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设立后的选择退出机制与管辖法院选择

目次

一、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成立一年来的法律实践

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三、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选择退出”机制的优劣分析

四、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选择退出”机制的运用策略

2023年6月1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以下简称“UPC”)正式成立,这对欧洲专利诉讼的应对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在介绍UPC成立一年以来的法律实践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颇具特色的UPC“选择退出”机制,特别是比较分析UPC“选择退出”机制中选择退出UPC的管辖、选择不退出UPC的管辖各自的优缺点,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运用UPC“选择退出”机制提出建议。

一、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成立一年来的法律实践

从UPC 2023年6月1日成立以来,至2024年5月底,UPC初审法院共受理了373件[1]案件,受理案件的情况统计如下:①专利侵权诉讼:受理了侵权诉讼案件共134件,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撤销反诉的案件共165件。更加具体地,慕尼黑地方分院受理了54件侵权诉讼,塞尔多夫受理了27件,曼海姆分院受理了16件,巴黎地方分院受理了10件,汉堡分院受理了7件,北欧波罗的海分院受理了6件,米兰和海牙地方分院各自受理了4件,布鲁塞尔分院受理了2件,而赫尔辛基、哥本哈根、维也纳和巴黎中央分部各受理了1件。②临时措施、证据保全、检查令申请:UPC 初审法院共收到32份临时措施、证据保全和检查令申请。③不涉及侵权诉讼的撤销之诉:UPC受理了39件不涉及侵权诉讼的撤销之诉。更加具体的,巴黎中央分院受理了35件撤销之诉,慕尼黑中央分院受理了4件撤销之诉。④其他:包括1件要求赔偿损失案件、1件不侵权声明案件。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和下所示。

图1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受理案件分布图

表1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案件分布表

对于上诉法院,共受理了85件案件,具体来说,包括受理了3件根据《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RoP”)第220.1(a)(b)条提出的上诉;13件根据RoP UPC第220.1(c)款提出的上诉,以及47件根据RoP UPC第220.2条提出的上诉。上诉法院还收到了2份自由裁定的复审、5份中止效力的申请和15份加速上诉令申请。此外,还受理了根据RoP第245条提出的重审申请。

在诉讼语言方面,英语成为主要的诉讼语言,占50%,德语次之,占44%,法语、意大利语、荷兰语各占2%。

图2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诉讼语言分布图

在不同的IPC类别中,案件受理情况也有所不同。若按不同的IPC领域的涉诉案件数量进行排序:则在(H)电学领域受理的案件最多,其次是(A)人类生活必需领域,再次是(B)作业、运输领域和(G)物理领域和(C)化学、冶金领域,最后是(D)纺织、造纸领域、(E)固定建筑物领域和(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领域,几乎没有涉诉案件,或涉诉案件量极少。

若按不同的涉诉类型进行分类,对于侵权之诉,其涉案数量的排序情况与上述案件总体受理情况的排序相同;对于不涉及诉讼的撤销之诉,(A)人类生活必需领域涉及的案件最多,其次是(H)电学领域,而在(D)纺织、造纸领域、(E)固定建筑物领域和(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领域中,则暂时没有撤销之诉案件。

图3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案件IPC分布图

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UPC的受案范围包括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诉讼、撤销诉讼、临时措施等。根据《欧洲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以下简称“UPCA”)第32条的规定,UPC将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管辖权:①实际的或受威胁的侵权之诉以及相关抗辩(包括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②确认不侵权之诉(包括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③临时措施、保护措施和禁令之诉;④撤销专利和宣布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⑤要求撤销专利和宣布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⑥因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临时保护而提起的损害赔偿或补偿诉讼;⑦与专利授予前的发明使用有关的诉讼,或与给予发明先前使用的权利有关的诉讼;⑧根据欧盟2576/2012号决议第8条[2]规定的许可证提起的赔偿诉讼;⑨与欧洲专利局在执行欧盟第1257/2012号法规第9条所述任务时做出的决定有关诉讼。

