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知识产权有哪些提案?
根据人民网·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联合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推出的“2020年全国两会各民主党派提案选登”报道,民革中央今年拟提交关于推动科技成果产权化,发挥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提案。
提案注意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不强,贯穿创新和产业化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没有建立,专门从事专利转移转化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不足。
以北京为例,据北京市人社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上仅有58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这与北京市高校科研院所数量极其不匹配。
此外,科技成果本身的质量也需要提升,除企业研发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很大一部分是基础研究,并不针对市场,其成果最初并不是为产业化,因此,存在转移转化难的问题; 同时,也存在部分专利是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申请的情况,其本身质量有待提高。
最后,国有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担忧,降低了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动力。
为此,民革中央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上位法的修订和贯彻落实,依据上位法制定、修订地方法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增加“该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等内容,以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为“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各地方可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专利条例”。
二、加强知识产权相对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办公室”。建议允许高校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聘请知识产权运营专门人员或购买知识产权运营专业服务,既帮助高校科研院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确权工作,也将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技术中介整合在一起,集成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帮助高校、科研院所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三、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结构优化与能力提高。积极培育多元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国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人才。建议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譬如对提供“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环境保护”等行业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
四、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关于国有高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处置的操作细则。
澎湃新闻注意到,科技部等9部门近日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为3年。(来源:澎湃新闻)
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版权)保护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也得到国内外权利人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该项工作仍存在不少难点问题,特别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至今已历经二十年还处在极不完善的初级阶段,矛盾问题突出,包括权利人、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质疑不断,亟需加以规范和调整。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是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有缺失。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每年要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从现实情况来看,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造成集体管理的部分业务无法开展,著作权人事实上对自身权利无法实现,也造成作品使用者难以获得授权的混乱局面。
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运行和管理存在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集体管理机构很难快速建立起来。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或是权利人自发组织,或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而我国则是由国家机构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这种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管理上来看:重视短期收费增长,缺乏长远战略规划;基础数据不完整,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透明;缺乏管理组织运作的专门人才,服务会员水平和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过度依赖诉讼,造成矛盾激化。
三是社会基础薄弱。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较晚,权利人、使用者、社会公众对集体管理制度知之甚少,甚至对其持有怀疑态度,致使其在运作过程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特别是由于集体管理组织服务意识淡薄,造成权利人对其不理解和不信任,不愿意将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得不到足够的授权,缺乏代表性,集体管理活动无法有效开展。大量使用者,缺乏版权意识,不支持不配合集体管理组织。
四是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在对互联网作品的使用上,公众已经习惯了“免费的午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网络运营商尚未建立运行良好的商业模式,难以从互联网对作品的使用中收取使用费。网络侵权现象严重,侵权由“专业化”转为“大众化”,面对海量的作品和海量的使用者,增大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
