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鹏:缅怀刘春田老师小记
图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官网
缅怀刘春田老师小记
惊闻刘春田老师溘然长逝的噩耗,作为在知产界工作十余年,虽尚未取得太多成绩,但也算有思、有感、有想、有所小成,被老师亲切评价为“处于生命、职业、专业三位一体运动的高峰”的业内人士,我既为自己热爱的知产领域陨落了一位最权威的领路人和带头人而错愕扼腕,也对失去了一位曾在学术和职业道路上给予过自己温暖关怀和有力勉励的师长而深感悲痛。
初识老师,是在2012年冬天举办的一次知识产权论坛上,刚踏入知产领域的我还习惯性的以学生的身份缩在会场后排,第一次领略到老师登台前在后排低调谦逊的踱步准备和登台后从容大气,尊崇和敬意之情自此油然而生。之后,借着学习和工作的机会,有幸不断在各类场合与老师相识相谈,不仅加深了对各类业务问题的理解,更多的从老师辨法析理和纵横捭阖间感受到并学习到了他卓越的学术水准和超然的治学风貌,每次近距离的接触总会感触良多,收获颇丰。
2021年,拙作《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即将付梓之际,曾鼓起勇气请老师赠序,本以为老师事务繁忙,无暇应接,没想到老师不仅完整认真的阅读了书稿初稿,更是从本书选题出发,高屋建瓴的对知识产权基本制度如保护对象、权利客体等方面进行了精辟入理的阐释剖析,更让我铭记于心的是老师对作品的肯定和作者的鼓励,既让我感受到了前辈对于后来人提携有加的拳拳心意,也让我看到了为人师者对于后辈寄予的深切期望。
刘春田老师在序言中提到:“学术著作反映笔者的人格和价值取向,也反映人的生命价值。…持续的吐故纳新,更新配置,创造新知识,并让这种模式处于运动中,是生命力量的真谛。因此,生命运动归根结底是不断地让思想冲破牢笼,让精神独立,让心灵解放,创造身心健康的人的过程。”笔者深以为然,也会以此为动力,鞭策自己立足实践、潜心业务,珍惜时代赋予的平台和契机,以更为深入和厚重的方式来表达心灵、思索和意识,继续努力传承、发扬和光大先辈们的优良品行风貌,不负师恩,不负韶华!
马云鹏
法学博士,《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作者
附,刘春田老师为《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所作序言
本书内容简介:权利要求解释是专利领域的核心问题,本书从权利要求的诞生和属性出发,阐释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和司法的认知,归纳总结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主体、参考资料。之后,本书全面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年度报告、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部分地方法院典型案例,以权利要求解释的情形细化分类,结合案例(配以附图)对各种情形下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进行了整理。本书既可以为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论研究作参考,也可以作为查阅相关典型案例解释规则的工具。
序
马云鹏博士让我为本书作序,给了我做第一读者的机会。
开卷第一任务是解题。在我看来,这不是一本探讨技术问题的著作,也不是什么“交叉学科”的作品,而是着眼于研究专利制度的核心,即专利权利要求这一专门问题的法学论著。
首先,应当为解读专利法问题设定认识框架,即将专利法的问题都置于财产制度、法律体系的模型中。
离开法律的框架,已经不是专利法的问题。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弄清案情,需要过程冗长,费尽心力的辨析证据程序,但那是对技术事实的实质性判断,而技术问题适用的不是专利法规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准确答案。因此,弄清事实不是法律问题。把专利法当作技术法,或当作技术与法律交叉、糅杂的问题的观点都会把事情引向歧路,引向谬误。近年来,流行“交叉学科”一语,但如深究,经不起推敲。实践中,不同学科经过“交叉”,产生新的学科,是科学与技术进步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但是,无论是逻辑的,还是实践的,都不曾存在不同学科以交叉状态存在的“交叉学科”。无疑,专利法会不可避免地涉及技术事实问题,但技术反映的是人和自然的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技术只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不是法律问题本身。如同量体裁衣,技术是身体,法律是衣裳,二者相关,却是实然与应然两个领域本质不同的事物,不可混同。又如同物权法,法律和物相关,但一个是物理实体,一个是关系实在,一个是实然之物,一个是应然可能,二者不在一个逻辑层次。因此,专利问题归根结底是财产问题,调整的是关系实在,是法律问题。
其次,确立专利权为私权,专利法为私权法的观念。
作为以技术发明为前提、为基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以调整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一类财产法律制度,专利法因其表象形式上的特殊性而采用单行法律的方式规范之。因此,专利法因其内在的私权法律属性而成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应当认识到,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属于同一性质,是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都是财产法的下位法律,是民事单行法,不是民法的特别法。知识产权法和民法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此处强调指出,知识财产权制度作为近代科学发展的产物,在其萌发、诞生和发展的西方各国,都是循着独自的道路发展的。但是,成熟市场经济和法治传统的力量,把单行知识产权法律紧紧地吸附在私法体系中。因此,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知识产权的发生、发展、运作和灭失,天经地义地遵循私权法则,不会发生认识的误解,不会发生实践的走样。尽管如此,在发达国家主导下缔结的世界贸易组织,在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仍然心心念念地明确提醒全球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知识产权为私权。有文件显示,在《协定》的序言中增加这个表述,是来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的坚持。显然,这个表述对我国有重要的价值:其一,囿于我国在计划经济局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特殊国情。其二,我国诸单行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是在既没有成文民法体系,又缺乏私权文化传统的环境下建立起来的。其三,我国民事立法当下没有把知识产权法以独立成编的形式纳入《民法典》。这是个“疏漏”,它给试图“异化”知识产权制度,追求“另立门户”,独自发展的愿望点燃希望。如果这种追求不幸成真,无疑会破坏法律的体系性,伤害创新机制并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最后,毋庸置疑,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已经融入《民法典》。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也应当纳入民法学,成为民法学的重要分支。
