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征 | 论权利要求的撰写原理

目次

· 引言

一、权利要求撰写的“十六字诀”

(一)理解技术交底书提供的技术方案

(二)运用“十六字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三)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二、总结与思考

引 言

美国1952年《专利法》的缔造者之一、被称为“现代专利法之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Giles S. Rich有一句名言:专利法就是一场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权利要求就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技术方案,用以记载、披露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限定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据此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的诉辩焦点就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展开的。从本源上说,发明创造的品质高低取决于其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高度,在发明高度一定的前提下,专利权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端看权利要求的撰写品质的优劣。如果撰写存在瑕疵,权利要求的品质就难以保证。所以,权利要求的撰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求撰写者在理解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撰写出布局层次有序的权利要求体系(即权利要求书),使之“进可攻退可守”,既有较为坚实的的稳定性,又有足够的攻击力。尽管现代专利制度已经有二百年多的历史,但如何撰写满足上述要求权利要求,仍是一直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由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带有“技术迷雾”,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权利要求撰写看似有不同的要求,以至于难以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程序成了检验撰写品质的“事后诸葛”。加上近二十年来专利申请数量大增,令专利审查机关面对洪水般的专利申请大潮,要么冠以“非正常申请”严防死守,人为压低授权通过率,要么审查失之宽松,损害专利制度公信力。本文提出撰写权利要求的“十六字诀”,是专利布局四意识的姊妹篇,试图探索权利要求撰写的一般原理。

一、权利要求撰写的“十六字诀”

所谓“十六字诀”,即“合理命名、虚实概括、点名连接、加减检验”。这是一种权利要求撰写的规范式方法。熟练掌握运用“十六字诀”的撰写方法,不仅能够快速将一个实在的技术方案转化成一篇规范的权利要求书,还可以帮助公众快速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以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权利要求实质上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技术方案来自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下面就以名称为“一种可拆的车把手”的技术交底书为素材,在理解其技术方案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运用“十六字诀”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全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为简化问题,本节内容仅仅是从撰写原理的角度,考虑如何基于技术交底书给出的内容初步撰写成权利要求,为聚焦重点,暂不涉及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分析。

技术交底书

一种可拆的车把手

本方案涉及一种可拆的车把手。

一般自行车或滑板车,其把手一般都是一体成型设计,利用穿套锁固或由快拆扳手与把手架连接,形成固定式的把手定位;而现代都市人口稠密,生活空间及休闲空间都相当拥挤,因此,固定式把手的自行车或滑板车,在不使用时,其把手横向占用较大空间,造成妨碍人行及停放不便,因而,有必要对其结构进行改进。

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之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加工制造容易,使用方便的可拆的车把手。

附图为本方案“可拆的车把手”的立体分解图(见下图)。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本方案的具体结构:

见附图,本方案由把手架竖管211、把手架横管214、左、右把管3、4、U形弹性扣5、弹性软索6组成,所述把手架横贯214两端各设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并固装在把手架竖管211端部,左、右把管3、4的一端部各设有两对称通孔311、411,U形弹性扣5两端各设有一定位凸齿51且嵌装于对称通孔311、411中,左、右把管3、4则插装于把手架横管214两端,且U形弹性扣5两端的定位凸齿51则嵌卡于定位孔212、213中而将左、右把管与把手架横管214相互定位,弹性软索6穿装在把手架横管214中,两端各固定在左、右把管3、4内。

本方案的使用方法简述如下:当自行车或滑板车需停放时,只需按压U形弹性扣两端的定位凸齿51,使其与定位孔212、213脱开,左、右把管则可同时或单独从把手架横管214端部抽出,利用弹性软索6的牵拉作用,使左、右把管平行于把手架竖管211而吊挂于把手架横管214两端,有效地减小停车时车把手横向延置所占的空间,利于人们收存和停放自行车或滑板车;同时,由于在把手架横管214两端各设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因此,通过调整定位凸齿51在定位孔212、213中的嵌卡位置,即可方便地调整左、右把管尾端与车把手横管之间的角度,以利于使用者处于最佳握持状态骑乘车辆。