为此,建议尽快完善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和行政监管。强化顶层设计,比较急切的是加快修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办法,提高依法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包括督导其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人才建设、大数据管理和应用建设等一系列工作,从而进一步建立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秩序。提高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解决好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是加大扶持,做好服务。针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更加积极务实的做好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制约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从基层的客观需要出发,积极推动立法部门通过修法不断完善立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完善集体管理的政策环境;加大宣传,提升社会对集体管理的认知,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政策环境。
三是加强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外部环境,不仅要加强正面宣传,而且要对侵权者善用行政执法手段,对相关单位采取约谈、整改的方式,对恶意侵权且屡教不改者,必须严厉惩处, 唯有如此才能将著作权制度落到实处,也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来源: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近年来,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已经正式构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呈现出多部门、宽领域、民刑行全方面保护的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活跃因素和知识产权维权的主体,话语权仍然较弱,难以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形成良性互动。主要表现在:一是知识产权法规对于侵权者的立案门槛过高,处罚偏低,企业对法规的诉求较难得到满足。二是民事诉讼手段维权的震慑力不足,行政处罚手段维权的效率低下,刑事立案手段又要求偏高,企业维权方式有限。三是企业在维权支出上的议价能力不足,难以承担维权成本,在执法过程中处于被动状况。
为此,建议:
1.构建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一方面,可以由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牵头,在各省级辖区范围内组建类似12315或者110的知识产权维权报案平台,形成省、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维权,提高维权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以确保第一时间接受报案和现场取证,同时避免当地政府执法部门走漏风声,导致涉案侵权货物被突然转移。就外省来本地维权的重点企业,还可以考虑开设“绿色专线”,由专人负责对接异地跨省维权事宜。
2.增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除了取证难以外,执行难是企业不愿意积极采用诉讼手段进行维权的另一大原因,必须对侵权企业及其负责人有效执行到位。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企业对胜诉判决的执行,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该予以优先配合,包括优先查找执行财产线索、优先决定查封保全、优先进行资产拍卖以及对被执行人个人加大强制惩戒力度等等。
3.通过行业协会动员专业人员以风险收费、利益共享的方式辅助企业介入维权。随着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企业无法在维权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迫切需要有专业人员主导和辅助。但由于知识产权维权风险较大,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维权专业人员队伍不够稳定,企业可以选择的专业机构偏少。为此,可以通过律师协会、专利代理人协会等行业协会,动员律师和知识产权代理人员,通过与企业签订风险、半风险收费的方式,使企业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各方维权收益的共享、维权风险的共担。
4.对企业及地方执法部门进行维权的个案予以相应补贴。可以推广部分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对于维权需求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基于维权项目提供专项补助支持,具体可以根据案值或者判赔金额的10%进行补贴,以形成激励机制。对于基层执法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强度,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形成长效考核,避免一阵风、运动式的专项维权。
5.对于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中的发明专利组织免费申报辅导。对于重点扶持的制造类实体企业,建议设立重点保护名单,即通过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进行深度服务,如帮助其专利挖掘、专利运用,从而为企业有效减少知识产权损失,提升科技核心竞争力有所助力。(来源: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形势下,加快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能够更好地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同时保证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先进技术“引进来”与企业大胆“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目前,在自贸试验区内如何更好地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需经过海关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处理,处理耗时较长,并且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货物被查扣,企业还需承担仓储费用和因无法按时完成合同交付而产生的违约赔偿,这势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从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货物只是入境货物,并不是进口货物,而区内海关部门对其展开侵权执法也有相当大的法律障碍。此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难度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加快建立多元、便捷、国际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加强政府引导,建设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机构,为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个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救济手段。二是构建自贸试验区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司法审查意见“三位一体”的自贸试验区仲裁机制,推进与国外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开展合作。三是大力推进独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参与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调解。四是推进建立灵活、便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制,重点推进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或专门法院的知识产权派出法庭或知识产权流动法庭建设。
