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索赔10亿元的两件光伏银浆专利同日被宣告全部无效:光达电子挑战成功率先破局


两件专利,五年五诉,十亿索赔,一朝清零。
2026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60129号、第6600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宣告ZL201180032359.1、ZL201180032701.8两件发明专利全部无效。两案无效宣告请求人均为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为太阳帕斯特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索特全资子公司)。

这两件专利,是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近五年发起多起亿元级侵权诉讼、累计索赔10亿元的全部权利基础。
杜邦专利的天价收购疑云
两件专利同属一个专利族,由美国杜邦公司于2011年申请。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属光伏导电银浆中用于烧结穿透减反射涂层、与电池形成电接触的"铅-碲-锂-(钛)-氧化物"玻璃料体系,对应P型(PERC)电池时代的早期浆料技术路线。杜邦旗下Solamet业务曾是这一领域的开创者。
2021年,浙江索特前身江苏索特公司以约1.9亿美元收购杜邦Solamet®光伏金属化浆料业务,将包括涉案两件专利在内的数百项专利一并收入。2025年9月,帝科股份以6.96亿元收购浙江索特60%股权,取得该专利组合的控制权。
根据帝科股份披露的公告及公开媒体报道,该交易采用现金支付,其中史卫利作为帝科的实控人,主导了此次标的整合,并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承诺浙江索特在2025年度至202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810万元、9080万元及1.281亿元,三年累计不低于2.87亿元,若未达标,则需实控人以现金方式补足。
面对如此高额的收购对价与对赌协议,帝科股份恐有试图利用这些专利变现的急迫心态。
五年五诉:和解,沉默,与应战
以这两件专利为权利基础,帝科股份及其子公司浙江索特自2021年以来至少发起五起侵权诉讼,被告均为光伏银浆同行,其中常州聚和被诉时正处于科创板IPO审核期,光达电子被诉时正值并购重组的关键窗口期,江苏日御、苏州晶银、浙江凯盈则为近年来崛起的国产银浆新兴企业。