综上所述,本方案结构简单,加工制造容易,使用方便,方便骑乘人员调整车把手的角度,增加骑乘人员的舒适性,有效减少停车时车把手占用的空间,便于人们收存、停放车辆,适于与自行车、滑板车等车辆的配套。

可拆的车把手结构示意图

(一)理解技术交底书提供的技术方案

该技术交底书的名称是“可拆的车把手”,并给出了“可拆的车把手”结构示意图。因此,在理解该技术方案之后,考虑撰写成产品类的权利要求。

内容比较完备的技术交底书中,通常包含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怎么办”这三部分内容,故理解技术方案的技巧是首先从该技术交底书中找到相应的内容。

从哪里来?(背景技术)

技术交底书写道:

“一般自行车或滑板车,其把手一般都是一体成型设计,利用穿套锁固或由快拆扳手与把手架连接,形成固定式的把手定位;而现代都市人口稠密,生活空间及休闲空间都相当拥挤,因此,固定式把手的自行车或滑板车,在不使用时,其把手横向占用较大空间,造成妨碍人行及停放不便,因而,有必要对其结构进行改进。”

根据上述描述可知,其“面临的技术现状”是车把“一般都是一体成型设计”、“不使用时,其把手横向占用较大空间,造成妨碍人行及停放不便”。因此,该交底书对当前的车把手“不可拆”造成的“横向占用较大空间”的技术状况“不满”,意味着发明人要对不可拆的车把手“着手改进”,以克服“横向占用较大空间”的缺点。

向何处去?

“向何处去?”是指基于现有技术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发明人的改进目标是什么?改进目标即“发明目的”,应该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确定发明目的。在本案中,现有技术的不足就在于“其把手一般都是一体成型设计”导致的“其把手横向占用较大空间,造成妨碍人行及停放不便”,因此,将“一体成型设计”改为“可拆的车把手”,就是发明人的初心与努力的方向。

因此,该方案的目标在于提出一种“可拆的车把手”。即:“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之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加工制造容易,使用方便的可拆的车把手。”

怎么办?

发明人提出的“可拆的车把手”是如何做到的?其技术方案披露了什么?还是得从交底书中找答案。对于产品类,交底书中一般都会给出对产品结构组成的描述,称为“静态描述”;对于产品结构之间的配合关系的描述,称之为“动态描述”,“静态描述”搭结构,“动态描述”呈原理,动静配合两相宜,发明本质显规律。

该交底书中的“静态描述”如下:

“见附图,本方案由把手架竖管211、把手架横管214、左、右把管3、4、U形弹性扣5、弹性软索6组成,所述把手架横贯214两端各设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并固装在把手架竖管211端部,左、右把管3、4的一端部各设有两对称通孔311、411,U形弹性扣5两端各设有一定位凸齿51且嵌装于对称通孔311、411中,左、右把管3、4则插装于把手架横管214两端,且U形弹性扣5两端的定位凸齿51则嵌卡于定位孔212、213中而将左、右把管与把手架横管214相互定位,弹性软索6穿装在把手架横管214中,两端各固定在左、右把管3、4内。”

结合附图,可以看出,该“可拆的车把手”方案的结构特征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归纳如下:

第一部分:即中心部分,由把手架竖管211、把手架横管214组成的“T型管”;

第二部分:即左、右把手,其对称分布在“T型管”的两侧,可与“T型管”组合在一起,是对“T型管”在水平方向延伸;

第三部分:即连接部分,将左、右把手“可拆的”与“T型管”连接起来,具体的连接手段是“U形弹性扣5,其两端各设有一定位凸齿51”。

进一步分析下去,“T型管”若与左、右把手实现“可拆的”的连接,“T型管”之水平部分的两端需要“各设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左、右把手中,与“T型管”相连接的端部“各设有两对称通孔311、411”;这样,U形弹性扣5两端的定位凸齿51则嵌卡于定位孔212、213中而将左、右把管与 “T型管”之水平部分相互定位,从而实现了“可拆的”的连接。

交底书还给出了“弹性软索6穿装在把手架横管214中,两端各固定在左、右把管3、4内”的技术手段。在已经实现了“可拆的”的连接后,这个技术手段到底起到什么作用?还需要从交底书的“动态描述”部分中找答案。

