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例单独以非法获取行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案评析
一、案件概况
二、裁判观点
三、司法鉴定策略借鉴
四、案件的法律意义与实践启示
五、结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含以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侵权人在获取商业秘密阶段,往往采取盗窃、电子侵入等秘密手段,难以被权利人察觉。只有在商业秘密被使用时,即通过产品销售、服务提供等行为进入市场后,才能够被外界知悉。因此,此前司法实践中通常系将非法获取、披露以及使用等多种侵权行为进行综合认定,没有单独以非法获取行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判例。近日,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山东A公司诉江苏B公司、浙江C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成为国内首例以非法获取行为认定侵权成立的案件,在侵权行为认定和鉴定策略方面为学术和实践研究提供了参考范例。深入剖析本案不仅有助于明晰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关键要素,还能为现代企业在应对此类纠纷时提供规范指引。
一、案件概况
2018年6月,C公司针对某烟气脱硫装置项目发起公开招标,A公司与B公司均参与竞标,最终B公司以微弱的价格优势中标。2021年,B公司起诉A公司在2007年某化工项目中侵犯其商业秘密,并将A公司的2018年在上述招标中的投标文件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A公司侵权获益,但最终法院并未认可该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B公司这一举证行为使A公司意识到自身商业秘密遭受侵犯,遂以B公司非法获取、使用其含有核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投标文件为由,向某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次侵害商业秘密诉讼。A公司主张,其投标文件涵盖的技术措施、设备参数、监测数据、维修方案以及报价体系等关键信息构成商业秘密。B公司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并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C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保管环节未履行法定义务,向C公司披露涉案标书,应当与B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A公司主张的上述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其二,B公司和C公司是否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B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持有A公司标书的行为侵权了其商业秘密,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二、裁判观点
(一)A公司标书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为便于诉讼事实认定,A公司在标书中划定9个秘点作为技术信息,并将标书中“项目业绩”部分内容作为经营信息主张予以保护,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价值性,投标文件中的技术信息,如气溶胶控制措施、液气比等秘点,是A公司历经多年化工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成果。这些技术能够有效提升脱硫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显著优势,具备极高的应用价值。经营信息方面,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部分包含公司的历年业绩、财务报表等资料,能够向招标方展示企业实力,为企业创造商业机会,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商业价值,因此权利人在投标文件中划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价值性。
关于保密性,首先,A公司构建了一套严密的保密体系,包括制定了详尽的管理制度汇编,条文中明确将招、投标方案及标的纳入重点保密范围,并要求员工入职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其次,标书本身天然具有保密性,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一般常识和惯例,标书作为企业核心商业机密,直接影响企业竞争优势,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本身不论是企业员工或者合作方,均能够意识到标书需要严格保密,自身有义务确保标书不能对外披露或使第三方获取。同时,A公司的标书制作也具有严格的流程,大概过程为收到招标文件后,公司保密立项,由总经理将设计所需参数交给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标书的分项制作。各技术人员只根据参数做自己的分项,且不知道为哪个项目制作标书。技术部门起草完成后交投标办公室,由专门人员对标书进行整合,组织公司相关领导对标书审核以及确定最终报价。投标完成后,投标办公室标注保密文件并整套封存,存于档案室,由档案室按密级归档管理,也即制作部门均无法接触到全部标书内容。此外,A公司还举证证明投入了资源采购加密软件,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可以认定A公司对涉案信息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
关于秘密性,标书采取密封措施,属于绝密文件。在开标前,除了权利人,其他主体均不知悉。即使在开标后,根据《招投标法》第38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也即,除了评标人、招标人能够接触到标书的内容外,其他第三方均无法获悉。同时,A公司主张保护的秘点经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显示A公司主张的多个秘点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非公知性。
(二)B公司侵权行为认定逻辑
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权利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且有迹象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举证责任便发生转移,由涉嫌侵权人承担证明其获取行为合法的责任。B公司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为B公司在另案中持有涉案标书的行为,可以合理表明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且B公司无法对该文件的合法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违反了法律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由于A公司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使用行为,法院最终未认定B公司存在除“非法获取”之外的“披露”“使用”等行为。
(三)C公司未被认定构成侵权
因C公司系委托某投标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且A公司提交的标书与C公司提供的投标公司留存的标书在格式、标点等内容上存在不同,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投标文件一直接来源于C公司,未认定C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但是在实践中,C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投标文件负有不可推卸的保管义务。在整个招投标流程中,投标文件包含了众多参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招标单位有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此类信息不被泄露。尽管一审法院没有认定C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但这一案例给所有招标单位敲响了警钟,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对投标文件的管理,加强对文件存储、流转等各个环节的监控,降低法律风险。