人类凭借法学家的智慧,对照市场经济和市民生活,总结提炼出精密、系统的规律与规则,把各种原本单行的基础的、成熟的私权制度,收揽在一起,经过系统的组合与精密的集成,把包括调整对象、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合同、准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违约与侵权责任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整合在一起,熔于一炉,构成了系统、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模型——《民法典》,从而为人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社会生活提供了系统的百科全书式的行为准则。《民法典》是科学、理性、系统思维的产物,是一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民法典》作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系统的法律工具,以其优越的性价比,犹如巨大的“黑洞”,把所有民事制度“吞噬”于其中,使它们竞相投身于自己门下。知识产权历经近代技术、经济、法律的相互运动,历经沧桑,终于组织起来,形成一种新生的私权财产制度,但它一旦和《民法典》相遇,便身不由已地融入其中。性质和规律使然,知识产权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都会受到《民法典》的规制,离开《民法典》,知识产权无以自洽、寸步难行。因此,知识产权学者应当意识到,任何以所谓知识产权特殊为由,试图与《民法典》“脱钩”,变相“另立山头”的做法,都是违背理性的,是不智的。如同20世纪80年代盛极一时的经济法,曾有学者主张以经济法取代民法,把民法制度改头换面,提出“经济法人”“经济权利”“经济合同”“经济责任”等概念,最终因欠缺科学性无疾而终。前车之鉴,知识产权法不应重蹈覆辙。一言以蔽之,专利法问题的研究,应当纳入民法体系的理念和思维中。
借为本书作序,通过“说明书”和“专利权”的关系,对民事权利的“对象”与“客体”的关系,尤其是权利“客体”问题做一个简要的阐释。民事财产权由主体、利益发生的前提(如物、能量、信息、知识)、支配行为(被传统民法理论称为“内容”的,对物或利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或法益)等要素构成,分别属于权利主体、物理实体、人的行为和关系实在。学界对这些要素的定性、定位,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关系的认知并不相同。共识是,客体是私权关系的核心。但对何为客体,却有歧见。“通说”认为,权利客体是指“物”或“知识”。按照“通说”,在专利法中,专利权的客体是指技术发明或外观设计,它们就是法律要保护的东西。众所周知,技术发明是发生利益和法律上的权益的前提。技术无疑是极其重要的。但是,无论实践上,还是逻辑上,技术发明作为物理实体,它处于自然状态,并非利益本身,因而既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也不是利益追求行为侵害的客体。技术拥有人对技术施加法律赋予的行为的结果是,一方面,在人和技术工间建立一种自然状态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排除了其他人再为同样行为的可能性,从而独享技术社会化带来的某些利益。这就在行为人和世人之间构建了一种社会状态的关系。人们把这种关系实在称作秩序。这一秩序被法律认可和调整,就成为专利权法律关系。歧见在于,在专利权关系中,技术、行为、利益这三个要素中,究竟谁是客体。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权利客体应当是技术。但是,近来在民法学研究中,已经有学者袭用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把利益归为权利客体。“科学的任务不是别的,仅是对事实作概要的陈述”。[1]我的观点不同于犯罪构成理论而是从事实出发,找出客体。权利作为主观精神,自身的作用既不能及于作为物理实体的技术,也不能达于关系实在的利益。主体精神与客观世界连接的唯一纽带是主体的行为,这是精神变物质的唯一途径。因而行为在全部人类生活中都居于核心地位。“行为是一个人的意志之表现”。[2]意志是主观的,行为是受主体的权利支配的客观物质运动,二者反映的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主体有权为之的行为方式就是权利客体。在专利法中,技术是权利发生的前提,也就是“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该关系不受法律调整,我称之为专利权的对象。但是,法律赋予主体的行为资格,如《专利法》第11条赋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些行为直接反映了人与人的关系,受到法律调整,故我称之为专利权的客体。
区分对象与客体的意义和价值。人与对象之间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即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形而上的精神力量。在这里,“精神是支配一切现实的力量”[3], “精神是主体,而物质是对象”。[4]权利是精神的,行为是物质的,是受精神、意志支配的物质运动。法益是伴随行为发生的关系。法律的功能在于,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既顾及对象,更着眼于维护作为关系实在的利益关系。所谓侵犯专利权行为,并非对“知识”“技术”存在方式的侵害或毁损,其本质乃是行为人违背法律的规定和权利人的意愿,擅自行使了依法本当由权利人才有权对“知识、技术”为之的行为,借此攫取由该行为导致的本该由权利人享有之利益。倘若其行为绕过作为专利权客体的“行为”,而直接攫取利益,就不再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而是属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了。