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撤销诉讼与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比较与选择

目次

一、撤销或异议理由的比较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的比较

三、主体资格的比较

四、受理部门的比较

五、费用成本的比较

六、程序时限的比较

七、两大程序的衔接

2023年6月1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以下简称“UPC”)正式成立,这对欧洲专利诉讼的应对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欧洲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以下简称“UPCA”)第32条的规定,UPC将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管辖权:①实际的或受威胁的侵权之诉以及相关抗辩(包括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②确认不侵权之诉(包括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③临时措施、保护措施和禁令之诉;④撤销专利和宣布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⑤要求撤销专利和宣布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⑥因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临时保护而提起的损害赔偿或补偿诉讼;⑦与专利授予前的发明使用有关的诉讼,或与给予发明先前使用的权利有关的诉讼;⑧根据欧盟2576/2012号决议第8条[1]规定的许可证提起的赔偿诉讼;⑨与欧洲专利局在执行欧盟第1257/2012号法规第9条所述任务时做出的决定有关诉讼。在UPC受理的上述案件类型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专利撤销诉讼,其给予了UPC认定专利效力的权力,为当事人意图请求宣告某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时除向欧洲专利局(Europe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EPO”)提起异议程序之外,亦可以向UPC提起专利撤销诉讼,这提供了另一种无效欧洲专利的途径。

本文立足UPC成立一年以来的法律实践情况,对UPC撤销诉讼与EPO异议程序作出比较。根据UPCA第24条第1款的规定,UPC在受理案件时,应基于欧盟法律、《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和《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简称“EPC”)做出裁决,对EPC的遵守使得UPC的撤销程序与EPO的异议程序在实体分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UPC的撤销诉讼与EPO的异议程序在许多方面仍然有所区别,因此有必要对UPC的撤销程序和EPO的异议程序进行对比分析:

一、撤销或异议理由的比较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向EPO提起异议程序仅限基于专利的实质性理由,而不包括国家权利和授予专利权后保护范围的扩大问题,而向UPC提起撤销诉讼的理由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专利的实质性理由,还涉及国家权利及权利授权后保护范围扩大的问题,这使UPC撤销成为挑战专利有效性的一个多功能的工具。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的比较

通过对比可知,EPO异议程序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适用地域范围较广,EPC的撤销程序无时间限制,但适用地域范围较窄。

三、主体资格的比较

通过对比可知,EPO允许任何人向其提出异议,而无需证明与该专利有利害关系,特别是还允许竞争对手扮演成与结果无利害关系的“稻草人”(straw man)身份提出异议,以掩盖己方的身份,但与此相反,UPC仅允许与该专利有关的人向其提出撤销之诉,但有关的人并不限于与专利权人具有利益冲突。

此外,在处理不同个人和实体在单一程序中提出的多个异议时,如果在提起异议的9个月期限届满后,第三方证明其正在进行与被提起异议的专利有关的国家侵权诉讼,那么EPO就允许这样的第三方介入正在进行的异议程序,使第三方获得异议人的身份,而UPC在第三方介入的这一方面,没有相应规定,但却规定了如果在UPC进行的侵权诉讼尚未结案,被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反诉作为抗辩手段,UPC可以同时进行这两项诉讼。

最后,在公开透明度这一方,EPO的异议程序较UPC的撤销程序对公众的透明度更高。EPO异议程序中的口述程序都是公开的,除非异议部门另作决定不公开,在默认情况下异议程序的口述程序将通过视频会议进行,而公众可以根据要求适用提供的链接远程访问口述程序,但需要遵守某些条件和时限,在书面材料方面,只要没有对某一卷宗另行规定,EPO会将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所有卷宗记载在EPO的登记簿上供公众查阅。UPC撤销程序的口头听证原则上对公众开放,但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闭门举行,在书面材料方面,UPC会公开法院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但是涉及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书面诉状及证据则需要查阅人基于“合理的请求”向法院的登记处申请,获得许可后才查阅。

四、受理部门的比较

向EPO提起异议程序通过在线或以书面形式提交给EPO慕尼黑总部、海牙分部或柏林分部中的任何一家即可,而向UPC提起撤销之诉则有情况较为复杂,根据UCPA第33.4条的规定,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专利的IPC分类提交到相应的UPC中央分院,中央分院根据专利的IPC的不同类型受理撤销之诉,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1)巴黎中央分院:(B)作业、运输(D)纺织、造纸(E)固定建筑物(G)物理(H)电学,以及补充保护证书;

(2)慕尼黑中央分院:(C)化学、冶金(无补充保护证书)(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3)米兰中央分院:(A)人类生活必需(无补充保护证书);