二、注重构建专业化、便利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推进“小核心大网络”知识产权服务集聚机制建设,形成“基本服务—专业服务—高端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对外知识产权合作服务的新模式。站在全球高度整合集聚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吸引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投资人进入区内开展知识产权转化。组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服务联盟,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等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科技、贸易、海关等知识产权服务。
三、推动建立新形式、多形态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
创新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审批流程,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构建融资担保公司、债权基金、股权基金、银行、保险一体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银行和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平台,形成“互联网 + 金融 +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和股权融资新模式。
四、深入推进开放、高效、灵活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
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的多层次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登记、查询、运用、转化、收购托管、交易流转等提供服务,拓展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功能,形成一个以知识产权交易为核心,知识产权运营咨询、分析咨询、司法鉴定及物联网服务为重要辅助功能的综合性区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动知识产权市场化发展。
五、探索建立与国际需求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是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337 调查”制度,为自贸试验区企业减少被诉提供战略指导,将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挡在国门之外,保护境内注册的知识产权和我国境内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监测与保护,切实要求跨境电商运营者加强货物来源渠道管理,推进海关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白名单建设。三是建立备案企业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诚信体系。(来源: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当前我国的科技创新与管理面临新挑战:中小微企业在科研体系中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较低;基础科学研究投入方式单一,企业投入占比过低;科技评价导向过于数量化、标签化,科研创新水平尚待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缺乏有效的科技经理人和平台。
为此,建议:
1.重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链中的作用,多措并举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一是设计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科技资助项目。二是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三是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估值和定价,作为融资抵押的重要依据;加大其直接融资比例,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其发展。
2.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国家、地方、企业、公益组织四位一体科研投入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占比,特别是应用基础科学研究的投入占比。鼓励慈善捐赠作为科研投入的重要来源,给予捐赠机构或个人更多的税收优惠。
3.优化科研资助导向和学科布局,加强对原始创新和交叉科学研究的支持,保障资助政策的持续性。一是构建容错性、持续性科学评价制度。改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面上项目评审机制,采用申请项目按课题重点分项计分的权重计分制。二是从学科发展战略和学科布局上,重视交叉科学研究。
4.改革各级科研评价制度,创造更具科学精神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一是自上而下对我国现有的各级科研评价制度进行改革,更多采用同行评议、科研成果影响力、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指标。二是在各级科研评级体系中加大科普创新的权重,推动高质量的科普活动。
5.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打通科技创新全链条。一是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等方式,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给予科研团队。二是重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定价、交易的专业队伍和机构,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市场平台。三是建设从中央到地方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体系。四是成立与知识产权转移相关协会等组织,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交易联盟组织。(来源: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居于我国产业链创新链重要位置,聚集大量创新资源,拥有一大批实力雄厚的研发设计咨询技术创新机构,是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部署的骨干力量和国家队,有责任和能力肩负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重担。但是目前国企科技创新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一些国企创新引领的作用仍待加强。
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亟待加强。国企科研体系各自布局,科研力量重复分散现象严重,企业间竞争有余而合作不足,影响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大型国企涉足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平板显示、光伏发电等众多研发领域,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困局仍待突破。2018年中国工程院咨询项目显示,央企受制于人的重大“卡脖子技术”高达450余项。在国企创新能力较弱的电子信息产业,130多种基础材料中32%是空白,52%依靠进口,芯片87%以上依赖进口。
