规则已取得一定进展,但由于个案因素的复杂性,要建立一套普适性的FRAND认定标准,当前仍面临诸多挑战。作为行业参与者,应当持续探索建设一个既能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又能维护产业生态平衡的机制设计,这需要产业各方的共同努力。

Tim Pohlmann:何为善意被许可方?法院如何界定该标准?

孟小龙表示,首先需要澄清,TCL虽然主要作为标准实施方开展业务,但在通讯技术领域也建立了相当规模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目前TCL主要通过参与多个专利池项目进行专利运营,这一选择是基于公司当前策略以及资源情况的综合考虑。虽然未大规模开展双边许可业务,但会坚持进行创新和标准的投入,不断提升专利组合的体量与质量。可以预见,更高品质的专利组合将有助于获得更合理的许可费率。

对于如何界定"善意被许可方"这一问题,德国杜塞尔多夫和慕尼黑等地方法院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裁判标准,这些法院通常要求标准实施方主动提出符合FRAND原则的要约,并对专利权人的报价作出及时且具体的回应,包括明确表示接受条款或提出反要约,同时详细说明不接受某些条款的具体理由。法院认为这种机制有助于推动双方逐步改进报价,直至最终达成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协议。

就UPC在松下诉OPPO案中的裁决来看,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标准:实施方必须证明其确有接受许可的诚意,同时专利权人在提出报价时也需要满足相应要求,包括提供足够信息供实施方计算许可费,以及在纯粹计算之外还需解释其报价符合FRAND原则的合理性。这种双向义务的设定既要求实施方及时作出具体回应,也规范了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计算依据并解释其FRAND基础,从而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了动态平衡的审查框架。从实务角度来看,这种平衡的审查机制或许可以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实践提供相应借鉴。

Tim Pohlmann:如何看待不同法域在禁令救济效率和限制条件上的差异,以及这如何影响SEP相关的诉讼策略选择?

Peter Zhang指出,从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虽然权利人会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但诉讼的根本目的并非压制竞争对手。需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国商业文化语境下,单纯依靠禁令威胁往往难以达成实质性许可协议,禁令作为专利权排他性的自然延伸,其实际效果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性,多数司法管辖区对禁令的适用保持审慎态度。

当前全球主要被许可方对禁令风险已形成系统化应对机制。现代商业许可谈判本质上是一个风险定价过程,无论是许可方或被许可方,在评估特定市场准入时都会预先考量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行业观察表明,过度依赖禁令策略可能产生反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禁令制度失去价值。

从实务角度看,诉讼程序在许可谈判中发挥着独特的辅助功能:其一,通过司法裁判对专利有效性和侵权事实进行认定,为双方提供客观的技术评估基准;其二,在英国、印度等司法管辖区,诉讼中的证据开示程序(confidential disclosure)能够促进信息交换,突破谈判僵局

三、SEP诉讼策略:法院效率与程序架构差异

Tim Pohlmann:美国、英国、印度及统一专利法院(UPC)在案件审理周期上存在差异,此差异如何影响SEP持有者和实施方的诉讼策略、择地诉讼(forum shopping)以及谈判筹码?德国和巴西采用专利分轨(即有效性判定与侵权认定由不同法院分开审理)审理制度,而美国、英国、印度等司法管辖区则通过单一诉讼程序同时处理两项争议。这种制度差异如何影响SEP维权策略?在原被告双方视角下,不同制度会带来哪些挑战或优势?统一专利法院(UPC)采用单一程序处理两项争议的决策是否合理?

许燕彬指出,在美国专利诉讼体系中,寻求更快速救济的当事人可选择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与德国等欧洲国家采用的分轨制不同,美国实行统一诉讼程序,将专利有效性与侵权认定置于同一审理程序中。这一制度设计对诉讼双方产生显著影响:从被诉侵权方角度看,其获得抗辩机会更为充分,因为根据美国专利法,侵权行为成立必须以专利有效为前提。在同一程序中,被告若能证明涉案专利无效,则自然不构成侵权。对于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而言,该制度带来特殊的举证挑战。美国诉讼中的权利要求解释(claim construction)环节具有决定性意义,因其解释结论须同时适用于侵权判定和有效性审查。权利要求解释的这种双重适用性标注形成了一种制约机制——若SEP持有人主张宽泛的权利要求解释以扩大侵权覆盖范围,可能同时导致专利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被无效;反之,若采用狭义解释虽有利于维持专利有效性,却会增加侵权认定的难度。这种"解释范围与有效性风险"的平衡成为美国SEP诉讼的典型特征。