但如果相同的当事人就相同的专利已经向地方或地区分院提起了侵权之诉,则针对该专利的撤销之诉则只能向同一地方/地区分院提交,该地方/地区法院可以选择继续审理侵权案件和撤销反诉案件,或选择将撤销反诉案件提交到相应的中央分院,而由其继续审理或中止审理侵权案件,或依当事人的请求将案件提交给相应的中央分院审理。此外,根据UPCA第33.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达成合意,提交到其选择的分院(包括中央分院)提起撤销之诉。

(1)使用的语言

在EPO异议程序中,异议人可以使用EPO三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来起草和提交异议通知。此外,符合EPC第14.4条标准的异议可以使用非EPO官方语言提交异议通知书,但是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交EPO官方语言之一的译文。对于证据,可以提交任何语言。相比之下,UPC要求撤销声明和书面证据应以专利授权的语言或提起诉讼的地方或地区分院的语言(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撰写,由于提出异议或者撤销请求的一方在提交之前通知专利所有人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撤销声明和证据将以专利语言起草。

至于口审程序,欧洲专利局规定,只要当事人在口审程序日期至少一个月发出通知,就可以提供程序语言以外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的同声传译。如果所有各方合意使用非程序语言的另一种官方语言,则异议部门也可以使用该语言进行异议程序。异议方也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条件是他们必须提供诉讼语言的口译服务。同样,UPC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同声传译,如果要求被拒绝,当事人可自行安排或要求法院安排且费用自理。

五、费用成本的比较

根据上表的对比,一方面,提交EPO异议的费用比在UPC提起撤销诉讼的法院费用便宜得多,但另一方面,EPO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各方需承担自己的费用,而UPC撤销之诉中胜诉方有权从败诉方处获得费用补偿。因此,在有胜诉希望的情况下,胜诉方可以利用该规则收回一部分费用,可收回费用的上限与诉讼程序的价值有关,具体关系如下:

六、程序时限的比较

在EPO的异议程序中,首先,异议方需要在EPO发出授权专利权的公告后9个月内提交异议通知书,给出异议的范围、理由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其次,EPO将在9个月的异议期结束后对提交的异议通知书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异议被受理,EPO将邀请专利权人在4个月内对异议进行答复,专利权人也可以针对异议对其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EPO将根据专利权人的答复和修改做进一步的审查,经过一定轮次的书面沟通后,异议部门将发表初步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确定口头听证会的日期。从发出口头听证会的决定到举行口头听证会之间至少有6个月的间隔,EPO的目标是在15个月的时限内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对同一专利的多项异议的合并处理可能不可避免地需要更长时间。因此,从提出异议到得到EPO的最终决定,至少需要20个月左右的时间。不过2023年11月30日,EPO网站发布《关于在统一专利法院或法院或缔约国主管当局提起侵权或撤销诉讼的情况下加快处理异议的通知》,宣称如果向EPO提交异议所涉专利涉及了在UPC的诉讼,则加快审理的新规定,旨在提高EPO处理异议申请的效率,但究竟能提高到何种程度,可有待进一步观察。

与之相比,UPC的撤销程序则采用了一个更紧凑的时间表。UPC将在撤销之诉受理后即进入从撤销程序,而无需像EPO一样等待9个月的异议期满后才集中处理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在第一轮的沟通中,专利权人应该在2个月内提出抗辩,答辩可以包括修改专利的申请或提出侵权反诉。撤销方在收到专利权人提出的抗辩后,可以选择在2个月内对专利权人的抗辩进行答复,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最后一次机会在1个月内对撤销方的答复进行回应。上述书面程序结束后,法官应与各方进行协商,确定临时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并确定口头听证的日期,书面裁决将在口头听证后的6周内做出。从提出撤销之诉到获得UPC裁决,大致仅需要9个月的时间。

通过对比可知,UPC的撤销程序与EPO异议程序相比,快速得多,对于希望快速解决问题的当事人来说,UPC撤销程序的高效性更加有优势。

七、两大程序的衔接

UPC要求当事人将EPO任何未决的撤销、限制或异议程序告知法院,并在EPO可能迅速做出决定时可以选择中止其撤销程序。然而,考虑到UPC撤销程序的处理速度相对较对,因此,UPC撤销程序很可能不会因同时提交给EPO的异议申请而中止。需要说明的是,对于UPC撤销裁决和EPO异议决定冲突时的效力问题,还有待法律实践中加以进一步观察。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1.The proprietor of a 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 may file a statement with the EPO to the effect that the proprietor is prepared to allow any person to use the invention as a licensee in return for appropriate consideration.

2.A license obtained under 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treated as a contractual licenses.

【2】UPCA 63.2: The Court may revoke a patent, either entirely or partly, only on the ground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138(1) and 139(2) of the EPC.

作者:张鹏 蔡佳茏

编辑:Eleven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