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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商业秘密,而不是限制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利

2. 竞业限制制度只适用于特定人群,MCN的主播一般不是适格主体

3. 如果主播接触了MCN机构的商业秘密,主播就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4. 主播跳槽引起的竞业限制纠纷,存在适用和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况

5. MCN机构主播跳槽可面临违约责任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发布了19个新职业,将云网智能运维员、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应用员、网络主播等新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其中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高速发展,网络直播不断出现在热点话题榜单,成为新兴的热门行业,也因此引发各种纠纷。在直播行业兴起的背景下,传媒公司与主播之间的纠纷态势呈上升趋势。

在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经常会签署有竞业限制协议,里面多有类似如下的条款:

鉴于主播是MCN机构签约的网络主播,熟悉并知晓MCN机构的运作模式、人员组成、技术专利、知识产权、薪资分配、人才培养计划等,使其必然接触到MCN机构的商业秘密,双方就主播在签约期间及解约后竟业限制等事项签订协议。

竟业限制的期限及范围:MCN机构与主播双方《独家主播经纪合同》合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2年内主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主播与MCN机构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关系就职于竞争公司或相同、相近或类似竞争职位,均视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构成违约行为。

主播与MCN机构终止或者解除《主播独家经纪合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MCN机构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MCN机构其他主播及工作人员。

主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MCN机构同类或类似的营业;不得在类似传媒公司、经纪公司、公会、网络平台从事与甲方工作岗位类似的职业。

那么MCN机构的主播们是否应该受到竞业限制的困扰呢?

Part.01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商业秘密,而不是限制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利

竞业限制的前提是商业秘密的存在,作为一种利益衡平机制,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保障企业权益,同时尊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在于平衡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之间的冲突。

MCN的主播跳槽是主播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的体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主播跳槽也是契约自由的体现。

总而言之,竞业限制制度系立法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两种法益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构成一定限制,故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应当严格限缩在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内,不得任意无限制扩张,否则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也会影响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合理的竞业限制可以促进人才在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流动。通过设定一定的限制期限和范围,竞业限制可以平衡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给予了员工一定的职业发展空间。

Part.02竞业限制制度只适用于特定人群,MCN的主播一般不是适格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但从诸多相关报道中经常可见入职就签竞业已成为不少公司的“标配”,“不签就没办法入职”,为了让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很多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范围,基本上将员工原先从事的行业封死。”

竞业限制的初衷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如果将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都纳入到这一条款中,就违反了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初衷,直接侵犯了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其优势地位,法院应对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进行审查。虽然用人单位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但这并非举证责任转移的理由。

虽然有判决认为,只要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应该履行,例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2020)沪0115民初55659号判决中认为,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以岗位的性质否认其属于竞业限制人员依据不足,故本院确认上述协议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本院确认原告应继续履行与被告之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但,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的认定,趋向更严格的实质审查审判思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竞业限制相关内容及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违约责任等,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前员工知晓其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前员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范围的事实,则前员工不符合应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两高”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对于不必要予以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诸如公司的行政、后勤、售后等人员,即使订立了该条款,也应当认定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以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生存权。

上海一中院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指出,劳动者主张其非适格主体,则法院需对此进行审查,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的认定,则可以参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审查。如劳动者职务属于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岗位,则可推定其具有接触用人单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便利;如劳动者职务并不涉及敏感岗位,则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两个方面:一是本单位具有特定技术或经营秘密;二是劳动者存在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

北京一中院在《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中认为,就不少裁判者认为只要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根据合同法意思自由的基本原则,就推定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第三类人员,用人单位即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裁判者不应当对缔约双方的意思自由过多干涉。但是调研组认为,对于劳动者是否属于第三类人员,用人单位应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项的,不能认定劳动者属于第三类人员。理由在于:

第一,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竞业限制是单向的逻辑关系,商业秘密是前提、是存在基础。由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缔约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为了顺利地工作,通常没有能力拒签竞业限制条款,并且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将来工作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劳动者往往对此缺乏判断能力,所以不能通过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推定其接触或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用人单位管理和安排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没有接触或知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更容易证明。第三,若要求劳动者证明其工作中不曾接触或知悉商业秘密,系属令其自证其无,有违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令其证明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劳动者必然无法自证清白。需要强调的是若双方对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没有争议,司法机关无需再行审查。司法机关应实质审查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是否属于接触或知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实质审查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岗位。当劳动者的岗位为总经理、经理、店长时,更有可能接触或知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当劳动者岗位是业务员、一般销售人员、讲师等岗位时,因其非重要决策人员,通常难以接触或知悉相关事项。二是工作内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属于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本质在于若该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基于工作的需要,他们自然容易知晓。但其他劳动者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从其工作内容界定,即工作上是否存在接触或知悉相关事项的可能。三是劳动者的收入。德国审判中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属于低薪资的职工,考虑其所处职位不高,不易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故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低薪资类似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可以作为参照对象。四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工作年限越长,越有可能接触或知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赖关系伴随着工龄的增长亦会更加牢靠,更有可能获知相关事项。实践中也存在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是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此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作为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义务主体的构成要件。

