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博 | 警惕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商业诋毁行为
一、商业诋毁概述
二、自行发布信息不是法定正当的维权方式
三、不能利用未生效的文书进行宣传
四、不能搞舆论带节奏
五、总结
前言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伴随一种很不好的行为,就是商业诋毁行为。具体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的是明知违法而抱有侥幸心理,有意的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而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知识产权纠纷中构成商业诋毁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每个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当事人,都不可避免的在一些情形和场合下向外界发表案件相关的观点,那么何种情况、何种程度的信息发布构成商业诋毁,已经是一个急需明确的问题。本文分析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几种典型的商业诋毁行为,为当事人发布信息提供参考。
一、商业诋毁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的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诋毁,主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主体方面来看,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通常是与被诋毁者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行为方式上,主要包括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捏造” 意味着无中生有地创造出一些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就像上述例子中关于手机爆炸隐患的虚假消息。“散布” 则是将这些虚假信息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出去,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通过线下销售渠道口头传播等。
与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商业诋毁中,行为人往往具有错误的认知。最典型的情况是,行为人不认为其散布的信息是虚假的、捏造的,但是在客观上其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使对方的品牌形象受损。而且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种虚假信息会干扰他们的正常判断,让他们无法根据真实情况做出合理的消费决策。同时,商业诋毁行为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法律责任方面,实施商业诋毁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竞争对手因商业诋毁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因为商业诋毁案件的特殊性质,实施商业诋毁的当事人往往还需要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通常为在一个固定时期内登报,或者在固定的网站上,以固定的篇幅赔礼道歉。
二、自行发布信息不是法定正当的维权方式
有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申请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缺乏实践经验。发现同行有可能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后,没有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行政查处等合法维权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是自行发布信息明示或暗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情况下,很可能自身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反而需要给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例如,在“蜂窝不粘锅”案中,被告巴赫公司拥有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08××××.6)原告苏泊尔公司是巴赫公司的同行业竞争对手。2019年,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全版刊登广告,内容包括“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专利号:ZL20131008××××.6)”“KBH康巴赫10月23日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见分晓”,并提供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可跳转至“康巴赫官网”(×××.com),在该网站上,巴赫公司刊载的《声明》,指控苏泊尔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粘专利技术’仿造、销售侵权产品”。此外,巴赫公司还在公众号、微博等平台上进行了类似宣传。10月23日,巴赫公司在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3楼满江红厅举办的“见证原创”专利维权新闻发布会。次日,苏泊尔公司股价下挫1.49%,而当日上证指数跌幅以及所属的家用电器版块跌幅、白色家电版块跌幅、小家电版块跌幅均不显著。
原告苏泊尔公司认为,被告巴赫公司的以上行为,明示或暗示苏泊尔公司侵犯了巴赫公司的专利权,以上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巴赫公司认为,涉案的专利权确实存在,巴赫公司也向杭州中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被控行为是行使自身合法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巴赫公司在发布上述信息时,并没有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对巴赫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巴赫公司在上述信息发布后才提起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巴赫公司如果想要维权,应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等法定正当方式,而不是在起诉或投诉之前即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宣称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被控行为显然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等以上行为涉及的媒体、平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0万元。二审判决维持了关于判令巴赫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判项,并加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1]。