二是研发投入水平仍待提升。2017年我国研发投入百强企业中,55家非国企的平均研发强度为7.2%,而45家国企的平均研发强度却仅为1.5%。国企与国外一流同行在研发投入上也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尤以汽车行业等制造业最为突出,如,2017年度德国大众销售额仅为国内某合资汽车企业的2.16倍,其研发投入却是该合资汽车企业的近10倍。同时,国企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投入不足,实用性短期研发活动投入多,有的国企研发投入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外技术。2018年企业基础研究支出占我国基础研究总支出的3.07%,占企业研发总支出的0.26%。
三是创新动力亟需强化。国企多居于垄断地位,生存和发展压力小,加之对其自主创新考核力度还不强,缺乏创新动力,决策行为容易短期化。有的国企为完成利润指标不得不压缩科技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一些国企攻关多年形成的科技成果流失,影响国企创新意愿。不少国企巨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后“难消化”或“轻消化”,只得不断引进。
为此,建议:
一、支持创新要素集聚,强化国企自主创新能力。一是在重大应用创新领域,大力支持以国企为主体,开展国企、民企、高校、科研院所跨区域跨领域协同创新,着力打造关键共性技术协同创新平台。二是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方面,给予国企一定政策倾斜;在以应用技术研发为主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方面,鼓励有优势的国企主导和组织实施。三是鼓励“两院”院士等高端科技人才参与国企自主创新,支持国企先进科研成果跨领域同源拓展应用。
二、强化创新能力考核,加大国企研发投入力度。进一步健全国企创新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国企创新能力考核,增加研发投入及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在国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的权重,尤其是增加基础研究、应用型基础研究在科技创新考核中的比重;对国企科技投入强度不搞“一刀切”,参照世界一流企业研发强度,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分类考核、差异化考核标准,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三、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构筑国企人才和智力支撑。一是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教育方法,可借鉴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法国工程师培养、德国职业教育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强化外籍科技人才永久居留、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政策。三是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着力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研发人员奖励薪酬政策落地,扩大骨干员工持股试点范围;探索建立国企科研单位薪酬单独核算、工资总额备案等机制。四是完善创新容错机制,建立创新容错负面清单制度,审慎处理创新中出现的失败。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大力度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深入推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落实落地,为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提供先行先试的应用环境,使有科技创新成果的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回报。(来源: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目前我国重大科研仪器自主研发生产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科研仪器设备的设计和生产技术储备不足。我国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能力比较薄弱,缺乏能有效带动和引领科学仪器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高端通用科学仪器设备的设计,生产的技术储备明显不足。
二是许多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对进口依赖度高。如高档次质谱仪、扫描电子显微镜、透射电子显微镜、核酸测序仪等。
三是科学仪器创新人才储备不足。从业者一般来自与科学仪器密切有关的专业,如分析化学、计量学,工科的光学仪器、测试计量技术与仪器、电磁测量技术与仪器、生物医学工程及仪器、精密仪器与机械、分析仪器等专业。
四是科研仪器设备创新能力不足。据悉当前我国最高端的科研成果使用的仪器相当一部分是科研工作者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搭建”和制造的,其余的使用的都是进口仪器。仪器搭建成功后积累的成果在同行中得不到及时的推广,存在着尖端科研仪器设备的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统筹考虑,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中加入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创新战略规划内容
联合教育部,组织我国各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全面掌握我国科研仪器设备现状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需求的基础上,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中加入有关我国重大科研仪器设备中长期研究发展战略内容,从宏观层面上统筹科研仪器设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二、组建重大科研仪器研发生产的“国家队”,在我国科研仪器研发和生产中取得先机
以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为突破口,在北京中关村、武汉光谷等高新产业区组建重大科研仪器研发生产的“国家队”企业和研究机构。聚焦美国禁止出口技术清单中的相关领域技术,将我国需要加强的“卡脖子”重大科研仪器技术研发领域作为突破口,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团队合作,对国外已有的重大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迅速形成具备独立制造和发展高端科研仪器的能力。争取将产品迅速推广并占领市场。以此为基础,积极在该地区推进仪器设备自主研发基地、工程化基地建设,推进原创科研仪器设备的应用研究,积极进行原创科研仪器技术的积累。
三、加强科研仪器人才队伍的培养,为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创造良好的条件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创建新的理工结合、多学科交叉的适合培养科研仪器创新型人才的新专业。建立科学仪器设备人才库,摸清现有人才队伍结构以及稀缺人才的种类,进而大力培养、凝聚、稳定一批科研仪器设备创新的人才和团队。坚持项目、仪器、人才相结合,促进一流人才和重大项目向科研仪器基地聚集。
四、校企结合,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创新能力建设
以科研仪器的原始创新为突破口,重点围绕国家重大前沿科学研究需求,开展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力争实现前沿科研仪器设备的重大突破与跨越;加强集成创新,着力开展前沿重大科研仪器设备中具有产业竞争力的仪器设备开发;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对现有科研团队已经取得的科研仪器成果进行商品化和推广,开发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来源: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5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网易公司了解到,今年,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围绕促进数字中国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实施数字新基建再次建言献策,针对数字文化、数字音乐、数字教育、数字抗疫、数字养老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多个行业、领域的发展难题带来了数份提案。