类似的裁判观点还可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公布的《竞业限制人员适用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2015年度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四》“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范围,尤其是签订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限定,必须严格,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过宽,则限定了劳动就业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不利于择业自由权的行使;过窄,则不利于维护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保密性,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尤其对于竞业限制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结合其职业特点、职业经历及收入状况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掌握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技术诀窍、经营秘诀、货源情报等秘密资源。”

就MCN主播跳槽是否适用竞业限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倾向持否定态度。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在(2023)新0105民初6044号判决中认为,原告某网络公司主张,被告到原告公司入职,职务为主播,负责原告公司抖音账号直播。因网络直播行业主播系核心资源,被告作为申请人公司的主播,其所在岗位亦接触公司相关直播方面的商业秘密,故双方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应严格遵守协议,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法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该条款意指通过与对能够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具体到本案,被告连某在原告某网络公司仅为销售商品的主播,该岗位系普通岗位,并非竞业限制条款中明确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连某不应当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理由如下:第一、被告连某在原告某网络公司担任主播岗位的时间包含试用期仅为八个月,其既不是高管职位也不是高级技术人员,在职时间短;第二、原告某网络公司未对被告连某进行主播业务培训、亦未在平台上对其投放流量,原告某网络公司未专门针对被告连某的账号进行培养用以吸引粉丝,使被告连某以个人身份为原告某网络公司引来平台流量;第三、通过被告连某在原告某网络公司月平均工资水平7,810.48元可知其在基础工资5,000元之上的销售业绩提成金额较低,并非具备影响原告某网络公司销售业绩的销售支柱型员工;第四、虽然原告某网络公司称被告连某在直播过程中可以看到直播销售数据,但该数据并非商业秘密,普通公众亦可通过查询获得该数据,被告连某不具备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条件。综上所述,原告某网络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被告连某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扩大了对“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解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故本院对原告某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类似的判决观点也见沈阳中院在(2021)辽01民终16085号判决,该案件的一审法院认为((2021)辽0111民初4854号),《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主播,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被告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不得进驻其他类似平台从事类似的工作,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而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在别处从事类似工作,其行为属于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但二审的沈阳中院则对前审的认定持否定的观点,沈阳中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竞业限制相关内容及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违约责任等,但上诉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主播)知晓其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被上诉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范围的事实,被上诉人不符合应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除了主播不是适格的竞业限制主体之外,还因为MCN机构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对主播没有法律效力。

广州中院在(2021)粤01民终29294号判决中,从另一个角度否定了主播与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黄X经济补偿,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A公司亦未给予黄X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地免除A公司的责任,限制黄X的主要权利,其内容显失公平,对黄X不具有约束力,A公司主张黄X应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3民终6390号也基于类似的理由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法院认为A公司要求麦X自《独家合作协议》解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艺人身份和主播身份涉足任何与演艺相关的行业的主张。A公司虽与麦X通过协议对《独家合作协议》解除之后一定期限内麦X的相关行为进行了限制,但未对此期间内经济补偿进行约定,有违公平原则,原审对A公司的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Part.03如果主播接触了MCN机构的商业秘密,主播就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2021)沪01民终2327号案件中,段X主张MCN机构滥用竞业限制协议,损害了普通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和就业权,段X主张MCN机构与所有主播及主播助理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段X还向法院证实,其可以登录MCN机构的业务管理系统,但段X主张该管理系统MCN机构所有员工均可登陆,段X主要通过该系统查询自己的销售提成,对于MCN机构的客户名单,客户联系方式以及成本利润等内容,并非其从事主播工作期间所需掌握的信息。最终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段X虽不是MCN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可通过登录公司管理系统了解MCN机构的客户信息、成本利润等相关内容,故应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符合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Part.04自主播跳槽引起的竞业限制纠纷,存在适用和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况

主播和MCN机构之间,多签署有《直播合作协议》或《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此类合同/协议,多对直播待遇及支付、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多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为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如果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明显的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例如合同中有关主播应遵守每月直播天数及时长等约定,是为了确保双方直播合作的顺利进行,是基于演艺经纪行为衍生出的管理行为,并非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合同中根据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获取收益的情况进行利润分配进而按时向主播发放薪酬的。双方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如果从合作协议内容来看,主播的工作时间、内容、工作形式均不受自己支配,均需听从MCN机构的安排和管理,受MCN机构的规章制度制约,且主播的工作内容属于MCN机构的主营业务,MCN机构向主播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则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劳动关系特征的规定。