所以,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对象,对象的性质与特征决定了民事权利的分类,如果对象是某种“物”,则该权利属于物权,如果对象是艺术作品,则该权利就是著作权。民事权利的核心是作为客体的行为,客体决定权利主体获取利益的类别、范围和限度。比如,《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权利人有权作为的有名行为就多达16种。所以,在作为权利发生前提的对象,即事实确定的前提下,民事权利真正的价值在于它的客体,它才是法律要刻意保护的东西。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乃至整个法学领域最彰显思维与创造魅力的分支之一,在专利法体系的激励下,发明人有动力将蕴含在技术方案中的发明创造争相获得法律保障,在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同时,也为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提供了持久的动力,这也是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核心价值所在。
专利法领域可研究的问题很多,从可专利性标准的设定与评估,到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从等同侵权的认定到授权确权程序的审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科技力量的强化,不少新的热点问题也涌入了专利法规范的范畴,如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禁诉令颁发、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保护、间接侵权判断,进一步拓展了关注问题的领域,丰富了研究问题内容,提升了探讨问题的层次。而在所有的问题中有一个问题自产生之日始终是该领域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事项之一——权利要求的解释。
之所以基础,是因为权利要求解释的路径、方法、规则、标准等贯穿于专利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与专利领域各项问题存在或明或暗的联系,体现了解释者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权利要求解释这项工作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而判断侵权成立与否或是否符合授权要件的“前置”步骤,解释的结论对后续工作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正因如此,权利要求制度自诞生以来,如何对其进行解释就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利益博弈的核心,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论和原则一旦更新,往往会引来无数解读和辨析,产生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引导效应。鉴于此,权利要求解释无疑是专利领域最具研讨价值和实践意义,也是最具“魅力”的话题之一,本书正是有关这一话题的最新研究成果。
从本书的内容来看,其较之于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显露了笔者深刻的洞察与抽象能力。该书在对权利要求本质进行深入探析的基础上,结合域内外相关情况,从为什么解释、如何解释的角度,对二元制体系下权利要求解释的标准进行了系统的论证,指出了不同语境下权利要求解释的相通之处,揭示了权利要求解释工作的内涵和要义。另一方面反映了笔者面对实践的会通与解释能力。该书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历年公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整理,按照权利要求解释所外化出的问题情形作出分类,通过对类型化案例的通俗解析,提炼出规则,与之前的理论分析形成呼应。值得一提的是,本书不仅研究可靠,思想明澈,表达灵动,文字优雅,还在撰写过程中考虑到了技术类案件涉及不同专业领域的问题,为照顾不同知识背景的阅读者,增强可读性,本书对裁判论述和分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转换了表述,同时配以带有文字标识的附图,大大方便了读者对艰深技术知识和晦涩法律问题的理解。
一部学术著作的价值在于它的思想性,在于它的概念创造、理论创新,甚或模式构建等知识贡献。著作反映笔者的人格和价值取向,也反映人的生命价值。亚里士多德说,生命在于运动。我理解的这个运动,是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让健康的身体官能和丰富的学识、科学的世界观、理性的方法、卓越的人格等优质资源,尽可能完美地结合,以塑造优秀学人的运动。持续的吐故纳新,更新配置,创造新知识,并让这种模式处于运动中,是生命力量的真谛。因此,生命运动归根结底是不断地让思想冲破牢笼,让精神独立,让心灵解放,创造身心健康的人的过程。本书与其说是在立足实践,研究制度,不如说是在表达心灵、思索、意识的成果。
本书笔者马云鹏博士是业内一名优秀的青年法官,正处于生命、职业、专业三位一体运动的高峰。理工科背景和十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历为其积累了相当的知识储备和实务经验,其在进入最高审判机关后,有机会在更高的平台以更宏的视野来审视和研究专利法所涉相关问题,为其写作提供了更丰富和全面的灵人及素材来源。难能可贵的是,云鹏博士能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勤学敏思,笔耕不辍,也体现了我国青年一代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优良的品质和素养,我对此感到欣慰也祝他在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之路上取得更大的收获。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
二0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奥]马赫:《感觉的分析》,洪谦译,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序言。
【2】[奥]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底
【3】[德]F.W.J.谢林:《对人类自由的本质及其相关对象的哲学研究),邓安庆译,商务印书馆 2008 年版,第6页。
【4】[美]杜威《艺术即经验》,高建平详,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6页。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