根据UPCA的规定,一审管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到地理位置、案件类型、专利类别加以确定,通过整理分析,本文提出通过“两步走”的方法确定UPC一审管辖法院。根据UPCA第33条的规定,在管辖权方面,地方/地区分院为主,中央分院为辅,侵权案件及涉及侵权案件的确认不侵权案件、撤销反诉案件一审原则上由地方/地区法院管辖,具体来说,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潜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营业地(有主要营业地的指主要营业地,没有主要营业地的指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国内设立的地方分院或其参加的地区分院管辖。而中央分院在案件管辖权上是作为地方/地区分院的补充而存在的,其只有在某些地方/地区分院不能管辖的案件,或地方/地区分院自行移交的案件,或被告人、当事人的请求提交中央分院管辖的案件上,才能进行管辖,而由中央分院管辖的案件并不是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营业地为标准确定管辖的,而是以涉案专利的IPC分类来确定中央分院的管辖权,每一个中央分院仅对特定 IPC 类别的专利享有管辖权。更加具体的,一审管辖权到底归属于地方/地区分院还是中央分院,是归于于哪个地方/地区分院,或归于哪个中央分院,可以通过表1-3 清晰明了地探明。

表2 UPC 地方/地区分院之间的管辖权分配示意表

表 3 UPC 中央分院之间的管辖权分配示意表

表4 UPCA 管辖权分配规则示意表

综上所述,确定UPC一审管辖法院需要采用“两步走”的方法。首先,要通过案件的具体类型(表4)判断管辖权归属于地方/地区分院还是归属于中央分院;其次,在确定管辖权归属于地方/地区分院或中央分院后,需要根据各自的规则(表2-3)判断管辖权具体归属于哪一个地方/地区法院管辖,或具体归属于哪一个中央法院管辖。

UPC与欧洲国内法院的管辖权的衔接主要依靠“选择退出”机制。根据UPCA第32条的规定,UPC将在其缔约国范围内对一系列诉讼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而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值得注意的是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EPO”)授权的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及仅具有单一国家效力的欧洲专利(非EPO授权的欧洲专利)在适用该专属管辖权时具有不同的规则。UPCA第83条规定了“过渡制度”,该制度规定了“选择退出”机制,对于非EPO授权的欧洲专利,专利的权利人或申请人可以在过渡期(UPCA生效后的7年内,至多14年[3])内选择将其拥有的某项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通过预先请求的方式)退出UPC的管辖,但对于EPO授权的欧洲专利,将始终、不能排除地受到UPC的专属管辖(不能“退出”)。

若非EPO授权的欧洲专利未选择退出,则默认该专利处于UPC和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院的双重管辖之下,若选择了退出UPC的管辖,则与其相关的诉讼只能在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院进行,而不能由UPC管辖,且一旦选择了退出,相关专利在其有效期内(甚至过渡期结束后)UPC均无管辖权。对于退出UPC管辖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申请撤回退出请求,从而重新加入到UPC的管辖范围内,但如果撤回了退出请求,则无法再次选择退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已经在UPC中涉及诉讼程序,则无法选择退出UPC的管辖,如果一项已经选择退出的专利在国内法院涉及诉讼,则无法撤回退出请求。

图4 欧洲专利选择提出机制示意图

三、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选择退出”机制的优劣分析

根据上文所述,UPC成立后非EPO授权的欧洲专利将受到UPC和相关国家国内法院的双重管辖,但是如果选择退出,则将排除UPC的管辖,而仅受相关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由于UPC做出的判决在所有缔约国中均发生效力,而国内法院做出的判决仅在该国国内发生效力,因此,是否要选择退出UPC的管辖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决定,下文将对选择退出的优劣进行分析,以便为欧洲专利权人的战略安排提供参考。