相较而言,德国分轨制允许侵权法庭与无效法庭采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这种制度下,SEP持有人往往能更早获得禁令救济。因此当涉及全球市场时,诉讼策略的选择需综合考量司法效率与市场重要性。德国因其快速的诉讼程序和高禁令授予率,常成为SEP持有人的优先选择;而美国ITC虽理论上可提供禁令救济,但在SEP案件中实际执行受政策限制(如政府部门干预),历史案例(如三星诉苹果案)表明,其救济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美国特有的陪审团制度进一步增加了SEP诉讼的复杂性。将涉及5G、WiFi等尖端技术的专利纠纷交由可能不具备专业背景的陪审团裁决,这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余媛芳认为,当前全球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专利审判体系呈现出持续优化的趋势。德国法院在SEP诉讼领域以高效著称,其他国家的司法系统同样展现出显著的专业性和效率提升的意愿。跨法域的实务经验表明,各国法官普遍具备高度专业素养,且司法机构均在积极推进审判效率改革。

不同法域之间的效率差异也源于客观制度性因素。以中国法院为例,法官年均案件承办量可达数百件,案件数量会影响审判周期。相比之下,德国、英国法官的案件负荷相较中国会小一些,能够更从容地进行审理。因此,这种效率差异也受限于司法资源配置等结构性因素,而非法官专业能力或司法意愿的差别。

此外,审判效率的差异与案件类型也密切相关。针对禁令请求的审理程序通常能够快速推进。相比之下,费率裁判更为复杂,需要审查专利分析、市场数据、可比协议等多维度证据,其审理周期往往比禁令程序延长数倍。这种效率差异会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策略的制定——快速获得的禁令裁决能为权利人提供即时的谈判筹码,而费率裁决的滞后性则可能改变双方的力量对比。

关于专利侵权与无效的分轨制与统一制的审理模式选择,实务界普遍认为二者各具优势。对专利权人而言,分轨制下侵权与无效程序分离的特点,有利于快速取得禁令救济;而对实施人来说,统一程序则提供了通过专利无效抗辩直接否定侵权主张的机会。诉讼策略的制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权利属性、市场布局和司法环境等多重因素,并寻求合理平衡。

孟小龙表示,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在专利诉讼程序设置上呈现显著差异,这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多样化考量。德国实行典型的侵权与无效程序分轨制,侵权诉讼由地方法院管辖,专利有效性争议则专属联邦专利法院审理。实务中,被控侵权方往往在应诉时同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以形成抗辩。与德国不同,统一专利法院(UPC)采用混合机制,既允许在同一诉讼提无效争议,又保留独立无效程序。这种设计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相关诉讼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UPC中央分院提起专利无效之诉,这一特点使其在国际专利保护体系中具有独特地位。巴西司法体系同样遵循分轨原则,将侵权程序在地方法院,有效性审查则在联邦法院。

相较而言,美国在侵权程序中可以提交无效抗辩,同时也可以在USPTO提IPR程序。在准备IPR程序时需要注意时间限制,尤其是在 ITC诉讼程序时间更为紧张的情况下。美国的法律体系允许专利有效性通过两种途径审查,主要是为了平衡效率与司法最终裁决权。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终局性,而 USPTO 的 IPR 程序则为快速解决争议提供了另一种选择。这种双重机制既确保了专利权人的权益,也提高了专利审查的效率。