动态描述”是这样说的:

“当自行车或滑板车需停放时,只需按压U形弹性扣两端的定位凸齿51,使其与定位孔212、213脱开,左、右把管则可同时或单独从把手架横管214端部抽出,利用弹性软索6的牵拉作用,使左、右把管平行于把手架竖管211而吊挂于把手架横管214两端,有效地减小停车时车把手横向延置所占的空间,利于人们收存和停放自行车或滑板车。”

“弹性软索6”的作用是为了在左、右把管与“T型管”分离后,“使左、右把管平行于把手架竖管211而吊挂于把手架横管214两端”。可见,“弹性软索6”在“T型管”与左、右把手实现“连接”时,并不起连接作用;反而是在“拆卸”时,起到便于左、右把手“不分家”的作用。因此,即便是没有“弹性软索6”,也不影响可拆卸功能。

有了上述对交底书技术方案的全面理解,下面就可以运用“十六字诀”着手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了。

(二)运用“十六字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合理命名

命名既包括对结构或部件的名称的命名,也包括指代结构或部件的“编号”的命名。

先将技术交底书给出的各部件的名称命名罗列出来,然后,再分析这些部件的名称命名以及附图标记的编排是否“合理”,所谓“合理”,是指便于理解部件名称的作用以及与其他部件的关系,便于用清楚简洁的语言表达;如果不尽合理,就需要考虑重新命名。而不是对技术交底书中已经提供的现成命名照单全收。

第一部分:

---把手架横管(214)、“横管”上设置了“一圈定位孔(213)”;

---把手架竖管(211);

第二部分:

---左把管(3)、右把管(4);其一端分布有对称通孔(311),“对称”是指在一端的把管圆周上,两通孔相对于圆心对称分布;

第三部分:

---U形弹性扣(5);在U形的开口两端,各设有定位凸齿(51);

辅助部分:

---弹性软索(6),用于拆卸后收纳左、右把手。

分析

可以看出,第一部分的命名就不尽合理。

其将T型结构的部件分解成“把手架横管(214)”与“把手架竖管(211)”,这种命名过于“实在”,且横管、竖管的编号分为(214)、(211),也难以找到规律。从图中可以看出,“把手架横管(214)”与“把手架竖管(211)”实际上是一体化的“T字形”,故将其重新命名为“T型管(1)”。

对于左把管(3)、右把管(4),其编号(3)与(4)命名稍显繁琐且随意,也不能体现两者是左右对称设计与平等的关系,故为了体现是连接在“T型管”的两端,重新命名为左把管(2)、右把管( 2’)。

为说明方便突出重点,其他部件的命名合理性暂不考虑。先根据上述分析,改造附图如下:

上述命名是根据可拆卸车把管的技术特点,将位于中央部位的原“把手架横管(214)”与“把手架竖管(211)”整体命名为“T型管(1)”,左、右把手管对应编号,由于左右结构对称,编号也应体现这一对称的规律。例如,凡是位于“T型管(1)”的结构,均以“1”开头的两位数表达,从而体现出该两位数表达的结构位于“T型管(1)”中;位于右把管(2)上的的结构,均以“2”开头的两位数表达。下面就按照这一规律整理出的新命名,如果原命名合理,可以保持不变。

第一部分

T型管(1),其水平部分两端,分别设有“一圈定位孔(11)、(12)”;在附图中,由于T型管(1)作为一个整体,故不再细分为横管与竖管,定位孔位于T型管(1)之上,故其编号以“1”打头,分别为(11)、(12)。

第二部分

左把管(2),其一端设有对称通孔(21);另一端装设有把套(22);

右把管(2’) ,其一端设有对称通孔(21’) ;另一端装设有把套(22’);

其中,根据左、右把管的结构对称的特点,编号也改为具有对称意义的(2)和(2’)。

第三部分

U形弹性扣(5),U形开口的两端分别设有定位凸齿(51),暂沿用原命名。

辅助部分

弹性软索(6),暂不考虑改变其命名。

虚实概括

技术交底书给出的把手架竖管、横管,属于“实”的描述,用“T型管”代替把手架竖管、横管,更简单明了。但“T型管”更加直观,暗示出该“T型管”中的“横管”就是“T型管”水平部分,“竖管”就是“T型管”垂直部分。