表5 UPCA“选择退出”机制分析表

四、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选择退出”机制的运用策略

总的来说,选择接受UPC的管辖的收益和风险是互相对立的,UPC一方面为专利提供大范围的、简便的、快速的保护,另一方面又使专利受到无效挑战的可能性大大增大,因此,专利权人需要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做出决策,对于欲选择接受UPC管辖的专利权人,需要确保自己的专利具有较高的质量,否则风险可能大于收益。具体而言,

第一,对于希望仅通过一次诉讼即可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执行判决,并且不惧怕被反诉专利无效的专利权人而言,接受UPC的管辖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是因为,UPC通过一次判决就可以在所有缔约国中颁发禁令、搜查令、扣押令等临时性救济措施,且裁定损害赔偿方面也有较广的地域管辖权,相比于在多个司法辖区内提起大量的平行诉讼而言,直接向UPC提起诉讼,不仅节约了时间成本,还能节省不少费用。

第二,对于处在案件处理速度缓慢的司法辖区内,但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处理的专利权人而言,接受UPC的管辖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是因为,UPC相较于国内法院,尤其是与某些程序出了名的缓慢的国内专利法院(比如意大利、比利时、法国)相比,其审理程序设计得相当快速,禁令也较容易快速获得。

第三,对于所处国家专利审判经验有限但希望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复杂专利的案件)能够得到更加专业审判的专利权人而言,接受UPC的管辖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是因为,许多小国家的国内法院几乎或根本没有有专利诉讼经验的法官来裁决专利诉讼案件,而UPC是为处理专利案件而专门设立的法院,其法官是从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等法域经验丰富的专利法官和其他成员国的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和专利从业者中选出的,因此UPC处理案件更加专业。

第四,对于担心专利被集中撤销的专利权人而言,选择退出UPC的管辖是一个更好的选择。选择UPC面临的最大风险是被集中撤销,受到UPC管辖的专利,在其整个保护期限内都存在容易受到第三方(需要存在利害关系,但不限于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对其进行无效攻击的潜在风险。相比之下,如果退出了UPC的管辖,则专利只能在获得授权后头9个月的异议期内通过EPO的异议来集中撤销,超过9个月异议期间,将只能通过各国国内的程序分别单独地提起撤销。

需要补充的内容包括,一,在做出选择退出与否的决定时,除了考虑上述因素,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做出决策。专利权人可以在某一专利有被提起集中撤销时战略性地选择退出,以此作为一种防御措施,并在需要打击出现在多个国家的侵权行为时战略性地撤回退出,转而获得向UPC提起集中撤销和侵权诉讼的权利,以较低的成本和更高效的程序来保护己方专利。或者,专利权人也可以在一开始即选择退出UPC的管辖,以此来预防该专利被集中撤销,并在需要时撤回退出。二,选择退出是针对特定专利提出的,而不是针对权利人的所有专利或者某个国家内的所有专利提出的。因此,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不同专利的情况灵活地决定退出与否,对于易受到侵权的专利选择接受UPC的管辖,对于易受到专利无效攻击的专利选择退出UPC的管辖。根据目前已有的情况来看,多数专利权人选择将其一部分专利退出UPC管辖,一部分专利接受UPC管辖。

综上所述,UPC的成功设立是欧洲尝试建立统一的专利制度一大重要里程碑,这一全新的法院体系的出现将给欧洲企业带来全新的机遇与挑战,特别是撤销之诉的出现及“选择退出”的设计使得专利权人不得不重新思考并制定适合自己的专利保护及侵权诉讼策略,愿本文的初步讨论能给中国企业开拓欧洲市场时的专利保护和侵权诉讼应对策略的制定带来一定启发。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数据、图片和表格来源于UPC官方网站发布的统计文件,详细参见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

【2】1. The proprietor of a 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 may file a statement with the EPO to the effect that the proprietor is prepared to allow any person to use the invention as a licensee in return for appropriate consideration.

2. A licence obtained under 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treated as a contractual licences.

【3】根据UPCA第83条第4款的规定,7年过渡期结束后,行政委员会可根据磋商情况和法院的意见,决定将过渡期最多延长7年。

作者:张鹏 蔡佳茏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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