主播跳槽引起的竞业限制纠纷,如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则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019)豫1303民初8459号裁定中认为,原告安排被告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被告的主播业务也是原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四级案由,应先经仲裁程序,但原告起诉前未申请劳动仲裁。综上,原告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符才能诉至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重庆一中院在(2024)渝01民终5618号案中认为,在聚某家公司未举示相反证据证明张某并非基于招聘广告信息而与其订立案涉合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张某系因招聘广告信息而与聚某家公司订立案涉合同。一审中举示的《主播纪律管理制度》足以证明聚某家公司以制定制度的方式对与其订立合同的主播进行纪律管理,该管理制度对主播工作纪律、工作时长、请假及惩罚措施等事宜均有明确规定,同时,根据一审中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聚某家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按照前述管理制度内容对张某实施了包括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长、请休假、罚款等管理行为,足以证明聚某家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对张某进行了纪律管理。根据一审中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聚某家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张某的沟通过程中,双方均多次使用“工资”来描述张某等主播从聚某家公司处获得的报酬。综合以上事实并结合聚某家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的事实,足以认定张某系通过招聘方式与聚某家公司订立案涉合同且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对聚某家公司具有相当的人身、经济方面的从属性,应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故一审对双方合同性质的认定正确,一审以聚某家公司未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聚某家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在(2024)新0104民初5946号判决中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电商直播合作协议,从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被告的工作时间、内容、工作形式均不受自己支配,均需听从原告的安排和管理,受原告的规章制度制约,且被告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主营业务,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劳动关系特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主播与MCN机构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明显的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身、经济方面的从属性,则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在(2023)湘0702民初4703号判决中,主播宋某辩称其与MCN机构之间系劳动关系,本案实际为竞业限制纠纷,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第十四项其他事宜,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基于平等主体自愿签署的经纪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合作内容、收益分配等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主播宋某的直播行为是基于平等合作关系而发生的,并不属于对MCN机构的履职行为。而MCN机构基于该对等关系而对网络主播进行管理,也不应视为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宋某的直播收入虽然由某公司支付,但其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获得,收入数额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知性,某公司仅依据其与宋某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宋某基于案涉《艺人经纪合同》获得的直播收入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二者之间亦不构成劳动关系。

Part.05MCN机构主播跳槽可面临违约责任

如果认为主播跳槽因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那么主播跳槽的行为是否不受到任何规制呢?

主播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前期孵化阶段MCN机构需培养主播的专业性,并支出大量的宣传推广成本、经纪资源、团队运营成本,为主播提升知名度和热度、积累一定粉丝量后才能获取收益,故通常主播经纪培养合作周期较长,前期为孵化成本期,后期则通过前述铺垫实现带货转化,获取收益。直播平台竞争激烈,第三方诱使主播在合同期内违约“跳槽”,争夺流量用户等情况频发。如果不能规制MCN机构主播随意跳槽的行为,则原MCN机构的投入无法弥补,预期损失巨大。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播跳槽行为本身存在合同法进行规制,平台完全可以通过与主播之间的合同安排,对主播违约可能对其竞争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的救济。

广东高院在《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粤高法发〔2020〕3号》:第三十一条【游戏主播违约跳槽行为的审查】主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或相关独家、排他直播协议的,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辽阳中院在(2024)辽10民终1156号判决中认为,主播王某某与MCN机构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约定主播到MCN机构处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约定了商业运作方式、形象包装、违约责任等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主播从事网络直播行业,对行业规则和操作具有一定的认知,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对自己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主播虽然提交了离职单,但在未与MCN机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杭州中院在(2024)浙01民终2412号案中认为,案涉《艺人经纪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主播是否存在违约。从主播与MCN机构的沟通记录看,主播在沟通中并未明确要求MCN机构为其安排直播活动,MCN机构也未表示拒绝为主播安排直播活动,故主播并不具有法定解除权,其在案涉合同未解除时,通过抖音账号开展直播活动,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广州中院(2024)粤01民申282号,主播认为MCN机构是用主播合作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以高额的违约金限制主播的工作自由,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涉案《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双方履行的情况,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主播未按《合作协议》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主播跳槽可能要面临违约责任,如果MCN机构为获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在合同中为主播设立苛刻条款,该违约条款未能遵循公平原则,可能因过分加重一方责任而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长春经开区法院在(2024)吉0191民初1607号判决中认为,MCN机构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协议》协议时,未能遵循公平原则,更未能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且该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只有乙方(主播)向甲方(MCN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该条款因MCN机构不合理地加重王某(主播)责任而归于无效。

作者:李春晅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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