技术交底书给出的左、右把管,为偏“虚”的描述,其名称包含了附图中的“把套”,将其改为左、右把管,更便于与“T型管”之间的“管与管”连接。

U形弹性扣,属于“象形”的偏实描述,考虑到其作用是将“T型管”与左右把管相连接固定,可以考虑以“连接部件”进行概括命名,但技术交底书中只给出U形弹性扣这一种连接手段,如果以“连接部件”命名,至少应再提出一种“不同于”U形弹性扣但作用相同的其他连接手段,故保留原命名。

弹性软索属于“实”的描述,弹性不是必须的,一般绳索即可,且软索也属于“实”的描述。例如细钢丝等,先暂不处理,沿用原命名。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理命名”与“虚实概括”是互相配合的关系,并非概括得越“虚”越好,关键是概括要适当。如何进行适当概括,还需要考虑技术交底书中是否给出足够的“变化”的实施例。如果存在着概括的可能性,但缺少“变化”的实施例的情况下,撰写人可以提出建议,增加适当的“变化”的实施例,以便概括出较宽且合适的部件名称。撰写人提出的可行建议,发明人一般会采纳,故撰写人又有“第二发明人”之美誉。

点名连接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就好比根据设计图纸(技术交底书)组装出一部机器。“合理命名”与“虚实概括”是在做准备工作,将机器所需要各种部件先准备好,然后进行组装装配,这个过程就是“点名连接”。

所谓“点名”,即各个部分的部件逐一地“点”出来;所谓“连接”,就是将这些点过名的部件根据其相互关系有机地“连接起来”,因此,“点名连接”为“十六字诀”中的最关键的一步,其目的是搭建出一部能够符合“发明目的”的“机器”。

独立权利要求的表达式是:

权利要求 = “主题名称”主题名称 + “权利要求的内容” ;而且,

“权利要求的内容” = A1(与现有技术“共用”的技术特征) + A2(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

上述A1与A2两部分之间,通常插入“其特征在于”或“其特征是”类似的术语,这些术语给权利要求的外表带来了一定的神秘色彩,体现出“权利要求书”这份法律文件与说明书或技术交底书不一样的文体。用接地气的说法,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两部分内容是按照下列的“出场顺序”先后出现:权利要求编号--“主题名称”:A1+“其特征是”+A2。

对于“产品类”权利要求,其“点名+连接”具体表达式“模板”如下:

1、一种XX产品(主题名称),包括A、B、C(点名),……,其特征是,

所述A……(对其结构进行具体限定);

所述B……(对其结构进行具体限定);

所述C……(对其结构进行具体限定);以及

(写明)A、B、C三者的“相互”连接关系。

特别要注意的是,为了体现出权利要求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只能在“结尾”之处出现一个句号。以表示该权利要求的内容到此为止。这也是体现权利要求“与众不同”特质的规定,各国专利法概莫能外。

下面根据具体表达式“模板”,结合上面完成的“合理命名”,对号入座地写成如下的独立权利要求:

“ 1、可拆的车把手,其包括T型管(1)、左把管(2)、右把管(2’)、 U形弹性扣(5)和弹性软索(6),其特征在于:

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两端,分别设有一圈定位孔(11)、(12);

所述左把管(2),其一端设有对称通孔(21);另一端设有把套(22);

所述右把管(2’),其一端设有对称通孔(21’) ;另一端设有把套(22’);

所述U形弹性扣(5),其U形开口的两端分别设有定位凸齿(51),所述U形弹性扣(5)为两个,分别装所述左把管(2)和所述右把管(2’)的管中,使其U形开口两端上的定位凸齿(51)对准“嵌入”于左、右把管上的对称通孔(21)、(21’)及所述T型管(1)水平部分两端的定位孔(11)、(12)上;

所述弹性软索(6)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两端分别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内。”

需要注意的体现权利要求“与众不同”特质的撰写“规矩”(套路):

