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拜耳败诉!被判退还16亿美元转基因专利费

#12.31 知产快讯3则

1.拜耳败诉!被判退还16亿美元转基因专利费

近日,巴西马托格罗索州公共诉讼专门法院就一起转基因技术专利费纠纷作出裁决,法院要求拜耳公司暂停针对Intacta RR2 Pro技术的专利费收取,并退还过期专利费16亿美元。

被判暂停收取转基因大豆技术专利费

近日,巴西法院要求拜耳公司暂停针对Intacta RR2 Pro技术的专利费收取,并退还过期专利费16亿美元。

目前这一裁决为一审判决,拜耳表示将提起上诉。拜耳在声明中强调,Intacta RR2 PRO®技术在巴西境内外仍受多项有效专利保护,公司现有商业模式包括检测和收费系统将继续维持。

据了解,本案源于马托格罗索州大豆和玉米生产者协会(Aprosoja-MT)提起的集体诉讼。法院认定,涉案两项专利的有效期分别为2020年12月12日和2018年3月3日。按照裁决要求,拜耳需退还专利到期日后收取的费用,并加计通货膨胀调整和利息。

Aprosoja-MT估算,涉及退款总额约达100亿巴西雷亚尔(约合16.18亿美元)。今年3月,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已就农户获得退款的权利作出认可,并将案件发回马托格罗索州审理。

Aprosoja-MT表示,此次判决不仅维护了农户权益,尤其是中小规模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彰显了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即专利过期技术应当让全产业链受益。该协会近期还就相关收费行为向CADE(经济防御管理委员会)提出质疑,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限制了竞争并损害了大豆种植者的经济利益。

2018年与巴西大豆生产商打专利战

2015年,巴西政府允许陶氏益农巴西公司利用Intacta RR2 PRO®技术的许可。孟山都(拜耳)拥有该项技术的专利权,孟山都(拜耳)并未将该技术独家授权于陶氏益农,但允许其对含有Intacta RR2 PRO®技术的大豆品种进行测试、研发、商业化及生产。

据悉,这一技术科为大豆带来耐草甘膦及某些害虫的特性。据孟山都(拜耳)介绍,RR2 PRO®能为大豆作物带来对抗几种主要病虫的优异防护,除了棉铃虫(Helicoverpa armigera)和玉米茎蛀虫(Elasmopalpus lignosellus)以外,还包括大豆夜蛾(Anticarsia gemmatalis)、大豆尺蠖(Chrysodeixis includens)、蚜虫(Heliothis virescens)。

2018年,巴西戈亚斯州立法院驳回了拜耳将Intacta大豆种子技术授权给种子生产商Talismã的请求。Talismã目前正在寻找企业“回春”的途径,而收购了拜耳曾请求法院采取公正的措施维护其应有的权利。

针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巴西种子企业而言,法庭首次以这样的决议推迟企业缴纳税款。此外,拜耳还未能成功保护其技术的知识产权。

2018年7月,巴西法院要求拜耳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缴纳Intacta RR2 Pro的税款,在此期间,拜耳与巴西大豆生产商打起了专利战。

“拜耳试图推迟签署授权协议,以就Talismã复苏一事谈判更加优惠的条件。”企业律师Daniel Amaral表示。他认为若Talismã拥有使用Intacta技术的权利,该企业将能够经营自己的业务,整改企业运营,并付清4900万美元的债务。Talismã持有拜耳的债务达4000万美元,是最缺乏担保的债权人。

拜耳去年亏损近30亿欧元

拜耳拥有处方药、作物科学和健康消费品三大事业部。2023年公司出现亏损,营收达476.37亿欧元,同比下滑6.1%,亏损29.41亿欧元。

作物科学是影响公司业绩的关键。从财报来看,2023年的业绩下滑主要是受作物科学事业部的除草剂业务销售下滑影响。作物科学事业部的总体销售额下降了3.7%(经汇率与资产组合调整),为232.7亿欧元。主要原因系草甘膦产品的价格因仿制品价格下降而大幅下跌,导致除草剂业务销售额下降26.0%。

在2023年亏损29.41亿欧元之后,拜耳就将公司重组计划提上日程,今年第一季度就减少了1500个职位,其中大约三分之二为管理岗。公司高管在近日接受外媒采访时表示,制药商业化部门的裁员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初基本完成。

拜耳曾表示,公司正在评估将消费者健康部门或作物科学部门分拆,也考虑到其他选择,包括将公司一分为三,但最终排除了这种可能。包括强生、葛兰素史克、默沙东等在内的同行,近年来纷纷选择分拆旗下消费者保健业务部门,以更加聚集于制药主业。

来源:国家科学技术中心

2.遭索赔1570万元!被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精工科技终审胜诉

近日,精工科技发布了一则公告,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

2023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元峻有限公司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2023年9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作出(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元峻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2023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元峻有限公司因不服长春中院(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次诉讼事项已于近日审理终结,根据(2024)最高法知民终 560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元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6043.2 元,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2023年3月27日,精工科技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元峻公司起诉精工科技(被告一)、吉林宝旌碳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吉林宝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