三、不能利用未生效的文书进行宣传
还有一些当事人,取得了案件的阶段性胜利,就被胜利冲昏了头脑,完全忽略了阶段性的胜利还不是最终胜利,拿到的裁判文书或行政决定还没有生效。有的人在年度经销商大会上公开展示、宣传还没有生效的胜诉文书;还有的人拿到了专利无效决定后,给行业内的合作伙伴每家寄送了一份;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在“混凝土空心楼盖”案中,被告邱某某认为原告空间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发起了十余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绝大部分因邱某某以证据问题或者专利无效而陆续申请撤诉,以所在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方式结案。仅有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侵权成立。有可能是胜诉得来不易,邱某某感觉得到了有力的武器,也有可能是商业活动的需要。在关联的专利侵权案件一审判决后,至该案二审期间,邱某某向客户发函,“提示专利侵权风险”。一审法院认为,邱某某以专利权人身份发函,尽管陈述了其拥有专利权的事实,但是模糊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模糊了一审判决生效与否的界限。对于非专业人员而言,很容易造成侵权事实真实存在,并且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误导。因此,邱某某发函争取客户订单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2]。
在“防汛挡水板”一案中,被告巧速美公司在原告亚威公司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随即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侵权仿冒公告》。该《侵权仿冒公告》打内容是,亚威公司的专利号XXXXXXXXXXXX.2的防汛挡板于XXXX年XX月XX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已被取消其专利权”以及相关的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的封面和第1至2页的影印件。巧速美公司认为以上行为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表达,没有贬损被上诉人的商誉。亚威公司认为巧速美公司是同业竞争对手,其发布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时,该无效决定尚处在行政诉讼期限内,无效决定尚未生效。巧速美公司使用“侵权仿冒公告”、“无效公告”的表述,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其行为削弱了被上诉人的市场竞争力,属于商业诋毁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亚威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关联的行政案件尚在审理中该无效决定只是处理该项专利纠纷的阶段性意见,属于未确定、未定论的事实或结论,巧速美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3]。
四、不能搞舆论带节奏
知识产权诉讼就是没有硝烟的战争,有胜诉的一方也有败诉的一方,总会有一方有一些“意难平”。但是,即使结果不尽如人意,也不能搞舆论、带节奏,发布一些与事实有偏差的信息,这种情况很容易构成商业诋毁。
“渝富桥yufuqiao”商标纠纷历时十余年,过程一波三折,商标纠纷尘埃落定后,关联的商业诋毁纠纷非常典型。知识产权纠纷的起因是,重庆富侨公司对“渝富桥yufuqiao”商标有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没有得到支持。第一个程序,即异议程序中,重庆富侨公司失利。重庆富侨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议请求,商评委支持了复议请求。第二个程序,即复议程序中,重庆富侨公司扳回一局。商标注册人不服复议裁定,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一审撤销了复议裁定。第三个程序,即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商标注册人扳回一局,案件回到原点,重庆富侨公司不利。重庆富侨公司和商评委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第四个程序,即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重庆富侨公司又扳回一局。商标注册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该案件,并且支持了再审请求。第五个程序,即再审程序中,商标注册人取得了最终胜利,商标得以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后,该案引发了媒体关注,华西都市报、四川新闻网、新浪财经、凤凰网、光明网等都进行了报道。
在上述媒体报道后,重庆富侨公司在其网站(www.cqfuqiao.com)首页推出《关于‘渝富桥’商标案的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标题分别为“案件性质:并非重庆‘富侨’与‘渝富桥’商标之争”、“案件程序:虽然是终审但并非终结”、“公司将持续地依法进行维权打假”。一审法院认为,声明中暗示关于“四川渝富桥公司申请注册和使用‘渝富桥yufuqiao’商标的行为是对重庆富侨公司的侵权和傍名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已经认定“‘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不会在相关公众中引起混淆和误认、重庆富侨公司关于两个商标近似的商标异议主张不成立”。以上的暗示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事实。并且,“渝富桥yufuqiao”已经被裁定准予注册,声明中关于该商标未获注册的内容也属于虚假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商业诋毁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补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案商标的行政判决为终审判决,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重新做出的裁定只能是准予注册的裁定,且不能再行提起诉讼。而重庆富侨公司在“声明”中仍声称“本案的最终结论仍将经过较长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不符合客观实际,足以构成误导。
五、总结
以上介绍的只是几种典型的情况,实践中,没有两件完全一样的案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人的认知都是存在一定偏差的,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事实专业性很强,尤其容易出现错误的认知。对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当事人而言,即使自己认为所表达的是板上钉钉的事实,该事实在法律上也可能不是事实,也有可能涉嫌商业诋毁。在知识产权案件本身比较波折的情况下,尤其应该保持良好的心态,比较因为冲动或错误认知,带来更大的商业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阅览)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202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于春博
编辑:Ele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