单轨制或是双轨制各有优劣,选择何种制度需要根据具体的司法体系、资源分配以及实际需求来决定。如果希望提高效率并确保裁决的一致性,可以考虑单轨制。如果更注重专业分工和程序的独立性,则双轨制可能更适合。最终的选择应当立足于对自身权益保护的具体诉求,同时兼顾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Peter Zhang指出,在制定全球专利诉讼策略时,通常会进行多维度的综合评估。从商业决策角度考量,全球诉讼策略的制定远不止于单纯追求快速获得禁令。首要考量因素在于成本效益,以美国ITC调查为例,其基础诉讼成本即达数百万至千万美元量级,这必须与潜在的许可收益进行审慎比对。其次,需评估目标市场的战略价值,包括被诉方市场份额、是否存在可行的替代技术方案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等。值得注意的是,禁令救济的实际商业价值时常被高估,因为成熟的被许可方往往具备完善的产品设计能力,能够通过技术规避来降低禁令的冲击。

更深层次的策略考量在于对诉讼目的的定位。专业机构通常将诉讼视为推动许可谈判的一种手段,而非终极目的,因此需避免针对单一竞争对手过度投入资源。策略制定者必须通盘考量整个许可项目的生命周期,包括潜在被许可方的市场地位变化、新兴市场的布局等因素。

最终决策需回归个案分析,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分轨制与统一制各有利弊,关键在于结合专利权人的具体情况与目标进行权衡。专业机构的经验显示,成功的全球诉讼策略本质上是动态平衡的艺术,需要在法律程序效率、商业成本控制与长期市场布局之间寻求最优解。

四、反禁诉令与反反禁诉令的最新发展趋势

Tim Pohlmann: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反禁诉令(ASI)与反反禁诉令(AASI)的应用日益频繁,尤其体现在中国与西方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抗中。近期,中国、美国及欧盟的判例和政策调整,将如何影响跨境SEP诉讼格局?未来司法管辖权冲突将趋于加剧还是缓和?

许燕彬表示,从美国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来看,2024年10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爱立信诉联想案中的判决显著降低了反禁诉令的颁发门槛。该案背景涉及专利权人爱立信在多个南美国家获得禁令后,被诉方联想向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东区法院申请反禁诉令以限制这些禁令执行。尽管地区法院最初驳回这些申请,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二审中撤销原判,并确认了裁判标准:当美国诉讼可能对外国诉讼中的特定争议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时,即可满足反禁诉令的颁发条件,而无需证明其对整个案件具有全局性影响。这一裁判要旨实质上扩大了美国法院颁发反禁诉令的裁量空间,预示着未来在跨国专利纠纷中,当事人通过美国司法系统阻断境外禁令的可能性将显著提升。相关判决文书已通过联邦法院系统公开披露,为业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余媛芳认为,这一现象体现了管辖权竞争的动态演进。禁诉令或反禁诉令只是SEP管辖权竞争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形态。只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竞争持续存在,即使未来禁诉令的应用频率降低,也可能出现其他程序性工具。

从长远看,当诉讼参与方在实践中认识到过度程序对抗的边际效益逐渐递减时,其推动管辖权争夺的内在动力将自然减弱。

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需要超越具体诉讼当事人的对抗思维,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优化的高度进行制度设计。通过建立多边对话机制、完善国际司法协调框架等顶层制度创新,而非个案的管辖权争夺,或许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冲突。

Peter Zhang指出,在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中,各利益相关方应当超越司法管辖权的争夺,转而秉持国际礼让原则来处理反禁诉令问题。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过度依赖程序性对抗措施(如连环申请禁诉令与反禁诉令)往往难以取得实质效果。这种认识促使业界开始转向更务实的解决方案——不仅司法机关和政策制定者需要遵循这一理念,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同样可以通过自身行为减少冲突。

具体而言,权利人在申请禁令时即可主动声明不妨碍被许可方在其母国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预防性声明能有效降低对抗性程序的发生。爱立信在英国法院的案例提供了有益启示:尽管英国法院在权利人未承诺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仍作出FRAND费率裁定,但明确承认该裁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且不影响权利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诉讼权利。这种保持司法克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裁判思路,既维护了法院的裁判权威,又避免了激化管辖权冲突

从商业实践角度看,只要许可双方恪守FRAND原则的核心要义,避免将法律程序极端化,就有望显著减少反禁诉令的滥用。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裁定本质上提供了一种参考性解决方案,而非强制约束,这种柔性处理方式值得推广。若各法域都能保持这种审慎克制的司法态度,同时企业界坚持合作共赢的许可策略,国际专利体系的协调性将得到实质性提升。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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