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坤 | 老字号商标管理与开发实务
品牌荣耀,智慧聚焦,在众多品牌商标保护领域专家学者、法务同仁、律师朋友的关心与支持下,第二届知产前沿商标论坛(IFTF 2024)于北京中成天坛假日酒店圆满闭幕!
此次活动由 YIP Events & 知产前沿新媒体 & 合规Plus 联合主办,为期两天整的论坛以“商标力量:赋能品牌价值,引领创新未来”为主题。
在1月18日的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一级巡视员姚坤为本次大会带来“老字号商标管理与开发实务(线上)”主题演讲。知产前沿现将姚老师的现场主题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目次
一、老字号与商标的关系
(一)字号、商号与商标的前世今生
(二)字号、商号和商标是两种不同的无形财产权客体
(三)字号、商号与商标关系
(四)老字号、商号和商标保护方式不同
(五)关于“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的异化
二、老字号管理、开发
(一)老字号企业一定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二)用好“共有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策略
(三)老字号企业应重视商业标识的持续使用
(四)商业标识保护不能仅止步于注册行为
一、老字号与商标的关系
(一)字号、商号与商标的前世今生
历史上,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曾称为物勒工名、牌号、商牌、商标等名称。在我国没有商标概念及其法律制度之前,服务、商品的提供者的显著标识称为商号、字号。如下图,顶上部分是市场主体的商号,代表当时产品的出品方或者服务提供方,即“前店后厂”,“刘家”是字号。
有了商标法律制度后,字号、商号分别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代替,作为货源、服务来源识别标志的字号、商号基本退出历史舞台。活下来的字号称为“老字号”。
(二)字号、商号和商标是两种不同的无形财产权客体
字号、商号与商标虽然在《巴黎公约》中同属于工业产权,但字号、商号作为字号、商号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对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拥有法权、私权、财产权。
(三)字号、商号与商标关系
字号、商号与商标的关系可以从功能与作用、表现形式、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地域范围、法律依据位阶。特别注意商标更是为了便捷识别,字号商号偏向识别法律主体。商标并非是商标局授予的,而是登记注册进行确认,因为商标权是私权。
字号、商号与商标是密不可分的,例如一下世界闻名的品牌,有些既是商号也是商标。
(四)老字号、商号和商标保护方式不同
老字号是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商海传说、传奇的字号、商号,拥有商誉,是有知名度、驰名度的字号、商号,属于品牌,资源极其有限,只会减不会增,需要给与积极维护,维护不等于保护。
而商标正蓬勃发展,迭代向上,属于消极保护。
然而老字号毕竟不是普通的字号,其本身承载着一定的商誉,所以老字号自带品牌商业价值。老字号并非标准的法律术语,实践中因其具有独特的识别功能而需要法律的保护。从《认定规范》中的定义来看,中华老字号被界定为一种品牌,但仍没有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法律属性,因而也就无法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权利范围。
(五)关于“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的异化
中华老字号客观性存疑。只存在“字号”(“老字号”是历史悠久、有文化底蕴的字号),但不存在“中华老字号”,正如只有“驰名商标”概念,不存在“中国驰名商标”概念。
如果说有“中华老字号”,也是来源于行政创设,不属于私权,既不是法律概念,也没有法律依据和支撑,是字号、老字号的异化。而商标属于私权,是法律概念,又有商标法律体系支撑。
驰名商标确实有国际、国内、区域驰名程度,但绝不存在“世界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之分。本质上,驰名商标是法律援助手段,不是商业追求结果。驰名商标不是荣誉,奖状(铜牌现象)。但这在实践中胜似荣誉。
二、老字号管理、开发
(一)老字号企业一定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原则,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核准注册是企业得以切实有效维护商业标识权的重要途径。
商标制度越来越成熟的环境下,一个未经注册而使用的字号在激烈的商标竞争环境中难以立足,没有成长为有知名度的字号、老字号的机会,即便构成驰名商标,也难以获得全方位法律保护。
(二)用好“共有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策略
“共有商标”是解决有历史、区域纠纷的老字号的理想模式。商标许可无偿使用、区域独占许可使用是化干戈为玉帛的灵丹妙药。
如泉州市鲤城鲤中泉茂糕点店(以下简称为鲤中泉茂)和林红红案例。鲤中泉茂为林新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林新峰与林红红为叔侄关系,“正泉茂”系列标识为其家族传承使用的字号和商标,主营商品为绿豆饼,在泉州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
图片双方当事人均围绕“正泉茂”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多次引证对方的商标予以驳回,双方互相针对对方商标启动相关程序,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前后涉及二十余件商标案件,覆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几乎所有的案件类型。
如果简单处理,双方将两败俱伤,商标纠纷得不到根本解决,并且花费时间非常长,如因诉累影响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也实在可惜。因此,依据《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合议组巡回口审、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是这一系列案件的最优解。基于此,合议组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均表示和解方案需要得到合议组的指导。
经合议组巡回口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对10个商标案件提出撤案,对13件商标签订无偿许可使用协议,并互相承诺不再在核心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不再对对方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启动任何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双方当事人多年商标纠纷彻底定纷止争。
(三)老字号企业应重视商业标识的持续使用
品牌故事只是吸引消费者的手段,却并非商誉积累的决定因素。商业标识的生命在于使用,商誉的积累应建立在实际使用之上,要通过长时间市场经营实现价值赋能。如果中断使用时间过长就有可能于商业标识纠纷中丧失主动权。且字号注册过商标的要避免三年不适用。例如,全聚德虽然不生产红酒,但已经在红酒类产品上注册了全聚德商标。
(四)商业标识保护不能仅止步于注册行为
商业标识保护不能仅止步于注册行为,还要在注册后积极、主动去发现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一经发现则果断采取制止措施,防止权利受损。还应当了解国家有关商业标识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维权法律程序以便及时有效维权。没有注册为商标的老字号,兜底保护法理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姚坤
编辑:Elev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