1、对于第一次出现的结构部件,直接使用该部件的名称,当再一次提到该部件时,在该部件之前加上应“所述”字样(英文则用定冠词“the”或“said”表示“所述”),确保前后所指的是同一部件,避免出现不同的结构使用相同命名的情况或相同结构使用不同的命名的情况。这个“规矩”是专利法领域特有的,如果不慎对首次出现的部件之前加上“所述……”,被称之为缺乏“引用基础(antecedent basis)”,属于审查员应指出的形式错误。

2、在权利要求中,每个技术特征都体现了一个“最小技术单元”,之间可采用分号“;”来隔开,这表示每个技术特征都是作用上、形式上“平等的”。当然,如果构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个数比较少,也可以用逗号“,”来隔开。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一口气写完(“一条龙”式撰写法)。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可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队列”式撰写法)

3、有“点名”必有“连接”,“点名”与“连接”是互相依存的。若是仅“点名”而不限定“连接”关系,各个特征之间就好比是一堆无序放置在仓库中的“部件”,无法融入了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之中,权利要求也无法体现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方案。

4、一次点名与二次点名:例如,U形弹性扣(5)出现在前序部分时已被点名(一次点名),之后,基于该U形弹性扣(5),又具体限定为其上有“定位凸齿(51)”(二次点名);二次点名时引入了一次点名没有出现过的具体技术特征,其中的“其U形开口的两端分别设有定位凸齿(51)”,明确了出现的“定位凸齿(51)”的位置处在“U形开口的两端”,即通过“位置”、“形状”清楚表达出该新出现的技术特征与U形弹性扣(5)的“连接关系”。

5、在权利要求中,附在结构部件之后的编号,被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称为“附图标记”。例如T型管(1),编号“1”要加上括号,即“(1)”;凡是在附图中出现的编号--“附图标记”,必须在说明书中提及到;注意,权利要求中可以不出现附图标记,但如果出现,则必须要加上括号。

6、“附图标记”应与被编号的对象呈现一一对应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得“共用编号”,换言之,表示同一部件(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前后一致。

7、审查指南认为:“附图标记”的作用仅仅是为了方便理解权利要求,并不必然构成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加减检验

经过“点名连接”构建的权利要求,已将附图体现技术方案“翻译”成用文字表达的权利要求,即“肖像式”或者说“照相式”的文字表达。但采用文字表达后的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实现既定发明目标,还需要对技术特征的“加减”来一一验证。既定目标如何确定?其实,就是以前面分析的“向何处去”作为目标,该目标已经体现在本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可拆的车把手”中了。

根据“可拆的车把手”这个既定目标,现对写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进行考察,也就是说,要对照检查每个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意思,其是否对发明目标做出直接贡献。初步发现:

“弹性软索(6)”对实现“可拆的车把手”没有直接作用,因此考虑将其从权利要求中“减去”;相应的,还有车把套(22)、车把套(22’)也是可以删除的;还有,在“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两端”设有的“一圈定位孔”,要考虑“一圈”的含义与作用是什么?如果 “一对定位孔”即可定位,那么,“一圈定位孔”中的其余孔,岂不是多余了?

因此,关于 “一圈定位孔”能起到什么作用?有什么优点,除了从技术交底书中寻找解释外,撰写人还可以自行评判。

经过“加减检验”,确定在上述权利要求中,可以减去……;试改写如下:

“ 1、可拆的车把手,其包括T型管(1)、左把管(2)、右把管(2’)、 U形弹性扣(5),其特征在于:

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两端,分别设有一对定位孔(11)、(12);

所述左把管(2),其一端设有对称通孔(21);

所述右把管(2’),其一端设有对称通孔(21’);

所述U形弹性扣(5),其U形开口的两端分别设有定位凸齿(51),所述U形弹性扣(5)为两个,分别装所述左把管(2)和所述右把管(2’)的管中,使其U形开口两端上的定位凸齿(51)对准“嵌入”于左、右把管上的对称通孔(21)、(21’)及所述T型管(1)水平部分两端的定位孔(11)、(12)上。”