面对相似的索赔,五名被告选择不同的应对方式。常州聚和在科创板IPO冲刺阶段选择和解,以约999万美元净许可费与浙江索特签署交叉许可协议,并于2022年底科创板上市。
帝科股份诉江苏日御、苏州晶银、浙江凯盈三案至今未开庭。其中,苏州晶银被诉时,其母公司苏州固锝的定向增发申请刚刚于2026年1月14日获深交所审核通过,时间相距不足两周。苏州固锝在投资者互动平台回应称:被诉专利涉及高温浆料领域,非晶银主营的低温浆料,公司产品均基于自主知识产权,后续将依法维护权益。另外两家被告方均未就被诉进一步公开置评。
另外,根据帝科公司2026年4月7日的上市公司公告,某公司与帝科子公司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覆盖上述两件专利的许可。表明除了上述公司之外,仍有其他银浆产业公司疑似在诉讼压力之下与帝科股份达成和解。
唯一选择正面应战的,只有光达电子。
去年11月,光达正处在一桩重大资本运作之中:上市公司福达合金已公告拟以3.52亿元收购其控股权。对于此次被诉,光达电子方面公开回应,称这起诉讼是"在特定时间点发起诉讼"模式的重演,意在干扰其正在推进的股权收购。光达分别于2025年11月14日、12月5日就359号和701号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针对帝科股份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或许是受帝科股份的精准狙击影响,2025年12月15日,福达合金公告终止该重大资产重组。
不过,光达对两件专利的无效挑战并未因重组终止而搁置,2026年6月2日,国知局最终宣告两件专利全部无效。与此同时,恶意诉讼之诉已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待法院审理。
两件专利全部无效: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701”专利无效决定(部分)
合议组对涉案专利的无效认定,核心只有一点:权利要求对玻璃料含量的概括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国知局在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低温焙烧、穿透减反射涂层并与半导体基底形成良好电接触的厚膜浆料,而这一效果高度依赖玻璃料用量。说明书自身数据即可印证:其他条件相同时,玻璃料重量百分比由2.1%增至4.2%,电池效率便从12.61%降至2.93%,填充因数由64.2降至30.7(均为930℃峰值烧结温度下的数据)。然而,说明书实施例仅覆盖若干离散含量点位(按专利权人主张的换算方式折算后,701号专利约为1.13%、2.27%、2.84%、3.40%、4.55%、6.81%),且效率与填充因数随含量的变化并无规律可循,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预期,当玻璃料含量落入0.25%~1.13%、6.81%~15%等两端区间时,技术方案是否仍能实现上述效果。
因此,合议组认为,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和预期玻璃料含量在0.25-15重量%整个范围内所制得的产品电性能的变化趋势和范围,进而无法确定在上述整个范围内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能够实现本专利所述技术效果。
在此认定足以否定全部权利要求后,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审查中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适用更趋严格,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确保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中实际公开的技术贡献相匹配——说明书仅记载了中间区段的实施例,不应获得覆盖两端的宽泛保护范围。在这一背景下,早年间以较窄实施例获得较宽数值范围授权的专利,可能难以通过现行标准的检验。
2亿元索赔额引发争议
五起诉讼中,除聚和案以两案分诉、各主张9900万元外,其余四案的单案索赔额均为2亿元。这一数字引发行业关注。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依据惯例,赔偿数额应当反映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度”。在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时,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供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依据说明,并进行形式审查。
以光达案为例,2025年11月6日起诉时,浙江索特仅就359号专利主张权利并索赔2亿元,11月21日,浙江索特变更诉讼请求,新增对701号专利的侵权指控以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销毁专用设备模具"等诉请,索赔总额仍为2亿元,未作增减。在权利基础与诉讼请求"加量"的同时,索赔额并未"加价",这种做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并不常见。
2亿元的具体计算方式,迄今未向社会公开。但参照光达电子公开的财务数据,或可窥见一二。
福达合金此前发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光达电子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50亿元、26.81亿元和14.09亿元,实现净利润1584.83万元、6072.73万元和2652.71万元。
对比光达电子千万级的年度净利润与2亿元的索赔额,两者差距显著。即便光达电子所有利润均源自侵权产品,其净利总额也远不足以覆盖2亿元的索赔。一种可能的推算方式是:以光达电子的整体营收规模(约16.5亿元)结合光伏行业平均利润率(约12%)进行测算,其数值约为1.98亿元。
由此可以合理推测,原告浙江索特在计算赔偿时,可能采用了“光达公司过去一年整体营收× 行业平均利润率”这一较为粗放的计算模型。
此前,光达电子发言人曾对诉讼作出公开回应:“本次诉讼所涉被诉产品为TOPCon背面细栅银浆……光达电子主要产品为TOPCon正面细栅,TOPCon主栅,与涉案专利无关。.......”这表明,双方对于涉案专利所覆盖产品范围、及该产品对光达电子营收的贡献程度这两个关键问题,存在根本分歧。光达电子主张,其主流产品并未使用涉案专利技术,进而认为索特主张的侵权范围及据此计算的损失缺乏事实基础。而指控浙江索特“恶意夸大诉讼标的额”,也正是光达电子提起恶意诉讼反诉的核心主张之一。
2亿元同时也是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侵权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门槛。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在浙江省内、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足2亿元的,则通常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密集维权行动的背后,是帝科股份自身财务状况持续承压。据帝科股份2025年年报,全年归母净利润-2.76亿元,同比下降176.8%,主要原因为白银期货套保及白银租赁业务合计产生非经常性损益约-4.40亿元。截至2025年底,帝科股份资产负债率82.34%,短期借款27.70亿元,财务杠杆处于较高水平。在前述高额业绩承诺与财务压力的双重推动下,通过激进的知识产权诉讼打击竞争对手、或寻求高额和解款项以维持公司营收,成为企业实现商业目标的策略性选项之一。
国产替代不是旧资产的"倒手",关键仍在自主创新
本次涉案专利所属的"铅-碲-锂-(钛)-氧化物"含铅玻璃体系,是PERC时代的浆料技术。当前,光伏正处在由P型向N型(TOPCon、HJT、XBC)迭代的关键阶段,且替代之势相当明确:以帝科股份自身为例,2025年其应用于N型TOPCon电池的全套导电浆料销量达1750.93吨,占公司光伏导电浆料总销量的95.72%。与此同时,白银价格两年内上涨约九成,成本压力推动光伏行业向低银、无银乃至铜浆方向探索。
从市场格局来看,银浆环节的国产替代在体量上已基本完成。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国产正面银浆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已从2017年的约30%升至2024年的95%以上,背面银浆则更早实现全面国产化。聚和材料、帝科股份与苏州固锝(苏州晶银母公司)是当前全球光伏银浆出货量排名前三的本土企业,本土银浆行业的竞争重心已由"替代外资"转向国产厂商之间的角力,未来的竞争焦点将集中于技术降本。
两件申请于2011年的“老”专利,不仅要面对技术路线的更替,还要接受以现行审查标准进行的重新确权检验。本案的无效结果说明,即便出自行业先驱、曾被视为极高价值的技术方案,放在今天的产业格局与审查标准之下,其权利稳定性未必如预期。对本土银浆企业而言,真正构成竞争壁垒的,不是购入的早期外来专利,而是围绕低温固化、低银化、无银化、铜电极等核心方向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积累,而这也是中国光伏从"规模领先"走向"质量领先"的必经之路。
6月2日晚间,帝科股份发布公告回应称,公司对以上无效审查决定不予认同。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相关规定,帝科股份拟于近日就上述两项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过往实践来看,专利权人通过行政诉讼推翻国知局无效决定的整体比例极低,且“翻案”多集中于程序瑕疵而非实体认定。参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前发布的《十年审判工作白皮书》,该院审结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撤销被诉行政决定的比例约为6.21%。帝科后续的行政诉讼能否改变案件走向,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本案代表光达一方的代理律所为柳沈律师事务所詹承斌、刘志杰,代表帝科一方的代理律所为乾成律师事务所苗征、王浩群。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