在《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文化产业出海,积极应对疫情对我国进出口冲击的提案》中,丁磊建议加码政策力度,加快支持数字文化产品出海,积极抢占全球文化市场,在带动国内产业、增加就业、提高税收的同时,加快培育我国外贸新增长点。
具体建议:搭建数字文化出海政府服务平台、设立重点企业专属对接服务,清理简化行政监管措施;完善立法保障积极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出海,设立国家专项出口扶持基金、重点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国家级文化IP授权使用平台,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数字文化产品出海走向世界;积极开展“数字税”预判研究和储备应对。
在《关于加快数字音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华语音乐繁荣发展的提案》中,具体建议:建设全国数字音乐公共管理平台,通过动态监测音乐作品的实际点播次数和下载量,推动版权规范管理、数据公开透明、公平计费付酬,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性模式;给予原创音乐孵化更多“双创”优惠政策的扶持,培育数字音乐服务新业态;依托数字音乐平台设立国家级权威原创音乐榜、奖项等,扩大华语音乐影响力;设立支持优秀华语原创音乐发展的专项扶持基金,对优秀原创作品、音乐人才进行资助或奖励。
据介绍,自2018年当选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以来,丁磊委员已连续三年累计提交24份提案,涉及食品安全、电商扶贫、制造业升级、个税改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来源:澎湃新闻)
全国政协委员沈南鹏:推动知识产权在内地与香港间互认
5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红杉资本全球执行合伙人沈南鹏将提交五份提案,包括创新药研发和审批体制改革、医疗信息化和智能化、传染病多种防治机制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创新、科创发展等话题。
作为中国风险投资行业唯一的全国政协委员,沈南鹏对科技创新、数字化升级和信息化应用对于医疗健康企业和机构的重要意义颇为了解。他今年有三份提案重点聚焦在这个领域,倡导推动建设“医药强国”。沈南鹏在这些提案中建议:政府部门需要不断优化医药创新土壤,为进一步加强新药研发转化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建设“医药强国”;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重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在医疗资源投入上要“软硬兼施”,利用好数字化、信息化,提升中国医疗整体供给能力;对中国感染科系的应急能力建设需要提高到战略高度,实现防疫能力常态化,建设分布式传染病报告数据共享网络。
沈南鹏尤为关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连续三年为大湾区的科技创新发展出谋划策。在今年的两份提案中,他分别建议:第一,开展香港地区跨境数字稳定币,以构建数字技术驱动的中日韩跨境支付结算网络为基础,将香港建设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金融中心;第二,通过建设科创枢纽帮助香港重塑转型,实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以科创枢纽建设加速香港未来转型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为大湾区战略定位之一。这一方向可资挖掘的一个核心命题是:以科创枢纽建设加速香港未来转型。
提案指出,保证香港科创枢纽角色是国际环境下的需求,香港长期作为连接内地与国际市场的门户,在中外科技交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大湾区需要一个有差异性科创贡献的香港,香港在高教创新科技方面拥有显著优势,40余位两院院士、16所国家重点实验室,6所世界排名前500的高校,较强的基础研究能力与深圳等湾区内地城市的产业优势可形成良好互补,但香港高校科研成果在湾区转化动机不强,形成香港创新研究贡献不足、内地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成本高居不下的错配;此外,优化香港产业结构、松解深层矛盾需要香港大力发展科创。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提案认为,需要进一步开放内地科研课题给香港科研人员,推动央地各级科研经费跨境便利使用;推动知识产权两地互认,统筹跨境科创企业大湾区认定标准,促进香港科研与大湾区产业互动;发挥大湾区科创专责小组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湾区内跨境科研人员往来等重大关键性问题。(来源:澎湃新闻)
据交汇点20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崔向群建议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规范。她为此准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她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之一,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尤其在全球经济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情况下,企业自主创新是赢得市场的关键,她建议,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营造公平、积极的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创新信心。
据报道,她还将继续建议加大对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视与投入。崔向群是,她主导了我国自主创新研制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郭守敬望远镜(LAMOST),该望远镜持续“巡天”近10年,最近发现目前银河系中自转最快恒星、发现新的移动星群,去年还收获了“发现最大质量恒星级黑洞”、“发现宇宙中锂丰度最高的恒星”等11项代表成果,是中国首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天文大科学装置,也是目前世界上光谱获取能力最高的望远镜。(来源:交汇点)
“我希望尽己所能在专业范围内付出最大的努力,发出最大的声音。”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将带来包括“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关系建设”、“强化著作权司法保护”等几份建议,他认为结合自身专业优势能更高效地履职。
60万字议案 推动立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据统计,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方式存在。同时,商业秘密也是企业间竞争最激烈、冲突不断的领域。”商业秘密日益成为市场竞争战略资源,而我国在商业秘密的立法方面却存在空白和滞后。去年的全国两会上,马一德带来了关于尽快制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
为了这份议案,马一德准备了两年时间。他组织全国研究知识产权的专家学者不断就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此后,他带领团队搜集世界各国在商业秘密立法方面的条文,学习其中的立法理念、立法精神、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不断搜集世界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期刊论文、学术著作,并把各国、各地区关于商业秘密的政策文献“全部拿来”,采纳其中的成熟做法,在此基础上进行组织、编撰、提炼、分析,最终形成了一份附带详实参考文献、超过60万字的议案,厚度超过3本博士生毕业论文。