针对改写后的权利要求1,仍需要借助“加减检验”再次核实其是否完成既定的发明目标。

此外,“手心手背都是肉”,对于从原权利要求1中运用“加减检验”被“减去”的技术特征,如果对技术方案仍有“贡献”,不可弃之不用。否则有损于技术交底书中技术信息的完整性,应将其作为对前述权利要求的“进一步的限定”纳入从属权利要求中,下面介绍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特点。

(三)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我们已经知道,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但并不是说从属权利要求是可有可无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其特定的价值,其作为权利要求,本质上是一个比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更优的”技术方案。下面,再次重温一下有关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1]和“撰写格式”[2]: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在上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被减去的“技术特征”有“弹性软索(6)”、“一圈定位孔”和“把套(22)、把套(2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可套用上述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的两部分撰写法,例如,权利要求2用新增加的“弹性软索(6)”,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即权利要求2写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的车把手,其特征是,其还包括弹性软索(6),所述弹性软索(6)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两端分别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内。”

“根据权利要求1”即为“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可拆的车把手”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名称”,“还包括弹性软索(6),所述弹性软索(6)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两端分别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内”即为“附加的技术特征”。

因此,上面撰写的权利要求2,符合“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规定。

特别要提醒的是,权2中新出现的“弹性软索(6)”,也要用“点名连接”来限定。其中,“还包括“弹性软索(6)”即为“点名”;“所述弹性软索(6)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两端分别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内”即为“连接”。切记:只“点名”不“连接”不构成“进一步限定”。这是因为,如果不写明连接关系,被点名的“元件”就是孤立的,无所依附的,并没有融入到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方案中,也就谈不上“进一步限定”。

同样的,对于被减去的“一圈定位孔”和“把套(22)、把套(22’)”,仿照权利要求2的写法,分别撰写出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的车把手,其特征是,在所述左把管(2)的另一端,套设有把套(22);在所述右把管(2’)的另一端,套设有把套(22’)。”

该权利要求3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意指在权利要求1方案的基础上,新增了“把套(22)”;“在所述左把管(2)的另一端”是指把套(22)的安装位置,具体的连接方式是“套设”,即,将“把套(22)”套设“左把管(2)的另一端上”。这样的写法,满足了“点名连接”的要求。其中的“另一端”,是相对于把管上设有“对称通孔”的一端。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在左、右把管上同时套设把套,增加骑车人在手握车把时的舒适安全感。因此,把套应该成对出现的,不宜分开将其分别写在两项权利要求中。此外,在从属权利要求3中写入“把套”,意味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左、右把管上并没有戴上“把套”,否则就变成了又一次套设“把套”,明显违反日常生活常识。

设想一下,上述权3中,如果将“引用”权1改为引用权2,即改变“引用关系”,而“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不变,仍然符合“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规定。因为权2中,仍然没有出现过“把套”这个特征,因此,可以将“把套”套设在左右把管的“另一端”上。这就可以将权3改为兼顾权1、权2两者:

“3、根据权1或权2所述的可拆的车把手,其特征是,在所述左把管(2)的另一端,套设有把套(22);在所述右把管(2’)的另一端,套设有把套(22’)。”

上述撰写方法,引出两个需要记住的重要概念。其一是“引用多项权利要求”;权3引用了“权1或权2”两项权利要求,故权3就是“引用多项权利要求”。其二是“择一引用”,在“引用多项权利要求”时,所有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是“”而不是“”的关系,因此是“择其一”。关于“引用多项权利要求”必须“择一引用”的做法,有何必要性,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下面的权利要求4中,涉及“分别设有一圈定位孔(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应理解为是将已有的“一对定位孔”替换成“一圈定位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的车把手,其特征是,在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两端,分别设有一圈定位孔(11)、(12)。”

可以理解的是,“一对定位孔”,即定位孔为两个对称孔,已经可以实现定位,而“一圈定位孔”中的“一圈”,应为两个以上且为偶数的定位孔。那么,“一圈定位孔”比起“一对定位孔”,究竟有什么好处?这得从技术效果方面去考虑,前面的技术交底书(或者说明书)中,发明人给出的说法可以参考:

“在把手架横管214两端各设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因此,通过调整定位凸齿51在定位孔212、213中的嵌卡位置,即可方便地调整左、右把管尾端与车把手横管之间的角度,以利于使用者处于最佳握持状态骑乘车辆。”

发明人认为,“一圈定位孔”的作用是“调整左、右把管尾端与车把手横管(水平部分)之间的角度”,参考附图中的车把手,显示出左、右把管均为“弯管”时,调整角度才有必要,当左、右把管均为“直管”时,无论怎么调整角度,都是在原地打转转,这种调整是否有意义,值得思考。上述权4引用的是权1,而权1中,没有限定左、右把管均为“弯管”,此时“一圈定位孔”的限定是否还有实际作用?特别是,当我们故意将左、右把管理解为“直管”时,“一圈定位孔”的作用已经不是为了实现角度调整,而是实现“左、右把管尾端与车把手水平部分之间”方便调整者快捷地“对准”位于左、右把管上的对称通孔与位于T型管上的定位孔,因为在T型管的水平部分两端分别设有一圈定位孔,左、右把管上的对称通孔很容易与这一圈定位孔中的任意一对定位孔相“对准”。

由此可见,在左、右把管均为“直管”时,“一圈定位孔”具有方便快速“对准”的作用;在左、右把管均为“弯管”时,“一圈定位孔”是为了实现角度调整,“以利于使用者处于最佳握持状态骑乘车辆。”其实,更稳妥的做法是,既然在技术交底书中强调过“弯管”方案的技术效果,撰写人就应该“弯管”的限定写成权利要求。这与“布局四意识”中的“假想敌人”意识是一致的。在著名的“电动绿篱机”发明专利中,说明书中已经提到过用“燃油”驱动的绿篱机,但撰写人只是一味“忠于”技术交底书中多次提到的“电动机”,导致维权失败,便是缺乏起码的撰写常识所致。

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应注意以下方面,这些都是初学者常犯的错误。

(1)不能“偷换”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当引用权1时,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可拆的车把手”,不能“偷换”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T型管”,“T型管”只是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并非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

(2)对于限定部分的“附加的技术特征”,仍要满足“点名连接”的要求。不能光“点名”而不指出“点名”后的连接关系。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点名”,是指出现新增的“成员”,该“成员”必须“融合”到所引用权利要求当中去,如何“融合”,就是通过“连接”来体现的。例如,“弹性软索(6)”这个新成员是通过与“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两端分别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内”实现“连接”的。

(3)从属权利要求采用“引用部分”+“限定部分”的撰写法,只是一种相对简化的撰写法,其“全部技术特征”即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继承”所引用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第二部分是“附加的技术特征”。

(4)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而不能引用在后的权利要求;而在先的权利要求既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

(5)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多个在先的权利要求,但需要注意,必须采用“择一方式”。例如,上述的权利要求4中,其可以改写为引用两项权利要求,即: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拆的车把手,其特征是,在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两端,分别设有一圈定位孔(11)、(12)。”

上述权利要求4,应理解为分别引用了权1和权2,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可拆的车把手,……。”而应该是“权利要求1或2”,其中的“或”,即表明是“择一方式”。

(6)引用在先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如果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是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其“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7)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出现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这些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彼此是并列的关系。互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这些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作为一个“带头大哥”,凡是直接或间接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跟随”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且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举例来说,上述权利要求5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4,而权利要求4又引用了权利要求1,所以,权利要求5属于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

如何理解所谓“跟随”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且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请见下例:

“1、一种XX产品,包括特征Y,……。”

“2、一种XX产品,包括特征Y’,……。”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XX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Z,……。”

其中,权利要求1或2都是独立权利要求,权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只能跟随在其中任何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之后,不能同时跟在该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后。正确的做法是,分别跟随着权利要求1或2之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属权利要求尽管从形式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用语)。但是这并不表明从属权利要求不能改写成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其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在于其确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满足如下的条件:一是其保护范围是否明确清楚,二是其保护范围是否适当。在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也可以改写成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例如:

“1、 一种产品,包括特征A、B。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

我们完全可以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权利要求2’:

“ 2’、一种产品,包括特征A、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通过引用关系,可知,对于写成独立权利要求2’,其直白地表明其“全部技术特征”即“A、B、C”。因此读者不难看出, 两者写法中,“全部技术特征”完全一样,故两者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一样,所指向的保护范围也完全一样。这说明:“撰写形式”只是外表,从属权利要求完全可以写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格式,只不过,写成从属权利要求后,其表达显得简练了。因此,我们不能被外表的撰写形式所迷惑。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列举了一个形式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例子。“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上述例子告诉我们,一个权利要求的外表的表达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其特征构成(即“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何,上述例子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为X,权利要求2的特征为Y,且X与Y在概念上是平行的,故彼此没有依存关系,因此,表面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就是真正的从属权利要求。

这从另一方面告诉读者,该从属权利要求也可以转换成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则会避免误导。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格式转换”。下面给出一个极端的例子。

“1、包括特征X、Y、Z的机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缺少特征Y。”

不难发现,权1的特征数量为三个,而权2的特征数量只有两个,可见,权2的保护范围大于了权1;甚至可以认为权1才是权2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认为通过上述的极端例子所得出的结论具有普适性,那就有些天真了。如果改造一下上面的极端例子:

“1、包括特征X、Y、Z的化合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合物,其特征在于:缺少特征Z。”

在上述关于化合物的例子中,则需要从专业领域的知识出发,考察“包括特征X、Y、Z的化合物”(权1)和“只包括特征X、Y的化合物”(权2)相比,两者还是否为同一种类的化合物?如果两者有质的区别,采用这样的撰写方式,就是错误的。因此,只能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都当作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说权1是从属于权2的。因为两者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也许根本就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化合物,彼此之间根本不存在相互的关联。为了避免误导公众,倒不如将权2改写成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

从上面的例子分析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将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改写成形式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完全没有任何障碍的,甚至还有助于纠正上述的两个极端的例子所造成的误导。

二、总结与思考

本文提出的权利要求撰写遵循的“合理命名、虚实概括、点名连接、加减检验”即“十六字诀”。其既是权利要求撰写的一般原理,也是对已经撰写完成的权利要求进行解读(“解释”)的一般原理。例如,在专利号为201620056618.4、名称为“手机计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其权利要求1为:

“一种手机计步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座、带手机固定放置空间的摇摆架以及驱动摇摆架摆动的电磁驱动装置,

所述摇摆架可摆动的设置于底座上,

所述电磁驱动装置包括固定在摇摆架上的永磁块以及可通电产生与永磁块对应磁极相同的电磁发生器,电磁发生器的电磁线圈位于永磁块下方。”

“底座、带手机固定放置空间的摇摆架,以及驱动摇摆架摆动的电磁驱动装置”中的“底座”、“摇摆架”和“电磁驱动装置”,就是“点名”;而“所述摇摆架可摆动的设置于底座上”就是“连接”;而“所述电磁驱动装置包括固定在摇摆架上的永磁块以及可通电产生与永磁块对应磁极相同的电磁发生器”中的“永磁块”、和“电磁发生器”便是“二次”点名。从撰写方式上看,其“权利要求的内容”就是“其特征在于”的文字部分,而“主题名称”是“一种手机计步器”;按理说,其“权利要求的内容”应指向“一种手机计步器”,但从“权利要求的内容”看,其仅仅指向了“一种电磁驱动的摇摆机构”,故应用上述“十六字诀”中的“加减检验”可知,该权利要求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基于当前的权利要求,只能说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是“挂羊头卖狗肉”,文不对题。这些写法,如果说明书中也没有关于公开通过摇摆结构实现计步器功能的内容,应属于被驳回或无效的情形。

可见,“十六字诀”对于从事专利审查和司法审判工作的人士而言,也是十分有用的。

本文最后提醒读者思考以下问题:

  1.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2. 如何确定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内容”?
  3.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什么?其有哪些表达方式?
  4. 确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引用关系”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5. 为什么世界各主要国家都不提倡从属权利要求 “多项引多项”?

注释

【1】见《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20条的规定。

【2】见《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23条的规定。

作者:魏征

编辑:Sharon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