涉案专利是一项申请号为201180008871.2号、授权公告号CN102782198B号、名称为“氧化炉”发明专利。该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艾森曼股份公司,因公司合并,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在2022年变更为元峻公司。

元峻公司认为,精工科技未经其同意,在销售给吉林宝旌的“吉林精功3号线”中擅自制造、销售其享有专利权的氧化炉产品;认为吉林宝旌明知公司在“吉林精功3号线”中制造、销售的氧化炉产品系专利侵权产品,仍然购买使用。

元峻公司工作人员在“吉林精功3号线”施工现场拍摄了产品与图纸照片。经技术对比,认为精工科技的氧化炉产品,落入元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故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合理支出40万。

2023年4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元峻公司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30.72万元,合理支出40万元。

公告可见,2023年9月25日,长春中院作出(2022)吉01知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元峻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

来源:复合材料社区整理自精工科技公告及网络公开信息

3.跳槽后能否带走工作微信?虚拟财产背后的商业博弈

入职时公司为销售工程师小李专门配发了工作手机和微信号,几年来通过浏览公开信息线下结交客户,小李在微信中积累了客户资源。离职后,原想连同微信号一起带走,公司却一纸诉状将小李告到法院。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科学城法庭审结了一起关于微信账号归属争议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通过此案让我们一睹虚拟财产背后的商业博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小李入职某技术研究院从事销售工程师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小李负有对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等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保密的义务。双方同意保密期限直到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2年内有效。

2024年1月,小李从公司领取一部红米手机、一部华为手机及3个微信号,3个微信号后由小李及其亲属进行了实名认证。

2024年2月,小李提出离职,后续小李将微信昵称变更,并在持有该微信号期间,入职了与某技术研究院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某技术研究院诉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然而小李所使用的微信号由公司掌握的手机号码注册。因为劳动关系将手机、用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交由小李保管、使用。现劳动关系终止,小李失去占有手机、微信号的权利基础,应将上述财物返还原告。小李所领取微信包含数千名意向客户,属于客户名单,且微信中存有大量合同与履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小李拒不归还手机、微信导致公司失去客户资源、缔约机会,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小李辩称,一是某技术研究院主体不适格,其并非案涉微信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案涉微信的使用权人,无权要求自己返还微信。案涉微信号虽然在自己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和个人私人号进行使用,但该微信号现在是小李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实名验证和注册,公司无权主张归还该微信号。二是微信号内容并没有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告公司无损失,被告无需赔偿。案涉微信号中存在的客户资源,系小李通过网络公开的信息联系后添加微信所形成,有业务需求的客户已被拉入公司的微信群,小李继续使用案涉微信号不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号的客户流失,也不会损害公司对该微信号内客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需具备①不为公众所知悉、②具有商业价值及③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特性。

本案中,某技术研究院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系微信用户名单,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求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乃至普通大众通过自行在搜索平台即可查询到有关信息。其次,微信用户账号反映的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未体现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特定需求等特殊信息,难以认定该客户名单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故小李并未侵犯某技术研究院的商业秘密,某技术研究院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案涉手机及微信号的返还问题,涉案手机系小李在入职时从某技术研究院处领取,其所有权归属于某技术研究院。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基于劳动关系存续领取的有关物品理应返还,无法返还原物的,应返还相应利益。综合市场因素、标的物的二手平均价值等,酌定小李应当返还手机价值1900余元。

其次,小李从公司领取微信号的初始目的系作为公司代表与客户联系,在职期间亦通过该微信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公司也为之缴纳话费进行管理,该微信号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工作微信账号,某技术研究院对其享有财产权益,系本案适格原告。小李当初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继续使用已不具有正当性。

其次,小李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主观上存在过错。某技术研究院通过案涉微信号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小李目前已将微信昵称变更,且在持有微信号期间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如允许小李继续使用,可能会导致信赖该微信账号寻找某技术研究院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或可能被指引至其他公司,损害某技术研究院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最终,东湖高新区法院认定某技术研究院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财产权益,小李已不具有继续占有、使用该账号的正当性,判决小李返还案涉微信账号,并向某技术研究院赔偿1900余元,驳回某技术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某技术研究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吴国阳

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庭长二级法官

微信账号作为虚拟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账号是用户基于与腾讯之间的服务协议注册获得,账号的存在依赖于腾讯平台及其提供的计算机技术,兼具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且能够为人所支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规定,就虚拟财产权益而言,需通过查实财产的生成和实际利用活动来探明究竟哪一方更有资格获得财产,从而正面确认哪些利益相关方享有对虚拟财产的占用、使用等财产性权益。

具体到案涉微信账号,原被告是否享有财产性权益,应从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的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来源: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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