“当时我们得到的反馈是: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备、详实、标准的一份议案。”这样的评价给马一德带来动力的同时也带来压力。他一直在跟进这份议案的落实情况。据介绍,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进行有关方面立法的准备和调研,在正式立法之前,一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条例也在筹备之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这份条例的起草委托给了我的团队,目前正在落实。”
今年将呼吁强化著作权司法保护
今年的两会,马一德还将带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强化著作权司法保护”、“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关系建设”、“制定和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应注重发挥人文社会科学者作用”等多条建议。
过去,我国有许多家喻户晓的文艺形象,如大头儿子、葫芦娃、哪吒等。然而,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外来资本、混合制经济的加入,让这些文艺作品、文艺形象在知识产权的转化中出现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并且没有形成审判、司法的统一标准和指导性规则,无法为文化产业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基于此,马一德提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强化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建议,认为应在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建设中,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和规则标准。(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史浩飞提出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商业秘密罪定罪入刑标准等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史浩飞系中科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他通过调研发现,2018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占已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87.99%,成为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角”。
而从公安机关对这类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实践看,史浩飞认为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亟待改进。他举例,一是与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犯罪嫌疑人“蚂蚁搬家”式的制假售假犯罪手法往往能够顺利逃避法律制裁;二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相对较低,与当前严峻的违法犯罪形势不匹配,处罚力度过轻;三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性不亚于制售伪劣产品罪,但是前者的刑罚相比后者而言较轻。
为此,他建议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入刑标准降低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史浩飞代表还建议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入刑标准。他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提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以立案追诉。他认为该规定立案追诉标准较高,且未明确造成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建议降低入刑标准,将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对权利人企业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
史浩飞还建议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标准。他认为目前制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自由刑明显高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有必要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罚金刑,以严厉打击、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他建议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刑提高至“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来源:央广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一份有关科创保险的建议。在这份题为《关于设立专业科创保险公司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建议》中,周燕芳提出,建议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主体设立专业科创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周燕芳指出,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科创企业普遍存在资金层面筹融资难、无形资产保障缺失、专业人员风险大保障低、科技成果转化难等痛点。围绕科技研发的全生命周期,保险可以提供周密而全面的风险解决方案,保障科技创新与研发得以顺利推进和落地。同时,通过配合政府承接相关职能转变,保险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基础、前沿及公益性研究,充分发挥资金杠杆效应,扩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周燕芳谈到,科创企业的资产更多是一些数据资产、智力资产等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因此保险公司无法按照传统的企业财产保险来进行定价和保障。
“我们发现,这些科创企业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也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不仅仅需要的是保障服务、理赔服务,还需要专业服务,甚至可能服务是大于保障的。比如,科创企业希望在网络安全方面有专业的公司给他们提供网络安全的测评、专家团队,帮他们去掌握各个国家的专利政策,帮他们去监控他们的知识产权有没有被侵权。”周燕芳表示,给科创企业做风险相关的服务与保险产品应该融合在一起,基于这两点,给科创企业的保险服务是非常专业的业务领域,而且他们所需要的人才队伍以及业务的运行模式也是跟传统财产保险公司大相径庭的。基于此,我提出应该设立专业的科创保险公司,这也是过去为什么我们行业要去设立专业健康险公司、专业养老保险公司,道理是一样的。
周燕芳认为,设立专业科创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机制体制创新,对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吸引市场资金发挥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合理配置,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形成完整的金融支持科创体系具有关键作用和重要意义。
她还建议,健全科技保险的管理体系,建立政企合作机制,搭建科创服务平台;建议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科创风险多层分散机制;等等。(来源:澎湃新闻)