三、司法鉴定策略借鉴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判断这些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判断。权利人在举证时,可以提交相关商业信息形成的过程性文件,如技术研发记录、过程实验数据、技术论证会议纪要等,作为认定涉案商业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初步证据,审查人员可运用专业数据库,查阅技术规范文件,初步检索是否存在其他主体权利形成在先或者涉案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如果权利人难以提交初步证据或者涉及秘点过于复杂不容易判断,也可引入司法鉴定程序。在本案中,司法鉴定程序就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鉴定程序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进行客观认定,为法院判定侵权行为提供基础依据。
(一)最大程度保障鉴定程序公正合理
首先,本案鉴定范围和鉴定内容清晰准确。A公司依法申请对10个密点进行鉴定,法院经审查后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密点进行合理排除,最终共有9个密点移交鉴定,确保鉴定过程围绕真正具有争议的密点展开。其次,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组织开展鉴定程序,本案鉴定机构系双方共同摇号产生,最终确定一家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开始前,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充分质证,鉴定机构由双方共同摇号选取,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具体内容拟定《涉案标书商业秘密鉴定方案》,并针对鉴定相关事项组织委托单位代表、双方代理人、鉴定专家组成员召开听证会,同时要求B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针对9个秘点认为是公知的有关资料。同时,鉴定机构在鉴定开始后,深度开展了对于涉案秘点的检索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研究院对涉案秘点进行科技查新,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对相关文献进行对比,对各个秘点进行综合分析,经过专家反复修改研判,最终出具本案鉴定结论。因此,本案鉴定机构在人员组成、操作流程、结果出具等各个方面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鉴定流程科学合理,鉴定机构中立公正,确保了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二)工艺步骤鉴定可采取“整体划分、单独认定”的方式
A公司主张保护的9个秘点中,秘点5-9系脱硫系统的投运、运行中的调整维护、停运后的设备调整等工艺步骤,工艺步骤并非简单的操作流程,而是经过大量试验和实际项目验证后总结得出,精准把握每个环节的关键参数和操作要点,如吸收塔浓缩段二级循环槽液位调整、浆液pH值调整等,对保证脱硫装置安全运行、提高脱硫效率、降低各种消耗以及确保硫铵品质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移交鉴定时,每个秘点涉及的步骤多达二十余项,在鉴定时,鉴定部门对秘点的每个步骤进行了拆分鉴定,对于符合非公知性的工艺步骤单独进行认定,没有采用“全有或全无”的认定方式,体现了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大大降低了双方的鉴定成本。
(三)法院最终并非全部采信鉴定结论
本案中,最初的鉴定意见认定秘点8已被公开。然而,A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针对鉴定意见书中关于秘点8的认定,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从多方面阐述秘点8所具备的非公知性特征。最终法院认定鉴定机构在秘点8的认定上,并未采用非公知评价标准,存在不当。具体而言,关于秘点8是后硫系统当吸收塔浆液密度达到规定值启动蒸发结晶系统的启动步骤。第13步骤“待干燥机换热器后温度达到X℃,引风机出口温度达到X℃时”,系原告设置的后续第14步骤“调整离心泵前进料阀”实施的条件,文献并未公开这一温度条件,而鉴定机构认为“该温度较文献中披露的温度低,系在干燥机的基础上增加换热器,起到节能作用,不属于行业技术创新,至于设置的具体问题,甚至如文献中的X℃对后硫铵系统整体并无实质影响”,并非公知性的评价标准,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该鉴定意见没有采纳。最终认定了秘点8具有非公知性。由此可见,法院最终判决系综合全案证据,并非直接采纳鉴定结论,权利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在充分收集证据后积极提出,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四、案件的法律意义与实践启示
(一)企业应构建严密的内部保密制度
企业应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对涉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各类商业秘密进行详细分类和清晰界定。同时,应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如严格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加强对办公区域的物理安全防护等。此外,企业需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熟悉保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同步建立保密监督机制,定期对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企业应强化证据收集意识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要高度注重证据的收集工作,对于与商业秘密相关的各类证据,如研发记录、设计图纸、客户名单等,要妥善保存,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面临侵权纠纷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提供管理制度汇编、加密软件购买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等证据,证明了其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企业还应建立科学的证据管理体系,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归档,便于在需要时能够快速、便捷地调取使用。
(三)企业应提升商业秘密侵权风险防范能力
企业应不断提高商业秘密侵权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参与招投标、合作洽谈等各类商业活动时,要谨慎对待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在与外部合作方进行交流时,务必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应注意对合作方的背景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避免与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的企业进行合作。加强对市场竞争环境的监测,定期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有效降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
五、结论
本案很好的揭示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获取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的关键要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构建完善的内部保密体系,强化证据收集与管理意识,提升侵权风险防范能力。当下,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可能会呈现出更多新的特点和趋势,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提供更加坚实、有效的保护。
作者:孙那 李鑫悦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