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处获悉,他准备领衔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律师费转付有关条款,即民事诉讼的败诉方既承担自身律师费,还承担胜诉方律师费。
肖胜方表示,律师费转付制度旨在通过加大败诉方诉讼成本来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减少审级、选择调解和解等,达到减少讼累、定分止争的一种制度设计,是司法改革的配套协同机制,符合高效、节约、科学的司法理念。
肖胜方指出,我国已开展律师费用转付的有益探索,反映出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现实需求。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实体法依据将部分领域的律师费视为胜诉方合理开支而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如合同纠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等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民商事仲裁领域,律师费转付规则更是被仲裁机构的仲裁规普遍直接确认,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等。
据此肖胜方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当事人因委托律师作为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一方承担,但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诚信、过错程度、案件难易程度、代理律师工作量等有关因素,综合裁量律师费用全部或部分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同时明确,诉讼各方委托律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肖胜方还建议律师费转付制度应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有限适用原则、公平原则、法院干预原则、不转付例外原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评定标准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从而保障该项制度能有效执行。(来源:澎湃新闻)
经连续第四年对中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提出建议。
他建议,以工信部推荐的十大“双跨”平台(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为依托,鼓励各行业的领军企业参与平台建设,并成为该行业的操盘手和合伙人,共同探索世界领先并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互联网发展之路。
同时,结合“新基建”建设,将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创新技术结合起来,提升我国工业互联网的平台能力和科技能力;集中优势资源,专注工业软件及工业APP的研发,并建立开源的生态系统。(来源:澎湃新闻)
据东莞阳光网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唯美集团董事长黄建平今年将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两方面,力求为促进制造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提出高质量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唯美集团董事长黄建平:“我们一方面收集了很多的知识产权审判的案例,另外一方面就这些案例所遇到的取证环节、公证环节的难题问题,我们分别走访了司法局、公证处。在这个司法过程中,我们走访了检察院、法院,包括公安部门,包括案件判下来以后我们也比较了东莞和外地的法院量刑的不同标准。”(来源:东莞阳光网)
据长城网邢台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金后盾专用装备制造集团董事长李彦平提议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质量。
李彦平近年来在不停的调研走访中,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不足、高级蓝领缺失、融资难融资贵等都是制约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农民工没有专业技能只能从事简单的重复劳动,大学生们不愿从事一线劳动操作,专业技术性人才缺失,后备力量不足,形成了劳动断层,导致工匠难求。另一方面,企业创新需要大量投入,然而保障制度没有及时跟进,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取证难、执行难、维权手段乏力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因此,李彦平代表提议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来源:长城网邢台)
全国人大代表、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覃鸿:“近年来,广西法院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服务保障作用,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建议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侵权行为,传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力和震撼力,对重大发明创造要落实有效保护。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选取典型案件进行网上庭审直播,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审判过程,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力度,深入企业开展法律保护咨询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激发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关注,促使全民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此外,随着广西与东盟各国、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不断融合,广西法院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我建议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努力营造良好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法院与海关、市场监管、版权等部门的协调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今年准备了“在景德镇设立陶瓷知识产权法庭的建议”。她表示:“作为景德镇的陶瓷从业人员,一直以来景德镇的陶瓷大师,教授,以及一些年轻的原创艺术工作者,不断受到知识产权侵害的困扰,这种案例不断地在发生。但是真正去打知识产权官司的人还是比较少的,因为在景德镇打这种官司的条件还不够成熟,要到外地去打官司,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会非常高。最重要的一点违法成本太低了,即使是打赢了官司,违法者受不到很严厉的制裁,对他们来讲输赢起不到很大的作用。违法成本的低廉使得,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侵害案件层出不穷。”
所以,张婧婧建议在景德镇设立陶瓷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庭,请熟悉陶瓷产业背景的法官来秉公处理案件,这样有利于景德镇陶瓷行业发展,以及助力陶瓷行业传承创新区的快速发展。(来源:中国江西网/景德镇头条客户端)
资料来源 | 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澎湃新闻、交汇点、北晚新视觉网、央广网、看看新闻、东莞阳光网、长城网邢台、知产力